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审理和判决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性质、组成、受理、审理、判决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行政机关;法院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可以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法定主体、法定行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法定主体是指具有诉讼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行为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和送达等方面的要求。
起诉状应当采用特定的格式,包括格式、标题、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陈述等内容;起诉状应当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法院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原告和被告;受理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合法行政诉讼的范围。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程序。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七、行政判决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的决定。
行政判决的执行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方式,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八、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上诉状的形式、上诉理由、上诉期限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三)「重点法条」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53~59条。
「意思分解」《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
对此,我们详陈如下: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为以下几种情形: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2)部分撤销(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有:(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适用撤销判决时,需特别注意的特殊事项有:(1)《行诉解释》第53条(2)《行诉解释》第59条(3)《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行诉解释》第54条第2款之例外规定(4)《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
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采用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五)、(六)项三类情形。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释义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与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当事人实际权力的情形不同,此处为严重程序瑕疵)(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撤销判决和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第54条中独立出来的一条,并作了一处重要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情形。
在修改过程中,对程序违法也作了多次调整,最后采用了折中方案,仍将程序违法作为撤销情形,同时将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作为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
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判决形式,其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依照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判决被诉行政行为撤销的理由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条列举了六类违法情形。
被诉行政行为只要存在一类违法情形,就应当判决撤销。
撤销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中部分违法的,应当撤销违法部分,保留正确部分。
一、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案件事实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需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证据是否充足。
判断证据是否充足,涉及证明标准问题。
行政诉讼既要查清事实,又要兼顾行政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其证明标准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比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低,比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要高,有观点将之归纳为“清楚而有说服力”标准。
由于行政诉讼情形很多,特别是被诉行政行为多样化,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因此本条保留了原法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表述。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楚。
主要证据不足这个判断标准有很大包容性,在遵循基本含义的基础上,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实际情况,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有关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处罚、许可等案件,应当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有关证券类行政案件,证明标准就没有那么严格了。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三)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情况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精编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8套 (2)

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B、某省政府在规章公布后6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C、基于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乙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D、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3节>国务院部门规章【答案】:D【解析】:①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本题A项中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有权制定规章,但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是错误的。
可知A项错误,不当选。
②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4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本题B项某省政府应在规章公布后30日内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是60日。
可知B项错误,不当选。
③依据新《立法法》第81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2.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2015年卷二43题,单选)A、合理行政B、高效便民C、诚实守信D、程序正当>>>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诚实守信原则【答案】:C【解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故本题应选C项。
3.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提出申请B、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其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提出申请C、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作出变更许可事项的决定不服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行政诉讼法全文解读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 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决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 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 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6条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6条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释义: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几项基本制度的规定。
一、合议。
审理行政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依靠集体智慧,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审理。
合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应当分别组成合议庭。
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案件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要区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由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情况,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合议庭组成的规定,组织合议庭。
2.不论在哪个审判阶段,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4.合议庭应当接受和服从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二、回避。
回避有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两种。
一种是当事人如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另一种是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这两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的各种诉讼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以外,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案情和审判情况。
行政诉讼中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审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二审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以外,应当按照第一审的办法进行。
四、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是指行政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当事人如果在法定上诉期间不提起上诉,那么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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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审理和判决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意思分解」
1 掌握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的3种情形。
2 注意《行诉解释》第46条关于合并审理的4种情形规定。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47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回避申请提出的期限(《行诉解释》第47条第1款):案件开始审理时。
2 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权利救济(《行诉解释》第47条第4款):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为以下几种情形:
1 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2 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决。
「不要混淆」
务必掌握第53条第2款,规章冲突的解决办法,此系司法考试重点。可与《立法法》对照记忆。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2条。
「意思分解」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务求准确掌握: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
2 比较《行政复议法》第21条,了解二者之异同。
「不要混淆」
第(三)项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46条。
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狭义)、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52条)。
2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可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第53条第1款)。
3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援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诉解释》第62条第1款)。
4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引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53~59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对此,我们详陈如下: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36~37、49~50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撤诉和视为撤诉的几种情形。
2 了解缺席判决的情形。
3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36条,对撤诉后再行起诉的不同处理。此与《民事诉讼法》是不同的。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21条。
「意思分解」
1 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4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50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尤其是第3、4款之规定。
「不要混淆」
1 申请撤诉是否准许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不是必然引起诉讼终结。
2 依《行诉解释》第50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决。
「重点法条」
3 回避决定权(第47条第4款)。
4 回避人员范围(第47条第1、2、3款)。
「不要混淆」
1 申请回避中,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该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除非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复议期间,该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2 本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同,可结合记忆。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67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
「不要混淆」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