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人们对婚姻关系的理解和认识逐渐发生了变化。
婚姻不再仅仅是指两个人之间的感情纽带,更是一项法律关系,是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婚内侵权行为的存在,许多家庭陷入矛盾和纠纷之中,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应包括的内容1.明确侵权行为的范围婚内侵权包括言语、行为上对配偶的伤害、精神压迫以及其他形式的侵害。
这些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方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级别,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2.设立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应当与受害方的受伤程度和经济损失相适应,同时也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和侵权者的过错程度。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地确定各种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
3.规定适用范围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应适用于法定婚姻关系,包括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以及同性婚姻关系。
受害方可以是丈夫或妻子,也可以是子女。
受害方可以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4.明确责任主体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以及侵权行为的监护人(如未成年人)。
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5.规定赔偿程序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也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双方的主张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调解、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
6.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害方因为自身的不足,无法自行实施侵权行为的赔偿。
这时,可以由相关的公益组织代表受害方提起诉讼,以维护公益和社会秩序。
2.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婚内侵权行为往往给受害方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关系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与此婚内侵权事件频频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但现行法律对于这类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够完善。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进行深入探讨。
一、婚内侵权的定义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对方身心受到损害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侵犯配偶人身权、财产权、精神权等行为。
婚内侵权不仅损害了个人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和睦关系,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婚内侵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婚内侵权的赔偿制度并不完善,很多受害者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内侵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受害者的损失。
2. 规范婚姻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婚姻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3. 提高婚内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起到震慑作用。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提高对婚内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1. 确定婚内侵权行为的范围。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侵犯配偶人身权、财产权、精神权等行为。
2. 明确受害者的赔偿权利。
受害者对于婚内侵权行为的损害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包括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
也要考虑到赔偿的实际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受害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3. 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在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应当明确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般情况下,主要责任应当由侵权方承担,但在具体案件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夫妻之间的关系、双方的过错情况等因素。
4. 建立婚内侵权行为的调解机制。
除了赔偿制度外,我们也需要建立婚内侵权行为的调解机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部分纠纷,减少司法纠纷的发生。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摘要】当前我国婚内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提出明确婚内侵权损害的范围和主体、界定赔偿标准、设立适用条件、建立司法程序和完善保障机制的构想。
未来应加快建立该制度,推动法律法规完善和社会管理水平提高。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重要性、存在问题、范围、主体、赔偿标准、适用条件、司法程序、司法保障机制、建立、推动、完善、未来、法律法规、社会管理水平。
1. 引言1.1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婚内侵权损害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和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破坏家庭关系,也会影响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使家庭成员在法律上得到保护,让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婚内侵权损害的范围和赔偿标准,确保家庭成员在受到侵权损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赔偿和补偿,从而增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1.2 当前我国婚内侵权损害问题的存在当前我国婚内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侵权损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情感背叛、隐瞒重大疾病等行为。
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给家庭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家庭暴力是最为常见的婚内侵权行为之一,往往给家庭成员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情感背叛在当今社会也愈发普遍,不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还严重影响了子女的成长和家庭的稳定。
隐瞒重大疾病也是一种常见的婚内侵权行为,对配偶不坦诚导致了信任破裂和家庭关系的紧张。
这些问题的存在,凸显了我国当前婚内侵权损害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亟需建立完善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明确婚内侵权损害的范围和主体明确婚内侵权损害的范围和主体是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首要步骤。
论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

论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
邵永乐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24()3
【摘要】无效婚姻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证法上的确立始于《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该损害赔偿责任在信赖原理的指导下构建,其责任成立要件与法律效果都应在信赖原理下统一考察。
在信赖方信赖的合理性程度与责任方的可归责性程度之间进行比较权衡,可得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素:信赖婚姻登记的效力,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婚姻无效的一方为无过错方;有重婚情事、未达法定婚龄或者明知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一方为无效婚姻中的责任方。
