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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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出境管理制度

人员出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人员出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组织和个人因公务、商务、学习、旅游、探亲、宗教等合法原因需要出境的情况。

第三条人员出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便利出境,保障安全;(四)维护国家形象,促进国际友好交往。

第二章出境审批第四条人员出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因公务出境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二)因商务出境的人员,由企业或个人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三)因学习、探亲、旅游等个人原因出境的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五条下列人员出境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因公务出境的人员,需提交工作证明、出国任务批准文件等。

(二)因商务出境的人员,需提交营业执照、合同、邀请函等。

(三)因学习出境的人员,需提交录取通知书、学习计划等。

(四)因探亲出境的人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邀请函等。

(五)因旅游出境的人员,需提交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第六条出境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个人信息保护第七条人员出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个人信息出境前,需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出境管理监督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人员出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境审批、证件办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环节依法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人员出境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1. 出国人员的定义出国人员包括从事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工作或其他出国事务的个人或组织成员。

2. 出国前准备2.1 申请手续:出国人员应提前向有关机构或单位提交出国申请,填写出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2 审批程序:出国申请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出国许可证。

2.3 健康检查:出国人员应接受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出国。

3. 出国前培训出国人员需要参加相关培训,以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并接受安全防范、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

4. 出国期间管理4.1 护照和签证:出国人员应保护好护照和签证,如有遗失或过期,应及时向使领馆办理相关手续。

4.2 安全注意事项:出国人员应遵守目的国法律法规,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并遵守目的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规范。

4.3 突发事件应对:出国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警并向使领馆或相关机构寻求帮助。

4.4 学习和工作合规:出国人员在目的国从事学习或工作时,应遵守目的国的院校规章制度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5. 出国人员的权益保障5.1 使领馆保护:出国人员享有使领馆的保护,如遇到困难或问题,可向使领馆寻求帮助和支持。

5.2 人身安全:出国人员在目的国享有人身安全保障的权利,如遭遇人身危险,可寻求相关机构的保护。

5.3 合法权益:出国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如有遭受不公正对待或侵害权益的情况,可依法维权。

6. 出国人员返国管理6.1 返国手续:出国人员在结束出国任务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返国手续。

6.2 返国后安排:返国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接受健康检查,并按照安排参加返国后的培训或复职安排。

7.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出国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限制出国等。

8.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出国人员,如有需要进行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出国人员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统一管理和保障出国人员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的内容和应遵守的要求。

一、出国人员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出国目的和用途,我国将出国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企事业单位派遣人员2. 私人出国人员3. 学生及留学人员4. 旅游团出国人员5. 公务出国人员6. 外向投资人员不同类别的出国人员受到的管理规定和限制也有所不同。

二、出国人员申请及审批程序出国人员在申请出国之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出境目的、行程计划、关系证明等材料。

2. 相关部门审核:根据不同的出国目的,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

3. 审批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将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后续程序。

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材料,并配合部门的审核工作。

三、出国人员的权益保障为保障出国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措施:1. 人身安全保障:出国人员在境外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人身安全保障,如受到伤害或侵害可以寻求当地法律保护。

2. 经济权益保障:出国人员在境外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经济权益保障,如工资、福利待遇等。

3. 法律援助:出国人员在境外遇到法律纠纷或犯罪问题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出国人员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及时向相关机构反映和求助。

四、出国人员行为规范出国人员在境外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遵守当地法律:出国人员应当遵守前往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 尊重当地习俗:出国人员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干涉当地内政。

3. 文明出行:出国人员应当文明出行,不损害我国形象。

4. 安全预防:出国人员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五、出国人员管理责任出国人员管理责任主要由以下机构和部门负责:1. 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登记和监督出国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出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出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国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个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出国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出国审批第四条出国工作人员出国(境)前,需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出国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国申请表;(二)出国事由说明;(三)出国路线及行程安排;(四)经费预算;(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出国审批流程:(一)部门负责人审核;(二)单位领导审批;(三)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国准备第七条出国工作人员需提前了解目的国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安全状况等信息,做好充分准备。

第八条出国工作人员需参加单位组织的出国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目的国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安全防范知识;(三)礼仪常识;(四)紧急情况处理;(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出国工作人员需办理以下手续:(一)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境手续;(二)购买境外旅行保险;(三)办理国际漫游业务;(四)准备必要的生活用品;(五)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章出国期间管理第十条出国工作人员在境外期间,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目的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二)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三)遵守单位纪律,不得擅自离团、离队;(四)注意人身安全,遵守安全防范措施;(五)关心同事,互相帮助;(六)积极宣传我国政策,展示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出国工作人员需定期向单位汇报工作进展、生活情况及安全状况。

