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法律制度是指中国宋朝(公元960年-1279年)时期所建立和实施的法律体系。
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倡导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宋朝的法律制度系统完备,包括刑事、民事、宪法和军事法律等各个方面,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
其中,刑事法律以《大宋刑统》为基础,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定。
民事法律以《大宋宝刑统》为主要依据,涵盖了土地、房产、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宪法方面,宋朝的政治体制以宰相为首的中央集权制度为基础,设立了乡、县、州等行政管理机构,保证了国家的稳定和治理。
军事法律主要通过兵部和各地军事司法机构进行管理和实施,加强了军队的纪律和管理。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编纂和修订的工作。
宋朝先后有多次法律编纂工作,如南宋时期的《御定大宋刑统》、《御定大宋国史》等。
这些法典不仅规范了宋朝的法律制度,还对后世的法律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此外,宋朝还注重了法律实务的推行,设立了司法机构和法院,加强了对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度。
宋朝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也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宋朝法律制度注重保护平民百姓的权益。
相较于前代法律制度,宋朝注重平民百姓的地位和权益,压低了对罪犯的刑罚力度,更加重视法律的公平和人道性。
其次,宋朝法律制度对商业和经济活动的管理也具有独特的特色。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个时期,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做出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创新,而且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而且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国法制史试题

〔以下题目不再附出处,根本来自司考、法硕与研究生考题〕【单项选择题】“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A、晋律B、魏律C、唐律D、北齐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八议〞首次规定于:A、晋律B、曹魏律C、北齐律D、唐律答案:B【单项选择题】最早把“重罪十条〞改为“十恶〞的是:A、开皇律B、大业律C、武德律D、贞观律答案:A【单项选择题】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原则德是: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首次区别律与令的性质的律典是:A、新律B、北魏律C、北齐律D、晋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置于律首的是:A、新律B、泰始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的律典是: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B【单项选择题】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是在:A、秦代B、晋代C、北齐D、北宋答案:C【单项选择题】北齐律继承了北魏律确立五刑为:A、死、流、宫、徒、鞭B、死、流、徒、鞭、杖C、死、流、徒、杖、笞D、死、髡、赎、杂抵罪、罚金答案:B【多项选择题】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它的正副长官是:A、大理寺卿B、廷尉C、少尉D、提督答案:AC【单项选择题】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答案:A【单项选择题】南朝规模最大德一次立法活动是: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答案:C【单项选择题】〔〕为了钳制中书省行使职权成立了以侍中为主管长官的门下省。
A、晋代B、北魏C、东汉D、西魏答案:A【单项选择题】北齐改九卿之一的廷尉为〔〕并将其扩建,是当时最高的司法机关。
A、大理寺B、御史台C、少府D、尚书省答案:A【单项选择题】晋代沿袭南朝规定如因买卖田宅牛马如生纠纷,官府可依〔〕为据进展裁决。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法制史:宋朝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创立折杖之法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但鉴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963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体内容,其中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决臀杖七。
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因此,折杖法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滥用野蛮酷刑北宋初年,为宽贷死罪,开始使用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惩罚。
这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而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刺配在宋初并不是法定常用刑种,《宋刑统》也没有此项规定,而是以皇帝诏敕形式,对某些人临时发布施用。
起初是对死罪的宽贷,但后来却逐渐突破其限制,被广泛使用起来。
太祖时就有黥面、流配的诏敕,太宗时刺配刑已滥加施用;仁宗以后,有关刺配的诏敕逐渐增多,并被列入编敕,上升为正式制度。
至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
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今湖北江陵)地区杀人祭鬼,开始沿用五代时期的凌迟酷刑。
凌迟亦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
神宗以后,凌迟的使用逐渐增多,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司考法制史真题:两宋的法律