就损害赔偿的范围而言,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害有同时获赔的可能,因婚姻无效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亦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总页数】16页(P115-130)
【作者】邵永乐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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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无效制度]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
![[论婚姻无效制度]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https://img.taocdn.com/s3/m/09ed6abc69eae009591becd8.png)
[论婚姻无效制度]论婚姻无效的制度构建一、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使结婚制度更加系统性和完整性。
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反之,如果不在立法上通过无效婚姻的规定来说明违法结合的后果,对于本应该确定无效的婚姻不理不睬,在发生纠纷时一律按离婚程序处理,就会使有关婚姻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此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没有无效婚姻制度,会使结婚制度欠缺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避免不必要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
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导致一些人民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与不遵守后果一样,着显然不利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
另外在婚姻法缺乏无效制度的情况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容易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尤为普遍。
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社会和谐发展。
从法理上来讲,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只是从法律上否定违法结合的婚姻效力,还事物本来真实的面目。
无效和撤销本身的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2}没有无效婚姻制度,使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许多违法婚姻的出现,而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问题时又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难于依法进行处罚和制裁违法当事人,致使违法婚姻成为我国婚姻家庭中突出问题,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笔者从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尚处于空白的立法现状出发,综合比较和评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个国家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脉络,之后得出我国也应该立足本土资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现实也呼唤着立法的进步,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经过深入细致的论证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应该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为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建议。
本文主体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婚内侵权损害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国内外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概括性介绍;第二部分论证了现阶段在我国设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的理论支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婚内侵权的本质特征、婚姻家庭关系的私法性质、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等;立法意义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生活和法律完善发展的影响上。
第三部分综合分析我国目前的立法选择为什么没有设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障碍及成因,具体包括观念上的障碍和制度上的障碍两个方面,观念上的障碍主要有传统思想及夫妻一体主义,制度上的障碍最显著的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上,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必须破除观念上的障碍,扫清制度上的障碍,对于观念上的障碍笔者建议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法治软环境建设来逐渐更新人们对夫妻关系的认识,营造夫妻平等,人格独立的舆论氛围引导人们思想变迁的方向,对于制度上的障碍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设立非常财产制、债权凭证制度、夫妻分居制度、实行自愿的婚前财产登记制度,扩大知情权。
第四部分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首先提出了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应采用在婚姻家庭立法中设专章规定,其与侵权责任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发生在婚内的侵权行为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婚姻家庭法,其次明确了权利行使的主体和行使方式,其中行使主体必须是受到婚内侵权损害的配偶一方,行使方式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随后又对婚内损害赔偿的范围予以明确,明确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该综合考量侵权的方式、造成的损害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夫妻一体主义”的思想已经不再盛行,夫妻之间具有平等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及其后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
但遗憾的是,修改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则只字未提,这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诉求应然而生。
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归纳分析法、演绎推理法和法条分析法对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首先,从婚内侵权的含义、构成要件、分类和特殊性四个方面,对婚内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极强的伦理性,婚内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应该界定为故意,一般的过失行为则不能构成侵权。
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最重要的区别是侵犯客体的双重性。
其次,论证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合法性。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承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拥有独立的财产。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我国也开始探索实行非常财产制,这都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础。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条款作为实体法上的规定,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
尊重和保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法律理念也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思想基础。
再次,介绍了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国外经验。
我国在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时,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还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最后,论证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一章,从制度缺失和制度设计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我国关于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定只有《婚姻法》第46条,但又存在着诸多不足。
