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和人员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内所有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管理第三条厂内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包括购置、保养、维修和报废等。
第四条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经过登记,并配有有效的行驶证和驾驶证。
第五条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停放区域停放,不得占用行人通道和紧急通道。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在停放期间必须熄火,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车窗和锁好车门。
第七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随时保持清洁,特别是车灯、车窗和后视镜等部位。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必须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法规。
第九条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必须开启前后车灯,并保持良好的照明效果。
第十条机动车辆必须定期检查车辆的油量、电瓶和刹车等功能,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在临时停车、倒车或加速行驶时必须先查看周围环境,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驾驶速度行驶,并保持安全的车距,避免追尾事故。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必须按照道路标志和交通信号指示行驶,不能闯红灯或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并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五条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时必须集中注意力,禁止使用手机、吸烟或聊天等行为。
第十七条驾驶员必须服从交通指挥和安全巡逻人员的指示,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第十八条驾驶员在疲劳、饮酒或服用药物后禁止开车,一旦发现必须立即停车休息或寻求帮助。
第十九条驾驶员在行驶中禁止超速、超载、闯红灯、逆行或竞驶等危险行为。
第二十条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现机动车辆故障或问题时,必须立即停车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在行车中严禁违章停车、乱停乱放或私自改装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要求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机动车辆(包括叉车、托盘车、搬运车等)被广泛使用,这些车辆如果不按照安全要求操作使用,会给工人的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人员伤亡。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必要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进行规范。
一、车辆本身的安全技术要求1. 车辆的质量要达到标准车辆的外形、结构应符合标准,安装的防护装置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车辆所使用轮胎的胎压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并定期进行充气。
2. 电系统、制动系统、驾驶系统的检测和维护车辆应定期进行电、制动、驾驶方面的技术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各项功能正常、灵活,确保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
3. 车辆的操作要求1.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
2.在车辆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等安全装备。
3.车辆出入厂区或进入危险区域时,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审批,并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行驶,禁止乱开乱停、近距离接触燃油堆场等非法行为。
4.车辆应按规定限速、规定路线行驶,禁止超速和拓宽路面。
同时,减速行驶时应先减后刹,不得猛打方向盘同时踩刹车。
5.长时间的作业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散热、充电等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不得疲劳驾驶。
二、机动车辆与人员安全交通技术要求###1. 员工责任(1)加强安全意识,理解使用机动车的重要性,认真查看安全标志标牌。
正确理解安全标志的含义和作用,自觉学习和检验机动车的安全知识,加强安全道德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的意识。
(2)在机动车使人避让的情况下,机动车应优先缓慢通过,企业将加强教育活动和人员巡视,消除对工人身体的隐患。
(3)制定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制定车队配合工作,制定机动车技术使用规范,强调车队的协调、领导和管理。
2. 改变路路相互依存的方式改变路面的状态,提高可看性,增加反光设备,安装路灯,提高人们对机动车的理解及正确意识。
3. 嵌入式系统的应用在工程应用领域中,大量应用了嵌入式工控技术。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标准

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标准
