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合集下载

王某、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9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审理法官】孙硕洪淳赵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方某【当事人】王某方某【当事人-个人】王某方某【代理律师/律所】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杨敬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庞艳春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杨敬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庞艳春杨敬【代理律所】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权责关键词】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列举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现上诉人王某主张变更抚养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方某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1:09:3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方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女王某2,2008年10月15日出生。

苏某、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某、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某、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2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鲲李敏杨娜【审理法官】王鲲李敏杨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某;蔡某【当事人】苏某蔡某【当事人-个人】苏某蔡某【代理律师/律所】程洪河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洪河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洪河【代理律所】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录音1中能够证实被上诉人沟通将孩子送到上诉人处让其看孩子,但不能证实被上诉人不尽抚养义务;录音2、录音3不能单独证实孩子目前生活状态不佳及原审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本案原告X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以下简称“孩子”),系婚后所生。

原告本着对孩子负责任的态度,一直承担着全面的抚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责任。

然而,被告XXX由于XXXX 的原因,无力承担抚养责任,导致孩子的正常成长和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
一、变更抚养权
1. 原告请求贵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将抚养权划归原告独自享有;
2. 被告仍享有探视权,但在没有原告同意或者贵院另行判决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将孩子抚养权划转给他人。

二、抚养费支付
1. 被告应支付每月抚养费XXX元,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相关费用;
2.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经济状况证明,以确保抚养费的合理支付。

三、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对本案的其他请求及相关证据等将在开庭审理时向贵院详细说明,并请贵院给予审核和支持。

特此请求贵院受理,并请贵院依法审理此案,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

原告:
日期:
注意:此为虚构文章,仅供参考。

如需真实起诉,请咨询专业律师并遵循当地法律程序。

民事起诉状变更子女抚养权

民事起诉状变更子女抚养权

民事起诉状变更子女抚养权XXX人:被告XXX人:XXX民事起诉状案由: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案情经过XXXX年XX月XX日,本起案件原告与被告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分别为A(以下简称"A")和B(以下简称"B")。

然而,自结婚之初,被告便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不履行相应责任,且经常出现对子女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阻碍的行为。

1. 被告未按时缴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导致原告不得不自行承担所有费用;2. 被告经常违反与子女共同生活和交往的约定,致使子女无法充分享受到父亲的关爱;3. 被告多次短期转移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拒绝配合原告进行合理的协商和沟通;4. 被告在子女面前进行负面宣传,不利于子女正常的成长和发展。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或者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诉讼中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未满三周岁子女由母亲抚养;自三周岁起到子女十周岁生日的是由父亲抚养。

离婚期间未争取子女抚养权或者争取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由对方自离婚纠纷解决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抚养权等问题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子女如属未成年,若父母之一对子女照管、抚养职责不履行,且有虐待、遗弃、拐骗、猥亵之行为,或者以言论、行动等方式制造对子女抚养权影响的,对于侵害子女抚养权的行为,对受害子女的抚养权,可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三、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为此,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1.判决解除被告对A和B子女的抚养权,将抚养权归还原告;2.判决被告按照法定的抚养费标准,支付过去未缴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3.判决被告遵守协议,确保与子女的良好交流和亲子关系。

抚养费纠纷案例

抚养费纠纷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开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郭某某。

法定代理人贾随枝。

被告郭元平。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元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贾随枝、被告郭元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7日,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原告随母亲贾随枝生活,由其抚养,相关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

但自原、被告离婚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现原告及其母亲在村里均无耕地,无其他生活来源。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基本信息及2008年12月2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均是真实的,原告及其母亲在村里也确实没有耕地。

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具体按每月150元支付生活费,另每月支付50元其他费用,每月共支付金额200元;支付抚养费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18周岁止。

原告法定代理人贾随枝之前已经把被告的麦子,玉米等拉走许多,已经冲抵了原告的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8年12月20日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抚养费支付时间应该从2008年12月20日起算,原告抚养费应由被告全部承担;2.离婚证一份,证明贾随枝与被告的关系;3.居民户口本一本,证明原告的出生日期。

上述证据被告郭元平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郭元平与贾随枝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经贾随枝与被告郭元平协商抱养女孩一名,取名郭某某(2001年1月30日出生),现就读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二郎庙村小学四年级。

2008年12月17日,贾随枝与被告郭元平感情不和双方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2008年12月20日,贾随枝与被告郭元平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部分达成协议,约定:“一、子女分配,女儿一个,有女方抚养,抚养费有男方出;二、财产有男方所有;三、房产归男女双方一人一半;4、债务有男方还”。