第五章出国归来第十二条出国工作人员回国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国(境)总结报告;(二)出国(境)经费结算单;(三)其他相关材料。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出国留学、移民和海外工作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出国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签证申请、出境手续、海外安全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对出国人员的管理提供全面的指导和保障。

一、签证申请1. 签证分类和要求《出国人员管理规定》明确了不同类型签证的分类和要求。

根据出国目的和居留时间等因素,签证被分为工作签证、学生签证、访问签证等。

同时,提供了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流程等具体要求,确保签证申请的透明度和客观性。

2. 材料审核和签证颁发签证机关在审核申请材料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点的案件,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核实。

在签证颁发环节,签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够依法取得签证。

二、出境手续1. 前往有签证协议国家的出境手续《出国人员管理规定》规定了前往有签证协议国家的出境手续。

出境人员应当提前进行护照办理、签证申请等必要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办理出境手续。

同时,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出境的人员,应给予相应协助和特殊待遇。

2. 前往无签证协议国家的出境手续对于前往无签证协议国家的出境手续,出境人员应提供有效的旅行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办理出境手续。

同时,不论有无签证协议,出境人员都应遵守目的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境行为合法合规。

三、海外安全1. 领事保护责任我国驻外使领馆将始终秉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为在海外的出国人员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和协助。

在遇到紧急事件、遭遇危险或有其他需要时,出国人员可以向驻外使领馆寻求帮助。

驻外使领馆将优先提供安全警示和紧急救援等服务,保障出国人员的安全和权益。

2. 海外安全教育和预警出国前,出国人员可以参加海外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目的国家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安全情况。

同时,签证机关和驻外使领馆会定期发布海外安全预警信息,提醒出国人员注意安全风险,做好防范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事业单位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出国(境)活动的效益,保障出国(境)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包括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等。

第二章出国(境)申请与审批第三条出国(境)申请(一)出国(境)人员需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行程安排、经费预算等。

(二)所在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单位审批。

第四条出国(境)审批(一)单位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出国(境)必要性等。

(二)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出国(境)申请。

第三章出国(境)前的准备第五条出国(境)人员需在出国(境)前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出国(境)培训,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

(三)制定详细的行程安排,包括交通、住宿、行程、经费等。

(四)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四章出国(境)期间的管理第六条出国(境)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出国(境)行程安排行事,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二)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三)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国家形象、单位利益和损害个人形象的活动。

(四)保持与单位的联系,定期汇报出国(境)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七条出国(境)人员应随身携带以下文件:(一)护照、签证等有效证件。

(二)出国(境)任务书。

(三)经费预算和报销凭证。

第五章出国(境)后的工作第八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提交出国(境)总结报告,包括出国(境)目的、行程、收获、存在问题等。

(二)报销出国(境)期间产生的费用。

(三)将出国(境)期间获得的重要资料、成果等及时归档。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单位设立出国(境)管理小组,负责出国(境)工作的监督管理。

人员出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人员出国管理,规范出国(境)行为,提高出国(境)工作效率,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人员。

第三条出国(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安全、高效、节约原则;3. 依法行政、权责明确原则。

第二章出国(境)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主要包括以下范围:1. 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学术交流等活动;2. 考察学习、培训、进修;3. 进行合作研究、项目洽谈;4. 参加国际展览、招商等活动;5. 进行公务访问、外事接待;6. 其他因公出国(境)事项。

第五条本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主要包括以下范围:1. 休假、旅游;2.探亲、访友;3. 从事学术研究、文化交流;4. 其他因私出国(境)事项。

第三章出国(境)管理程序第六条出国(境)人员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国(境)申请表》。

第七条申请出国(境)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1. 《出国(境)申请表》;2.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 因公出国(境)的,需提交出国任务批件、邀请函等相关材料;4. 因私出国(境)的,需提交出国理由、行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所在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上级领导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出国(境)的人员,需按照规定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十条出国(境)人员需在出国(境)前向所在部门报告行程,并确保行踪可追溯。

第四章出国(境)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出国(境)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国(境)经费包括以下内容:1. 护照、签证费用;2. 国际旅费;3. 食宿费;4. 行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出国(境)经费的报销,需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出国(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出国(境)资格等处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出国人员的管理,保障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国家利益和单位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因公、因私出国的人员。

二、出国审批管理(一)因公出国1、因公出国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符合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和国家的有关政策。

