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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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余热发电规范——电气设备安装14

水泥余热发电规范——电气设备安装14

10 电气设备及系统篇10.14 电气照明装置10.14.1 一般规定:1 主厂房、主控室、变配电室、窑头、窑尾余热锅炉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中的电气照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 电气照明装置到达现场应进行下列检查:1)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的规定;2)合格证书及技术文件应齐全;3)外观应完好、光洁、无破损。

3 对建筑工程及余热锅炉安装的要求:1)顶棚、墙面、楼道等抹面工作应完成;2)余热锅炉及辅属设备基本安装完毕,走台及护栏已装设完成并通过验收;3)妨碍照明灯具安装的脚手架、模板应拆除。

4 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不得使用木楔,应采用预埋吊钩、膨胀螺栓、钢构件焊接、螺栓、尼龙塞等方法固定,固定件承重能力应大于其照明灯具及装置重量的2倍;5 电气照明装置接线绝缘应良好,接触应紧密,使用钢管配线及金属附件应可靠接地,并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栓;6 开关、插座及灯具,设计需要接地和接零的应将接地和接零分开敷设安装,并有明显标志。

7 安装在变电所、高压母线室的灯具与裸露导电体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大于安全距离。

10.14.2 电气照明装置钢管敷设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设计要求选用钢管管材的规格、型号;2 明敷普通钢管应彻底除锈后,涂刷防腐漆或与设备一致的有色油漆;3 钢管不应有裂缝或折扁,切断口应打磨平整、光滑、无毛刺;4 钢管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1)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的1.5倍~3倍,管子对口处应位于套管的中心,套管的焊接缝应牢固严密,采用螺钉连接时应拧紧螺钉并有防松动措施;2)镀锌钢管和薄壁钢管不应采用电焊、气焊熔焊连接,应用螺纹连接或套管螺钉连接;3)采用螺纹连接时,套丝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1/2,螺纹表面应光滑,连接后其螺纹外露2~3个螺距为宜。

5 钢管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普通钢管采用螺纹连接的接地线应焊接跨接,或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2)镀锌钢管不应采用电焊、气焊熔焊连接,应用专用接地线卡跨接;3)电气照明装置所配钢管均应与接地网干线牢固可靠连接,应导通良好。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在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能源综合利用基本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降低能耗、节约投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

1.0.3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的余热发电工程或既有水泥生产线改造增设余热发电系统,设计基本原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和《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443。

1.0.4当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内容含有热电联供或设有补燃锅炉时,相关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5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0.6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余热发电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使用术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本规范未纳入与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相关的术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办法》GB/T1028、《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297及国家有关术语标准的规定。

2.0.2余热利用Waste Heat Recovery以环境温度为基准,对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热载体可回收热能的利用。

2.0.3窑头余热锅炉Air Quenching Cooler Boiler利用窑头熟料冷却机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AQC炉。

2.0.4窑尾余热锅炉Suspension Preheater Boiler利用窑尾预热器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SP或PH锅炉。

2.0.5余热发电Waste Heat Power Generation仅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余热进行发电,也称纯余热发电。

2.0.6热电联供Cogeneration余热发电在生产电能的同时,还可生产热水或蒸汽供热。

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余热发电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1.5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水泥厂余热发电站建设标准

水泥厂余热发电站建设标准

水泥厂余热发电站建设标准水泥厂是一个能源消耗比较大的工业生产企业,随着对环保要求的提高以及对能源利用的需求,水泥厂余热发电站越来越受到关注。

水泥厂余热发电站建设标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设备技术标准:水泥厂余热发电站设备包括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等。

这些设备需要具备良好的热能利用效益和稳定的发电能力,同时也需要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例如,余热锅炉需要具备高效热交换和废气脱硫脱硝等能力,汽轮发电机组需要具备高效稳定的发电能力。

2.设备运行标准:水泥厂余热发电站的设备需要经过严格的验收和运行试验。

包括对设备的可靠性、稳定性和经济性等进行检测和评价。

同时,还需要制定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标准,确保设备能够长期稳定、高效运行。

3.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一个独立的发电站,水泥厂余热发电站也需要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

