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审判体制的反思——兼论行政法院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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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介绍]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程序,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存在许多困境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审判的困境与出路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困境]1.审判矛盾突出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审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一致、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使得行政审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确保权利的统一和公正,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

2.制度不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落后,缺乏科学的运转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错判案件和滋生腐败现象。

3.许多案件没有及时解决由于我国行政审判的工作量巨大,而人员和资源又有限,导致很多行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工作。

4.行政审判存在外部压力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不仅受到司法独立的限制,还容易受到政治和利益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得审判结果不够公正,法律适用不规范。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应当走出困境的出路]1.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建立行政审判的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对行政裁判员的法律培训和人员选拔,加强对审判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司法透明度与公正性。

2.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行政审判的结果展开严格的评估,并建立行政审判的应急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严厉打击不法行政裁判员的利益勾当,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3.保护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保证行政裁判员的独立性。

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自主裁判,保障司法案件的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4.加强制度创新在行政审判领域推进制度创新,实行纠错机制,对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和改正。

同时加强行政审判透明度建设,提高公众对行政审判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很多,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摘要]自从《行政诉讼法》在我国颁布以来经历了十几个年头,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了不少缺陷。

针对行政案件少、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主张借鉴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但笔者认为不宜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设立行政法院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判体制的缺陷。

[关键词]行政审判体制;行政法院体系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了很多弊端,出现了诸如“三难、一低、一高”之类的问题:”三难”,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低”即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低;“一高”即原告的撤诉率高。

面对这些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一直没有修改《行政诉讼法》,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不少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这些解释只能解决行政诉讼法在法院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部分问题,并不能解决涉及司法体制的一些整体性问题,更不能拘束涉及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所产生的大部分问题。

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来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运转。

但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制度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一、行政审判体制中问题的根源行政审判年来对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合法权益起到的积极作用虽然不容抹杀, 但行政审判现状也的确难令人乐观,个别地方党政机关不适当地干预行政审判, 要求甚至指令法院违法不受理或不依法裁判行政案件,某些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不应诉, 拒不执行法院裁判, 甚至暴力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某些法院在不正当干预下不敢受理行政案件或受案后久拖不决等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旧的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外, 笔者认为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表现在:(一) 司法权独立缺乏独立的人力财力。

当今,各级法院的财政经费由政府确定并控制,土地使用、车辆运用、物质装备皆受控于政府、依赖政府的供给。

(二) 司法独立原则在现实中得不到真正落实。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篇120xx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xx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案范围扩大,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

特别是将长期以来争议较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将得到有效保护。

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事迹鼍咦⒚魅掌诘氖槊嫫局ぃ⒏嬷苑降笔氯�;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四是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均有所延长,由原来的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既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又保障行政审判案件的办案质量;五是行政调解制度得以确立,对于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调解;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九是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向监督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司法拘留;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有效监督。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从萌芽到建立,再到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努力。

本文将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制度萌芽阶段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就开始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索。

1954年《宪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制度建立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制度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诉讼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推广行政诉讼调解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反思(一)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在判决执行阶段,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等。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合法权 益, 也维护 和支 持行政 执法 机关 依法行 使职 权 , 高行政 提
大量案件 是原 、 被告在法 院的默 许乃至动 员下通 过“ 协 行政行 为的合 法性进 行审 查; 民、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对具 体行 判 实践 中, 公 法
政 行为在法 定期限 内不起 诉 又不履 行, 行政 பைடு நூலகம்关可 以依法强 制执 调” 解决 的。 被告 改变 、 销被诉 的行 政行 为 , 者作 出原告 要求 撤 或 行, 等等 。 这些 规定 , 对维护 行政执 法机 关依 法 行使职权 , 高行 提

院承 担一 审 的主 要任 务 , 果必要 , 如 中级人 民法 院可 以派 出巡 回
行政 法庭 , 时受理 或审理 当地 的行政 案件 。 及 这样 做 能在相 当程 度上 避开 地方行 政干 预 。 其可行 性 , 们可 以从 目前 各地基 层人 我 近几年 来 , 地行 政庭 每年 各 行政机 关 的执法活 动 , 必须接 受来 自各方 面的监 督 , 这是 保 民法 院受 理案件 的数 量上验 证 出来 。

