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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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讲解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讲解

•2020/7/27

★ 对不能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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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3、明确核定征收方法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经费支出换
算收入和按收入总额两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 所得额。
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2)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营业税、增 值税条例规定核定。
(2)国税函【2008】955号,非居民企业来源 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3)国税函【2009】47号,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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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四)发包方法律责任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 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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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泉扣缴管理
3、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 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 检查。
•2020/7/27Fra bibliotek•三、源泉扣缴管理(续)
(三)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 到期应支付所得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中扣缴所得税。 2、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3、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 内缴入国库。

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政策解析

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政策解析

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政策解析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税务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热点话题。

国际税收往往牵扯到多种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因此,了解和掌握国际税收政策,尤其是非居民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当前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税收政策进行解析。

国际税收热点全球税收改革全球税收改革是当前国际税收的一个热点话题。

全球税收改革是指各国政府通过调整税收政策,以应对全球各行各业的跨国公司获取海外利润而导致的避税行为。

在全球税收改革方面,全球多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参与了制定方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G20/OECD制定出的《基于共同原则的国际税收体系》计划,该计划主要是通过统一国际税收标准,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行为,促进跨国公司的公平税收。

数字化经济税收问题数字化经济也是国际税收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经济发展迅速,成为全球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数字化经济的发展也给国际税收造成了挑战。

由于数字化经济的复杂性和跨境性,跨国公司往往可以在利润转移和税收避免方面采取各种手段。

因此,数字化经济税收问题成为当前国际税收方面的一个热点问题。

税收协定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就减免和避免国际双重税收问题所达成的国际法律条约。

税收协定的主要目标是避免跨国公司或个人出现双重征税。

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大,税收协定的功能也不断被拓展。

除了避免双重征税外,税收协定在促进投资、刺激贸易、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非居民税收政策解析非居民所得应纳税种类非居民个人在中国来源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与居民个人及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所得的有关税收条款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稿酬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偶然所得税等。

非居民应税所得的税率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在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适用20%税率;其他适用税率为10%。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涉外税收管理政策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涉外税收管理政策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涉外税收管理政策简介:涉外税收管理是指对于跨境交易、外商投资等涉及国际税收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作为税务工作人员,了解涉外税收管理政策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对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涉外税收管理政策进行探讨。

一、国际税收原则国际税收原则是指各国在涉外税收管理中共同遵循的准则,其中包括如下原则:1. 税收主权原则:各国对本国的纳税人享有税法和税收管理的主权。

2. 等额税原则:对于跨境交易,应根据所得在各国之间的来源进行合理分配和征税,避免重复征税或遗漏征税。

3. 明源原则:对于涉外交易的征税,应明确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避免税收逃避。

4. 合理避税原则:纳税人可以依法使用合理的税收规划手段进行合法避税,但应避免滥用避税手段。

二、涉外税收合同管理涉外税收合同是指在涉外交易中与税收相关的合同,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以下内容:1. 合同定价原则: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避免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2. 税收协定规定: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涉及到税收的征免、税率、利息、股息等方面的内容。

3. 利润调整规则:根据关联交易准则,对于跨国企业内部的交易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利润调整,避免利润被转移至低税率地区。

三、涉外税收申报与税务处理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涉外税收申报与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1. 非居民纳税申报:针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本国境外所得进行申报和征税。

2. 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帮助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合理规划税收,降低税务风险。

3. 跨境交易税务处理:涉及到跨境投资、转让定价等方面,需要进行合规审查和税务处理。

四、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是指各国税务机关之间共享税务信息的机制,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以下内容:1. 全球共享信息标准:根据《跨境税收合规与信息交换标准》,税务机关应提供具体的税收信息以增强国际税收透明度。

2. 自动信息交换: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涉及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所得的信息。

2023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2023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2023年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法律分析: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是什么意思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税务工作中的非居民所得税政策与解读

税务工作中的非居民所得税政策与解读

税务工作中的非居民所得税政策与解读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非居民个人在国内进行经济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对于这部分人群的所得税政策,不仅关系着他们个人的经济利益,也对国家税收的收入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税务部门对于非居民所得税政策的制定和解读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非居民所得税政策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则根据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而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则适用的税率为10%。

