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新不真正连带债务
毛 玉 勇
摘要 : 债 权 债 务 关 系相 当复 杂 . 法律 力求 将 不 真 正 的连 带 债 务 制 度抽 象成 原 则 的 概 念规 定到 民法 的 总 则 中去 , 在 保 证 各 案 公 平 的 同 时不 失 法 律秩 序 。尽 管 我 国现 行 法 中 已经 有 不 少关 于 不真 正 连 带 债 务 的 零散 规 定 , 但 是 复 杂 多边 的 法 律 事
分别 提 出违 约 责任 , 侵 权损 害赔 偿 , 不 当得利 返 还 的 诉讼请 求 。而且此 3人 的行 为相互 独立 , 不存 在共 同
和不 真正 连带债 务 的主要 区别 。 日本 , 法 国以及我 国
的台湾 地 区都 承认 了这 一 概念 ,只是 表 述 略有 不 同
而已。
重 庆科 技 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0 3 年第1 0 期
J o u r n a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N o . 1 0 2 0 1 3
物 需 要 的 是其 背后 隐藏 的 规 范 价值 包含 的 法 律 原 则 。 不真 正 连 带 债 务制 度 不 仅 能 够 保 护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充分 实现 其债权 . 又能 保 护 债 务人 的合 法 权 利 , 该 制 度 是 一 项 平衡 债 权 人 与 债 务人 以及 债 务 人 之 间 利益 冲度 的 制 度 。 在 民 法 总则 中建 立 不 真 正连 带债 务 制 度 有 其独 特 的价 值 和 作 用 . 体 现 了法律 对人 的 终 极 关 怀 。 关键词 : 不真 正 连 带 债 务 ; 法 律特 点 ; 效力; 类 型 化研 究 中图 分 类 号 : D9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1 9 9 9 ( 2 0 1 3 ) 1 0 — 0 0 6 0 — 0 5
从具体案例谈不真正连带债务

从具体案例谈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有多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但是这些债务人只是偶然联系起来的,不存在连带责任,那么怎么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呢?本文带来从具体案例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有多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但是这些债务人只是偶然联系起来的,不存在连带责任,那么怎么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呢?本文带来从具体案例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案情】陈某租用张某的手扶拖拉机为其运送板材至句容市天王镇孙家边村一加工厂,并雇佣陈某某等人为其押运板材,押运过程中陈某某等人乘坐在车箱的板材上面,当张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加工厂大门时,因大门的宽度及高度不足,致使陈某某腰椎骨被门楼挤压受伤。
陈某某为治伤花去各项费用两万余元。
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于是,陈某某将陈某和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陈某和张能否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以及两被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和张某不能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
理由是陈某某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陈某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或者以雇佣合同为依据,以其是在从事雇主所安排的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而向其雇主请求赔偿,作为雇主的陈某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另案再向造成损害事实的第三人即张某行使追偿权。
或者是根据《民法通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向张某要求赔偿,对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理不能合在一起一并处理。
; 第二种意见认为,基于陈某某受伤并造成损失的事实,陈某和张某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是向陈某某赔偿损失的义务主体,陈某某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都能获得全部赔偿,陈某某有权选择二者之一或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并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假设干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阐述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界定,分析了我国采纳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必要性,探讨了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权利的行使问题。
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对全部债务人或局部债务人先后获同时主张请求权。
但债权人因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目的实现,从而使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和消灭。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必要性;权利行使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界定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债务,因一债务人全部履行致债权人的目的实现而解除剩余债务人与债权人之债的关系的情形。
应该说,作为德国法学精密思维的产物,除了德国、日本的判例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予以认可之外,在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上,大多数国家往往是学理归纳多于立法规定。
在本人看来,不真正连带债务当系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因而与狭义的请求权有所不同。
概而言之,即狭义的请求权是一债权人与一债务人就单一法益发生多个请求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系“一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个别发生请求权,而因一请求权之满足,余者皆归消灭是也。
〞[1] 要准确把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必须厘清其与连带债务的界限区别。
比拟而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至少存在以下一些不同:其一,多个债务的发生原因是否相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并不相同;而连带债务那么以相同的发生原因为常态,例如共同契约与共同侵权行为。
其二,多个债务是否具有同一目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其为偶然标的之同一。
各债务人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债权人因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达目的,他债务因而消灭;而连带债务的多个债务均具有同一目的,也即多个债务人在债权人权利担保及满足这一共同目的根底上,依法或依合意相互结合,各个债务实际上均成为实现共同目的手段。
[2]因此,连带债务得依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受清偿并由此解除他债务所负之债务。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但本质与特征是一样的, 全面总结起来可概括为:1债务人为 ()
多数 ;2 数债 务 基 于 不 同发 生 原 因 ; 3 数 债 务 为 同 履 行 义 务 , 因 一债 务 人 的履 行 使全 体 () 并
偶 然 而 复杂 。 各债 务 人 只有 各 自单一 的 目的 , 缺乏 共 同 的 目的 , 真正 连 带债 务 ; 7 法 律 规 定 的债 务 与 合 同 的债 务 竞 合发 生 的 ()
没 有 主 观 上 的相 互 联 系 。它 的发 生 系基 于 不 同 的事 实, 各事 实 不真 正 连 带债 务 。 因此 , 以上 的分 析 我们 可 以得 知 , 真 正 连 带债 务 是 一 从 不 之 间 更不 以具有 牵 连 关系 为 必要 , 此, 真 正连 带 债务 的发 生 。 因 不 它 连 对 于 债 务人 来 说 具 有偶 然 性 , 种 偶然 性 进 而 导致 成 因 的相 对 项 具 有相 当优 越性 的法 律 制度 , 与 按份 债 务 、 带债 务 共 同 这 构 成 了多数 人债 务 制 度 , 而且 与 之相 关 的司 法 实务 很 多 , 司 在 复 杂性 。第 二 , 责任 主 体 上来 说 , 从 因对 同 一 民事 主体 未 履 行 法 实 践 尤其 是 在 处 理 众 多 民 商事 纠 纷 案 件 上 得 到 了 充 分 而 广 或 违 反 了法 定或 约 定 义 务 而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数人 构 成 不 真 正 连 不 带债 务 的 责任 主 体 。债 务 人 是 基 于 不 同发 生原 因发 生 数 个 债 泛 的运 用 。作为 一项 法 律 制度 , 真正 连 带 债 务应 该 在 我 们 的
谈谈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剖析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很多人来讲,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法律概念。