车蕊与李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车蕊与李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车蕊与李岩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陕01民辖终2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艳枫张鸿刘长权【审理法官】刘艳枫张鸿刘长权【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车某某;李某某【当事人】车某某李某某【当事人-个人】车某某李某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反证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商丘市XX园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其于2018年至今居住于该社区以及其商丘市铭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工作证明以证明商丘市XX园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为其经常居住地。

上诉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向被上诉人出具居住证明的经常居住地社区调查了解的影像资料。

该社区主任称自2018年以来从未见过被上诉人在该社区居住以及社区内居住居民均称未见过被上诉人在该社区居住。

且在本院审查在,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供职单位工资表中亦存在瑕疵。

因此,在被上诉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情况下,本案应以其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316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庭审民事案件案例

中国庭审民事案件案例

中国庭审民事案件案例严某诉李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关键词:家事审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基本案情原告严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严某与被告李某系务工时认识,后于2006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月10日生育长女,取名为李某欣,于2011年7月9日生育次女,取名为李某洁。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

2020年5月21日,原告严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梁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严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婚生女李某欣随被告李某生活,婚生女李某洁随原告严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也表示虽然婚生女李某欣调解随其生活,但愿意尊重婚生女李某欣在何处生活的意愿。

原、被告调解离婚之后,因被告李某系湖北南漳县人,被告便要求婚生女李某欣随其一起到湖北老家生活,但因李某欣自幼在重庆梁平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其不愿意随被告李某去湖北。

为此,被告李某多次以到李某欣就读的学校、居住的楼下围堵的方式,强行要求将李某欣带去湖北。

被告李某的行为给李某欣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其学习和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年仅十余岁的李某欣甚至有了轻生的想法。

故原告严某提起诉讼,要求将李某欣的抚养权变更至原告严某名下。

裁判结果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保持李某欣实际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法院准许严某撤诉。

典型意义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时播放了以本案为题材的纪录片。

本案摆脱了就案办案的思维桎梏,将化解当事人矛盾、修复家庭裂痕、全面保障家庭成员权益作为重点考虑因素,充分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意见,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

本案考虑到人民法院调解书将婚生女李某欣的抚养权确定在被告名下,但李某欣实际已经跟随原告生活多年,各方面生活已经完全适应,且李某欣作为未成年人如果跟随被告到外省生活将无人照顾,生活得不到保证,本案审理法院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对原告、被告和李某欣释法析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理法融合多方面做工作,并邀请家事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努力帮助家庭成员修复已经破裂的亲情,最终促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其女儿李某欣道歉,保证不再骚扰其女儿李某欣,同意保持李某欣跟随原告生活的现状。

起诉状(变更抚养协议)5篇

起诉状(变更抚养协议)5篇

起诉状(变更抚养协议)5篇篇1一、诉状基本信息原告:[XXXXX],性别:(男/女),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址:(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手机/固定电话)。

被告:(抚养关系的另一方监护人或相关人员)基本资料应一一列举,具体身份等信息对应详细补充。

法院名称:[XXXXX人民法院]。

起诉原因及目的:因(抚养争议的具体原因),请求变更抚养协议。

二、事实和理由本起抚养争议,涉及到原告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生活需求及健康成长权益等重要事项。

因目前抚养协议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故提出变更抚养协议的诉讼请求。

以下为具体事实和理由:(一)现有抚养协议内容及其不足现有抚养协议签订于XXXX年XX月XX日,内容主要包括监护权归属、抚养费用承担等。

然而,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原协议内容已无法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二)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近期发生(列举具体事件或情况,如子女生活环境变化、监护人身体状况不佳等),导致现有抚养环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变更抚养权成为必要之举。

(三)原告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和依据原告请求法院将抚养权变更至原告名下,并明确相关抚养费用的承担方式及支付标准。

依据如下:1. 原告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和能力,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资源。

2. 原抚养协议中约定的某些条款与现实情况不符,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3. 已与对方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或经过调解无效,或对方同意变更但条件未谈妥等具体情况。

)(四)其他证据支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已收集以下证据:1. 相关证人证言;2. 相关物证、照片等;3.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将作为本案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诉讼请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请求变更抚养协议,将子女抚养权变更至原告名下;2. 请求明确抚养费用的承担方式及支付标准;3.(如有其他相关要求,可继续添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洁与被告苏忠于2005年1月10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苏某由原告抚养。

随着年龄增长,苏某叛逆心理日益严重,无法与原告沟通,苏某要求随父亲苏忠共同生活。

原告经考虑,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苏某已年满十周岁,经询问,其表示愿与被告苏忠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杨洁与被告苏忠的婚生子苏某由苏忠抚养。

(三)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抚养权变更的案件。

在审判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中,应当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着眼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处理。

同时,对于已经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征求他们的意见。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孩子更好地学习、生活,并快乐地成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