此外,对于非居民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税法规定了特殊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非居民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包括两类人群,即居住在中国境外的个人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个人但不具备居住年限要求的人。

对于居住在中国境外的个人来说,只有在他们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报酬所得,并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缴纳非居民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居住在中国境内但不具备居住年限要求的个人来说,无论是从事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其他类型的所得,都需要缴纳非居民个人所得税。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非居民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程序。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应当按照所得额的20%或10%进行纳税。

对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动所得,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由支付该劳动所得的单位承担,单位应当在支付劳动所得时代扣代缴。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所得,非居民个人应当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非居民所得税政策的优惠政策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居住在中国境外的个人,如果其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可以享受协定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详细描述
国际税收争议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权益,需要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协商解决。例如,跨国公司可能面临多 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对其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税收处理,从而引发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此类争议需要各国政府在国际 税收协定框架下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跨境资本流动与税收政策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技术进步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数字化和人工智能
技术进步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了新 的挑战。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得企业 能够更隐蔽地进行避税,需要加强技术手段 的运用,提高税收监管能力。
数据共享与透明度
技术进步也提供了数据共享和透明度的可能 ,有助于打击避税行为和维护税收公平。各 国应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 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申报内容
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确保税务机关准确掌握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情况。
征收管理
征收方式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实际情况,采 取源泉扣缴、自行申报等方式进 行征收管理。
征收标准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类型和来 源,按照相应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征收所得税。
征收程序
规定征收管理的程序,包括审核 、征收、结算等步骤,确保非居 民企业依法缴纳税款。
与其他税种的关系
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针对所得征收的税种, 但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居民个人的所得,而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主要针对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针对企业所得征收的税 种,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企业。

国际税收新热点

国际税收新热点

•n o pn o pn o p企业所得税法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国税发[2009] 82号境外成立、境内企业控股高层履行职责场所在中国财务和人事决策由境内决定主要财产和账簿等位于存放中国半数以上董事或高层常居中国非境内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已经制定草稿China Mobile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China Mobile (Hong Kong) Group LimitedChina Mobile Limited (CML )31 companiesChina mobile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China MobileHong Kong (BVI) LimitedChinaHong Kong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31 BVI companies100% owned100% owned100% owned74.22% owned100% owned3 companies100% ownedOwned indirectly纳的预提税不能在移动集团抵免。

利润分配过程中751.25元。

税收占46%团、移动有限公司、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及31家BVI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

100元3子公司1000元31子公司1100元中国移动1100元移动集团免税免税免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增加利润46%假设、对那些运用转移定价或其他手段将将收入转的公司将需要在大陆缴纳所得税。

、外国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需要缴纳预提税。

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税收筹划no p中国纳税(不考虑税收协定)?开曼群岛大陆B公司M公司C公司交易前交易后G 公司AA 公司AAA 公司×100%100%100%S 公司公司公司。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1. 引言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跨国企业日益增多,非居民企业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也变得更加常见。

由于非居民企业通常仅在一个国家境外设有实际经营活动,因此需要了解和遵守不同国家的所得税政策。

本文将汇编整理了一些重要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信息,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税务问题。

以下各章节将分别介绍不同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税率、税基、税务登记和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2.1. 税率美国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涵盖联邦和州级的所得税。

联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州级税率根据具体州的法规而定,通常在4%至10%之间。

2.2. 税基美国联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包括企业在美国境内的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

各州的税基可能会略有不同,但通常与联邦税基相似。

2.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美国申请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美国联邦税务申报通常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完成,州级税务申报截止日期根据具体州的规定而定。

3.1. 税率中国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所得来源,税率可能在10%至25%之间。

3.2. 税基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收入和所得将作为税基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基的具体计算方法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3.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中国国内申请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通常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完成。

4. 欧洲国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4.1. 税率各个欧洲国家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各不相同,通常在10%至30%之间。

4.2. 税基欧洲国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的税基计算方法也各有不同,一般包括企业在当地境内的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

4.3. 税务登记和申报非居民企业需要在欧洲各国的税务机关注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税务申报。

