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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白磷杀人案例-精选word文档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白磷杀人案例篇一:当今世界最奇怪的杀人手段当今世界最奇怪的杀人手段1、一位母亲,因为他的丈夫不再爱她了,有了婚外情,这位母亲迁怒于他们的独子,因她是学化学的,一个夜晚,这位母亲在她的小儿的被子下撒满了白磷,不久她儿子自燃至死,最后这位母亲也自杀。
这次谋杀让人难忘,但是是因人性的残忍与一位女人的失望之极2、一女子有野男人,跟野男人一块把自己老公在家的卫生间里劈成几百块,用塑料袋扎了许多袋冻冰柜里,每天拎一点出去扔。
对外说自己老公失踪了。
女人把自己小小的女儿弄死的方法是用一根皮管子插入她胃部,然后灌开水......3、杂志上看到圣母案,好象是德国的。
这个凶手是个娴静的美丽妇人,所以也称圣母案。
据说她总是不停地勾搭过路的游客,不停的怀孕,但是从来没有人长久地看过她的孩子,有人怀疑她以出卖亲生子为生。
但是后来发现了从她倒掉的汤里骨头渣??????4、曾经有两个非常要好的家庭,一家有一个6,7岁左右的小孩,另一家刚刚添了个儿子.有一天,两家人在一起聚会的时候,6岁的小孩提议想抱抱刚出生的弟弟,于是大人就让他抱了,可是毕竟自己也是小孩子,一不小心把婴儿掉在地上竟然就这么摔死了.在举行追悼会的那天,失去孩子的那家父亲叫六岁的小孩跪在自己儿子的尸体前向他赔罪,然后乘大家不注意,他竟然用脚踩住那孩子的一只脚,手抓住另一只脚,把他活生生地撕裂了,当时血和肚肠流了一地,惨不忍睹啊5、四川广元出过大案,轰动四周,就是一家开饭馆的,和殡仪馆的人有联系,专门割死者的肉来卖。
真成人肉*烧包了。
据说他家的肉包子还真好吃。
后来是怎么给发现的呢?就是有一个人的家属在火化前要求看看遗体,那个管理员死活不让,就让人家动了疑心,掀开布和衣服一看,大腿肉和胸脯肉都没了。
6、一具残尸只有上半身,而且无头、无上肢,内脏少心和肝。
阅卷审查方法(DOC)

阅卷审查方法(DOC)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
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
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完善证据、补足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阅卷审查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交叉进行。
比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通过实体性审查得以实现。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阅卷,都应当针对具体案件,重点审查几个问题:(1)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2)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是否遗漏同案犯?(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阅卷的方法因案而异,一般按照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依次进行,先通阅全卷,再重点审核。
无论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审查重点,选择阅卷的切入点,然后审阅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卷当中发现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问题等,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刑事案件阅卷方法.doc

刑事案件阅卷方法(总论)主讲:易胜华刚才认真看了大家的讨论,感觉压力挺大,大家对于阅卷各有心得,而且已经有了自己的一整套经验,关于阅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也一再强调,阅卷就是整个刑事辩护的核心,重中之重,无论对于控方还是辩方,阅卷都是整个刑事案件的基础,如何阅好刑事案件的卷,确实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问题,其实无论对于新人还是老人,刑事案件的阅卷都是非常头疼的问题,对于新人阅卷的难处,是因为经验欠缺,对于老律师而言,是因为没有时间去阅卷,当业务做到一定的程度,案子越来越多,应酬越来越多,而办理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卷宗越来越厚,所以我敢肯定的说,大部分成名的律师,他们的卷其实还是新人在阅,交给助手阅卷,一个律师新人,如果能有较强的阅卷能力,就能够受到很多资深律师的欢迎,而且有机会参与重大案件的办理,资深律师安排新人阅卷,也是情非得已,因为有些案子的材料太多,一个人的精力根本没法忙得过来,例如,一个涉黑案,几百册上千册卷,一个人花一年的时间都未必能认真看一遍,更何况办案单位给律师的时间可能只有一个月,甚至更短,我记得我曾经办理一件受贿案,12月30日才在外地复印完近百册卷,法官31日通知我,1月4日开庭,简直是耍流氓,我在电话里对法官破口大骂,我一口气骂完后挂了电话,法官马上打电话过来,说,刚才信号不好,电话断了,我说,不是信号不好,是我挂断的,法官半天没说出话来,没想到我会这样回答,法官说,那你阅卷要多长时间,我说,至少也要半个月,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半个月后开庭,就算是半个月的时间,要看完近百册案卷,也是很困难的,我们也是几个律师分工协作,把卷看完,所以说,阅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尤其对于新人来说,能阅卷,阅好卷,可以快速取得资深律师的信任,尽快加入核心团队,办理大要案。
获得个人业务和技能的快速提高和成长,不至于老是在低端业务上重复,例如伤害类、小型的侵财类。
我们切入正题,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一)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一)1、先搞清楚你所要面对的是什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首要搞清楚案件卷宗的性质。
一起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整个过程是一个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但是刑事案件卷宗却是依照办案人员的主观意愿所“制造出来的”。
我们说“刑事案卷是制造出来的”,并非指责办案单位不负责任歪曲事实,而是说办案人员不可避免的依照自己的主观逻辑而组织、排列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
特别在目前刑事审判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嫌疑人、证人的书面笔录定罪的前提下。
询问/讯问人在发问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带着挖掘犯罪、认定罪行的主观目的去工作的。
