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热点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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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税收分析工作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税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税收分析工作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税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税收分析工作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税收分析作为强化税源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和手段,既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征管、监控税源变化、评估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的重要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工作,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相关因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但从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分析工作的理解和实践看,仍存在一定问题。

一、主要存在问题(一)数字对比多,变动情况分析少,税收分析的固有作用难以发挥税收分析的综合性、复杂性是其本身固有的特点。

税收分析不仅要对收入完成情况分析,也要对影响完成情况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凡与税收相关的因素及原因都要综合反映在其中,包括政策、市场、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不可预测因素。

但在现实工作中,税收分析往往局限于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突出表现为数字的对比多,对税收增减变动情况分析少,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税收分析的固有作用很难得到充分发挥。

(二)缺乏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税收分析难以有效开展税收分析既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征管、监控税源变化、评估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的重要方式。

因此,税收分析从客观上要求计划统计、税种管理、征收管理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协作,以确保全面、准确地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各种原因。

而在现实工作中,税收分析往往局限于税收会计统计部门,对数据变化较大的项目进行分析,由于缺乏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税收分析往往只停留在表面现象上,而影响税收完成情况的真正原因则难以分析透彻。

(三)调查研究不够,税收分析的基础材料匮乏税收分析作为一种综合性分析,要求分析人员必须掌握大量的、真实的经济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收计会统数据及其它相关联的涉税信息,这是做好税收分析的基础。

而目前各项基础材料的匮乏,造成了税收分析质量不高。

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局限了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热点财务问题分析报告(3篇)

热点财务问题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报告旨在分析当前财务领域的热点问题,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

二、热点财务问题分析(一)企业财务风险1. 问题表现近年来,企业财务风险问题频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融资风险:部分企业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压力增大。

(2)经营风险: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成本上升,导致经营风险加大。

(3)投资风险:企业盲目扩张,投资决策失误,导致投资风险增加。

2. 原因分析(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内外经济形势波动,导致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2)企业内部管理问题: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

(3)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

3. 影响(1)企业效益下降:财务风险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2)行业风险上升:部分行业财务风险集中爆发,可能导致行业整体风险上升。

(3)社会稳定受到影响:企业破产倒闭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应对策略(1)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财务管理。

(2)优化融资结构:企业应合理控制负债规模,降低融资风险。

(3)提高盈利能力:企业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盈利能力。

(二)税收政策调整1. 问题表现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对企业财务产生了一定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值税改革: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税负和财务管理产生了较大影响。

(2)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存在税收筹划风险。

(3)个人所得税改革:个税改革导致部分高收入人群税负增加。

2. 原因分析(1)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税收政策调整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税制改革推进:我国税制改革不断深化,税收政策调整是改革的重要内容。

(3)税收征管需要:税收政策调整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 影响(1)企业税负变化: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发生变化。

企业财税热点解读与纳税筹划

企业财税热点解读与纳税筹划

企业财税热点解读与纳税筹划
企业财税热点是指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的财税问题。

企业在面对这些热点问题时,需要进行深入的解读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纳税策略和规划,以保证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发展。

当前企业面临的一个热点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以便制定相应的纳税策略。

例如,近年来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享受这些政策来减轻税负。

企业还需要关注税务风险管理。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如税务稽查、税务争议等。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纳税行为,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企业还需要关注跨境税务问题。

随着企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境税务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企业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制定相应的跨境税务策略,避免出现税务纠纷。

企业还需要关注税务合规问题。

税务合规是指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要求,保证纳税合规性。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纳税合规。

企业在面对财税热点问题时,需要进行深入的解读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纳税策略和规划。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证财务稳定和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精选文档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精选文档

问:公司现有一客户,月底前要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 于次月付款,月末前我单位不会完成产品的组装及发货,问 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已经发生?企业所得税上要确 认收入吗?
• • • • • • • • • • • • • • 答:1、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规定,除企 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认收入实现: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 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19〕18号)规定,红字 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 列资料(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

浅谈税收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税收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税收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税收分析是指对一定时期内一个地区或一个层面或某个企业的税收收入与经济指标比例关系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科学、精细的分析,可以全面了解税源底数和潜力,查找管理薄弱环节,加大征管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税收收入。

一、目前税收分析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从总局、省局到市、县级局领导都非常重视税收分析工作,各地也为开展税收分析工作采取了很多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目前的税收分析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在思想观念、分析机制、分析方法和手段、分析内容、分析基础资料和分析队伍建设等方面受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分析工作束缚,没有跳出“就数字论数字、就分析开展分析”的僵化模式。