不同国家的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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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的实施
外国金融机构所在 辖区政府与美国签署 政府间协议(IGA)
Model 1
Model 2
外国金融机构直接向 美国IRS报告信息
外国金融机构 被列入无需申报 的机构名单
无需承担报告义务
拒绝承担报告义务
扣缴30%的预提税
2012年底,美国推出IGA模板以推动FATCA的实施。在美国的强力推动下,截至2014年9月9日, 与美国正式签署FATCA IGA的辖区和视同签署协议的辖区已达10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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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以下属于无形资产范畴: – 专利(Patents) – 专有知识和商业秘密(Know-how and trade secrets) – 商标和商号(Trademarks, trade names and brands) – 合同授权和政府授权(Contract rights including government licences and contractual commitments to make a workforce available) – 许可(Licences and other limited rights in intangibles) – 商誉和持续经营的价值(Goodwill and on-going concern value)
BEPS项目进展节点
2012. 09
G20领导人同意共同应对BEPS问题, 委托OECD起草报告;
2013.1 ~ 2
OECD发布BEPS报告 G20财长和央行行长通过BEPS报告, 委托OECD制定行动计划;
2013.6 ~ 9
OECD发布15项行动计划 G20领导人背书支持
2013.9 ~ 2015.12
• CRS与FATCA的异同 CRS

FATCA
二者在信息交换内容、基本逻辑和程序方面较为相似。可以说, FATCA是CRS的美国蓝本,CRS是FATCA的多边翻版
多边框架,双边操作
对不遵从者 无法律惩处 关注本国税收居民在对方辖区的 金融账户信息
单边或双边
对不遵从者 征收30%预提税 关注特定美国人在对方辖区的金 融账户信息
15项行动的内容和分类
1. 数字经济 行动 1:应对数字经济挑战.
2. 混合安排 3.CFC规则 4.利息扣除 5.有害税收
6-7协定滥用、PE规避 8-9-10 转让定价 所得税协调 修复标准效能
11统计分析
透明度、确定 性和可预测性
快速实施
12筹划披露
13同期资料 14争端解决
15.多边工具
一揽子方案:涉及协定、政策、反避税、征管、合作、统计
避税地的标准
• • • • 对某项收入不征税或只名义上的征税, 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 缺乏透明度, 不存在实质性经营活动。
31
有害税收竞争
• 优惠税收优惠的4个关键因素
–零税率或低税率 –不透明 –篱笆墙制度 –无实质经济活动
• 八个其他因素
32
有害税收竞争
改进有害税收竞争的要求 • 一是对优惠制度实质性活动要求 • 二是提高透明度,包括针对优惠制度 开展强制性的自发情报交换等。
33
有害税收竞争
已经达成的意见 优惠是否有害必须通过经济实质测试 优惠政策要通过自发情报交换告知他 国
34
6.税收协定滥用
(2014年9月完成)
针对各种滥用协定现象,对税收协定进行 修补和明确,同时辅以必要的国内法修订 或多边法律工具的开发,防止税收协定滥 用。
已经达成的意见: (1) 在协定前言规定协定不得导致双重不征税;最 低限度的目标 (2) 在协定中写入利益限制条款; (3)在协定中写入目的测试条款。2和3不一定所 有的国家都适用
1、背景介绍
G20圣彼得堡宣言
在严厉的财政整顿和严重社会困难的背景下, 许多国家力求优先确保所有纳税人缴纳公平 之税款。避税、有害及激进的税收筹划必须 得到有效的打击。 利润理应在执行积极活动而获得利润和创造 价值的地方征税。
2013年G20圣彼得堡峰会
· 呼吁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问题)。峰会委托并批 准OECD拟定的BEPS行动计划。
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付款主要是与投资有关,如 利息、红利、处置投资资产的总收益等
5
美国单边主义: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外国金融机构 须遵守协议并直接 向美国IRS报告信息 外国金融机构向本国主管 税务机关报告信息,再由本国 税务机关与美国IRS交换信息
外国金融机构直接 与美国签署 FFI协议
•承诺将实施自动情报交换以 提高税收透明度,支持OECD 会同G20制定自动情报交换全 球标准,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自动交换标准(CRS)。
•俄罗斯总统普京:BEPS行动 计划是对过去100年国际税收 规则改革所跨出的最重要一步。
15
1、背景介绍
《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OECD, 2013a)》
15项行动分三阶段完成
行动计划完成时间表
2015年12月 2015年9月 2014年9月 • 数字经济 • 混合错配 • 有害税收审查 • 防止协定滥用 • 无形资产第一阶段 • 同期资料 • 多边工具第一阶 段
—CFC规则 —利息扣除国内法修订 —有害税收实践战略 —规避PE修订协定 —转让定价 —数据分析 —筹划披露 —争端解决
43
包括





