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房产税相关问题
房产税常见的6个缴税错误!

房产税常见的6个缴税错误!房产税因其计税方法简便、缴纳周期长,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太重视的一个税种。
然而,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却出现了太多的理解上的偏差与各地政策执行的不一致,给我们税款的缴纳工作带来了太多的纳税风险。
今天就来和大家讲讲这房产税缴纳的6项理解错误与政策差异,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理解错误之一:房产出租后仍然可以按房产原值计提缴纳房产税企业案例:A公司有一栋综合楼,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该市房产税计提的原值减除比例为20%。
2016年,A公司将该栋综合楼整体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为100万元,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仍然房产原值计征缴纳房产税,这样做对吗?政策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十四条中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中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A公司应按照租金收入计征缴纳房产税。
理解错误之二:房屋出租时,租金较低必须按原值计缴房产税企业案例:A单位有一栋房屋出租,但是由于房产地理位置不好,租金偏低,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低于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税额,所以财务人员在进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时,为了规避风险起见,就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
那么A单位是否应按原值申报房产税呢?政策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A单位应按照租金收入计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政策问答汇编

房产税相关政策问答汇编一、什么是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三、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所谓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四、房产税的税率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规定?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
计税办法分为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其中:(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12366平台对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平台对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作者:12366纳税服务平台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16期问题一: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购房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综上,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计入房屋原值,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
问题二: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三: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房产税涉税重点问题

房产税必须清楚的8个涉税疑问疑问1 自有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疑问2 出租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疑问3 既有自有也有出租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疑问4 免租期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根据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疑问5 无租使用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二条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疑问6 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疑问7 地下建筑物及地下车位如何缴纳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 0%)]×1.2%。
【财税答疑】市地税局关于与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解答

【财税答疑】市地税局关于与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解答2015-12-08【财税答疑】市地税局关于与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解答近期,市地税局12366服务热线接到不少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问题的咨询电话,现将部分比较典型的问题解答如下:1.一、个人转让住房,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因此,若个人取得中介费的有效发票,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2.二、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售楼,由于施工延误无法如期交楼,我公司无法收取二期楼款100万元,未收取的楼款是否要计交营业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3.三、请问2015年3月30日出台的关于出售满两年的普通二手房免征营业税的起始时间如何界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2015年3月31日前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已受理了住房交易转让申请的,按照原税收政策执行,即按“五年房”条件执行;2015年3月31日起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有关住房转让申请的,严格按照财税〔2015〕39号文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即按“两年房”条件执行4.四、地下建筑用地是否需缴纳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五、无租使用别的公司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6.六、购房首期发票遗失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发票未交取票方的,将遗失的发票作废或冲销后重开;发票已交取票方的,可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开发票”...。
2019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9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8日1.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已被法院拍卖,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纳税人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到产权转移的当月。
2.纳税人购入房产的宗地容积率低于0.5 ,应如何计算房产原值的地价?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纳税人购入房产的宗地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纳税人自建仓库及围墙,是否需要对围墙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因此,围墙属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问答 .doc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问答房产税1、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没有产权的房产要不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对于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如何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答:房产税的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
(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依据租金收入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
3、广州市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纳税地点有什么规定?答:(一)纳税期限每年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对从租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则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
(二)纳税地点房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纳税人有多处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房产税。
4、拥有房产的企业使用房屋要缴纳房产税,那是不是停产或撤销后就无须缴纳房产税呢?答:根据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即使企业停产或撤销,房屋所有人仍有义务缴纳税款。
5、无租给别人使用房屋或免租期是不是就无须缴纳房产税?答:税法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6、出租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是否无须缴纳房产税?答:税法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7、目前房产税主要有什么减免税规定?答: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目前房产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有:(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房产税热点问题汇总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房产税热
点问题汇总
一、建筑施工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业务分类: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二、差额征税发票的开具:
1、一般纳税人按适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分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计入工程施工.
2、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建设单位的不同需求,采用以下方式开具发票: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差额征税业务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注意事项:
(一)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一般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分别在相关列中填列.
1、一般纳税人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填报增值税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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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房产税相关问题(一)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03日
1.企业将购买的房产自用,缴纳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我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个人所居住的住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4.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有房产,房产税有优惠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规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366热点问答】房产税相关问题(二)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04日
1.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按50%征收房产税,并且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申请免征房产税。
2.企业开办学校自用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3.房屋转租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4.企业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协商租赁期前两个月免租金,免租期间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7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自用,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