这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大大制约了我市税收分析工作前进的步伐,具体主要表现在:1.受税收计划管理制约,对税收分析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受传统以支定收的计划分配财政机制影响,存在单纯收入任务意识,认为只要收入完成,就一好皆好,认为税收分析只是分析是否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就可以了,缺乏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分析重视不够,税收分析制度落实不够,税收分析及预测中的人为因素明显。

比如:大多数基层领导认为县(区)地域有限,经济规模和总量较小,开展宏观税负分析可有可无,无关紧要;不少基层单位的税收分析员仍习惯于过去简单的数据对比分析,对影响税收收入增减变化的经济、政策及征管因素揭示不深、不透,导致组织收入工作被动,无所适从。

2.税收分析内容单一,分析方法僵化税收分析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其内容包括五大方面:一是宏观分析。

从分析税收收入与GDP关系入手,选择各税种宏观税负及其增减率作为分析指标,从地区、行业、纳税人类型、时间等角度进行分析,主要包括GDP与税收相关性分析、消费结构与税收收入结构分析、投资与税收分析、税收负担分析等。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4月)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4月)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4月)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在不同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均在当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计算抵免限额时,能否不分国家汇总计算?以前年度分国别计算未抵免完的部分如何处理?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01.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什么时候归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03.被执行人不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语: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下发,为纳税人送上了一份政策大礼包。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部分企业对此政策在理解上有偏差,因此小编选取了纳税人普遍关心的5个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1.如何准确理解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逻辑主线?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从税收优惠的类型上来说,上述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加速折旧政策,应属于递延纳税,而不是税收减免。

对于企业而言,既可以采用保守的方式核算会计利润,也可以在税收上采用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的方式改善现金流,相当于国家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

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将企业纳税时间节点向后推移,特别是对于部分科技型企业的可以使其税负成本和销售收入更加匹配。

因为这类型的企业产品从研发到上市还有一个很长的周期,研发活动到形成实际成果还有一定的距离,采用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可以延缓当期税收负担,待后期形成可用纳税资金再行征税。

而对政府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来自这方面的总税收收入未变,但税收收入前少后多,等于是延缓了税收收入实现的时间。

所以上述优惠政策就等于是政府以损失了一部分税收收入的“时间价值”为代价,换取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支持企业的发展的效果。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创业成本低、吸纳就业能力大、发展见效快等特点,在推动经济增长、增强市场活力、创造就业机会、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既有直接由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又有为解决融资难等问题而间接由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

在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法规规定和执行层面存在缺陷。

1、“小微企业”定义不统一,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目前税收层面的“小微企业”定义共有三种:一是企业所得税角度,二是流转税角度,三是税收统计角度。

这三种角度分别对“小微企业”做出了定义且定义大不相同,这样容易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产生模糊认识,也容易使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产生误解,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而且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宣传上的热点,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贯彻落实。

2、税收优惠力度不强,未考虑行业差距。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优惠面和优惠力度在逐步扩大,但对于部分小微企业来说一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数额不足万元,对于资金薄弱的小企业仍属“杯水车薪”;二是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仅以统一的标准确定减免税对象,未考虑行业差异,对于金融、制造等行业来说,“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减税标准过低,根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流转税优惠政策受到起征点临界税负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制约,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边际效果随着优惠标准的提高而减小,相对于所得税,流转税具有更大的减税空间。

(二)对小微企业管理缺乏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

1、税收管理难度大,风险高。

小微企业税源户数较多,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强,生产经营规模难于掌握,收入、成本取得难以核实,交易活动频繁、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这些都造成税收管理难度较大,耗费的税收征收成本较高,征管效益低。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日期:2015-04-21 来源:南京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如何操作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 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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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是否只需要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即财税政策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取消“本期金额”列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仅需填报“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具体填报口径请按照填报说明执行。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因此,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三、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确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财税审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六、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第67项“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政策,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申报时享受;企业享受第68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企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

七、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同一应税合同中既有签订设计内容,又有签订装饰装修内容等,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九、低于1元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应纳税额为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财税审计人员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税税额和滞纳金为0。

十、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规定:“……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
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避免了财税风险。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十一、纳税人应在什么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十二、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网厅开具流程: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24号)规定:“三、开具流程(一)登录查询。

纳税人登录本市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完税证明开具”栏目,进行身份认证、查询完税信息。

(二)选定打印。

纳税人选定特定期间完税信息后,直接下载完税信息,通过A4型纸张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格式为PDF电子文档。


2.大厅开具流程:个人携带身份证件去大厅办理。

十三、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营业账簿指的是什么,如何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2.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工商财税一般都是公司在工商局、财政部、税务局(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办理的相关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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