规模 产业分布 区域分布 溢出效应
对资本流动的影响 对知识产权配臵的影响 其他要素甚至全球福利…………
44
12.强制披露原则 (2015年9月完成)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收风险的监管和防控 ,针对纳税人应披露的交易内容、披露方 式、相关惩罚措施和信息使用等,提出建 议性规则框架,以帮助各国设计税收筹划 方案披露机制。(ATP disclosure)
26
境外C企业
境外D企业
利 润 投 资
境外E企业
百慕大B企业
不分配 利润
投资
境内A企业
27
4.利息扣除
(2015年底完成)
针对利用利息支出和金融工具交易避税的 问 题,如向关联方和第三方借债以获得额 外利息扣除或为了延迟确认收入或免税而 进行融资,提出对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的 修改建议。此项工作将与混合错配和受控 外国公司规则的工作相协调。
35
ALPHA
美国
息股 100%股份
ALPHA 香港
股 息
持 股
持股
ALPHA 天津
息股
36
7.常设机构
(2015年9月完成)
修订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的定义, 以防止通过人为规避常设机构以规 避来源国纳税义务。
• 已经达成的意见: 修改协定第五条第四款
以及注释
37
转让定价
8.无形资产; 9. 风险和资本; 10. 其他高风险交易
(2015年9月完成) 修改或制订规则, 以遏制关联企业间(集 团内部)通过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的 人为分配而侵蚀税基、转移利润。
38
已经取得的成就
• 扩充无形资产定义(中国)
–应用性无形资产 –营销型无形资产
• 确保与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相关的利润能与价 值创造相匹配 • 对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制定特殊 措施,如市场偏好对利润的贡献(中国) • 地域特定优势作为可比调整因素参与利润分配 (中国)
28
C国企业
D国企业
E国企业
百慕大企业(B国)
贷 款
利息
A国企业
29
集团本身无债务
5.有害税收实践
(2015年底完成)
在OECD发起的有害税收实践论坛的基 础上,审议包括非OECD成员国在内的 各国优惠税制,推动各国改变或废除“ 有害”所得税优惠制度,并提出解决有 害税收竞争问题的建议。
30
有害税收竞争
US
China
SAT
中国金融机构
9
G20/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2014年2月,OECD向G20财长和央行行长递交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自动交换标准》(CRS)。 •2014年9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澳大利亚) 。
•2014年11月,G20布里斯班峰会 。
10
G20/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RS)
注:已提出征管法修订建议
45
13.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2014年9月完成)
在考虑企业遵从成本的基础上,制订转 让定价同期资料通用模板,反映企业经 济活动真实面貌和价值创造过程,提高 税收透明度。
已经提出征管法修订建议
46
14. 争端解决
(2015年9月部分完成)
在现有大量双边税收协定不包括仲裁条 款,部分国家对纳税人申请相互协商程 序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建立更为有 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切实避免双重征税 。
• • • • • 无形资产定义更为宽泛 法律所有权人的作用被削弱 强调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分析 营销型无形资产重新定义及具体阐述 无形资产估值(Valuation techniques)
42
11. 数据统计分析
(2015年9月完成)
研究并确定针对BEPS行为的数据 收集体系,构建分析指标体系,设 计监控及预警指标,开展分析研究 以估算BEPS行为的规模和经济影 响。
• 利息扣除修改TP指南 • 有害税收实践协定现 行标准 • 制定多边工具
1.数字经济的挑战
(2014年9月完成)
根据数字经济下的商业模式特点,重 新审视现行税制、税收协定和转让定 价规则存在的问题,并就国内立法和 国际规则的调整提出建议。
21
2.混合错配
(2014年9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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