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按上述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亦属赔偿权利人的选择权范畴。
即权利人有权根据合同相对原则选择对于权利人的损害负有赔付责任的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履行赔付义务,该债务人履行完赔付义务之后,致使其与权利人的债务消灭,其有权向权利人的另一相关联的债务人即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根据案例分析举例说明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一、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案例二、甲委托乙保管一电视机,乙在保管过程中借给丙,丙在使用时将电视损坏,乙对甲的违约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责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如果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乙赔偿甲的损失之后,乙有权向丙方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三、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作为侵权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_张定军

中外法学 P e k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L a wJ o u r n a lV o l .22,N o .4(2010)p p .505-52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张定军*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和理论;〔1〕有学者则基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分析,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仅为连带责任的一种。
〔2〕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它产生于德国,后被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接受,通过我国民国时期及后来台湾地区学者的介绍和研究,辗转传入国内。
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德国学者试图通过不同的理论对之进行改造,以找到一个清晰界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标准,但直到现在亦未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最终答案。
另外,与德国希望借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限制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将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则准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型之目的,从而导致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法律效果上难以区分。
因此,我国如何对待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在全面认识德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效果,审慎地作出选择。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提出E i s e l e 在1891年以《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为题的著名论文中,首次提出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他将罗马法上的连带债务区分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及不真正单纯连带。
但德国普通法上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区别对E i s e l e 来说已经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区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单纯连带债务。
这在连带债务制度的发展史上具*〔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参见孔祥俊:“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页21;参见蒋万来、王良珍:“不真正连带债务研究”,《法学》1997年第2期,页25以下;参见刘克毅:“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页49以下。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和理论;1]有学者则基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分析,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仅为连带责任的一种。
2]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它产生于德国,后被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接受,通过我国民国时期及后来台湾地区学者的介绍和研究,辗转传入国内。
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德国学者试图通过不同的理论对之进行改造,以找到一个清晰界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标准,但直到现在亦未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最终答案。
另外,与德国希望借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限制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将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则准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型之目的,从而导致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法律效果上难以区分。
因此,我国如何对待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在全面认识德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效果,审慎地作出选择。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提出Eisele在1891年以《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为题的著名论文中,首次提出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他将罗马法上的连带债务区分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及不真正单纯连带。
但德国普通法上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区别对Eisele来说已经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区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单纯连带债务。
这在连带债务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正是基于这一努力,原来关于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区分,转变为真正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分,且这一问题成为德国民法上一个被长期讨论的课题。
Eisele认为,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分开来的标准,是债的发生原因的同一性。
他认为债之发生原因的同一性是连带债务概念的组成部分,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偶然的服务于满足同一利益。
3]其理论依据是,普通法上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债务的区别在于“证讼”(litiscontestatio)的绝对效力,而这一制度乃是基于罗马法上的法谚“同一标的无两诉”(bisdeeademrenesitactio);在Eisele看来,“同一标的”以债的原因的同一性为前提,因此要成立一个连带债务,须以债的发生原因同一为前提。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之存废

Vol.33No.3M ar.2012第33卷第3期2012年3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肯定论(一)域外考察学界往往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相对应,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界定总是与对连带债务的界定相关,并由此形成了各种学说:1.原因共同理论该理论认为,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分开来的标准是债的发生原因的同一性。
债之发生原因的同一性是连带债务概念的组成部分,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偶然的服务于满足同一利益。
