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黑市监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7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更好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变监管观念,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的理念,把握工作标准,严格工作程序,细化落实措施,稳妥、有序地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各市(地)局要将学习贯彻“三项制度”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省局各有关处室要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推动“三项制度”落实落靠。
二、确准适用情形,做好工作衔接。
2021年9月1日前产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标记为异常状态信息),适用“三项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
2021年9月1日前发生但持续到9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信用监管理念,广泛宣传解读“三项制度”,使市场主体广泛知晓。
要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不断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兴商的市场环境。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打击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公众安全,相关部门起草了《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建立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为了建立可操作性强、精确有效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该办法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标准。
其中包括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
该名单将通过互联网和媒体公开,对列入名单的企业进行警示和惩戒。
三、严肃追责和处罚制度除了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和处罚制度。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将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激励企业主动履责为了激励企业主动履责,办法中明确了对具备良好安全生产记录的企业给予奖励的措施。
这些奖励措施可以包括贷款利率优惠、行政审批优先办理等,为企业提供切实的激励措施,推动企业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为了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办法中明确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相关部门将共享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加强监督执法,并形成合力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这种机制将大幅度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六、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为了增加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办法中规定了途径和渠道。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协助相关部门发现和查处违法失信行为。
公众意见和建议也将在制定政策和完善办法时得到充分的听取。
七、建议和总结针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认为可以进一步明确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同时,也应该注重对企业的激励措施,为具备良好安全生产记录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法律知识竞赛题库(选择判断)

市场监督管理法律知识竞赛题库答案(信用监管)一、选择题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与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A)起施行。
A.2014年10月1日B.2014年1月1日C.2015年10月1日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 A ) 的信息。
A. 企业状况B.法人状况C.股东状况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C )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A.30B.7C.204、企业应当于每年( B )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A. 1月1日至3月31日B.1月1日至6月30日C. 1月1日至12月30日5、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 C )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A.四B.五C.七6、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 B ) 、及时性负责。
A.完整性B.真实性C.合法性7、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新需要和市场监管部门改革大背景,紧密结合信用监管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工商总局于2015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的重要抓手。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
强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促使失信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实现“利剑高悬、强化惩戒”,对于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健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办法》是建立规范统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管理制度散见于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客观存在法律层级、标准、程序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信用监管作为贯穿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统一整合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建立规范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实现列入标准、程序、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
(三)修订《办法》是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
随着监管理念更新和职能转变新要求,原《办法》显现出不相适应的问题。
如,列入情形不全面、列入标准不尽科学、送达告知程序不完备、过罚不当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
通过审慎调整列入情形、科学规范列入标准、完善送达和听证程序、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实施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据的信用记录应当依法征集,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五条按照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企业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可能对企业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按照企业失信状况在负面影响或者违法违规性质上超过提示信用信息的行为信息。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三)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四)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五)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六)企业是税务非正常户、拖欠税款或者发票流失;(七)企业逃废各类债务;(八)企业拖欠水、电、气费;(九)企业拖欠法定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十)企业排污超标;(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一)企业偷、逃、骗、抗税款;(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三)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四)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五)企业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六)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骗汇;(七)企业合同欺诈、商业欺诈;(八)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九)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意拖欠保费;(十)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十一)企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十二)企业排污严重超标;(十三)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的信息。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2018〕13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48号)实施以来,信用约束成效明显。
为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现就建立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为服务经济发展全局,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监管工作针对性所建立的一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一)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二)企业因未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三)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通过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可以有效记录企业信用状况,
多优势资源
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数据支持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意义
提高监管效能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助于市场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成
本
• 通过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引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关注企业信用,共同维护市
• 通过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引导消费者关注企业信用,避免消费风险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作用
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助于企业提高信用水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平,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重要组成部分
• 企业信用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
业信用数据不准确的问题
• 需要加强企业信用数据管理,确保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准确性和有效性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加强企业信用数据管理
• 加强企业信用数据管理,确保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 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共享机制,为市场监管和企业自律提供支持
完善法律法规
• 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地位和实
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促进社会信用环境改善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助于营造诚信守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环境
• 通过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可以有效记录企业信用状况,
• 通过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引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关
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数据支持
市场监管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方案措施

市场监管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方案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我们要作出处罚,不能让他们坏了市场的风气,你有哪些措施针对这种情况。
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市场监管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方案措施。
一是认真梳理名单,积极组织人员对我旗列入经满三年旦仍未移出的企业名单进行了认真梳理,对符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拟被列入异常名单的企业,明确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信用修复方式及补救手段,提醒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及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是实施信用约束,发挥内部机制,我局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明确了职责,建立失信企业联动响应机制,对已失信企业连续3年无法联系的165企业进行了吊销,3户失信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授予相关荣举称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以、招投标及在其它企业提任高管以上人员时限制或禁入。
与此同时,以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契机,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实现与其它部门共享,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三是依托协同监管平台监管平台可实现全旗市场主体综合监管信息的即时查询、统计分析、警示预警,有利于各部门全面掌握市场主体信息,提升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我局结合年报,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等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宣讲,利用海报,大屏、出租车等形式宣传,使企业认识到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后果,对已被列入的企业,明确告知应承提的法律后果,信用修复方式及权利救济手段,达到惩罚救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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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