所以说一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它的整个卷宗材料就是围绕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制作的。
明白了卷宗背后所潜藏的如此强烈的主观意愿,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就不会再轻易的根据卷宗而下结论。
律师阅卷的目的不仅为了与嫌疑人进行事实核对,还要积极去寻找出嫌疑人自己并不知晓的对其有利的隐藏线索。
2、不要被海量卷宗所吓倒从理论上来讲刑事案件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极为严谨,你很少看到一起刑事案件的卷宗只有薄薄的一本或者两本。
当然也有例外,山东济宁一起嫌疑人并没有认罪的强奸案的卷宗,包括程序材料在内竟然仅仅80几页,像这样严重不负责任草率结案的情形几年来已经很少出现。
我所受理的大多数刑事案卷卷宗放在桌上都有一尺来高,曾经在湖南娄底受理的刘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卷宗材料多达200多卷,仅一审判决书就有500多页。
但是无论卷宗有多厚都不必被它吓到。
我们前面说过,这些卷宗都是“人”制作的。
这些人制作的卷宗是依照特定罪名、遵循某种脉络、按照某种逻辑而叠加出来的。
查看卷宗总比制作卷宗要容易,对不?3、“起诉意见”就是案卷导航新刑诉法修订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要求查阅卷宗。
因此,这时候我们接触到的不是《起诉书》而是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就是我们辩护律师的阅卷导航。
很多律师拿到卷宗后喜欢从头至尾先浏览一遍,其实这并非最佳阅卷方式。
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如何制作阅卷笔录如何制作阅卷笔录刑事案件的阅卷笔录是指审查起诉阶段阅读案件材料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行进摘录。
其目的是帮助办案人理顺证据、熟悉案情、便于查阅,不至于因阅卷不仔细而遗漏问题。
制作阅卷笔录作用有三点:1、帮助办案人员初步熟悉案卷、案情、证据,对一个陌生的案件有一个大概了解;2、便于以后查找证据;3、为撰写审查报告做准备。
一、总体要求(一)案顺序摘录证据摘录证据应当先是言辞证据后其他证据。
(我认为不然,阅卷笔录与审查报告不同,阅卷笔录主要是将案卷的真实情况用文档的形式摘录下来,其核实内容是真实、客观反应案卷的原来情况。
其所以制作阅卷笔录应当按照案卷材料的顺序一一摘录每个证据,不人为的减少、更改。
)言辞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言辞证据可以直接反应每一件事情的前因、经过、后果、只有言辞证据才能将之讲述清楚、完整、透彻,其他证据只能反应事情某一部分的情况,这些证据只有和言辞证据结合才能说清楚问题,是对言辞证据的补充。
有利于在法庭举证时将案情讲清楚。
(二)抓住关键点摘录证据一般来讲,摘录证据应当摘录笔录的原话,不应当对笔录的内容进行总结、概括性的摘录。
在摘录时,承办人应当对笔录的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摘录同一个人的供述的方法:1、要求摘录讯问的时间、地点。
并要将之与传唤证上的时间、送入看守所的时间、提审时间一一相对,保证发现现疑点。
如,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到看守所是11月1日,而第一次在看守所讯问时间却在10月30日。
2、按照时间进行摘录。
客观反应犯罪嫌疑人从不认罪到认罪,从简单承认犯罪到详细讲述犯罪细节、经过的过程,以方便日后查阅。
3、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多份认罪供述,则可以挑选其中内容最为详细、细节最为细致的一份完整摘录,同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笔录如果内容大致相同,则可以以“内容同上”等字眼概括。
然而有时不同的笔录中,内容绝大部分一致,但案件关键点有不同,则对该不同的关键点要仔细摘录。
案件中有点关键是每个案件都一样的,如事情的起因、结果等,但不同类型的案件的案件关键点也区别,如伤害案中,关键点是“谁殴打了谁”;抢劫案中,则是“使用了什么类型、程度的暴力”;强奸案中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等,在摘录中需要注意。
刑事案件的阅卷方法(一)?:阅卷的目的

刑事案件的阅卷方法(一):阅卷的目的刑事案件的阅卷方法(一):阅卷的目的阅卷和审查质证,是两个虽有交叉但又明显不同的环节。
阅卷,是为了了解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什么,以及据以认定这些犯罪事实的证据是什么。
在公诉案件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编织了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网”,辩护律师则审查该“网”是否捕错了对象、是否牢靠稳固。
阅卷就是读懂这张“网”的过程。
而审查质证,即审查证据、准备质证意见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辩护律师重新推演、复盘整个案件侦查、破案、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针对关键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
办理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大智慧,但一定需要恰当的方法、持久的耐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作为辩护律师,要为当事人把好证据关。
把好证据关,既要“知己”,也要“知彼”。
阅卷是“知彼”的过程,审查质证是“知己”的过程。
阅卷的目的,就是找出辩护的“靶子”,梳理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析指控所依据的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可按照自己的方式对全案的指控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进行重新梳理,也可以按照指控的逻辑进行梳理。
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梳理案卷材料,最终的目的,就是读懂指控的内容、了解案卷情况,为后期审查质证和确定辩护策略服务。
一、读懂指控事实案件事实的真相,可以在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是最了解事实真相的人。
但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审查的不仅是真相,而且是办案机关指控、查证的法律事实。
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的,也不一定是真相,但一定是法律事实。
而展现法律事实的材料,就是办案机关侦查所得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了解办案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法律事实。
