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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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7.04•【文号】•【施行日期】199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和控制增值税税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1994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局在辽宁省鞍山市、江苏省镇江市、广东省珠海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根据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运用电子密码、税控黑匣子和IC卡技术,解决专用发票的防伪和增值税税源控制问题。

由于通过该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与一般电脑专用发票相比有所不同,为便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三市试点企业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利用该系统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打印60位电子密码,同时在右上角打印该份专用发票号码,与专用发票原有号码相同。

(二)试点企业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改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即在专用发票右上角打“销项负数”字样,在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金额、税额前打印“”号,在价税合计(大写)前打印“(负)”字样。

(三)试点企业1995年版电脑专用发票格式的变化:1.电脑专用发票的票头底线缩短;2.原左上角的地区编码向下移至开票日期的上方。

(四)1994年版电脑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仍可继续使用。

二、电脑专用发票的各栏内容及原有的防伪标志不变。

三、试点企业开出电脑专用发票的防伪密码,仅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识伪用;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7号)对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识别认证。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含十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二、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不含十万元),仍需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实地查验。

三、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按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表》(见附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和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四、一般纳税人发生跨县(区)迁移的,迁移后其最高开票限额按迁移前审批的限额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供票量的动态管理,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最高开票限额或发票供应量超过经营规模所需或有其他涉税问题的一般纳税人,应重新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及减少其领票数量。

六、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票)的管理,堵塞代开专用发票存在的漏洞,经研究决定,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开票管理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现将为代开票税务机关配备专用设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专用设备配备(一)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1376个代开票窗口(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代开票专用设备。

并按下列价格购买:1.附表所列数量按每套886元;2.超过附表所列数量的,按原价即每套1581元购买。

(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文到之日起3日内,将专用设备发往各省局服务单位,各省局服务单位于本月20日前做好税务机关代开窗口专用设备的调试安装工作,同时负责代开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单位信息中心应按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数量清单组织金税卡采购、验收、发放、安装、发行和设备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要准备好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督促服务单位抓紧落实安装和培训工作。

(四)对硬件环境的要求:计算机:CPUPII/266以上;内存64MB以上;硬盘空间2G以上;PCI插槽一个;WINDOWS98II以上版本中文操作系统。

打印机:可以打印多联发票的针式打印机。

二、关于代开票系统软件配备代开票系统软件包括:代开票系统软件、金税卡驱动程序和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等三个软件,上述软件及相关安装和操作说明文档于10月12日前统一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增值税征管栏目中的软件下载中(HTTP://130.9.1.24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发﹝2000﹞375号【发文日期】2000-12-29【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现将《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该《办法》,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办法》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税务部门管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特别是发行、发售子系统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保管防伪税控机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整改。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领导,理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各环节的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三、考虑到我省防伪税控系统即将覆盖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明年1月1日在我省正式启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粤国税发[2000]234号)第二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中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暂认定期内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按每次开票金额依4%计算预缴增值税,待其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进行清缴的办法子以废止,省局不再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四、各地在执行《办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1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1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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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
缴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1998﹞170号
【发文日期】1998-06-30
【实施时间】1998-06-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原粤国税
发[1997]079号《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折价收购暂行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折价收购申请表(略)
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以下简称税控机)售后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税控机推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由国税管理部门注销税务登记,其购买的税控机应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合并、歇业或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购买的税控机是否办理缴销手续,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国税部门加具意见,市、县国税部门审核
后,由省国税局税控机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三条 纳税人缴销的税控机,购机时间在四年内的由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税公司)负责按时间长短实行折价收购;超过四年的,不再实行折价收购。

具体折价收购标准如下表(单位:元)
机型 半年内折价 一年内折价 二年内折价 三年内折价 四年内折价
 一 7714.75 5786.06 2893.03 1446.52 723.26
二 8554.22 6415.66 3207.83 1603.92 801.96
上表所列价格为含税价;所指购机时间依据购机发票的填开日期和到粤税公司办理缴销手续的日期确定。

折价收购的税控机包括主机、显示器、IC卡、黑匣子、电源线等全部配件,缺少的配件要按原价从折价款中扣除。

第四条 纳税人申报税控机缴销时,应填报《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申请表》(以下简称《缴销申请表》)。

属于折价收购范围的,纳税人直接或委托主管国税部门携带税控机、原购机发票复印件、《缴销申请表》和《企业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到粤税公司办理税控机缴销及折价收购手续。

不属折价收购范围的,根据保密的需要,由主管国税部门将折下的航天卡(含IC卡)送回省国税局粤税科技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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