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hlf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标准据说,地震逃生只有12秒的时间哦。
那么,你知道知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吗?下面就由店铺给你介绍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筑抗震设防基本规定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此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甲类建筑在地震破坏后会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
乙类建筑属于地震破坏后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城市的重要生命线工程和人流密集的多层的大型公共建筑等。
丁类建筑,其地震破坏不致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轻微。
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标准①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甲类。
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乡镇主要医院住院部、医技楼,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医院的级别,三级医院指该医院总床位不少于5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二级医院指床位不少于1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m2。
三级特等医院为极少数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三级医院。
②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③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级以上抗震防灾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GB 50223—200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4年10月1日1 总则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2 术语2.0.1抗震设防分类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2.0.2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0.3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
3 基本规定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9 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以及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3.5 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 7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 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
乙类建筑,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
仓库应划为乙类建筑。 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稀少、无次生灾
害的单层仓库等可划为丁类建筑。
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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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高放射性物品、剧毒的生物制品和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省部级的计算中心、信息中心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 为乙类,国家级计算中心、信息中心建筑的设防标准应高于乙类。
6.0.11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10000 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被宜应划为乙类。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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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应确定其 抗震设防分类。
1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2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死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建筑工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和地震后果的严重性分类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等级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等级地震是自然灾害中破坏性影响较大的一种,建筑物在地震中的承载能力直接关系到人身财产的安全。
为了提高建筑物在地震中的抗震性能,人们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采取了一系列抗震设防措施。
在抗震设计中,对建筑物的抗震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进行明确是至关重要的。
一、抗震设防类别根据地震烈度、建筑性质、地质条件和使用功能等因素,国家将建筑物分为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主要包括一般性建筑、重要性建筑和特殊性建筑三类。
1.一般性建筑:指对人员生命安全要求一般、地震烈度较低或地震烈度较高但合理的地震能传递的一般性建筑,如住宅楼、办公楼等。
2.重要性建筑:指对人员生命安全要求较高、地震烈度较高但合理处理的重要性建筑,如医院、学校、消防站等。
3.特殊性建筑:指对人员生命安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极高、地震烈度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建筑,如核电站、大型水利工程等。
二、抗震等级根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等级确定了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耐震性能等级。
抗震等级从一级到六级,等级越高,表明建筑物的耐震性能越强,抗震能力越大。
1.一级抗震:一般性建筑中的抗震等级,对地震烈度、建筑性质和地质条件的要求相对较低,能够在小到中等地震中保持完好。
2.二级抗震:重要性建筑中的抗震等级,对地震烈度、建筑性质和地质条件的要求较高,能够在中等地震中保持基本完好。
3.三级抗震:特殊性建筑中的抗震等级,对地震烈度、建筑性质和地质条件的要求非常高,能够在强烈地震中保持一定的功能。
4.四级抗震:较高级别的抗震等级,对地震烈度、建筑性质和地质条件的要求更高,能够在极强烈地震中保持较高的抗震性能。
5.五级抗震:极高级别的抗震等级,对地震烈度、建筑性质和地质条件的要求非常高,能够在极强地震中保持基本完好。
6.六级抗震:最高级别的抗震等级,对地震烈度、建筑性质和地质条件的要求最高,能够在任何强度的地震下保持基本完好。
综上所述,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等级的明确是建筑设计和施工中重要的抗震措施。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1总则1.0.1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2术语2.0.1抗震设防分类Seismicfortificationcategoryforstructures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2.0.2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fortification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0.3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fortificationcriterion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3基本规定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1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四)关于单跨框架结构,规范 6.1.5 条作 出补充规定:当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 中线与柱中线之间的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 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高层的框架结构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不 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单跨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对于抗震 有明显的不利因素。汶川地震表明,即使 是低层的单跨结构也明显比同类的多跨结 构破坏严重。
(六)配合中小学教学用房按乙类的要求提高设 防标准的规定,在强制性条文 7.1.2 条中补充了 乙类多层砌体房屋高度和层数的控制——“乙类的 多层砌体房屋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 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 3m ”。 在 7.1.3条 中,补充了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普通 砖砌体层高放宽到 3.9m 的条件:将普通砌体构 件改为约束砌体构件。
条文修改共 29 条。 设防烈度变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共 3 条。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共 2 条(含强制性条文 1 条)。 原有非强条改为强条:15 条,其中: 6 条:文字调整,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 1 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8 条: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 非结构构件、楼梯间、施工专门要求。 其他 9 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预制板应用、土木石民 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局部修订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修订依据
原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各地各单位反馈的意 见及建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中国地震局汶川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第1号 修改单 汶川地震震害调查报告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GB 5022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前言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8]建标第6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1995年版和2004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
抗震设防类别标准

3 基本规定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1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简称丁类。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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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1.总则1.0.1 为使建筑的抗震设计有明确的设防等级,以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减轻地震灾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1.0.3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本标准未列的行业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做专门规定。
1.0.4 各行业、各部门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行业标准,应符合本标准对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标准的原则要求和规定。
2.术语2.0.1 抗震设防等级划分抗震设计中,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建筑所作的设防等级分类。
2.0.2 直接经济损失建筑及设备、设施本身破坏的损失,以及其停产所受的损失。
2.0.3 间接经济损失建筑及设备、设施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救灾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
2.0.4 社会影响主要指建筑破坏导致人身伤亡和居住条件、福利条件、生产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
2.0.5 动力系统建筑指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系统的建筑。