①换言之,依据该理论,连带债务的范围受到限制,除了满足基本的条件外,连带债务的成立还要求数个债务须基于同一原因发生,否则所成立的债务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2.履行同态理论履行同态理论将履行区分为给付的直接履行和给付间接清偿。
对于给付的直接履行而言,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均可主张其债权,每个债务人对该同一给付负担相同义务。
而且,给付的直接履行表明了某一债务人的履行亦有为其他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否则,仅仅是给付间接清偿,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3.目的共同理论目的共同理论内部又区分为主观目的共同理论和客观目的共同理论。
前者认为,每个债务人相互知道其他债务人的存在,且认识到自己的给付也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方成立真正的连带债务,否则不存在真正的连带债务。
也即,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之间是偶然的、毫无关联的同时对某一债权人负担同一项给付。
而后者则认为,连带债务之成立应当以债务之间具有共同目的为基础,该共同目的并不要求某一债务人知道其他债务人的存在。
而且,这一共同目的是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而存在的。
如果欠缺这样的共同目的,那么,债务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4.义务同一层次理论义务同一层次理论认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各自的义务具有不同的层次,而在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所谓之给付并无层次之分。
然而,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连带债务关系,根据追偿的法律原理确定最终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德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平均负担规则的特别规定,由此可以消除人们对错误追偿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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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编号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烟台大学函授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申请学位:法学学士学位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学号:20020501715指导老师:二OO五年六月十日烟台大学[摘要]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一项具有相当优越性的民商事法律制度.首先该文章就该制度的基本内涵以及其存在的意义合理性展开分析。
其后,在对其含义的分析中,划分了此制度和民事责任中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之间的区分,证明其在民事责任中有其生存的空间。
文章的重点放在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及其类型的法律适用方面,使其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充分而广泛得应用。
最后一部分是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则的探索及一点看法。
[关键字]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债务;补充责任;法律规则目录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况 (1)(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 (1)(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 (1)二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存在的意义及合理性 (1)(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合理价值 (1)(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2)(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权利义务表现 (2)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比较分析 (2)(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比较分析 (3)(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之债比较分析 (3)(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比较分析 (4)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规定 (4)(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5)五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及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5)(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分析 (5)(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分析 (6)六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规则的探索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不真正连带债务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自身特点要求具备特殊的成立条件,这是认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重要依据;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项独特的债务形态,与连带债务、按份债务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区别;只有深入把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对外效力,才能在此基础上确立起解决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基本原则,并从制度体系上完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也有助于推动立法、司法实践和相关现实纠纷与问题的解决。
下面就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况(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的关系。
属于广义的请求权并存之一种。
惟一般请求权之并存,乃于特定之一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就单一法益发生数个之请求权,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则就单一法益发生数个不同债务人请求权。
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概念,德日两国学说及判例皆承认之。
、1(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债务人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为同一给付的义务,他们的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他们各自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各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确定的债务数额分担问题。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存在的意义及合理性(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合理价值在多数人之债中,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个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相区分的独立类型,有其合理价值。
在处理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主体的多数人之债时,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据债的发生原因的不同,分别以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方式来解决此问题。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即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所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在多数人之债成立时或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其各自的份额即已明确确定。
债权人依照各自的份额且只能就自己所享有的份额,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就仅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各债权人各债务人之间和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之间不存在代为接受债权承担债务及随后而来得求偿问题。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或基于法定原因产生,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产生。