少的地方一 年只有 几件行 政案 证行 政机 关严 格执法 的重 要措施 。 列宁在 谈 到法律 实 施问题 时 受理案 件的 数量平均 是二十几 件 , 这 行政 庭审判 人 员帮 曾明确 指出 :一股 是用什 么来保 证法律 的实行 呢 ?第一 , “ 对法律 件 。 意 味着许 多行 政庭 的工作 量是 不饱 的,
执行 庭工 作的 有之 , 其他 审判 庭借 行政庭 的 审判 的实行 J 以监督 。第二 , 不执行 法律 的J 以惩 办 。 在我 国, J u 对 J u ” 各 助其他 审 判庭 、 级各类行 政执法机 关 , 要接 受多方 面的监 督 , 包括 党 的监 督、 力 权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它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维护行政法治、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公民、法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行政诉讼管辖权问题是指案件交由哪个行政法院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法院的设立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而行政区域的划分历经多年才能按部就班地完成,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完善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和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一个详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案件受理问题。

同时,取消异地行政诉讼的限制能够让公民和法人依法在其他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护了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二、证据难以获得问题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缺乏证据势必导致判决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有些证据并不是直接面向公民和法人,而是需要经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才能获取。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和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来解决证据难以获得的问题。

在加强协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协助行政法院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具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建立封闭式证据系统方面,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关于行政行为的登记和记录机制,记录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和相关手续,便于之后的审判。

三、程序复杂繁琐问题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公民和法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案件的逐级上诉,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这是需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提高公民和法人自主权和参与度。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出发:1.行政法院应当制定详细的流程规定,将程序变得更加简单和易于操作;2.支持公民和法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手段提交证据、开展调查,并依法采纳;3.加强行政法庭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改革的力度稍弱,且改革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作用不甚明显。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仍存在公权力干涉过多、法院缺乏独立性、案件“执行难”、法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一)诉讼过程中公权力干涉过多首先,我国法院的财政支出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法院财政受同级政府限制,在诉讼过程中很难保证公正审理、独立审判。

虽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确定了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三级法院财政保障的政策,但是据了解尚未得到真正落实。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不仅受到外部公权力的影响,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系统的压力,这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保持中立地位,以致原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还未完全消除,法院为了减小行政诉讼案件所造成的影响,维护政府公信力,往往会做出相对不损害政府形象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并且在不公正的裁决做出后法院自身的权威也受到了质疑。

再者,当行政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又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行政诉讼案件究竟怎样执行?又该如何执行?关于此类问题目前尚未得出明确统一的结论。

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报告可以得知:目前“执行难”已经基本解决。

但必须明确的是,报告中所述的“执行难”问题针对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民事案件,现实情况下真正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并且由于司法缺乏独立等原因,此类案件很难得到执行。

(二)行政相对人受到公权力和法院的双重压力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官本位的思想,公民对公权力本身就有着天然的惧怕之情。

在实践中,“民告官”往往需要克服极大的现实阻碍。

法院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往往会劝告行政相对人撤诉,进行私下调解,甚至哄骗行政相对人撤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相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偏高,从而使得进入审判阶段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为稀少。

就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提起行政诉讼的意识比较淡薄,很多相对人由于不清楚诉讼流程,出于避免麻烦等的考量,最终选择不了了之。

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拟获奖论文名单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的改革逻辑 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应对“案多人 少”困局的改革路径研究——以创 新管理模式为视角 垄断语境下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的 困境与变革 法律信仰命题在中国的逻辑断裂及 其弥合——基于学术史的考察
主审法官本质与内涵的法理思辨
法治中国视域下检察机关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制度问题研究 从形式到实质:有效辩护制度的中 国图景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制度化——基 于聂树斌案“异地复查指令”的研 究 转型中国的司法与大局关系——兼 论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路径 论“应当参照”的规范性:法哲学 视野下的指导性案例 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处理规则 指导性案例中具有后案参照力部分 的效力形态与适用问题研究——以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例 空间治理:基于犯罪聚集分布的综 合治理政策修正 结果失衡与矫正对策:权利思维对 定罪的反向制约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行政执法证 据准入问题 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的司法判断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保障 ——以尊重和保障证人人权为分析
我国民事审判背景下实质既判力及 其标准时间问题研析
方明航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丰 霏 吉林大学法学院
甘菱铭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 徐瑞梅 法院
甘 炜 湖北省法学会
高松林 师 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高 伟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郭 兵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郭 飞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何 渊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行政区划变更决策模式的类型、选 择与优化
论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以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整体性解 释为中心
谁来保护法官的履职权益——民事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案件责任 豁免
民事裁判思维差异弥合的实证研究 ——以逐级遴选改革为视角的路径 探究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行政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审判程序不规范、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本文将分析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问题分析1.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目前的行政审判中,审理案件的程序往往不够规范。

