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心章程范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负责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专业机构,具有公正、中立、高效的调解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工作制度。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忠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公正、中立、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调解人员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严守调解纪律。
(二)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熟悉调解程序和调解方法。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积极推动调解。
(四)具备扎实的调查研究能力,能够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五)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工作抗压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地作出调解决策。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设有首席调解员、高级调解员和普通调解员三个职级,其中首席调解员为正职,高级调解员为副职,普通调解员为中职。
不同职级的调解人员工作职责、权力和责任不同。
第八条调解人员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自身情况,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调解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职务,接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委托:当事人向大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后,由调解员受理。
(二)调查研究:调解员应当对争议或纠纷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
(三)调解会议:调解员应当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或纠纷。
(四)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根据调解会议的结果,制定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署。
(五)履行执行:调解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应当依法履行执行,确保调解的有效性。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负责调解纠纷的机构,负责组织和推进各类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高效。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对每一起纠纷都要采取调解处理的原则,倡导和推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中立地完成调解工作,并保证保密性。
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有关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密工作内容。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制定本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公正执行调解工作。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及其修订均应向工作人员宣布,并复印发给各个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家庭纠纷等事项的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接受和处理来自各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二、引导双方就纠纷事项进行具体协商和磋商;三、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并记录下来;四、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并办理相关手续;五、负责记录和保存调解过程和结果,确保调解工作的可追溯性;六、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部门和岗位,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大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调解员接受调解任务后,应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公正、中立地履行职责,引导双方进行协商和磋商。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工作不受干扰和影响。
调解中心章程

调解中心章程摘要:一、引言二、调解中心宗旨与目标三、调解中心组织架构四、调解服务流程五、调解员管理六、合作与协作七、保密与隐私政策八、财务与资助九、投诉与处理十、章程修改与生效正文:一、引言调解中心章程旨在规范我国调解中心的工作职责、运作机制和业务管理,为广大民众提供高效、公正、专业的调解服务。
本章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促进社会矛盾的和谐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二、调解中心宗旨与目标调解中心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的目标是: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调解中心组织架构调解中心设有多项部门,包括综合部、业务部、调解员管理部等。
各部门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共同为来访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调解服务流程调解中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以下服务流程:预约调解、调解前咨询、调解员分配、调解协商、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后续服务等。
五、调解员管理调解中心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调解员队伍。
调解员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协调能力和职业道德。
中心对调解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六、合作与协作调解中心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多层次合作,共同推动调解事业的发展。
同时,中心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调解经验。
七、保密与隐私政策调解中心高度重视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对调解过程中涉及的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八、财务与资助调解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中心积极寻求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资助与支持,为调解事业提供有力保障。
九、投诉与处理调解中心设立投诉渠道,对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充分重视。
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反馈。
十、章程修改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调解中心所有。
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调解中心予以补充。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调解实现当事人的冲突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到下午5点,周一到周五。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假条。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加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必须经过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勤勉工作,不能懒散怠工,不能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调解任务后,必须及时组织调解工作,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帮任何一方。
第十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认真记录调解结果,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五章工作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由上级领导组织调解处理。
第十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纠纷,必须在纠纷解决后,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互相排斥。
第六章工作考核第二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将按照一定的考核制度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晋升、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独立、自愿、及时。
第二章大调解中心工作范围第四条大调解中心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受理各类纠纷的调解申请,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2. 组织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提供中立、公正的调解服务;3. 促进调解协议的履行,处理调解纠纷;4. 开展调解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大调解中心工作流程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受理申请:接收调解申请,记录相关信息;2. 选择调解员:根据纠纷性质和调解员专业背景,分配适合的调解员;3. 进行调解:召集当事人、调解员进行调解;4. 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达成协议,记录调解协议的内容;5. 履行协议: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6. 结案:办理有关结案手续,归档相关材料。
第四章大调解中心工作责任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责任分为中心领导责任和调解员责任两部分。
1. 中心领导责任:负责管理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制度,监督调解工作的开展;2. 调解员责任:负责受理和调解纠纷,保证调解过程公正、中立,促进和解。
第五章大调解中心工作评估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应定期进行工作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绩效评估:根据工作目标和效果,对调解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2. 用户满意度评价:征求用户对调解服务的满意度意见;3. 功能建设评估:评估调解中心的人员配备、设施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过调解中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由调解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调解中心章程

调解中心章程摘要:一、调解中心简介二、调解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三、调解中心的组织架构四、调解程序与原则五、调解员的资格与职责六、调解收费与支付七、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八、调解中心的终止与解散正文:调解中心,即我国设立的专门负责调解纠纷的机构,旨在提供公正、公平、高效的调解服务,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调解中心简介调解中心是在我国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其主要职能是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二、调解中心宗旨和任务调解中心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任务包括:提供调解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宣传普及调解知识,提高社会调解意识;开展调解研究,推动调解制度创新。
三、调解中心组织架构调解中心设有多层次的组织架构,包括调解委员会、调解分中心、调解工作站等。
调解委员会是调解中心的核心部门,负责制定调解规则、管理调解员、指导调解工作等。
四、调解程序与原则调解中心遵循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程序包括:接收调解申请、审查调解申请、指定调解员、组织调解、制作调解协议、送达调解协议等。
五、调解员的资格与职责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和调解技能。
调解员的职责包括: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遵守调解规则,维护调解中心的声誉。
六、调解收费与支付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调解费用。
如调解失败,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七、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履行。
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调解协议不构成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八、调解中心的终止与解散调解中心在完成设立宗旨或因故无法继续运作时,可依法申请终止或解散。
终止或解散后,调解中心的财产将依法处理,用于公益事业。
调解中心章程

调解中心章程第一章调解中心简介本调解中心是一家致力于提供公正、公平、高效调解服务的机构。
我们旨在通过调解解决各种纠纷,以减少诉讼,提高社会效率。
第二章调解目的和范围1. 调解中心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一种自愿、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和谐、友好地解决争议。
2. 调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商事、劳动、家庭等各类纠纷。
第三章调解程序1.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调解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3. 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情况,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四章调解员职责和资格1. 调解员应具备公正、中立、专业的素养,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2. 调解员应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3. 调解员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调解员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调解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调解保密性1. 调解员和调解中心应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2. 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披露。
第六章调解费用1.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中心的规定支付调解费用。
2. 调解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员报酬、会议费用、文件制作费用等。
3. 调解中心可按照实际情况减免部分费用。
第七章调解协议的执行1.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2. 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有争议,可以向调解中心申请复议。
第八章监督与投诉机制1. 当事人对调解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调解中心投诉。
2. 调解中心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章章程修改与解释权1. 本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应当公示并告知当事人。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调解中心。
如有疑问或需要解释,应当咨询调解中心或其指定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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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心章程范文
调解中心是独立第三方的商事调解机构,那么,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调解中心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调解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调解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民众利用调解解决纠纷,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7层707-708室。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80万元;出资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金额:8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调解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提供与调解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开展与调解相关的研究、培训及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制定和修改调解规则、调解案件收费办法;
(十二)决定有关调解员的聘任事宜;
(十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规定应该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必要时可以另设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电视、电话、网络会议等。
未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就会议议题发表的书面意见,应记入理事会会议记录,其就理事会重大决策事项所做的赞成及反对意见与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具有同等
效力。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主动辞去理事会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其他相关的事项。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 * 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xx年7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