2、申请因公出国的人员应提前填写《因公出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国任务批件、邀请函、行程安排等。

3、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申请人员的出国任务和相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4、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对出国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单位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私出国1、因私出国人员应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国的原因、目的地、行程安排和预计回国时间。

2、申请因私出国的人员应填写《因私出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护照、签证申请材料等。

3、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员工因私出国的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4、单位领导根据工作安排和人员情况,对因私出国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员工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出国前的准备工作(一)行前教育1、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接受行前教育,包括国家安全、外事纪律、文明礼仪、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

2、行前教育由单位外事部门组织实施,可以采取集中授课、发放资料、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

3、出国人员应认真参加行前教育,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

(二)证件办理1、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和签证由单位外事部门统一办理。

因私出国人员应自行办理护照和签证,并按照目的地国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出国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护照和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单位外事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

(三)行程安排1、出国人员应根据出国任务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行程。

行程安排应包括出发时间、交通工具、住宿地点、访问单位和活动内容等。

国企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规范出国(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国家利益和企业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因公出国(境)的所有人员,包括员工、管理人员及专家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法性;(二)效率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出国(境)工作效率;(三)节约原则:合理控制出国(境)经费,降低成本;(四)责任原则:明确出国(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因公出国(境)活动:(一)参加国际会议、研讨会、培训等活动;(二)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三)进行技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四)执行国家任务、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权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二)对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法性;(三)负责组织出国(境)人员的行前培训和归国后的总结汇报。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制定出国(境)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出国(境)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审核出国(境)人员的申请,并报请单位领导审批;(四)负责组织出国(境)人员的行前培训和归国后的总结汇报;(五)负责出国(境)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监督。

第七条财务部职责:(一)负责出国(境)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监督;(二)负责审核出国(境)人员的费用报销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四章出国(境)审批程序第八条出国(境)审批程序如下:(一)各部门提出出国(境)申请,填写《出国(境)申请表》;(二)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请单位领导审批;(三)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四)申请人员按规定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出国(境)费用管理第九条出国(境)费用管理如下:(一)出国(境)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二)出国(境)人员需提前制定详细的预算,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三)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提交费用报销申请,并附相关票据。

公司出国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国人员管理,提高出国工作效率,确保出国活动安全、合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包括短期出访、长期驻外、交流学习等。

第三条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出国期间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公司利益。

第二章出国审批第四条出国人员出国前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出国申请,内容包括出国目的、时间、地点、行程、费用预算等。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对出国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一)出国目的是否合理、合规;(二)出国时间是否与工作安排相符;(三)出国费用预算是否合理;(四)出国人员是否符合出国条件。

第六条经审核同意的出国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出国申请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将办理出国手续,包括护照、签证、机票等。

第三章出国前准备第八条出国人员应提前了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安全状况等,做好充分准备。

第九条出国人员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出国培训,内容包括:(一)出国政策法规;(二)安全防范知识;(三)应急处理能力;(四)外语沟通能力。

第十条出国人员应办理以下手续:(一)购买保险,确保人身安全;(二)办理护照、签证、机票等;(三)准备必备的证件、资料;(四)了解目的国的通讯、交通、住宿等信息。

第四章出国期间管理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应按照出国行程安排,严格遵守时间节点,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出国人员应自觉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和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遇到紧急情况及时联系公司或当地警方。

第十四条出国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和行程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章出国结束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出国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出国任务完成情况;(二)工作心得体会;(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四)费用报销申请。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对出国人员提交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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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修订日期: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促进医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派出国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博采众长,为我所用,提高我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培养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

根据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山东大学出国人员管
理细则》(山大字〔2003〕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
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出国留学工作的改革措施,结合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方式,医院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1.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
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山东省自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2.个人经科室同意和支持,根据交流协议或通过对外联系取得各种奖学金、贷
学金、资助等并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含合作研究),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二、选派
(一)选派原则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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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按期回国、违约赔偿的选
派原则。

2.派出工作应以促进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为前提,结合医院人才培养
计划,使之成为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的重要手段。

3.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拔。

(二)选派途径
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留学、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等渠道,与我院人才培养有关的出国事宜,均需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出国探亲等也须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选派计划
1.为保证我院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派遣,医院每年制定出国留学人员计划。

2.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年度派出建议计划,人事部在各科室报送的出
国留学计划的基础上,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拟订下年度派出计划,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选派方法
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实行公布留学项目、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医院推荐、学校人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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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018: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修订日期:
事处组织审核批准后申报的程序;
2.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项目自愿申报,申请人员需获得所在科室及医院同意,学校审核后才能申报。