但无论是基于法定原因或意定原因产生,其数个债的标的为同一;数个债具有相同的目的;连带之债的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对于数个债权人或上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的非关于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同时,这种连带关系在债的成立时即已确定。
由于债务人之间或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或具有共同的过错、或出于自愿,那么,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或尊重当事人得意愿而赋予各债务人之间负连带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了。
但是在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同一给付标的,是由于事他们对各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是由于他们各自与债权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所造成的自己债务,其给付的标的虽然同一,但他们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所负的债务也不具有同一目的。
只是由于法律规范关于此债务的规定发生竞合,只是由于债权人或然的选择不同的债权实现方式,他们之间才偶然的形成“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向数个债务人中的部分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获得实现,债权人不能超过其损失范围获得利益补偿,他与其他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应随着债权的实现而消失,造成了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替代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结果,具有“连带”债务之实。
但这些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的产生有着法定的原因,该债务是他们独立的债务,与其他债务人没有任何关系,且各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这与前述的连带之债有本质的区别,故称其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权利义务表现不真正连带的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相互独立,不具有同一目的,从实质上看,是数个单一主体之债而非多数人之债,但因债权实现的结果使其在事实上发生牵连关系,本着纠纷处理的合目的性原则和一次解决原则,将他们合并起来作为一个类型进行处理是合理而且恰当的选择。
基于上述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赋予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过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时,其他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
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涵摄的案件类型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有着本质的区务不同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效果,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多数人之债的一个独立类型,有其合法的法律价值。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比较分析要想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个透彻的了解,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看看它的不同之处在什么地方,以便在实践中更能灵活的运用。
下面就来分别进行比较:(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的比较分析不真正连带债务之个债务,必异其发生原因,而在连带债务虽以其发生原因为常如共同契约、共同侵权行为,然亦有异其发生原因者,例如第三人加入既存之连带责任。
2第一,在连带债务,有目的之共同,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偶然标的之同一。
故前者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而受清偿,他债务因而消灭。
后者因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而达到目的,他债务因而消灭。
第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间必有负担部分,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原则上各债务人之间无担部分,惟例外的债务人一人有全部之负担部分(例如民法第190条2项、191条2项),然亦不妨债务人间为负担部分之特约。
此时如未得债权人之同意,其特约效力,不及于外部关系。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比较分析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异同比较分析,学者们的相关论述较多,意见基本一致,在此不欲赘述。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请求和债务履行过程中,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与按份债务(According to the share debt)的雷同和相似性,即便是在司法判决中,往往也会出现误将两者混淆使用的情形。
以下将试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进行比较分析。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按份债务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在按份债务中,任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与债权人及其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即存在债务人的内部对终局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债务履行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追偿请求,表面上是各债务人内部对同一给付义务的分担,如同按份债务的按比例份额承担债务,虽然都有协调利益平衡之意味,然实际并非如此,而是基于对终局责任的承担。
因为终局责任人应对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负最终责任,履行债务之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事实上是终局责任人对终局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与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分配。
在没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并不能够对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请求补偿和分担。
第四,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内部实际上是按份债务,这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明显不同。
第五,按份债务之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之债务予以免除,并不及效力于债人;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对其他债务人都有同等效力。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比较分析1.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相同点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相对应的,事实上,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权利人有选择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补充责任是两个重合的请求权,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有请求权行使的先后顺序的侵权责任形态。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就是这样的侵权责任形态。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在出现了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也产生了两个请求权,一个是直接向侵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个是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这一点上,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样的2.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差别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两个请求权是选择关系,而补充责任两个请求权的关系是有顺序要求的,对直接加害人的请求权是第一顺序,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请求权是第二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