在工业车辆的使用、操作和维护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安全标准:
1.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或资格,熟悉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
2. 在操作车辆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所有关键部件和安全装置正常工作,例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
3.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限速、避让行人、禁止超载等。
不得在没有专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车辆。
4. 在操作车辆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特别是避免与行人、其他车辆或固定设施发生碰撞。
在有行人或其他车辆存在的区域内,应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例如安装反光标志、使用喇叭等。
5. 工业车辆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检查车辆的设备和部件,修复或更换发现的故障、磨损或损坏部件。
维护应由专门的维护人员进行,并记录维护情况。
6. 在维护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例如切断电源、断开气源等,确保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7. 对于需要进行修理或更换的部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零部件或设备,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操作。
修理或更换应在专门的维修区域内进行。
8. 工业车辆的停放应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并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防止车辆滑动或倾覆。
9. 对于发生故障或事故的车辆,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维护人员或相关部门。
综上所述,遵守工业车辆使用、操作和维护的安全标准是确保工业车辆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不仅可以保护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还可以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工作效率。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机动车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进入厂内道路的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包括员工车辆、运输车辆以及访客车辆。
第三条厂方应加强对员工和访客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明文件。
第五条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第六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管理第七条厂方应设立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厂方应建立机动车辆登记制度,对每辆车辆进行登记并编制清单,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等信息。
第九条厂方应向机动车驾驶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查车辆的刹车、灯光、行驶系统等关键部件的性能状况。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定期更换零部件,确保车辆性能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应安装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防爆设备等,确保乘车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应统一编号,并在车身上进行标识,以便于管理和识别。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干净整洁,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操作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尊重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违法驾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应熟悉厂内道路的规划和交通规则,合理安排车辆行驶路线。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竞驶等。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应按照标线、标志和导向箭头的指示行驶,不得逆行、占用对向车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应保持车辆适当的安全距离,不得跟车太近、频繁变道、骑车走神等。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侧面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标准载荷中心距、 门架垂直、 货叉水中心距见图1 , 数值见表1 , 4 . 3 低起升车辆( 托盘、 平台搬运车、 非堆垛跨车) 低起升车辆的额定能力, 是指车辆能够运载和起升的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 称为额定起重量。 4 . 4 牵引车 牵引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规定牵引高度下, 以不小于最大空载运行速度1 %的匀速运送货物时所产 生的挂钩牵引力, 称为额定牵引力。