《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罪名,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侦查破案过程梳理、证据情况整理之后得出的结论性文件。
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

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常常会接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往往都是上百卷,有的甚至多达四、五百卷。
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众多、案卷材料纷繁杂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理清证据并最终形成辩护思路,制作阅卷笔录是第一步。
关于阅卷的技巧和思路可能更多的是我的一些办案经验总结,希望借此与大家一起分享,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重大刑事案件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和重要性作为检察官出身的我,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和经验来源于当年从事公诉工作时制作的《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现在成为刑辩律师,为了将重大复杂的案件办得更细致,更扎实,制作阅卷笔录成了我们应对此类案件最基本的一种办案方法。
据我了解,很多刑辩律师团队在内,很多从检察院出来的刑辩律师团队均在采用并不断研究改善这种办案方法。
那么,刑辩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是什么?它的重要性又体现在哪里呢?首先,制作阅卷笔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把上百卷甚至几百个案卷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整理,使繁杂凌乱的证据材料变得清晰、有条理。
同时,重大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开庭,时间通常都很长,一退、二退,期间不断补充证据,做好阅卷笔录,有助于阅卷的连贯性和递进性。
其次,制作阅卷笔录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庭前会议的排非提供重要的基础依据。
只有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才能知道公安机关遗漏了哪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甄别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从而申请调查取证和提出排非申请。
再次,经过团队协作制作出统一标准的阅卷笔录,便于团队律师了解全案不同部分的事实并进行整合,并且在研读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从而提出辩点,形成辩护思路,为开庭的讯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做好基础性的准备。
二重大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的制作需要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在办理了几个涉黑案件后,我对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体会。
在一体化运作的团队中,团队的所有成员可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来攻克一个案件,效率能大大提高,这是松散型律师团队合作无法企及的。
刑事案件的阅卷方法

刑事案件的阅卷方法前言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充足的准备。
一、阅卷的目的1、熟悉案情,寻找真相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这是我们阅卷的第一个目的。
2、简化案卷我们开庭的时候都会看到,公诉人出庭的时候,手里总是会有一份或薄或厚的材料,基本上整个庭审都不离其手,这个就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集工作记录、证据摘录、案情分析、出庭提纲、答辩意见等于一体的工作材料。
这是检察机关的阅卷。
而我们律师的阅卷要求同样如此,阅卷后制作阅卷笔录,将案卷读薄。
3、寻找控方指控的依据,发现对本方不利的证据这是从控方角度出发考虑的。
作为辩护人,作为诉讼两造其中的一造,当我们拿到了公安机关或者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它在书面上指控、或者描述了这么一个犯罪过程,那么我们怎样判断他们指控的对或不对,这就需要我们要到案卷里去寻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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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篇一:多年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多年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比较普遍。
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
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具有较大的风险。
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
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体会。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
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
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
在我办理的多起案件当中,《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我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结合案卷其他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基本上都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有一次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告诉我,他是周五晚上被反贪局叫到检察院问话的,然后一直没有出来。
《起诉书》上讲述其被拘留的时间是下周一,《拘留证》和《传唤证》上的时间衔接,明显超过了法定的传唤时间。
超过时间意味着什么?那就是超期羁押,是非法拘禁。
