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

合集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财会[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4]2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1月1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3年12月24日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 小微企业免征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 小微企业免征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小微企业免征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一、如何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的销售额?答: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工程销售额)包括自开票销售额、代开票销售额。

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1个月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效劳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1个季度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效劳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万元。

二、为什么要暂免征收局部小微企业增值税?答: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开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公平税负原那么,从2022年8 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享受与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类同的税收政策,为我国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三、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答:局部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为8月1日之后取得的销售额。

四、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申请?答:本次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享受免税优惠。

五、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工程如何享受政策?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工程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工程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工程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假设未能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工程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工程的营业额,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1〕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7号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21]104号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2号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缴税营业额起征点及税收等级划分

公司缴税营业额起征点及税收等级划分

大中型企业,只要有应税收入,就要申报纳税。

没有起征点限制。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前的政策是月营业(销售)额不足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税。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公司每月营业额达到多少才缴税?只要你们有收入就交税,并且根据你们公司的性质来看你们交纳的税种,如果只是单纯的服务业就只交营业税,混合销售的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每个季度和年底还要交纳所得税(如果你们的利润为正的话就交,为负的就不交)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免征增值税,超过优惠额度后按照实际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2.怎样划分纳税人级别?一般纳税人资格、级别填写需要询问税务局相关部门。

一般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暂定是C级。

一般纳税人评级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分A、B、C、D四个等级。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②除上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更多详情请拨打咨询热线或登录杭州博纳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官网咨询。

关于《国税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税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21年03月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公告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遵循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的总体原则,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利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利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利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思路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上述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我国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为小微企业带来了明显的减税效果,同时也提高了其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针对这一会计处理规定,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规以及会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按规定进行记账和报税。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小微企业对所销售的货物或者劳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不需要将销售额包括在应收账款中,也不需要计提应交增值税。

而进项税额,则不允许抵扣。

对于免征营业税来说,目前我国已废止营业税,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

因此,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下,也相应免征营业税。

其次,小微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按照税务要求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表编制。

小微企业应当保持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同时,小微企业还需要按照原则性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在税务处理方面,小微企业需要每月或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于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和提交时间,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此外,小微企业还需将相关会计报表或财务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审计。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但仍需按照其他税种的规定进行纳税。

例如,小微企业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小微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计提相关税费,并按时缴纳。

此外,在会计处理中,小微企业还需了解税法和财务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

税法的调整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可能对小微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影响。

因此,小微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为小微企业减轻了负担,提高了竞争力。

在会计处理方面,小微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同时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增值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增值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增值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即为小微企业。

具体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委、某某某《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二、增值税优惠某某某策:根据《某某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某某某策的通知》(财税〔2023〕71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三、所得税优惠某某某策: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规定不一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某某某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减低税率某某某策),以及财税〔2023〕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某某某策(减半征税某某某策)根据2023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我手上两家都是一般纳税人,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0-21 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