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热点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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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间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详解

税企间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详解

税企间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详解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与税务部门的交互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企业业务的多样性以及双方理解的差异等原因,税企之间常常会出现一些涉税争议问题。

这些争议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声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税企间常见的涉税争议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收入确认时间的争议收入确认时间是税企间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企业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确认收入,而税务部门则依据税收法规来判断。

例如,在某些销售业务中,企业可能在货物发出但尚未收到款项时就确认了收入,而税务部门可能认为在收到款项时才应确认收入。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企业需要提前缴纳税款,增加资金压力。

处理这类争议时,企业应首先深入研究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两者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同时,要保存好相关的合同、发货凭证、收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企业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和业务实际情况。

如果与税务部门存在分歧,可以通过积极沟通,提供详细的资料和解释,争取达成一致。

二、成本费用扣除的争议成本费用的扣除也是税企争议的热点。

例如,企业的某些研发费用、职工福利费用等,在扣除标准和范围上可能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

对于研发费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核算和归集,并确保相关的研发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对于职工福利费用,要明确哪些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避免将不应扣除的费用进行扣除。

当出现争议时,企业应仔细审查自身的成本费用核算是否合规,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相关的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

如果沟通无果,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争议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往往会积极申请适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与税务部门产生争议。

比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等,企业和税务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时,要确保自身完全符合政策的各项条件,并准备好详细的证明材料。

税收政策热点解答

税收政策热点解答

不仅包括合伙企业 当年分 回的 6 0万元 , 还包括留存在合伙企业 的
扣除分回利润后的 留存所得 4 (0 — 0 万元 。可见 , 0 10 6 ) 该公 司投 资 者其应纳税所得额既不是根据会计利润计算 的 8 O万元 (6 10÷2 , ) 也不是按合伙企业分 回的 6 0万元来确定 的。需要提醒 的是 , 财税
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万元 , 0 也就是说 ,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
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 售( 营业 ) 收入 1%的部分 , 5 可据实扣除 ; 超过 部分 , 准予在 以后 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 务直接相关 的业务招 待费支出 , 按照发生额 的 6 %扣除 , 0 但最高 不得超过 当年销售( 营业 ) 收入 的 5 0 %。
费支 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 1%、.%的标准 内据 实扣除。 %、4 2 5 合
企业 的应纳说所得额中 ,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上例 , 合伙企业
中的公 司,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分得 的所得 6 o万元 ,并人其公 司 21 0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假如汇缴 时经纳
税调整 , 确定该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20万元 , 0 由该公 司应分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 , 若企业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则可按此 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口
得税。 也就是说 , 合伙企业要按照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生的生活费用 ,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
分别进行 汇算清缴。
合伙 人是公 司的, 其从合伙企业的所得 , 无论是否分配 , 在 是 当年分配还是以后 年度分配 ,均应在所属纳税年度 内申报缴纳所 得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 清缴时 , 应 将当年在合伙企业所享有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份额计入

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政策解析

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政策解析

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政策解析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税务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热点话题。

国际税收往往牵扯到多种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因此,了解和掌握国际税收政策,尤其是非居民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当前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税收政策进行解析。

国际税收热点全球税收改革全球税收改革是当前国际税收的一个热点话题。

全球税收改革是指各国政府通过调整税收政策,以应对全球各行各业的跨国公司获取海外利润而导致的避税行为。

在全球税收改革方面,全球多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参与了制定方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G20/OECD制定出的《基于共同原则的国际税收体系》计划,该计划主要是通过统一国际税收标准,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行为,促进跨国公司的公平税收。

数字化经济税收问题数字化经济也是国际税收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经济发展迅速,成为全球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数字化经济的发展也给国际税收造成了挑战。

由于数字化经济的复杂性和跨境性,跨国公司往往可以在利润转移和税收避免方面采取各种手段。

因此,数字化经济税收问题成为当前国际税收方面的一个热点问题。

税收协定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就减免和避免国际双重税收问题所达成的国际法律条约。

税收协定的主要目标是避免跨国公司或个人出现双重征税。

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大,税收协定的功能也不断被拓展。

除了避免双重征税外,税收协定在促进投资、刺激贸易、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非居民税收政策解析非居民所得应纳税种类非居民个人在中国来源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与居民个人及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所得的有关税收条款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稿酬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偶然所得税等。

非居民应税所得的税率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在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适用20%税率;其他适用税率为10%。