3.基本规定3.0.1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划分,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3.0.1.1 社会影响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3.0.1.2 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0.1.3 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
3.0.1.4 结构本身的抗震潜力大小、使用功能恢复的难易程度。
3.0.1.5 建筑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考虑进行局部的等级划分。
3.0.1.6 在不同行业之间的相同建筑,由于所处地位及受地震破坏时产生后果及影响的不同,其抗震设防等级可以不同。
3.0.2 建筑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3.0.2.1 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3.0.2.2 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及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
3.0.2.3 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3.0.2.4 丁类建筑,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上述各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
一般指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建筑。
3.0.3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3.0.3.1 甲类抗震建筑,应提高设防烈度一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3.0.3.2 乙类抗震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一度采用,当为9度时应适当提高;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可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乙类建筑的地基基础可不提高抗震措施。
3.0.3.3 丙类抗震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用。
3.0.3.4 丁类抗震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可不降低;7~9度时抗震措施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用,6度时不降低。
3.0.3.5 本标准仅列出部分行业的甲、乙类建筑和少数丙类建筑,丁类建筑按本标准3.0.2.4条确定;除甲、乙、丁类外,其余未列出的一般均按丙类建筑考虑。
4.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4.0.1 本章适用于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
4.0.2 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来划分,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应与主要功能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供电、供水建筑如为单独建筑时,可按乙类建筑考虑。
4.0.3 广播、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广播、电视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4.0.3类别建筑名称甲中央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乙中央级广播发射台、节目传送台、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电视发射台及20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4.0.4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4.0.3类别建筑名称甲国际电信楼、国际海缆登陆站、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的电信枢纽(含卫星地球站)乙大区中心和省中心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海缆登陆局,重要市话局(汇接局,承担重要通信任务和终局容量超过五万门的局),卫星地球站,地区中心长途电信枢纽和天线支承物5.交通运输建筑5.0.1 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的主要生产建筑抗震设防。
5.0.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来划分。
5.0.3 铁路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铁路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5.0.3类别建筑名称乙Ⅰ、Ⅱ级干线和枢纽及相应的工矿企业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房屋,特大型站候车室5.0.4 公路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公路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5.0.4类别建筑名称乙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一级汽车客运站等的监控室5.0.5 水运建筑抗震设防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类别建筑名称乙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通信、导航等重要交通设施的建筑和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5.0.6 空运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5.0.6的规定。
空运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5.0.6类别建筑名称乙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通讯及动力建筑6.能源建筑6.0.1 本章适用于与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生产相关的建筑的抗震设防。
6.0.2 能源系统生产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其生产关联企业的范围及遭遇地震破坏后经济损失的大小来划分。
6.0.3 各类电厂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电厂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6.0.3类别建筑名称乙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330KV、500KV 等电所,220KV及以下的重要枢纽变电所,不应中断的通信设施和在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注:水力发电厂可参照本表执行6.0.4 石油天然气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生产建筑抗震设施等级表6.0.4类别建筑名称乙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建筑大型计算机和磁带库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6.0.5 煤炭工业的主厂房可按丙类建筑考虑。
6.0.6 煤炭工业的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6.0.6的规定。
煤炭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6.0.6类别建筑名称乙年产9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井提升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通讯系统、瓦斯排放系统的建筑煤矿矿区救灾系统、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建筑7.原材料建筑7.0.1 本章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的生产厂房的建筑抗震设防。
7.0.2 原材料生产性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规模、停产后关联企业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来划分。
7.0.3 冶金工业及建材工业的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7.0.3的规定。
冶金工业及建材工业的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7.0.3类别建筑名称乙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配电、变电室、炸药、雷管库、硝酸铵、硝酸钠库及其热处理加工车间,起爆材料加工车间等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炸药生产等系统的建筑7.0.4 钢铁和有色冶金生产厂房可按丙类建筑考虑。
7.0.5 化工及石油化工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化工及石油化工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7.0.5类别建筑名称乙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的建筑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大中型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和消防车库7.0.6 建筑材料工业的生产厂房可按丙类建筑考虑。
7.0.7轻工厂材料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7.0.7的规定。
轻工厂材料生产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7.0.7类别建筑名称乙大型制浆造纸厂、大型洗涤剂原料厂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大型原材料企业中的动力系统建筑和消防车库8.加工制造工业建筑8.0.1 本章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纺织、轻工等工业生产建筑抗震设防。
8.0.2 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的重要性,主要以地震破坏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来划分。
8.0.3 航空工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航空工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8.0.3类别建筑名称乙部级及国家级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系统记录航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导弹等)或关键产品的科研成果、光磁盘、磁带等所在的建筑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关键设备所在的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具有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大型企业主要动力系统建筑和消防车谨8.0.4 航天工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航天工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8.0.4类别建筑名称乙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的建筑,动力系统建筑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8.0.5 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企业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性建筑,可按本标准7.0.5条划分。
8.0.6 轻工业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厂房及相关的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可按乙类划分。
8.0.7 机械、船舶、电子工业的生产厂房,轻工、纺织工业的其它生产厂房,建筑抗震等级均可按丙类划分。
8.0.8 大型机械、电子、船舶、轻工加工、纺织工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和消防车库抗震等级可按乙类采用。
9.城市抗震防灾9.0.1 本章适用于城市抗震防灾、救灾有关的建筑抗震设防。
9.0.2 城市抗震防灾建筑的重要性,应主要以其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大小来划分。
9.0.3 广播、通信、交通运输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按本标准有关章节的规定采用,医疗、动力系统、消防建筑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建筑抗震设防等级表9.0.3类别建筑名称甲乙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医技、门诊部的建筑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的住院、医技、门诊部的建筑县(县级市)的二级医院的住院、医技、门诊部的建筑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动力系统建筑消防车库9.0.4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可类此表9.0.3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