包括工艺的安全性、设备的可靠性、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4.环境保护标准:水泥厂余热发电站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废气排放的标准、噪音控制的标准等。

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确保发电站的排放水平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5.经济效益标准:水泥厂余热发电站建设需要考虑到经济效益。

这包括建设投资的回收期、电价补贴政策和售电价格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未来能源价格的变动以及水泥厂业务发展的前景,以保证发电站的长期运营和经营效益。

总之,水泥厂余热发电站建设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设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从这五个方面全面考虑,才能确保水泥厂余热发电站的建设和运营能够达到高效、安全、环保和经济的标准。

中国《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中国《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即将出台

政策八大高新技术可享受税收优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月24日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符合规定的八大高新技术将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依据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另外,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余热发电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1.5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水泥工厂是能源消耗较大的重工业生产设备,其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余热。

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余热资源,发电是一种常见的应用方式。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的设计规范是确保该过程安全、高效运行的基础。

首先,设计规范应包括水泥工厂余热发电系统的选址和布局要求。

选址应尽可能接近水泥工厂的热源,以减小余热传输的损失。

布局要合理,确保余热发电系统与水泥工厂的其他设备不相干扰,同时便于检修和维护。

其次,设计规范需明确余热发电装置的工作原理和组成。

余热发电系统通常由余热回收装置、蒸汽发生器、汽轮发电机组等组成。

规范应明确各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参数要求,确保整个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设计规范还应包含余热回收装置的要求。

余热回收装置主要用于收集水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以供给蒸汽发生器进行发电。

规范应对余热回收装置的换热效率、烟气排放要求、设备寿命等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其良好运行。

此外,规范还应涵盖蒸汽发生器的设计要求。

蒸汽发生器是将余热转化为蒸汽的关键设备,其设计应满足工艺要求和安全标准。

规范应明确蒸汽发生器的结构设计、热效率、蒸汽参数等技术指标,以及设备使用寿命、维护保养要求等。

最后,设计规范还应对发电机组的选型和布置要求进行规定。

发电机组是将蒸汽动力转化为电能的设备,其选型应满足水泥工厂的电力需求。

规范应对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效率要求、并网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

同时,规范还应要求合理布置发电机组,确保电能传输的安全可靠。

综上所述,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应包括选址与布局要求、余热回收装置的设计要求、蒸汽发生器的设计要求、发电机组的选型和布置要求等方面。

规范的制定有助于保证余热发电系统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利用水泥工厂的余热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1总则1.0.1为在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能源综合利用基本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降低能耗、节约投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

1.0.3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的余热发电工程或既有水泥生产线改造增设余热发电系统,设计基本原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和《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443。

1.0.4当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内容含有热电联供或设有补燃锅炉时,相关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5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0.6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余热发电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使用术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本规范未纳入与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相关的术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办法》GB/T1028、《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297及国家有关术语标准的规定。

2.0.2余热利用Waste Heat Recovery以环境温度为基准,对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热载体可回收热能的利用。

2.0.3窑头余热锅炉Air Quenching Cooler Boiler利用窑头熟料冷却机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AQC炉。

2.0.4窑尾余热锅炉Suspension Preheater Boiler利用窑尾预热器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SP或PH 锅炉。

2.0.5余热发电Waste Heat Power Generation仅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余热进行发电,也称纯余热发电。

2.0.6热电联供Cogeneration余热发电在生产电能的同时,还可生产热水或蒸汽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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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在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能源综合利用基本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降低能耗、节约投资,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

1.0.3 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的余热发电工程或既有水泥生产线改造增设余热发电系统,设计基本原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GB50295和《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GB50443。

1.0.4 当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容含有热电联供或设有补燃锅炉时,相关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5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0.6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余热发电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使用术语应符合本规规定。

本规未纳入与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相关的术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办法》GB/T1028、《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297及国家有关术语标准的规定。