首先,一些庭审过程中缺乏适当的归档和记录,导致后续对案件进行复核和定位时缺乏依据。

其次,部分法院未能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在关键证据收集方面存在漏洞,影响了案件真实性和公正性。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当前司法资源在各地区之间分配极度不均衡。

大城市和发达地区拥有更多的司法资源和高素质人才,而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则严重短缺。

这种差距导致行政审判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受到严重影响,一些地区的行政审判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地展开,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不公。

三、解决方案1. 规范审判程序为了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有必要制定明确的审判程序规范。

首先,完善庭审记录与归档制度,确保每一次庭审活动都被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后续调查使用。

其次,在重要案件中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的监督,并建立相关机制对证据收集进行外部审核。

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官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在程序上的专业素养,从而保障审判程序规范。

2. 调整司法资源分配为了缩小司法资源分配差距,应采取多种措施来合理配置资源。

首先,在财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司法经费投入,提供更好的设备、人才和培训支持。

其次,在司法人员管理方面优先考虑派驻或轮岗一些优秀法官到贫困地区或农村地区担任职务,提高当地行政审判工作的执行水平。

最后,加强与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行政审判公正高效进行。

四、结论行政审判工作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存在的问题如审判程序不规范和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亟待解决。

如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及做法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律 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外部因素的影响, 确保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审判工作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法 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 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审查原则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职权、程序、实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 出裁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 机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
业务研讨。
强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01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依法公开行政审判案件的立案 、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02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 知度和信任度。
03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 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审判质量。
强化行政审判监督机制,对行政审判 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公开。
完善行政审判程序,规范行政审判工 作流程,确保审判活动依法进行。
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升法官素质
严格选拔行政审判法 官,注重专业背景和 审判经验。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 机制,激励法官积极 履行职责,提高工作 水平。
加强法官培训和进修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 养和审判能力。
定期评查
02
03
反馈机制
定期对行政审判案件进行评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审判质 量。
建立审判监督反馈机制,及时收 集和处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 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审判工作。
04
行政审判工作的展望与建议
完善行政审判体制,确保依法独立审理
建立健全行政审判体制,确保行政审 判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不受外界干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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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 官任免晋 升 以及 由谁产 生对谁 负责等方 面受到地 方权力
人制 的情 况 , 德国不 同邦 的高等 行政 法院合议 庭法 官的人数存在
因素的较大 影响 , 导是 由三名职 业法 官组成 , 有 些是 由五名职业法 官组成 , 权 在实践 中不具有 统一性 , 从而不 具备 同作为地方 权力核 心 的行 还有一 些则 由三 名职业 法官 和两名 荣誉 职业 法官共 同组成 ; 德国 政权 相制 约 的力量 。 表现 在机 构设置 的地 方化 ; 法官选 任上 的地 终审行政 法 院即联邦最 高行政 法院 设在首 都柏 林 , 审判庭 由五 名 方化 ; 经 费来 源 的地方 化三 个方面 。 ” 。 此外, 法官 在 审理案件 时 ,
{ 鼻 I 6 缸金
2 0 1 3・5 ( 上) ◆ 司 法 天 地
我国行政诉讼审判体制的反思
兼论行政 法院的建立
王 芳
摘 要 目前, 我国行政审判采取的是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的体制。实践证明, 这种体制下的司法效果并不理想,
从 中暴露 出的 一些 问题妨 碍 了我 国行 政诉讼 目的的 实现 , 深 化行政 审判 体制 改革 已成 为 当务之 急 。 西方 大陆法 系 国家普遍 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专司行政审判并取得 了较为理想的效果, 这对我 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式, 具有较 大 的 中国特色 。 ( 二) 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助于 判决 的公平 公正 ; 二 审 为高等行 政法 院 , 由其 负责受 理上诉 案件 。在德 国 , 基 本每一 邦都 设立 了一个 高等行 政法 院, 同样也
司法 地方 化 。 “ 所谓 司法 地方化 , 是指 法院在 机构 设置 、 经 费 是 由合议 庭进行 审理 和裁 判 。但不 同于 我 国法 院二 审合议 庭三
职业法 官组成 , 对于言词 辩论 以外 的裁 定则是 由三名职业 法官 负
其个 人 的意志 易受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法 官 的不独 立性 也经 常存 责 。 “ 必 须指 出 , 在 这里均 没有 荣誉职 业法 官参 与裁判 。 显然, 在
在。
这方 面 是 与 地方 行 政 法 院 和邦 的高 等 行 政法 院 的 作法 不 相 同
重 的职 权主 义色 彩等 也都 体现 了大 陆法系 的特 点 。从中我 们可 法官独 任审 理, 而是 由三 名法 官和两 名荣誉法 官组成合 议庭对案
以看出 , 我 国采取 的是一 种对于两 大法系 行政审 判体制 的折衷模 件进 行审 理和裁 判 。 这 就 体现 了审理 行政案 件 的严 格性 , 也更有
执行 难 问题 。 这主要 指 行政机关 败诉 案件 的执行 难 问题 , 已 的 。 ” 经成 为行 政审 判 中法院面 临 的一大难 题 。 实践 中 , 许 多行政 机关 观 察德 国 的行政 法 院制度 ,将 行政 审判 职能专 属于 行政法
无视 法 院的权 威 , 拒 不执行 法院 的判 决, 甚 至有 时还暴 力 阻碍法 院 , 不仅 能提升 纠纷解 决的公 正性 , 而 且通过 司法权介入 行政权 , 院 强制执 行 ;而法 院 由于在财 政和人 事等 方面受 制于 行政机 关, 有助于 防止 行政权 的滥 用 , 更 好地 保障行 政相 对人 的合法权 益 。 也不 敢与行 政机 关相 抗衡 、 采 取 强制执行 措施 , 结果 导致许 多行 此 外 , 由于行政 诉讼案件 经常涉 及跨领 域的疑 难、 复杂 知识, 将行 政 案件 原 告胜诉 方 的合法 权益 无法予 以保 障。 随着我 国法 治事业 的不断发 展与公 民法治意识 的逐步提 升 , 政 审判职 能 从现存 的模 式 中独立 出来 , 通过 制度 、 程 序建 设提升 裁判 的专业 性 , 从 而使行 政纠 纷解 决 的准确性 逐步提 高 。 三、 构建 我 国的行政 法院 制度 ( 一) 模 式选择 我 国属 于成文 法 国家 , 与德 国等 大陆法 系 国家相类 似 , 并且 在清 朝之后 一直 借鉴其 司法制度 , 单设 专 门的行政法 院比较适合 我 国 国情 。 立 足 于权力 制衡 和严格 限制 公权 力的行 使 , 笔者 认 为 可 以采 取德 国模 式 将行 政法 院纳 入 司法序 列 以保 证法 院作 为 ( 下转 第 1 4 9页 )