司考法制史真题:两宋的法律
【真题1】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
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延缓地区-1-9)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C
【真题2】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
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
”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09-1-13)
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
【答案】A
【真题3】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9-1-14)法律教育网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答案】C
【真题4】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12-1-16)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答案】D。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也相当丰富完善。
宋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唐朝,但宋朝在继承唐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法律的文书、刑法以及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等方面来介绍宋朝的法律制度。
首先,宋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宋朝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策、例、旨等法律文件构成。
其中,《大宋律例》是宋朝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典之一,主要涉及刑法。
《大宋令》是宋朝法律体系中重要的行政法典,主要涉及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策和例,用以约束官员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宋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善,不仅覆盖了广泛的领域,还重视法律的适用和预防。
其次,宋朝的法律文件主要以文书形式存在。
宋朝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谕、诏、敕、令、省止等,这些文书所载的法律内容经过君主签署后即刻生效。
与唐朝法律制度相比,宋朝的法律文件更为精简明了,便于官员和民众理解和遵守。
此外,宋朝政府还注重法律的宣传,将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广泛传布,以确保法律的普及和执行。
这些法律文书不仅对宋朝的法律制定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成为学者研究宋代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
再次,宋朝的刑法仁慈而严明,体现了法律人道主义的精神。
宋朝的刑法制度着重于重惩恶犯,轻施刑罚于善良之人,体现了治理国家的原则和实践。
宋朝刑法主要采用钱刑,即罚金取代刑罚,这是一种对刑罚的一种替代方式。
在宋代,罚金主要用于平定争端、维护社会秩序、修建水利工程等方面。
当然,宋朝也采用了一些刑罚,如鞭杖、流放等,以制裁重罪犯。
总体来说,宋朝的刑法体系较为完善,重视人的尊严和权益。
总体而言,宋朝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唐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和创新,形成了相对完备和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宋朝的法律制度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宋朝法制发展历程

宋朝法制发展历程
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制发展也经历了多个阶段。
以下是宋朝法制发展的主要历程:
1.初期统一法律体系(960年-1100年):
●在北宋建立初期,制定了《大同律》和《太平律》,
这些法典在北宋初期奠定了法律体系的基础。
●现行制度中的刑法有普遍性的适用,统一了全国的
刑法规范。
2.制度细化与改进(1100年-1279年):
●在北宋末期和南宋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
完善和发展。
特别是南宋时期,官员们努力加强法
律规范和司法实践。
●《大元律》和《大明律》等法典在这一时期不断修
订和完善,逐渐变得更为详尽和系统。
3.修法的需要与实际情况(宋宁宗时期):
●宋宁宗时期,出现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变革,以应
对社会的不同需求。
●建立了“宁宗格”法令体系,强调依法治国和法制
建设。
4.侠义文化与法律制约(北宋晚期至南宋):
●侠义文化在北宋晚期至南宋时期盛行,这对法律制
度提出了一些挑战,因为侠义行为有时与正统法律
规范不一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逐渐调整,以应对侠义文
化的影响。
5.元朝征服与法律传承:
●1279年,元朝征服了南宋,结束了宋朝。
然而,宋
朝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深远
的影响,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总的来说,宋朝法制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中国社会和政治的演变,从初期的统一法律体系到后来的细化和改进,以及应对社会变革的调整。
宋朝的法制传统为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基础。
司法考试《法制史》练习题

司法考试《法制史》练习题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练习题单项选择题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C. 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D.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宋代的法律和法制。
选项A说法正确。
《宋刑统》由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修订,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选项B说法正确。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选项C说法错误。
宋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选项D说法正确。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单项选择题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
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内地与香港认可和执行民商判决的安排》。
选项A错误。
《内地与香港认可和执行民商判决的安排》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选项B错误。
《内地与香港认可和执行民商判决的安排》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两宋的法律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中国法制史:唐律与中华法系
司考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制
司考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制
司考中国法制史:秦代法制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
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时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
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
《刑统》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1)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记忆口诀】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3.律与敕的关系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
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
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
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
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关键词记忆:刺配、刺面、太祖、仁宗)
3.凌迟。
(1)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
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
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2)买卖契约。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①绝卖为一般买卖。
法律敎育网
②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③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
①对房宅的租赁:“租”、“赁”或“借”。
②对人畜车马的租赁:“庸”、“雇”。
(4)租佃契约。
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
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
①借指使用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②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2.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①婚龄
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
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
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
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3.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1/3+1/3)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
但宋代在司法机关设置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
(1)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2)审刑院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
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
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3)宋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
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
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