2.0.2 余热利用Waste Heat Recovery以环境温度为基准,对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热载体可回收热能的利用。

2.0.3 窑头余热锅炉 Air Quenching Cooler Boiler利用窑头熟料冷却机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AQC炉。

2.0.4 窑尾余热锅炉Suspension Preheater Boiler利用窑尾预热器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SP 或PH锅炉。

2.0.5 余热发电Waste Heat Power Generation仅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余热进行发电,也称纯余热发电。

2.0.6 热电联供 Cogeneration余热发电在生产电能的同时,还可生产热水或蒸汽供热。

2.0.7主厂房 Main Power Building设有汽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厂房。

2.0.8闪蒸器 Flasher具有一定温度和压力的不饱和水进入压力较低的容器中时,由于压力的突然降低使不饱和水变成容器压力下的饱和蒸汽和饱和水的容器。

2.0.9 双压锅炉 Dual-pressure Boiler具有两种蒸汽工作压力参数的锅炉。

2.0.10补汽凝汽式汽轮机 Steam-Supplemented Condensing Turbine凝汽式汽轮机有多个不同参数蒸汽进口,较高参数蒸汽作为汽轮机主进汽,较低参数蒸汽进入汽轮机某一级,不同参数的蒸汽共同推动汽轮机做功。

2.0.11单压系统 Single-pressure System产生同一压力等级的窑头、窑尾余热锅炉,与只有一个进汽参数而构成的热力系统。

2.0.12 双压系统(双压锅炉双压系统) Dual-pressure System双压余热锅炉与补汽凝汽式汽轮机构成的热力系统。

2.0.13 闪蒸系统(热水闪蒸混压系统) Hot Water Flash Steam System由余热锅炉及闪蒸器与补汽凝汽式汽轮机而构成的热力系统。

2.0.14 水泥余热发电系统热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Heat Power Generation System可用于发电的水泥生产过程排放废气总余热量转化为电能的百分比。

3 基本规定3.0.1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所利用的废气,应是水泥烧成系统不再利用或不影响物料烘干等用途的废气。

3.0.2 余热发电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影响水泥生产的正常运行。

2 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量。

3 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工况进行热工调查后实施。

4 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工艺设计参数确定。

5 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对生产线中的相关设备能力进行核算。

3.0.3 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生产线的余热发电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指标项目余热发电系统热效率(%)站用电率(%)相对于窑的运转率(%)4000t/d及以上≥20.0≤8≥952000 t/d~4000t/d(含2000t/d)≥18.5≤9≥953.0.4 余热发电系统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控制水平;废气调节阀门的调控应征得水泥生产线中控操作授权,其控制状态、参数值应反馈至各自控制系统。

3.0.5 设计中应选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及节能设备,严禁选用已被淘汰产品和劣质产品。

4 余热资源的确定、热力系统与装机规模4.1 余热资源的确定4.1.1对已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增设余热发电系统时,应进行能源审计,确定合理的余热资源量。

4.1.2水泥生产线的热工标定及余热资源的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回转窑热平衡测定方法》JC/T733和《水泥回转窑热平衡、热效率、综合能耗计算方法》JC/T730的有关规定。

4.1.3废气余热的利用应满足水泥生产线物料烘干的要求。

4.1.4应依据梯级利用原则并确保在余热回收系统不影响水泥生产用热需求的前提下,确定余热利用方案。

4.1.5余热锅炉的蒸汽参数应经过优化后确定。

4.2 热力系统及装机方案4.2.1 热力循环系统的选取,应根据废气参数、热力系统对废气余热的回收利用率确定。

4.2.2 蒸汽参数的选择应根据余热条件、汽轮机效率等因素确定。

4.2.3 当利用同一厂区两条水泥生产线余热时,可选用1台机组。

当产量较低一条水泥窑余热锅炉产汽量低于机组额定进汽量30%或水泥窑运转率低于60%时,宜选用2台机组。

4.2.4 当利用同一厂区3条及以上生产线余热时,宜选用2台或多台机组。

5 总平面布置5.1 一般规定5.1.1 余热发电总平面规划设计的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GB5029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 水泥生产线改、扩建工程的余热发电,应结合生产系统统筹规划,并应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拆迁和施工时对生产的影响。