F( %)
了 . ,2 制动器性能 最大标定速度 v 的车辆在平整、 干燥和清洁的路面上, 制动器的操纵力符合7 . 1 . 3 条规定时, 牵引杆 拉力率应大于图2 的规定。
乐 b.
1 0 。 一 F b X : 。 。
弓,
G B 1 0 8 2 7 一8 9
重量。
4 . 2 堆垛用起升车辆 4 . 2 . 1 平衡,式叉车 平衡重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门 架处于垂直状态时, 在标准载荷中心距条件下, 能起升到3 . 3 m时 的最大载荷, 称为额定起重量。 标准载荷中心距见图1 , 数值见表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1 9 8 9 一 0 3 一 2 5 批准
定载重量 。
5 . 1 . 2 电动工业车辆 a . 制造厂名称;
b . 产品名称及型号;
制造 日 期( 或编号) 或生产批号; d . 工作状态下, 无载时自 重。 如平衡重式叉车自 重包括货叉, 但不包括可拆卸的属具重量; 产品的主要参数, 如叉车额定起重量、 载荷中心距、 牵引车的额定牵引力, 固定平台搬运车的额 定载重量等; 无载、 无蓄电池时的车辆 自 重; 允许的最大和最小蓄电池重量; h. 车辆电气系统的额定电压。 5 . 1 . 3 带有前端月具的车辆 a . 属具名称及型号; b . 无货叉但装有属具的车辆, 在无载工作状态时的自 重; c . 车辆装上属具后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起重量。 5 . 2 可拆卸属具 每一可拆卸属具必须带有包括下列内容的单独的识别标志: a . 制造厂名称; b .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 制造 日期( 或编号) 或生产批号 ; a . 属具重量和从属具安装面到重心的距离; e . 属具额定起重量, 并在后注明实际载荷可能受到车辆载重量的限制。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五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____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
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范本一、引言机动车是企业生产和员工工作的重要工具,为确保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制定适当的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是至关重要的。
二、安全要求为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操作,以下要求必须被严格遵守:1. 机动车司机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证,并接受过相关安全培训。
2. 机动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企业内部交通规则。
3. 机动车司机必须熟悉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
4. 机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装置,如安全带、灭火器等。
5. 机动车必须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不得饮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
6. 机动车必须按规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行驶或抢行现象。
7. 机动车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车辆碰撞。
三、机动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1. 上下车时,机动车司机必须注意看守车前后是否安全,确保无人穿越。
2. 启动前,机动车司机必须调整座椅、安全带、后视镜等位置,以确保视线良好。
3. 启动前,机动车司机必须确认车辆刹车系统、喇叭、信号灯等设备正常工作。
4. 行驶过程中,机动车司机必须保持警觉,随时注意道路状况和其他车辆动向。
5. 行驶过程中,机动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规定,不得闯红灯或逆行。
6. 转弯时,机动车司机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观察盲区,确保安全。
7. 靠路边停车时,机动车司机必须使用刹车、示宽灯和警示牌,确保其他车辆及行人能够看见。
8. 行驶过程中,机动车司机必须遵守限速要求,根据道路条件和天气情况适时减速。
9. 进入车间或停放时,机动车司机必须注意周围环境,避免碰撞其他车辆或固定设施。
10. 停车后,机动车司机必须熄火、拉手刹、关闭电器设备,并锁好车门。
四、紧急情况处理规程当遇到紧急情况时,机动车司机必须按以下规程处理:1. 发生车辆故障时,机动车司机必须立即切换到紧急报警闪光灯,并尽快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
2. 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司机必须立即切换到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遵守现场保护和事故报案的相关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叉车

1.2 含义和范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
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工厂区域,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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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管理
4.2 维护保养和检查
