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一(老会计人的经验)

合集下载

税务局解答的这10个常见问题,太有用了!赶紧收藏~~(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局解答的这10个常见问题,太有用了!赶紧收藏~~(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局解答的这10个常见问题,太有用了!赶紧收藏~~(老会计人的经验)这10个问题是很多纳税人经常遇到却又不知道咋处理的难题。

这下不用愁了,税务局给你解答了,赶紧收藏备用吧!近日,福建国税公布了一批纳税咨询问题,其中,这10个问题是很多纳税人经常遇到却又不知道咋处理的难题。

这下不用愁了,税务局给你解答了,赶紧收藏备用吧!1.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发票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最终生成该笔发票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

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经短信、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发票信息。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12366热点问题及答案二

12366热点问题及答案二

一季度热点问题及答案一、问:货物销售后,由于种种原因,购买方没有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目前已经超过了认证期限,请问如果发生退货,是否可以将该发票退回销售方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如果购买方所购货物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必须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超过期限没有认证的,所购货物发生退货时,税务机关无法受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如果购买方所退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可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购买方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不能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尚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

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2366平台对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平台对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平台对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作者:12366纳税服务平台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16期问题一: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购房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综上,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计入房屋原值,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

问题二: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三: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问:我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部件、通用零部件,那平时买出废纸箱,该如何选择税收分类编码,不在通用零部件下有关系吗,还是要去国税备案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我们公司有转租厂房的业务,开具房租发票已经备案,那水电发票呢,是否也要备案?答:出售废纸箱编码可以选择106010511箱板纸;无需备案,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

出租厂房需要开具水、电费也不需要备案,水选择13%的税率、电选择1%的税率即可。

问:XPS挤塑板、养护剂、水不漏堵漏王分别在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是哪一个?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具体涉及的商品如有困难,建议咨询您的主管税务局。

问:我单位是贸易公司,向很多商家购买各种材料东西,例如公司在卖家那里买的螺纹钢、钢网,我公司再开票卖出去,开票时税收分类编码对于钢材有好多种,我们可以自已根据分类编码上的编码相应选取,还是一定要卖家公司提供分类编码给我公司,然后我公司再进行开票呢?答:如果卖家开具发票所选的税收分类编码是错误的,您单位可以自行选择。

商品的买进卖出一般与卖家开具税收分类编码是一致的。

问:我单位主营LED鱼缸灯的想问一下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是哪一个,还有有时会卖一些灯板,电源之类的这个分类编码是什么?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问:如果税收分类编码归类的不是特别准确,会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吗?答: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如果出入不是很大,应该不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开房屋租金的增值税发票,这个商品编码好像没有啊!不动产租赁业务。

答:在序号4011的其他不动产经营租赁,编码为304050202050000。

12366纳税服务平台解答六大热点问题

12366纳税服务平台解答六大热点问题

12366纳税服务平台解答六大热点问题作者:12366纳税服务平台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24期国税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跟踪关注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

近日,12366相继对六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销售产品后提供免费维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四、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答:根据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2019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9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9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8日1.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已被法院拍卖,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纳税人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到产权转移的当月。

2.纳税人购入房产的宗地容积率低于0.5 ,应如何计算房产原值的地价?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纳税人购入房产的宗地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纳税人自建仓库及围墙,是否需要对围墙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因此,围墙属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的26个问题(厦门国税12366纳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所得税的26个问题(厦门国税12366纳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所得税的26个问题(厦门国税12366纳税)(老会计人的经验)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7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7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74、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一(老会计人的经验)
1.一般纳税人欠缴税款信息是否会进行公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信息会通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定期进行公告。

2.企业到国税局办理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变更,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lt;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5修订版)&gt;的通知》(闽国税函〔2015〕41号)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制度的变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财务会计制度变更按“变更登记(其他)”事项办理,需要携带
(一)表格(可申请免填单)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二)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核算软件变更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事项办理,需要携带
(一)表格(可申请免填单)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二)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因此,请按上述规定携带材料到窗口办理相应手续。

3.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是否要报送第四季度的财务报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开通受理网上报送财务报表和推广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
版报送财务报表的通知》规定:“本次升级后,可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仍为福建省国税系统管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2015年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且可分别报送2014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和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若贵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报告,请问15日是指15个工作日吗?若逾期报送,如何处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15日不是指工作日。

若逾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5.发票系统升级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哪个开票系统开具?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lt;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gt;的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第四条规定:(二)做好发票转换衔接……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在推行升级版后不再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开具。

”因此,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在升级版系统中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本月因要进行发票系统升级,已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非征期抄税,3月份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当月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lt;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gt;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已进行抄税处理,即使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作废。

7.销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内容是否需要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对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四、红字发票开具……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红字专用发票内容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8.外贸企业只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出口发票),是否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lt;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gt;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1.通用机打发票。

推行升级版后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5年6月1日起,除特殊企业外,不再向一般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自2015年12月1日起,不再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和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在纳入升级版开具范围之前继续使用。

”因此,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在纳入升级版之前继续使用。

9.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可以使用同一个开票系统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
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购的通用机打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lt;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gt;的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特殊企业外,不再向一般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自2015年12月1日起,不再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

”因此,自2015年12月1日起,不再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