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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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机制工作总结[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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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机制工作总结[推荐]第一篇: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机制工作总结[推荐] 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总结小陈乡司法所2010年12月小陈乡司法所“三调联动”衔接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小陈乡司法所在乡党委政府和司法局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特别是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筹划下,与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办、国土资源所、民政所等单位组成了小陈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多位一体”联系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落实“三调联动”机制建立了制度平台,是对“三调联动”工作的具体运用,也是一次创新发展。

联席会议以汇总分析各成员单位掌握的各类矛盾纠纷线索和案件线索、就矛盾纠纷提出解决意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就矛盾纠纷总体态势作出分析、预判、在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问题高发期决定是否向群众发出预警信息等为职责。

本着“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突出问题联治、重点工作联动、基层平安联创”的要求,小陈乡司法所积极发挥在“多位一体”联席会议中的职能作用,尽职尽责,使小陈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一是高度重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多位一体“联席会议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六位一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在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由综治工作中心、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所、信访办等六个成员单位组成的摸排、梳理、协调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机制。

办公地点设在乡司法所。

司法所同时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的处理和协调,包括会议文件议程的制订、文件的起草等各项工作。

二是把“三调联动”机制运用到人民调解的具体工作中,起到了积极效果。

目前,在国土资源所、信访办、民政所等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司法所调解各类纠纷20余起,其中土地纠纷3起,分别为前张村村委会承包纠纷、后马村宅基地边界纠纷和靳老村郭某宅基地申领纠纷。

尤其是靳老村郭某的问题历史渊源较长,时间跨度达20余年,此前几经处理都未得到妥善解决,引入“多位一体”联系机制以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国土资源所、信访办等相关单位前后十余次实地调查调解,最终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立法调研报告范文(5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立法调研报告范文(5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立法调研报告范文(5篇)篇1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立法调研报告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龙山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

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

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街道三级调解。

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120xx年,____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通过5年多的努力,现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运作模式,促进了地区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

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

现将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总结提炼,以期待对工作开展有所裨益。

一、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1.结合实际,理清思路。

____区地处南京市城东,区内涉及宁镇公路、宁沪高速、宁杭高速、宁洛高速、长江二桥、绕城公路等多个交通要道,路况极其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枢纽带,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

20xx年,____全区实发事故高达一万两千余起,直接导致严重人身伤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调解的案件达到四千多起。

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

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研究磋商,多次召开了工作协调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反复推敲相关工作制度,集中优势资源,建立长效机制,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2.健全网络,规范操作。

健全组织网络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区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

设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副局长担任。

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副队长担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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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调查与思考
调解和仲裁可以结合使用,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选择适用调解 方式解决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的协同
人民调解是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 配合,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借鉴国际经验
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调解 理念和方法,推动我国调解工
作与国际接轨。
04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未来展望
调解工作的发展趋势
调解工作将更加注重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未来调解工作将更加注重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加强调解宣传、提高调解意识,减少 矛盾纠纷的发生。
调解工作将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工作将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调解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 解技能,以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调解机制不健全
部分地区调解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规范 性,调解流程和标准不统一,导致调 解效果不佳。
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调解人员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有待提 高,部分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 调解技巧。
调解资源不足
调解工作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等资源 投入不足,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正常开 展。
社会认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低
部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度不高, 对调解的信任度和接受度有待提高。
详细描述
家庭矛盾可能因为财产分割、赡养义务、婚姻关系等产生。在调解过程中,需 要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和利益平衡,采取温和、耐心的沟通方式,促 进家庭和睦。
案例二: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总结词
邻里纠纷是社区生活中常见的矛盾, 涉及到相邻权、噪音、卫生等方面的 问题。
详细描述
邻里纠纷通常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小摩 擦而引发,需要调解者及时介入,了 解双方诉求,通过沟通协商找到双方 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篇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综治中心的基础上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年内建立调解工作室,同时达到“四降一升”的目标,即基层公安民警调解负担明显下降;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复发率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成立关兴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负责具体办公。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设置(一)调解工作室的设置。

调解工作室设在**派出所。

名称为“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下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室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庭要求配臵,统一制作纠纷调解规范、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四、职责范围(一)工作职责。

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1.

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1.

各支部: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全乡社会政治稳定,扎实推进“平安东岱、和谐东岱”建设。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发〔2009〕16 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西委发〔2009〕44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在全乡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义当前,我乡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凸显高发,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大量出现,特别是由新农村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和涉法涉诉上访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合理进行配置,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从而使当事人有更充分的选择权,获得更便利、经济、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是应对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等问题的创新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二、“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东岱”为目标,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坚持调解优先,积极构建由党支部领导,有关部门相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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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镇党委政府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方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成因也日趋复杂,呈现出主体多样化、涉及范围复杂化等新特点,单一的调解方式已远远适应不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所以,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三调联动”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从调解的性质来分,主要有人民调解、司法解调和行政调解,三者各有优势又互相补充,很好地贯彻落实了调解优先这一重要原则。

人民调解具有基层性、民主性、自治性、灵活性等优势,但也存在法律效力不高、调解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司法调解有着程序规范、调解法律效力高、当事人认同度较高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以压促调”、“以判促调”等不足,缺乏人民调解所具有的简捷、及时和情、理、法有机融合的特点。

行政调解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的案件,简单说就是对和错的案件,但在调处成因复杂,时间久远的案件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一些案件被有意无意地推到了法院,并且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所以,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
调解机制已是势在必行,“三调联动”也是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二、“三调联动”的重要意义
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将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

“三调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

“三调联动”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三调联动”的对策和措施
(一)基本原则和制度
“三调联动”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统一原则;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坚持公正效率的原则。

“三调联动”工作的制度:建立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排调制度、联合调解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工作交流制度、调解员业务培训等制度。

(二)“三调联动”的对接
1、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

一是诉前告知调解。

法院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
诉讼风险,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人民调解工作室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审查立案。

二是诉中委托调解。

对于民商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对部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凭调解协议书可以到法院申请撤诉;当事人也可以不撤诉,由法院予以审查确认。

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当事人有调解或和解意愿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确认此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分别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准予撤诉的决定。

2、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对接。

一是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对于经审查属于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但受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乃至刑事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
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留档。

二是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在社会治安矛盾纠纷较多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负责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属于轻微治安案件或民间纠纷的,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完全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轻微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免除治安处罚。

3、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

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解决纠纷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主动性的特有优势,将国家政策、行政手段和人民调解以情、以情服人的优越性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机关快速、妥善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根据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统一受理涉及各部门的纠纷。

(三)“三调联动”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1、建立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

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人为成员,“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办公室负责“三调联动”工作的协调、督导、督办、考评。

根据工作需要在基层建立多个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员由人民调解员、司法人员、行政人员组成。

2、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考核。

由政法委牵头,司法局、法院、公安局、各乡镇(街道)“三调联动”小组负责人每月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部署调解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协调部署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的衔接,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促进相互间的协作。

领导小组年终对“三调联动”情况进行考核。

各单位要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在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职能发挥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对由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控制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恶性群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强化调解工作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为“三调联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要切实解决好各级调解组织、队伍、设施和待遇所需的编制人员和办公经费,要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员年度业务培训的经费。

“三调联动”对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三调联动”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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