4.2.1 一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场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定期自行检查分为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对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 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 存5年;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
注: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下一检验周期对应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首次检验或者停用后 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逾期检验而变动。使用单位确有需要且与检验机构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可适当调整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延长检验周期。
2.1 改造的告知 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在进行改造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
知,告知后方可改造。
2.2 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改造后,场车整车安全性能由改造单位负责,改造单位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3 改造后的名牌和标志 改造后,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铭牌至少包括从事改造的单位名称、改造日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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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调车用牵引车(图3)。
图1图2图38.2.3.1.2 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辆a)插腿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驾驶员侧坐(图4);b)前端控制的牵引车(图5);c)后端控制的牵引车(图6);d)固定平台搬运车(图7)。
图4图5图6图78.2.3.2 站驾式车辆8.2.3.2.1 中间位置控制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前端的车辆。
平衡重式叉车(图8)。
8.2.3.2.2 后端控制8.2.3.2.2.1 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前端的车辆a)平衡重式叉车(图9);b)插脚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图10)。
图8图9图108.2.3.2.2.2 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辆a)插腿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驾驶员侧向站式操纵(图11);b)平台堆垛车或平台搬运车(图12、图13);图11图12图13c)固定平台搬运车(图14);d)拣选车(图14a)。
图14图14a)8.2.3.3 步行式车辆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辆。
a)托盘搬运车(图15);b)平台堆垛车或平台搬运车(图16);c)平衡重式叉车(图17);d)牵引车(图18)。
图15图16图17图188.3 转向操纵8.3.1 乘架式车辆的转向a)所有转向操纵装置必须限定在车辆外轮廓线之内加以防护,以免在车辆经过障碍物、墙壁以及立柱等物体时,驾驶员因操纵转向装置而受到损伤;b)在必须由一只手完成转向操纵的场合,为了安全操作必须装有转向手把。
此手把必须装在方向盘的周边内并采取措施以防驾驶员的手受到损伤;c)在使用中产生转向冲击时,该冲击力传递到方向盘时,必须将其限制在驾驶员的手或臂不受损伤的限度内;d)在采用方向盘和手把的场合,必须设计成使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盘自转的危险性减至最低程度,或者转向机构必须能防止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盘的自转。
e)建议如采用转向手把时,其形式为驾驶员以手把握住,而且其位置在方向盘周边之内。
8.3.1.1 方向盘8.3.1.1.1 在驾驶员面向车辆正常运行线路,采用方向盘(水平、倾斜或垂直的)转向的所有车辆中,顺时针转动方向盘必须使车辆在向前进方向运行时右转弯(图19,图19a))。
图19图19a注:在8.2.3.1.2a)和8.2.3.2.2中指出的各种型式的车辆,有相当数量与上述标准规定的转弯方向相反,这类车辆在将操纵装置的功能和操纵方式标明后仍可使用。
8.3.1.1.2 在驾驶员面对方向与车辆的正常运行路线成直角,并用方向盘(水平、倾斜或垂直的)转向的所有车辆中,顺时针方向转动方向盘时,后端载货的车辆向前进方向运行时必须顺时针方向转弯(8.3.1.1.1中的注也适用于本条)(图20,图20a))。
图20图20a8.3.1.2 转向操纵杆8.3.1.2.1 在水平面内运动的转向操纵杆在用转向操纵杆转向的车辆中,转向操纵杆在水平面内转动,而且其中间位置与车辆的纵轴线平行;或者转向操纵杆在平行于车辆纵向轴线的一根轴上转动,而且其中间位置直立向上,那么当驾驶员面向车辆运行方向时,转向操纵杆向右侧移动必须使车辆向右侧转弯(图21,图21a))图21图21a)8.3.1.2.2 在垂直面内运动的转向操纵杆在站驾式平台堆垛车(8.2.3.2.2.2b)和站驾式固定平台搬运车(8.2.3.2.2.2c))上,若用装在驾驶员右侧的转向操纵杆转向,而且转向杆在垂直面内转动时,向上抬起转向操纵杆(顺时针转动)时,向前进方向运行的车辆必须右转弯(图22)(8.3.1.1.1中的注也适用于本条)。
图228.3.2 控制器在手柄上的步行式和乘架式机动工业车辆的转向手柄8.3.2.1 在突沿上的手柄必须装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驾驶员的手受到门、墙壁、立柱等的伤害。
