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章制度范文-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聘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三、合同签订1.聘用人员与单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3.合同签订前,单位应向聘用人员提供合同样本,并充分说明合同条款。
4.聘用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对合同条款进行确认。
四、合同履行1.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证工作质量。
2.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聘用人员因病、事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时,应提前向单位请假,并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4.聘用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1.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合同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2)单位因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表现不合格等原因,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聘用人员解除合同;(3)聘用人员因病、事等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经单位批准后解除合同;(4)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视为合同解除。
六、争议处理1.聘用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合同聘用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员工。
2. 目的:
明确合同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双方权益。
第二章聘用管理
1. 聘用程序:
聘用申请和审核流程:
面试和考核标准:
聘用决定及通知方式:
2. 聘用合同: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临时合同):
合同签订要求:
合同内容(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工作地点等):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1. 聘用人员职责:
工作内容:
工作标准和要求:
2. 聘用人员权利:
工资待遇:
休假和福利:
职业培训机会:
3. 用人单位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定期评估和反馈: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
1. 考核标准:
工作绩效考核:
个人能力和贡献评价:
2. 评价流程:
定期考核安排:
评价反馈机制: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变更:
变更申请及批准流程:
变更内容(岗位、薪资、工作地点等):2. 合同解除:
解除条件和程序:
解除通知时间:
解除后的权益结算:
第六章附则
1. 适用法律:
遵循的法律法规:
2.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门:3. 生效日期:
本办法的生效日期:签署:
单位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部门签字:日期:。
执业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人员聘用管理,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执业人员权益,促进单位与执业人员之间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聘用从事专业技术服务、法律事务、财务审计等工作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执业人员聘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 拥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5. 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为执业人员:1.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2. 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取消执业资格的;3. 在原单位因严重违纪违规被开除的;4. 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执业人员招聘工作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聘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内部公告、招聘网站、专业媒体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2. 简历筛选: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3. 面试:组织面试,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技能、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估;4. 体检: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进行体检;5. 审核聘用:对体检合格者进行审核,确定聘用人员;6. 签订聘用合同: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八条执业人员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执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 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3. 执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4. 执业人员的试用期、合同期限等;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执业人员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执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 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4. 接受单位提供的职业培训;5. 对单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队伍的稳定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考核、晋升和辞聘等工作。
第二章聘任原则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聘任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五条坚持岗位需求与个人能力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与其能力相匹配。
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六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八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能独立承担技术工作。
第四章聘任程序第十条聘任岗位的设置和需求由我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招聘专业技术岗位,通过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笔试、面试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单位领导审批后,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三条对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晋升、续聘和辞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晋升,需满足以下条件:(一)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二)具备晋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三)工作业绩突出,为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单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晋升,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辞聘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因故需要辞聘,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辞聘事宜。
2024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以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聘用人员":指被事业单位聘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或者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
1.2术语解释"聘用合同":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试用期":指聘用合同规定的,供双方相互了解、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段时间。
"工资":指聘用人员为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所得到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
"福利待遇":指除工资以外的其他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带薪休假等。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聘用合同的订立聘用合同应当由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后订立。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2.2聘用合同的生效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聘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内容3.1聘用合同的基本内容(1)聘用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2)聘用合同期限;(3)聘用人员的岗位及职责;(4)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5)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6)社会保险;(7)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8)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9)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3.2聘用合同的补充内容(1)试用期;(2)培训;(3)保密;(4)知识产权;(5)竞业限制;(6)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4.1聘用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聘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
4.2聘用合同的变更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内容。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文本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员聘用工作,提高招聘效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保证企业人员质量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的招聘、录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人员的招聘、录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保证选聘人才的素质,减少招聘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第四条本企业设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并不时修订。
第二章招聘工作第六条企业进行招聘工作时,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编制招聘计划。
第七条招聘计划明确招聘的岗位、人数、条件、要求、薪酬待遇等内容,并经企业领导审批批准。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招聘会、人才市场等方式进行招聘。
第九条招聘岗位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具有合格的技能、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招聘面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多方评价的方式,确保选拔出合适的人才。
第十一条招聘工作由专业的人员负责,确保程序符合规定,杜绝腐败行为。
第三章录用工作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招聘条件和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选拔出合适的人才。
第十三条企业在录用人员时,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企业在录用人员时,应当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适合岗位要求。
第十五条新员工入职前,应当进行培训,了解企业文化、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档案,详细记录员工的个人信息、培训记录、考核评价等。
第四章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员工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激励优秀员工,纠正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奖惩机制,对员工的表现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罚,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发展通道,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培训,激励员工不断提升能力。
医院专业技术聘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医院整体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第四条医院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住院医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医师、护师、技师等。
第六条各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数量和结构,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确定。
三、聘任条件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四)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受聘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
四、聘任程序第九条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职工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二)推荐:科室根据申请人的条件,推荐符合要求的候选人;(三)评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评审;(四)公示:对评审通过的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全院职工监督;(五)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由医院院长签署聘任决定,颁发聘任证书。
五、任期与考核第十条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续聘、低聘或解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通报批评
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 标准。
试用期
02
03
聘期考核
对新聘人员可设定试用期,试用 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表现优秀 者可提前转正。
聘期内需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 果。
薪酬待遇
薪酬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
薪酬水平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等因素确定 薪酬水平。
材料审核与评审
材料审核
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 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务实绩等。
评审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聘任条件。
公示与聘任
公示
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ABCD
德才兼备原则
聘任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业务能 力,同时注重其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
动态管理原则
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02
聘任条件与标准
基本条件
学历要求
01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最低学历要求。
工作经验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5篇)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单位名称】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聘用干部的行为,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根据《干部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聘用干部是指按照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制度,经过程序合法合规进行选拔、任用和管理,对负责职务的并享受与职务相适应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聘用干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选拔人才,重视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和知识化。
第四条单位的干部聘用工作应该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大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从中小干部中调整干部队伍,发展和培养年轻干部。
第二章干部聘用的程序第五条单位的干部聘用工作应当坚持程序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的聘用干部应当经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等程序。
招聘公告的发布应当广泛宣传,确保人才的广泛参加。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拟聘用的干部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平、公正的选拔和评定。
第八条单位拟聘用干部应当经过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给予试用期内对干部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考核的机会。
第九条单位聘用干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聘用的期限、待遇、管理权限等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干部培养和考核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干部培养和发展体系,注重对干部进行培训、学习和提高,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第十一条干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职务责任为重点,注重综合评价干部的业绩和潜力,重视干部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干部考核结果应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干部本人和组织公布,对考核结果不满意的干部可以申诉,保障申诉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四章干部待遇和纪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干部的待遇和薪酬水平,确保干部的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的相适应。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的工作规定和纪律,对干部的工作懈怠、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坚决纠正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干部应当遵守党和国家的纪律,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纪律要求从严,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干部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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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来
源课
件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由上海市人事局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