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doc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
为规范考试工作,加强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学校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学风,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考试是指国家、省、学校或院系组织的与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考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笔试兼用、网络考试、课程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方式。
本制度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含在线考试的线上及线下空间)。
第二章考前准备工作第三条学校在期中、期末考试前,成立全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诚信考试的宣传教育,召开各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会议布置考试相关工作,组织有关部处人员成立校考试巡视小组,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期中、期末考试前,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组织所属院系召开“三会”即院系办公会、教师会和学生会,对全体师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强调考试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五条安排好监考教师和巡考教师。
学生在60人以内的考场至少应有两人监考,60人以上考场应按照每30名学生配备1名监考的比例相应增加监考人员。
院系领导要进行考场巡视。
第三章学生考试纪律第六条学生进入考场时,应当按照各类考试的具体要求携带准考证、学生证、有效身份证件、校园卡等证件,以及指定的考试必需用具。
第七条学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不得中途擅自离场。
开考后,迟到者需得到监考教师的允许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视作旷考。
第八条笔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如有需要可由主考教师决定延长半小时;口试时间一般为半小时(准备时间每人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九条书包、书籍、讲义、笔记、草稿纸等物品必须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具有通讯或存储功能的手机、智能手表、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须关机后放入书包内。
考试管理条例

考试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考试的科学合理,以考促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本条例中的考试除做特殊说明的以外,主要针对计划内本科课程期末考试中的各管理环节。
课程考查和辅修课考试可以参考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考试分类和组织工作第三条考试分为正考、缓考、重修考试三种类型。
(具体区别见《天津师范大学学分管理条例》)第四条考试工作由担任教学的单位、教学办公室和测试中心共同负责。
分工如下:(1)测试中心负责公共英语课程的新生分班考试和期末考试命题(专升本的课程由教研室命题)。
考试贯彻“教考分离”原则,由测试中心决定试题内容,分析报告成绩,监测反馈试题质量,完善题库建设。
(具体流程参见附件1)(2)测试中心与专业各语种合作完成命题的试卷,双方各负其责。
(3)各专业课程考试的命题组织工作由相关教研室主任负责(具体流程见附件2)。
有条件实行集体命题或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命题的,均应避免任课教师自行为其任教的课程命题。
(4)测试中心负责保存所有经其全卷批阅的考试成绩和统计结果。
公共英语相关的试卷由测试中心负责保存备份。
专业外语相关的试卷由教学办公室负责保存备份。
客观答题卡由测试中心保管,主观题答卷由教学办公室保管。
第六条试卷的命题人对试卷内容和格式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组织相关试卷命题工作的负责人对试卷负审核责任。
系主任和主管教学的院长对试卷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考试命题第七条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有体现能力培养的综合性试题。
第八条命题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确定考试范围和题型。
(2)从试题库中选题或指定专人命题。
(3)试卷审核定稿。
试卷的定稿应于考试实施前两周完成,按照命题流程交付教学办公室。
第九条每门考试拟定A、B两套试题(水平、难易程度适当,相同的题目控制在20%以内),并附答题纸和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高校随堂考试的规章制度

高校随堂考试的规章制度
《高校随堂考试的规章制度》
一、考试形式
1. 随堂考试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实验考试等形式,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确定考试形式。
二、考试内容
1. 考试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规定的范围,注重对学生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综合测试。
三、考试时间
1. 考试时间根据课程性质和学时安排而定,一般不超过90分钟。
四、考试要求
1. 学生应遵守诚信,不得与他人交流,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材料;
2. 学生应按时到达考场,迟到超过考试开始30分钟以上将不得入场;
3. 学生应按照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随意改变座位;
4. 学生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需关闭或关闭静音模式,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使用。
五、考试安排
1. 考试安排由教师组织,保障考生的考试权利和合法利益。
六、考试评分
1. 考试成绩由教师依据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评分,公平、公正。
七、违规处理
1. 若学生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其他事项
1. 具体考试规章制度以各学校和教师的教学计划和特殊要求为准。
《高校随堂考试的规章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教学行为,保障教学质量,营造公平公正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希望广大师生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教学秩序。
考试纪律