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前言目前我国尚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是否应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学界反对者认为:家庭领域中的私人生活不到解体时,应尽量避免法律的参与,损害赔偿制度婚内适用,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护,更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伤害,甚至有可能是对夫妻亲密关系的彻底破坏。
婚内损害赔偿的提起,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无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但是从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来看并非如此。
案例如下:武汉市51岁的张女士因怀疑丈夫婚外恋引发家庭纠纷。
丈夫杨某带人强行把她送进精神病医院,她被迫在医院里度过了紧张的3天。
出院后,张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丈夫杨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2001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的妻子张女士没有任何精神疾患,被告杨某强行将其送到精神病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女士的名誉权,并给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
法院判决张女士的丈夫杨某侵犯妻子名誉权成立,杨某应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本文将对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阐述。
目录摘要 (1)1.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其特征 (1)2. 各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2)2.1.国外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2)2.2.我国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2)3.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3)3.1.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财产基础 (3)3.2.我国《宪法》、《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原则是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 (4)4.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5)4.1.明确配偶权身份关系,确定配偶权及配偶权派生出身份关系的范围 (5)4.1.1.配偶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5)4.1.2.国外关于配偶权的相关规定 (6)4.1.3.在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配偶权及其所派生出来身份权的范围 (6)4.2.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6)4.2.1.侵权主体为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 (7)4.2.2.行为的违法性 (7)4.2.3.严重的损害事实 (7)4.2.4.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7)4.2.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7)4.3.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 (8)4.4.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 (8)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4)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摘要: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当事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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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效婚姻制 度是各 国婚姻 法 中处 理违法婚 姻必
情形 之一 的 , 姻无效 : 一 ) 婚 ( 重婚 的 ; 二 ) ( 有禁 止结
不可少 的有效 手段 , 无效 婚 姻制 度 的存 在 与适 用 对
婚 的亲属关系 的 ;三 ) 前 患有 医学上 认 为不 应 当 ( 婚
结婚 的疾病 , 后 尚未 治 愈 的 ; 四 ) 到 法定 婚 龄 婚 ( 未
婚 姻 的 宣告只是 通过 国 家公权 力的干预 维护 法定结婚要 件的执 行 , 而只有建 立无效婚姻 损 害赔偿 制度 , 才能
彻 底 解决 当事人 之 间的纠纷 , 并预 防 违 法行 为的 发 生。我 国建立 无效 婚 姻损 害赔偿 制 度 , 合 国 际立 法惯 符
例, 也符合侵 权 责任 的一般 原理 , 无效婚姻 中无过错 方应 有权 请 求过错 方对其精神 和物质 损 害予 以赔偿 。 关键词 : 无效婚 姻 ; 害赔偿 ; 损 构建 中图分 类号 : 9 3 9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 0 6 5 (0 0 0 0 0 0 D 2. A 1 8— 9 1 2 1 ) 6— 10— 4 0
于保证法定结婚要件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我 国现行 《 姻法》 设 了无效 婚姻 制 度 , 却 因为 制 婚 增 但
度 简 陋 , 在着列举 的无 效婚姻法 定事 由不全 面 、 存 申 请 宣告婚姻 无效 的主 体 范 围过 窄 、 产 处 理规 定过 财
的 。《 姻 法 》 十 二 条 、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婚 第 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 解 一 、
效 婚姻就 是对 已成 立 的婚 姻 的法律 评价 。有效 的婚 姻 受法律 保护 , 婚姻 行 为作 为一 种特 殊 的 民事行 但
一
姻的 当事 人一方 是无法 得到这 些救济 的 。但是 无效
婚 姻 的发 生 , 在许 多时候 一方 当事人是无 辜 的 , 比如 方 隐瞒婚 姻状况 又 与 他人 结 婚 , 第二 个 婚姻 因重 婚 被宣布无 效之后 , 过 错 的第 三 方 因被 欺诈 而导 无
无效婚 姻制度 的完善 。
一
、
我 国 无效婚 姻 制度 的现 状及 损 害赔 偿 制度
求补偿 、 求 帮 助 或提 出损 害赔 偿请 求 ?我 国 《 请 婚 姻法 》 并没有 明确 , 据《 姻法 》 根 婚 的相 关规 定 , 只有 在合法婚 姻关 系解除 时 , 在特定 情况 下 , 一方 可以 向
利益 。 ” 二 、 国建立 无效婚姻 损害赔 偿制 度的必 要性 我
法 惯例 , 也符合侵 权责任 的一般 原理 , 具有 可行性 。
建立 无 效婚 姻 损 害赔偿 制 度 , 不 是在 我 国进 并
行立 法尝试 , 其实 国外 的婚 姻 家庭 法 立法 中一般 都
有无 效婚姻 损害赔 偿 制 度 的规 定 , 门设 立 与无 效 专 婚姻 宣告制 度相 配套 的损 害赔 偿制 度 , 以期保 护 善
另一方要 求补偿 、 请求 帮助或 提出损 害赔偿 , 效婚 无
的缺 失
我当时 的社 会 制 度 所 确认 的一 男 一 女 互 为 配 偶 的结
合 。 男女 结合 需 要 社 会 的确认 , 有 效 婚姻 、 ” 而 无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 1 第 6期( 00年 总第 13期) 2
论我 国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林 雅
( 南财经 政法大学 , 河 河南 郑州 40 0 ) 50 2
摘 要 : 国无效婚 姻制度 中损 害赔偿制度 的缺 失 , 我 导致无 效婚姻 中受害人 的损 失无 法得 到救 济。无效
律后 果 ,婚姻 法》 十二条 和解释 ( ) 《 第 一 主要规 定 了 时 间效力 、 当事人 之 间 的财产 处 理 以及 父母 子 女关
系 问题 。而无 效婚姻 的 当事 人一方 能否 向另 一方要
法 获得有效救 济 。本 文 以论 述我 国建 立无效 婚姻损
害赔 偿制度 的可行 性 与必 要性 为核 心 , 以促 进 我 国
为, 婚姻有效 必须符 合一定 的形式 要件和实 质要件 ,
如 果 因欠缺 某些实 质 要件 而 不被 法 律所 认 可 、 不能 产 生合法婚 姻 的法 律 效力 , 成 为有 瑕 疵 的婚 姻状 就
致 的财产 损 失 和 精 神损 失 , 如何 弥补 ? “ 因可 归 于 过错 方 的责任而导 致 婚姻 被 宣 告无 效 , 当事人 之 问 因而不具有 夫妻 的权 利义务 关系 。无过错方 不仅会
《 婚姻 法》 十 条规 定 了无 效 婚 姻 的情 形 : 有下 列 第 “
收 稿 日期 :0 0—0 21 6—1 0
作者简介: 林雅( 9 9 15 一
10 0
)女 , , …东曹县人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 研究方 向为民商法学 。
顾无 过错方 。这一 规定 明显不 足 以保护 无过错 方 的
失 去婚姻地 位 , 且 会失 去 经济 权 利 。这是 极 不公 而 平 的。而且 于无效 婚姻 , 国法 律只是规 定在不 关 我 损 害另一方 当事人 合法 权 益 的基 础 上 , 以适 当照 可
态 , 类 型上一 般包括 无 效婚 和可撤 销婚 两种。 在 “ 无效 婚姻本 身 , 不是 婚姻 的一个 种类 , 是 用于 并 而 说 明欠 缺 婚姻 成 立 要 件 的一 种 法 律后 果 。 我 国 ”2
释( ) 应 规 定 了婚 姻 无 效 的 受 理 机 关 、 告 程 二 相 宣
于原则等 问题 , 而无 效 婚姻 中损 害赔 偿 制 度 的缺失
更 是一个制 度性漏 洞 , 致无 效 婚姻 中的受 害 人无 导
序、 请求权主体 、 请求婚姻无效权利 的行使期间, 婚 姻无 效 的法 律后果 等 问题 。对婚 姻被宣 布无效 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