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我与办案人员就这个事情进行了交涉,也把他们惊出了一身冷汗,希望能够得到我的谅解。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人员在超期阶段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都归于无效。
同时,作为我们不提出控告的交换条件,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行为的时候,着重强调了其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从案卷材料中发现一个小小的问题,抓住办案单位的把柄,能够为律师的工作带来很大的主动,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利益。
只要多留心,这样的惊喜经常会遇上。
《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结合最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也需要留意。
一般情形下,罪名的变化是因为办案人员对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准,但是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原因。
当事人的如实交代是罪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
几年前我办理过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阅卷中我发现,在《拘留证》上,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却是“受贿罪”。
这一重大的变化引起了我的高度重视。
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两个罪名的侦查权分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且前者的量刑幅度要大大低于后者。
这一起案件从头到尾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果认定为“受贿罪”,毫无疑问本案全部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
我在开庭之前与公诉人交换了意见,公诉人沉默了很久,最后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为了避免整个案件推翻重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辩护律师不对这个问题进行追究,作为交换,公诉机关同意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其他的情节,建议法院减轻处罚。
抓住案卷材料的一些重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与控方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工作方法,控方不但不会记恨辩护律师,还会感谢辩护律师的配合。
《鉴定结论》(包括《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等)虽然专业性比较强,但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外行而放弃。
相关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公诉人对这一方面的规定不熟悉、不重视,所以往往能让辩护律师发现问题。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鉴定书的文号;2、鉴定机关的资质;3、鉴定人的资质;篇二:刑事案件阅卷笔录阅卷笔录一、《嘉善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2页第二段201X年2月17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据杨函青所说他并未参与该斗殴,而是去劝架,因此不应将其定罪;即使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知,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而该事件发生于201X年2月17日,截至今日已超五年,已过追诉时效,因此不应再将其列入罪名中。
二、《讯问笔录—杨函青》第6次第2页第六段“在7月13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当时老吴打电话对我说李志明他们要过来抢生意,他要找一帮人去把他们把人打走,他也会叫“麻辣烫”叫一帮人去的,叫我也叫一帮人过去,我就对他说:“你叫“大刘”叫人好了,反正他也有股份的。
”第2页第八段“当时“老吴”打我电话叫我叫人去,我就让他找“大刘”,所以人应该是“大刘”叫的”。
由此看出201X年7月13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杨函青并未参与,更不是该事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
三、《讯问笔录—杨函青》第7次、《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和《询问笔录—沈一平》第1次《讯问笔录—杨函青》第2页第六段“具体都是张建光操作的”,“后来有一天张建光打我电话对我说:”我本来打算收买亚之杰的员工的,现在不行,你帮我叫一些人我要去打他们的员工。
“当时我也没有理他,后来我知道张建光带人去把亚之杰的员工打了”《询问笔录—马新朋》第9页第四段“之后有一天,刘斌跟我说“阿建”亲口跟他说过,当时我和冯波、李新三个人被打的事情就是他叫人干的。
”《询问笔录—沈一平》第6页第六段“一开始我估计肯定是“疯子”叫人来打马新朋他们的,后来我找到龙腾劳务公司的股东吴学忠,他告诉我说确实“疯子”叫人去打的,后来刘斌也告诉我说“疯子”亲口告诉他上次马新朋被打的事情就是他一手策划的,那三个小青年也是他叫来的。
”由此看出,201X年6月24日上午在嘉善县经济开发区320国道和黄河路路口往南约100米的绿化带处对亚之杰工人马新朋、李新、冯波的故意伤害是马建光一人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杨函青未参与该事件。
四、《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第3页第十段“基本上都是“阿建”带人来威胁的”。
第5页第第十二段“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当时我们公司的工人翟光玉一个人在宿舍里,我们都外面去玩了,当时“阿建”、“麻辣烫”两个人到了我们宿舍,他威胁翟光玉说“你们只有两条路的,要么跟我做,要么滚蛋,继续跟着亚之杰肯定是没好果子吃的”等话,还让翟光玉把这些话传达给其他工人,这是后来翟光玉告诉我们的。
”由此看出,201X年6月19日、201X年6月20日和201X年6月21日对亚之杰员工的一系列言语威胁,都是张建光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
篇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易胜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