附件2 考场纪律
(考试开始前,请主考或监考教师当众宣读)
请同学们保持安静,现在宣读考场纪律,请大家务必严格遵守。
一、请将有效证件放置在桌面备查。
二、考试期间严禁使用手机和其它具有通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如已携带进入考场的,请务必关机并关闭闹钟后放置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不得随身携带,违者一经发现,不论物品是否属于考生本人的,一律以违纪论处。
三、请考生现在清空课桌抽屉,抽屉内不准留有任何书籍、纸条和其他写有文字的物品,违者一经发现,不论物品是否属于考生本人的,一律以违纪论处。
四、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座,未经允许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以备用为由在课桌上放置多余的文具。
书包、笔袋、纸巾和书籍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务必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五、《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三章第五十五条规定:本科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0的毕业生,无考试作弊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确切理解为:考试作弊者,无论其后的行政处分解除与否,都将不会被授予学士学位。
)
(宣读完毕,督促各位考生执行)
-1-。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
第四条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应在考试期间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监考教师应严格监考、严肃考纪,切实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课程主考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公平、公正评价教学效果。
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同时持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考场内学生的学号顺序(或逆序)以S型(或M型、Z型等)排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八条闭卷考试时,除必备文具,学生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书籍、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应在监考教师安排下集中存放到教室指定位置,相关通讯工具在存放前应关闭电源。
开卷考试时,学生可按照要求携带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纸张等,但不得互相借阅。
第九条考试时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
第十条学生在交卷前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
确需中途上厕所,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一条因试卷纸张缺页、破损或试题不清晰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学生如发现试题内容存在错误,应通过监考教师反馈至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在查实后当众解答。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考试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违规违纪学生的试卷,不受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影响,应正常批阅、报送成绩、装订和存档。
《惠州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文件及相关表格

惠州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2010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一专多能,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拓展型人才。
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行表现、学业技能表现和综合拓展表现三个方面。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各计一百分,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20%、60%、20%,计算公式为:M=A×20%+B ×60%+C×20%,M为综合测评成绩,A、B、C分别为思想品行分、学业技能表现分、综合拓展表现分。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当年评选三好学生和各类奖学金的依据,并作为就业推荐和其它推优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思想品行表现测评思想品行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其公式为:A=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一、品行基本分评定以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为依据,分政治思想、学风态度、集体观念、文明行为、人际关系、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宿舍建设等八项内容进行评定。
能做到"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给基本分60分。
二、品行得(扣)分通过评定转化为定量计算,附加分满分为40分。
本人原始附加分计算公式为:×100×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附加分包括以下6项:1. 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按下列情况加分:(1)校级学生干部加3—10分。
(2)系级学生干部加2—8分。
(3)班级学生干部加1—5分。
担任多种学生干部职务的只计最高分,年度考评不称职不加分。
2. 学生社团成员积极参加活动,每人每次努力完成任务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3. 获得各类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单位负责人,国家级加3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2分,校级加10分,系级加3分。
同一表彰奖励中获得多个荣誉称号者按最高分值计算。
对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进行适当的加分,对重要成员加单位负责人的50%,对其他成员加单位负责人的20%。
惠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模板】

**学院考试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的工作成效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包括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计划等形式,下同)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各系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系副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的形式与计分第四条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由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
课程主讲教师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主讲教师所在教研室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对适宜采用的计分方式有意见分歧的,由课程开出单位主管教学的系(中心)副主任,组织有关教师研究确定。
大学课程考试与试卷管理规定

