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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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2]4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2]4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行下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三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银发[2005]38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此文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附件: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

具体内容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财预〔20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2013-4-22 9:18:08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现场对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保证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支出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加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国库、财政(包括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征收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各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支出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级次进行;各级国库与征收机关的每日、月度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国库和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分款项按年累计数填制好年度对账单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进入对账场所,进行现场对账。

核对完毕,对账双方均在年度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的公章,并由双方对账人员签名确认后,一份国库留存,其余二份返回财政部门。

第三章国库与征收机关现场对账第十条国库与征收机关现场对账,是指国库与国税、地税、海关及其它征收机关进行预算收入的对账。

第十一条月度现场对账。

每月终了,国库和征收机关应将各级预算收入分款项按月累计数和年累计数分别填制月度对账单一式二份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对账场所,进行现场对账。

核对完毕,对账双方均在月度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的公章,并由双方对账人员签名确认后,一份国库留存,一份返回对账单位。

第十二条年度现场对账。

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国库和征收机关应将各级预算收入分款项按年累计数填制年度对账单一式四份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对账场所,进行现场对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2017)财政部对《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举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差不多部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予发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XX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以下简称物资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资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实际事情,能够确定分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物资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降实节省能源、爱护环境、扶持别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操纵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操纵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打算、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咨询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操纵治理。

采购人别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同意其赋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名目》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2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代理记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2x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干财发[20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财政所:《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班子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核算账务对账管理规定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2*]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2*]19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赣财库[20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通过本规定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账务及对账管理,消除资金安全隐患,堵塞资金安全漏洞,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健全和完善财政专户两级对账制度和局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纠错的内控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安全原则财政资金的安全是财政资金管理的一条重要生命线,也是做好财政工作的基础和根本,通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规范资金收付流程、加强资金日常监管等手段构筑多维、立体监管防线,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高效运行原则按照财政大平台建设的统一规划,积极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及时高效地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人账户。

(三)管钱与管事相分离原则财政专户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开户、监管分离、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业务股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指标管理、会计核算和跟踪问效。

国库股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收付及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日常管理。

财政监督局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内部审计并监督业务股与国库股对账制度的执行。

三、操作程序(一)专户资金到账代理银行收到财政专户资金后,及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凭证,相关业务股会计核算岗根据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传递来的收入凭证(原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入账,国库股专户资金出纳根据收入凭证(复印件)分账号、分资金性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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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授权支付资金的会计对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六方会计对账主体:
(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基层经办行(以下简称“基层经办行”);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预算单位”);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一级预算单位”);
(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总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财政部。

第四条对账使用纸质对账单。

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电子对账。

实行纸质对账的,对账双方应建立对账单交换渠道,对账单接收方应向对账单发出方准确提供通讯地址或双方商定其他联系方式。

实行电子对账的,应通过加密、核验等手段,确保对账数据、对账回执等电子信息的安全性。

合法的电子对账单与纸质对账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对账单发出方加盖对账印章。

对账完毕,对账单接收方在对账回执上加盖对账印章,同时签署对账结果、对账人及复核人。

各级预算单位的对账印章为单位财务专用章。

各级代理银行的对账印章为代理银行对账专用章。

电子印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账单接收方在正常时间内未收到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应及时与对账单发出方联系。

第七条对账各方金额数字精确到角分。

第八条对账不符时,各方应及时沟通,共同核查,分清责任,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在发现差错的当期及时更正。

代理银行不得办理无正当理由、无正当依据的更正。

代理银行更正结果应于当期反馈相关对账单位。

第九条对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除本办法规定的定期对账外,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可随时对账,相关对账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基层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十条基层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之间按月对账。

第十一条基层经办行于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代理的各基层预算单位发出《XX银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附表1)、《XX银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明细对账单》(附表2)及电子数据。

依据对账需要,上述两表可相应增减对账内容。

第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反馈基层经办行。

第三章预算单位上下级、代理银行上下级对账
第十三条各级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与基层经办行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对账办法由各一级预算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各基层经办行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代理银行总行。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上下级之间对账办法由各代理银行总行自行制定。

第四章代理银行总行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总行与一级预算单位之间按月对账。

第十八条代理银行总行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发出《XX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附表3)、《XX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明细月报表》(附表4)及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将代理银行总行月报表与本部门及下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代理银行总行。

第五章代理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对账
第二十一条代理银行总行与财政部之间按月对账。

第二十二条每月终了后1个工作日内,各代理银行总行向财政部报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附表5)及电子数据,财政部对相应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各代理银行总行于每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当月与一级预算单位、下属基层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六章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之间按季对账(具体为第二、
三、四季度)。

第二十五条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国库司向各一级预算单位发出纸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会计对账单》(附表6)及基层预算单位支付明细电子数据。

已与财政部国库管理外围平台联网的一级预算单位,可从该平台下载其下属基层预算单位支付明细的电子数据;未与该平台联网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到财政部国库司复制相关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一级预算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执以及本部门及下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季度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七章代理银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对账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按月对账。

第二十八条具体对账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对账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之间按日、月、年对账。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按日、月、年向财政部报送《中央总金库库存表》及电子数据,核对中央总金库库存余额。

第九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统一管理与监督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工作,对预算单位内部、代理银行内部和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对账情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对账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基层预算单位对账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总行负责总行及下属基层经办行对账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发出对账单;
(二)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对账单;
(三)不按规定核对和反馈对账信息或反馈虚假对账信息;
(四)对账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核查原因并予以更正;
(五)不配合相关单位核查和解决对账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账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预算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代理银行,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1.《XX银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
2.《XX银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明细对账单》
3.《XX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
4.《XX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明细月报表》
5.《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
6.《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会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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