税收政策热点解答

税收政策热点解答

答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办 法> 的通知》 国税发[ 0 9 8 号 ) ( 2 0  ̄8 第十一条规定 , 具有法 律效力 的
外部证据 , 是指 司法机关 、 行政 机关 、 专业 技术鉴定部 门等依法 出
具 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 有法律效 力的书面文件 ,主要包 括 : 1 司法机关 的判 决或者裁定 。 2 公安机关 的立案结 案证 明 、 () () 回复 。 因此 , 企业如能提交上述规定 的判决 、 结案证 明等资料 , 可以 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审批 , 审批通过后 , 经 可以在税
损失 , 属于 由企业 自行计算扣 除的资产损失 。 第十条规 定 , 企业发
生属于 由企业 自行计算 扣除的资产损失 ,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
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 的亏损 , 利企业不参 与分配 。 盈 具体分 配公
式 如下 :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 某成员企业 单独计算盈 亏尚未 (
弥 补的亏损额 ÷各成员企业 单独计算 盈 亏尚未弥 补的亏 损额之
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 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问题 , 通知如下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 在按照
在税前扣除。劳务派遣接 收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给劳务派
遣公司 , 对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 , 相应产 生的工资费用不 能作 为工 资、 薪金在税 前扣 除, 也不能作 为计算三 项经费税前扣 除数 的基数 。
残疾职工的工资 ,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 缴申报时 ,允 许据实计算 扣除。 在年度终 了进行企业所得税 年度 申报 和汇算清缴时 ,再依 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亏损企业可 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精选文档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精选文档

问:公司现有一客户,月底前要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 于次月付款,月末前我单位不会完成产品的组装及发货,问 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上要确 认收入吗?
• • • • • • • • • • • • • • 答:1、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规定,除企 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认收入实现: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 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19〕18号)规定,红字 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 列资料(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

80个常见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险规避

80个常见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险规避

税企之间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讲义一、税法运用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一)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与法律风险规避1、新准则“谨慎原则”运用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基本案情——风险销售案例:2007年12月份,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但货款未收取。

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了B企业。

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但直到2008年5月底之前,货款仍未到帐。

A企业依据新准则“谨慎原则”和新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时未申报纳税,意在延期而非隐瞒,但当地税务局检查发现时,却要坚持依法按故意偷税论处。

★涉税争议——纳税人未申报,有规可循;税务局要处罚,有法可依。

同样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操作,为何其处理的结果正好相反?熟是熟非?★法规依据1——新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新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条件,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不能确认收入。

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等科目来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01.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什么时候归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03.被执行人不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税收法规不完善、征管手段不够丰富、征管效率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促进我国税收体系的完善。

一、税收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税法中存在许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也存在一些法律空白。

这样会导致征管部门难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也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了许多机会和逃税的空间。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税收法规的完善:1. 完善法规,明确征收税收的范围和标准。

应该增加税收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对纳税对象的监管,完善税收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税收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征收。

2. 优化税收负担,减轻居民所得税的负担。

可以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进行调整,适度降低税收负担,并施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扣除额政策。

二、征管手段不够丰富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征管手段不够丰富,只有简单的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方式,导致纳税人逃税的空间相对较大。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征管手段的创新:1. 数据比对和分析。

通过对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税收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可以更好地识别不合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征管。

2. 技术手段的运用。

通过引入大数据、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智能化管理系统,可以更高效地识别涉税信息和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逃税行为。

三、征管效率低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较低,导致纳税人的合规性较低,同时也给税务部门造成了较大的负担。

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征管效率:1. 加强信息共享。

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税收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可以更好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和经营行为,及时进行征管和调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 加强法治理念。

要建立一整套纳税人信用度、公开透明、行政监管和法律途径相结合的纳税人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税收管理部门的征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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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了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予以及时、权威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从2009年起,每月从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途径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及其答案,经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审核后,陆续在本栏目予以公布,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也确实是讲,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假如差不多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可能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

新法实施后,对此类接着使用的固定资产,能够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差不多计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法规定原则的,也能够接着执行。

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

请问这部分股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适用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依旧2008年的?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而“实际利润额”是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往常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因此,上述公司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度股利,应以被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刻,假如股利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能够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

某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治理方法或具体治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公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不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答:依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治理方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顾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要紧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担保。

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关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季报时需要如何样弥补亏损,“实际利润额”栏该如何填写?公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往常年度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可能利润额计入本行。

依照《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讲明》规定,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1日至最后1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1日的累计数。

依照上述规定,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实际利润额”对应的“本期金额”列填写本季度的利润额,“累计金额”列填写本年1月1日至本季度最后1日的累计数。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公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可能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讲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讲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纳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讲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008年度后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公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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