对于列入医院年度派出计划人员,医院优先推荐;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申报,实行医院公布项目,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同意,
由人事部组织相关专家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由单位公派出国、对方不提供资助的,根据项目情况发放补贴。

(五)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工作勤奋,身体健康。

2.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外语达到出国留学要求。

4.出国留学人员应满足服务期限或协议要求。

一般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满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2年。

在职培养硕士、
博士研究生服务期同上。

5.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近年承担工作量原则上应达到本专业同级人员均值以上,并做好工作的交接。

6.在外经费情况有保障。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对方年资助额一般不得低于8000美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对方年资助额一般不得低于10000美元,方可派出,出国(境)一切费用自理。

(六)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一般不派攻读学位人员。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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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纳入医院出国留学计划者,应积极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PETS5)、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及学校和单位组织的外语培训。

考试成绩
存人事部备案,以便医院做好推荐工作。

三、离院与返回医院
(一)医院统一制定出国人员离院手续单。

各类出国人员,凡是离院出国(境)在三个月以上者,出国(境)前必须办理离院手续,以便医院对派出人员加强管理,掌握医师、科研人员的出国情况。

离院手续单到人事部领取。

不办理离院手续人员自离院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出国(境)人员返回医院后均需及时到人事部报到并办理返院手续。

不办理返院手续者按逾期不归处理。

通过学校渠道派出的人员还需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境外管理
(一)在外期限
1.根据出国任务及国内工作的需要确定派出时间,最长批准出国期限为二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除外)。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前应做好进修计划和时间安排,必须按期回院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延期。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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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018: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月生效日期:2010年109日修订日期:
(二)延期
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医院和学校不受理此类申请。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延期回国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医院
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项目计划和资助证明,经医院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派出前批准的出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保留编制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延期期满后,如研究工作或合作项目仍未完成,经医院同意,可继续保留编制,但须向医院交纳一定的编制占用费。

申请保留编制人员须在延期到期之前三个月向医院提出申请。

申请保留编制的人员经医院批准后,应在医院批准的延期到期之前交纳相应的编制占用费,医院在收到上述费用后可为其保留编制。

公派出国(境)人员保留编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编制占用费
按50美元/月收取。

(四)逾期处理
未经医院同意延期或保留编制,公派出国(境)人员逾期三个月不返院工作的,
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医院批准延期的,自延期到期之日起超过二个月不返院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公派人员改变身份(办理豁免)
在外公派人员如申请由公派转自费身份(办理豁免手续),必须首先辞职并办理离院手续,与医院结清所有经济、物资关系(包括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经费、住房教育资料.
.
以及协议书中规定的违约金等),经医院同意后,办理手续。

在美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豁免手续须交医院手续费200美元(或折合人民币)。

(六)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我院公派人员回国后,要求重新回院工作的,须向医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在外期间的经历及学术成就,医院可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情况择优聘用或不予聘用,被聘用者另行办理入院手续。

五、派出人员的经费管理
(一)出国(境)人员有关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检疫等费用由本人支付。

(二)医院公派出国(境)学习、进修、访问人员,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停发,按期返回医院后,医院将全额补发。

如遇正常增加薪级,其考核年限按在院人员对待;经医院同意延期一次,按期回院工作的,补发公派出国期限期间的工资,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未经医院同意延期,回院工作的,其公派出国期限期间和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

其如遇正常增加薪级,延期期间不能计算正常增加薪级的考核年限。

(三)留学人员逾期未归,所缴纳的出国保证金纳入医院出国留学基金。

医院出国留学基金在条件成熟后将为部分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回国科研启动资金及相关资助,通过学校渠道办理出国手续教育资料.
.
RS—018: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92010生效日期:年10月日修
订日期:
已向学校缴纳相关保证金的不再向医院缴纳。

六、协议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回国后必须在医院工作满协议规定之服务期。

如违约,按每年须缴纳违约金两万元人民币计。

(二)凡出国留学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出国前都必须与医院签订协议
书。

(三)单位公派和部分国家公派(不含国家留学基金项目人员)出国留学三个月以上人员,须向医院交存保证金。

出访期限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下交保证金二万元人民币;六个月以上交四万元人民币。

(四)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到院报到后,经医院确认,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在报到三个月且签证有效期满后退还给留学人员本人。

(五)如留学人员违反协议规定,不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其出国保证金将归入医院出国留学基金。

医院将保留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因公赴港澳台人员;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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