2 余热发电与水泥生产线的衔接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应明确。

3 余热发电的建筑型式和布置,宜与水泥生产线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5.1.2 主厂房宜布置在现有生产线的扩建侧。

5.1.3 站区竖向布置的标高与形式、排水设计,应与工厂的总平面、竖向、排水设计相协调。

5.1.4 余热发电的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余热发电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绿化应由工厂设计统一规划;2 当余热发电为改、扩建工程时,绿化设计应与工厂绿化相协调。

5.1.5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且应符合本规附录A的规定。

5.2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5.2.1 主厂房位置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1 主厂房应布置在余热锅炉附近,宜使并网接入联络线的出线顺畅。

2 当同一厂区拥有三条及以上水泥窑时,经采取技术措施后、主蒸汽阻力降仍超过0.2MPa或温降超过20℃时,宜分设主厂房。

6.2.2 冷却塔或喷水池,不宜布置在室外配电装置、主厂房及主干道的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5.2.3 各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水泥工厂设计规》GB5029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本规附录A的规定。

5.3 站区道路5.3.1 站区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满足生产、安装检修和消防要求,并应与绿化、管线、竖向布置相协调,同时应与厂道路有平顺简捷的连接,路型、路面结构应协调一致。

2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规定设置消防车道。

5.3.2 站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专为站区服务的支道,可采用单行车道,道宽应为4.0~5.0m,最小曲率半径(道路弧线边线)应为9m,路肩宽度应为0.75~1.5m。

2 车间引道,道宽应为4.0m,最小曲率半径(道路弧线边线)应为6m;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m。

3 站区道路及车间引道,最大纵坡不应超过9%。

4 路面标高的确定,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及雨水排除相适应。

公路型道路的标高,应与附近场地标高相协调。

城市型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并应满足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

5.4 管线布置5.4.1 热力管道可与水泥工艺管道同管廊、管架敷设;当管线综合布置发生矛盾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GB50187规定的原则处理。

5.4.2当地下管线布置在路面围以时,管线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直埋或设沟敷设。

5.4.3 架空管线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利用水泥生产线的建筑物、构筑物;2 不应妨碍交通、检修及建筑物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做到整齐美观;3 架空管线宜与地下管线重叠布置。

5.4.4 管线至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铁路及其它管线的水平距离,应根据工程地质、构架基础形式、检查井结构、管线埋深、管道直径和管介质等确定。

地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之间或地下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GB50295的有关规定。

6 主厂房布置6.1 一般规定6.1.1主厂房的布置应为运行安全、操作方便创造条件,并应做到巡回检查通道畅通。

厂房的通风、采光、照明和噪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5001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GBJ87的要求。

6.1.2主厂房车间部的布置,应根据厂区规划及热机、电气、土建、水工、热控、暖通等专业设计的布置要求以及扩建条件确定。

扩建厂房宜与原有厂房协调一致。

6.1.3主厂房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并应设置设备和部件检修所需的运输通道。

6.2 主厂房布置6.2.1主厂房应由汽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和主控制室、除氧间和闪蒸器间等部分组成。

6.2.2主厂房各层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控制室的地面宜与双层布置的汽机房运转层同一标高,主控制室下层空间可设置为高低压配电室。

2 除氧器、闪蒸器层标高,必须满足除氧器和闪蒸器水箱水位的要求,保证锅炉给水泵进口在各种运行工况下不发生汽化。

6.2.3 主厂房的柱距和跨度,应根据汽机容量、形式和布置方式、结合建设(扩建)规划容量确定,并应满足建筑设计统一模数的要求。

6.3 检修设施6.3.1 汽机房的底层,应设置集中安装检修场地,其面积应能满足检修吊装大件和翻缸的要求。

6.3.2 汽机房起重机设置,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双层布置的汽机房,应设置一台电动桥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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