8.3.2.2 对于采用转向手柄操纵转向而转向手柄突出在车辆轮廓线之外的步行式和乘架式机动工业车辆必须如下转向:步行式车辆,当驾驶员面向车辆的运行方向而载荷位于车辆运行方向的后方时,顺时针方向转动转向手柄,必须使车辆顺时针方向转弯。
乘驾式车辆,当驾驶员面向车辆的运行方向而载荷位于车辆运行方向的后方时,顺时针方向转动转向手柄,必须使车辆顺时针方向转弯。
8.3.3 转轴式转向操纵在用脚(图23)或用手(图24)操纵转轴式转向操纵装置实现转向的车辆中,沿车辆的前进方向观察,顺时针方向转动这种操纵装置时,车辆必须右转弯。
图23图248.4 运行控制和制动控制在所有机动工业车辆中,都必须装有停车制动器(或停车机构)。
它可以是行车制动器的一部分或包括行车制动器。
停车制动器(或停车机构)必须由人工操纵或自动控制,如果不是人为释放,它将始终处于制动状态。
车上必须装有一种装置,可用它断开电动车辆的控制线路和内燃车辆的点火装置和/或起动装置,或使它们不能工作。
8.4.1 坐驾式车辆8.4.1.1 踏板在所有坐驾式车辆中的加速踏板和制动踏板(有的还装有离合踏板)应按图25所示布置(从驾驶位置观察)。
在踏板布置与图25所示不同的场合,其功能必须清楚地使用说明书和在车体上标明。
8.4.1.2 换档手柄换档手柄的位置必须清楚地标明。
8.4.1.3 换向手柄内燃车辆的换向手柄和电动车辆的控制手柄其操纵方向必须与车辆的运行方向一致(图26)。
8.4.1.4 坐驾式电动车辆的安全控制和制动器车上应装有在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能自动切断运行电路的装置。
运行操纵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原则:对于方向控制机构有前进、后退和中位三个位置的车辆,只有在方向控制处于前进或后退位置时车辆才能运行。
在速度控制动作之前车辆可以不动,也可以以不高于微动速度运行。
对于方向控制只具有前进和后退两个位置而不具备中位的车辆,在速度控制动作之前,不允许车辆运行。
用脚操纵的加速踏板,必须位于右脚操作位置,而且踩下踏板时,必须增大车速。
如果用脚操纵行车制动器,当踩下踏板时行车制动器必须起制动作用。
在采用一个踏板来控制加速和制动两种功能时,踏板必须位于右脚操作位置。
而且当向下踩踏板时,必须释放制动器和增大车速。
相反,当放松踏板时,必须减小车速和进行制动。
a—离合器踏板;b—制动踏板;c—加速踏板图25图269.4.1.5 坐驾式内燃车辆的安全控制与制动器运行操纵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原则:只对方向控制器进行操作时,车辆可以运行,但车速不得超微动速度。
如果用脚操纵行车制动器,那么当踩下踏板时它必须起制动作用。
如果采用离合器和制动器联合踏板,那么踏板的最初行程必须使离合器脱开,最终行程必须使制动器起制动作用,踏板必须用左脚操纵。
如果用脚操纵加速踏板,那么当踩下踏板时必须增大车速。
如果采用联合踏板控制加速和制动两个动作时,那么当踩下加速踏板部分必须增大车速,而踩下制动踏板部分必须起制动作用。
联合踏板必须用右脚操纵。
如果装有离合器踏板,那么在用左脚踩下踏板时必须脱开离合器。
8.4.2 站驾式车辆8.4.2.1 踏板车辆在运行时驾驶员的脚应始终停留在踏板上。
踩下踏板时,必须释放所有制动器,使车辆得以运行(图27)。
踏板提起时,应使行车制动器起制动作用。
对于踩下踏板时行车制动器起制动作用的车辆,踩下踏板时必须使行车制动器起制动作用。
a—制动器起制动作用;b—释放制动器图278.4.2.2 手柄在8.4.1.2和8.4.1.3中所述的操纵装置也适用于站驾式车辆。
在装有手柄的场合,扳下手柄必须释放制动器使车辆得以运行(图28,位置b)。
松开手柄则制动器必须起制动作用(图28,位置a)。
车辆运行时,驾驶员应始终将手放在手柄上。
8.4.2.3 按钮8.4.2.3.1 用上下布置的按钮选择车辆的运行方向时,按下上面的按钮必须使车辆如8.2.3中的规定向前运行(图29)。
图28图298.4.2.3.2 用水平布置的按钮选择车辆的运行方向时,必须清楚地标明每个按钮所控制的方向。
8.4.2.3.3 当松开手指时,所有控制方向的按钮都必须回到中间位置。
8.4.2.4 站驾式电动车辆的安全控制与制动器车上应装有当驾驶员离笨勺远卸显诵械缏返淖爸谩?BR> 车上必须装有这样的装置:只有当驾驶员处在驾驶位置上,释放停车制动器,重新选定速度控制器和/或方向控制器的位置后,运行电路才能起作用。
8.4.2.5 站驾式内燃车辆的安全控制与制动器如果用脚操纵加速踏板,那么当用右脚踩下踏板时必须增大车速。
运行控制器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原则:只对方向控制器进行操作时,车辆可以运行,但车速不得超过微动速度。
8.4.3 步行式车辆8.4.3.1 步行式电动车辆8.4.3.1.1 车辆的前进和后退运动必须采用控制器进行控制或选择,当用手握住转向杆的操纵手柄时必须很容易触摸到此控制器。
控制器必须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实现方向控制:a)控制器向前运动时,必须使车辆前进,控制向后运动时,必须使车辆后退。
b)当转向杆大致位于垂直位置时,控制器的两个按钮必须位于操纵手柄的上端。
前面的按钮(F)用于使车辆前进,而后面的按钮(R)用于使车辆倒退(图30)。
c)控制器必须具有回转动作,其回转方向必须与车辆驱动的旋转方向一致(图31)。
在运行控制器上必须用清晰和耐久标志标明其功能和动作方向。
图30图318.4.3.1.2 转向杆必须在垂直平面内运动。
如果制动器是机械操纵的,而且当转向杆处于垂直位置(B)或水平位置(B′)时,那么制动器必须起制动作用,电源切断(不管此时运行控制开关是否将电源切断)(图31a))。
A—制动器释放,动力接通B、B′—制动器起制动作用,动力切断图328.5.1 用手柄控制8.5.1.1 手柄位置手柄应位于驾驶员右手位置并与运行控制器明显地区分开。
应把控制手柄的功能标清楚。
如采用图形符号,则必须符合GB/T7593的规定,每个图形符号必须固定在其对应的操纵杆上或附近。
8.5.1.2 垂直手柄8.5.1.2.1 不具备伸缩门架或货叉的叉车a)操纵手柄在垂直面内动作时(图33),最靠近驾驶员的手柄(A)必须是货叉起升和下降手柄,邻近的(B)是门架前倾和后倾手柄,(C)是在需要安装属具时,属具的控制手柄。
b)当采用单一手柄和控制门时,其手柄的操纵方式必须与8.5.1.2.1a)相一致(图34)。
A—升降手柄B—倾斜手柄C—属具手柄图33A—升降手柄B—倾斜手柄C—属具手柄图348.5.1.2.2 有伸缩门架或货叉的叉车第一个手柄(A)必须用于起升和下降,第二个手柄(B′)必须用于门架或货叉的前伸和后缩,如装有第三个手柄(B),则必须用于倾斜,其他的手柄(C)用于控制属具(图35)。
8.5.1.3 水平手柄8.5.1.3.1 不具备伸缩门架或货叉的叉车a)操纵杆在水平平面内(如在方向盘下方)动作时(图36),最高的手柄(A)必须用于载荷的起升和下降,中间的手柄(B)用于门架的倾斜,最低的其他手柄(C)用于控制属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