我 国的行政 诉讼 审 判体制
( 一) 审判模 式
“ 从 外部 体制上 来看 , 我 国现 行的审 判体制 基本 上可 以概括 看 , 它 与行政 机关 是完全 分离 的 。它 的一 个最基 本 的性质 , 就是 为 党委领 导 、 人 大和 上级法 院监 督指 导、 政府 管理人 财物 的法 院 其执行 行政 审判职能 , 而不得执 行 国家行政机 关的任何 职权或承 体制。 ” 我 立法确 立 的是人 民法 院对行 政案件 行使 审判权 , 与英 担任何 行政任 务 , 是独 立 的司法 机关 , 在 国家 三权分立制度 中 , 它 美法 系 国家 由普通 法院 审理行政 案件 的模 式 比较 接近 , 但 我 国又 完全 属于 司法运 行范 畴 。 ” 。
关键 词 行政诉 讼 审判 体制 行政 法院 作者 简介 : 王芳, 天 津师 范大学 法学 院。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1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1 3 5 . 0 2 统, 并属 于五种 普通 法院之 一 。 各级行 政法 院都具 备其 自身独立 的机 构 , 平 行、独立 于其 他法 院。“ 从 德 国行政法 院组织 系统来
采取 了专设 行政 审判庭 的方式 , 这 又与大 陆法系 的行政审 判模式
德 国行 政法 院实行 三级 三审 制 。 一审 为初等行 政法 院, 不同
相近 似 , 并且从 审判程序 上来看 , 审判程序 法典化 、 审判方 式上浓 于我 国基层 一审存在 独任制 的情况 , 在德 国一审行政案件 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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