大学课程考试与试卷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我校对课程考试和试卷的管理水平,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课程考核方式和方法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都须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1.考试考试课程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的内容为本学期教学内容;跨学期讲授的课程,以每学期考试成绩分别记入成绩档案。
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答辩或实践操作等,并可采用完全闭卷、部分闭卷和开卷考试等形式,提倡除闭卷以外其它有效的考试方式。
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学期结束前进行,由学校统一安排,特殊情况可申请提前考试。
需要提前考试的课程,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xx职业大学期末提前考试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部、中心)、教务处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笔试时间一般每次120分钟;口试、答辩时间由主考教师根据相关课程考核要求确定,一般每人25—30分钟;实践操作考试一般不少于40分钟。
2.考查考查课程由教学计划规定。
考查课程着重对学生平常学习情况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考查方法及形式与考试相同,具体可由学院(部、中心)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笔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3.由于教学需要而变更考核方式,学院(部、中心)需在第十周前申报,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补考1.学生每学期安排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补考成绩及格,一律以及格分60分登录入成绩系统。
2.对当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补考。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等),成绩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相关学院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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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的工作成效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包括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计划等形式,下同)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各系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系副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的形式与计分第四条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由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
课程主讲教师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主讲教师所在教研室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对适宜采用的计分方式有意见分歧的,由课程开出单位主管教学的系(中心)副主任,组织有关教师研究确定。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计分制成绩均如实记载,一般不作转换。
确需转换时,参照《惠州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关于绩点折算的办法办理。
第三章考试的命题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系(部)副主任领导下,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属教研室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并报系(部)领导批准。
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
第八条命题的依据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第九条命题的要求命题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充分把握整套试题对教学内容的覆盖程度、试题的难易程度以及题量的适当,确保命题质量;(二)每道小题,均应另纸准备参考答案和(或)评分标准;(三)尽量避免与以往学期考试试题的重复;(四)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相互提示;(五)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至少必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题,两套试题的重复率应当小于15%。
(六)试卷一般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
采用百分制的课程,应当拟定评分标准。
第十条试题的审批教师命题之后,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对试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由主管教学的系(部)副主任审批并提出正考、备用试卷的安排意见。
第十一条试题库学院鼓励各系对各门课程建立(或购买)适用的试题库、试卷库。
试题库、试卷库中各考试题的命题、试卷的合成,都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第四章试卷的印制与保管第十二条试卷的制作每次考试的试题,都应形成完整的试卷。
试卷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试卷应当采用规范的格式。
学校提供试题卷(另附答题纸)、考试卷(试题与答卷合一)两种格式,供命题教师选用。
因课程特点而需要其他形式试卷的,其具体格式由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试卷的打印(或誊写、绘制)应当规范。
一般应符合书刊出版(或投稿)的要求,做到内容正确、字迹工整、清晰易读,能适应复制后阅读的需要,符合存档的一般要求。
(三)标明试卷的总页数和次序。
超过一页的试卷,应当在首页标明总页数,其他各页试卷标明该页的次序。
(四)对学生答题的要求应当明确。
凡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答题的,应当在试题纸的空白处注明“学生必须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题纸上作答无效”字样。
(五)配备必要的印制与使用说明。
每份试卷都应当填写附属的试题签,注明试卷的命题教师、考试科目、试卷使用的班级、复制的份数、考试的时间等事项。
第十三条试卷的复制与分发试卷的复制、清点、密封,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
教研室主任审查合格的试卷,经主管教学副系主任指定卷别后,由开课单位的教务员按照教务处要求的时间,送交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安排试卷的复制。
教务处教材科收到教务员送来的试卷时,应当对试卷送到的时间、经手人等项目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试卷的保密参与试卷命题、审核、审批、打印、复制、转交、保管的所有教师、干部和各类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试卷的存档凡经过审批的试卷,均应由开课单位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文件材料存档。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销毁存档试卷时,需报主管教学的系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考试的试卷缓考、重修考试、重考等各种类型的考试所使用的试题、试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
第五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七条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凡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经教务处确认已选修课程的学生,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实验报告情况符合要求的,均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十八条取消考试资格的情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一)不具备修读该课程资格者;(二)包含实验、课程内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未合格(及格)者;(三)因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四)因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五)因其他原因,平时考核不及格者;(六)延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到期而未注册者。
第十九条取消考试资格的程序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课程主讲教师提出、开课单位作出决定,转学生所在系提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六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由学生所在系查明情况、作出决定并提前通知学生。
学生注册情况和修读课程的资格,以教务处的学籍档案资料、教务处公布的选课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缓考的资格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或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方能参加教务处(或系部)组织的缓考考试。
缓考学生名单由系办公室于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经批准参加重修的学生,其考试资格按照本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办理。
因故申请缓考的,按照本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经批准,因故未跟班学习的重修学生,经开课单位审查,学生未坚持平时学习,其完成的作业少于应当完成作业总量三分之二,或未能提供学习笔记等学习证明材料的,可以取消该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毕业前重考的资格尚未达到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标准的毕业班学生,在临近毕业时,如仍有部分参加过学习的课程(经重修或未经重修)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毕业前的重考。
毕业前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的资格因学业原因结业离校的结业生,在结业离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对该生在校时尚未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学院给予一次考试(含答辩等形式)机会。
对结业生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结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结业生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考试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组织考试的权限平时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
跨系(部)开设的课程,学生所在系应当在考试时间、试室安排、选配监考员等方面,配合开课单位组织平时考试。
期末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
教务处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各系的若干门课程,采用符合教学大纲的校外试题(或统考试题、标准题库试题)对全院的课程进行抽考。
凡教务处组织的各类考试,需要时可在校内各单位选派监考员、巡考员,各单位均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集中考试每学期开设的全校性课程、跨系(部)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和教务处或教学系认为有必要的课程,集中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试。
各专业每学期在考试周内安排的考试科目一般3-5门。
集中考试由各系,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提出科目、时间、试室、监考员等安排计划,教务处协调、审核后印制全校性的考表,并按照考表的安排组织考试。
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也应由教务处按集中考试的办法制订考表。
考表由教务处提前发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提前通知本系学生、教师和参加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分散考试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科目、集中考试之外的分散考试的科目,一般安排在每学期该课程教学的最后一个教学周内随堂进行。
考查和分散考试的考表,由学生所在系与开课单位协调后制订,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试室的准备在考试开始之前,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应当负责考试所用试室的清理。
监考员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所监考试室时,应当协助主考教师对考场的清理状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试室不符合考试要求,应当清理试室,使之达到要求。
无法及时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请求帮助。
无法清理时,应当及时向教务处请求另行安排试室。
课程考试均要安排单人单桌,并由学生所在系(必要时由教务处)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编排座位,并要求学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试室并按号入座。
第二十八条主考教师每门课程的考试必须至少安排一名主考教师,使用同一试卷同时在不同校区举行考试的应当安排不少于校区数的主考(或副主考)教师。
主考教师由系(部)或教研室领导从主讲教师中产生,主考教师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并到有关试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主考教师同时担任监考员的,还应当履行监考员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监考员开课单位应当派任课教师担任其所任课程进行考试的监考员,任课教师担任多个班级的同一门课程,且该课程多于1个考场时,由教务处指定该教师的监考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