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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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飞行计划审批程序

三-2、飞行计划审批程序

• “低、慢、小”飞行计划管理 • 低、慢、小”飞行主要是指通用飞行,即是指除 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 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 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 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 飞行活动。
《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程序》
—民航华北空管局 运行管理中心
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民用无 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 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 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对 这样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 无人机多元化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 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 康发展。
5、其他总局对飞行航路有特殊要求的,要按照总 局电报或文件对航班注明航路。 6、遇有因台风、火山等大面积绕飞,改航的计划 要在备注中注明。
7、任务性质:
• 1)S:正班

2)N:表示非定期的航空运输飞行,包括:加班飞 • 行,包机飞行 • 3)B:专机飞行
• 4)G:通用飞行,包括:播种、公务、人工降雨、 • 护林、农化、物理探矿飞行等。 • 5)M:军用运输飞行 • 6)X:表示其他飞行,包括熟练飞行、校验飞行、 • 训练飞行、调机飞行、试飞飞行。 • 7)J/Q:加班飞行。

运行管理中心(流量管理)工作内容简介:
• 在已处理电报、文件上签名,注明处理日期,并 统一留存; 编制定期航班和长期计划时,如该计划次日执行, 编制完成后,需检查次日该计划是否准确、完整, 如不,在次日计划中补充。 审批临时飞行

依据: 《关于下发〈运行管理中心临时飞行计划审批暂 行规定〉的通知》(民航华北空运行发[2010]53 号) 《关于公布航班时刻协调机场容量标准的通知》 (局发明电[2012]1990号) 流程 跨情报区飞行计划 接收公司申请,判定是否跨区,如属区内,按情 报区内飞行计划流程,如跨区需及时登录综合电 报处理系统。

通航飞行服务概念及体系

通航飞行服务概念及体系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和根据要求提出避让交通的建议) AMSL:IAS:250海里/小时
E
IFR
IFR与IFR ATC服务和尽可能提供关于VFR飞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行交通情报
AMSL:IAS:250海里/小时
VFR
不配备 尽可能提供交通情报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AMSL:IAS:250海里/小时
FAA
授权 经营
ATC FSS (阿拉 斯加)
洛克希 德马丁
HUB/AF SS
数据来源
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负责美国的气象报告、 预报、预警、数据收集与记录工作
国家气象局(NWS)是它的下属单位 负责航空气象支持的航空气象中心是NWS的下
属单位 “数字化航空数据服务”(ADDS)、“直接用
户存取终端服务”(DUATS) 私营数据提供商包括WSI和环球气象航空公司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区域中心 服务站 任务审批
计划审批
航空情报产品制作及数据 共享 航空气象产品制作及数据 共享 飞行指挥服务监控
。。。。。。
服务站 通用航空用户 任务协助申报 计划协助申报 航空情报服务
航空气象服务
飞行指挥服务
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作用
方便的 飞
飞行服 。。。
安全的 飞
务站
看得见
飞得远
2)VFR/VFR交通情报(和根据要 AMSL:指示空速(IAS):250海
求,提供避让交通的建议)
里/小时
D
IFR
IFR与IFR ATC服务:VFR飞行的交通情报
3050米(10000英尺) 以下
(和根据要求;提供避让交通的建 AMSL IAS:250海里/小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正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
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1996年8月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53号令公布的《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作如下修订: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之后增加一句:“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正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正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正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来源:《中国民航报》2013年11月26日《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记者肇茜报道:11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上挂出了“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一时间引来多方关注。

各家新闻媒体纷纷对此进行解读,有的认为这代表着通航管理的大幅放权,有的认为这是对通航的“松绑”,有的更大胆预言,这预示着我国低空空域即将开放。

而经过对民航局相关权威部门的采访,根据本报记者所掌握的信息,以上各媒体的观点均存在过分解读甚至误读的问题。

那么,新出台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到底有什么新意?对于通用航空的发展又有什么意义和作用?请看《中国民航报》为您带来的正解。

除9种情况外其他通航飞行不需要审批?——起飞前仍须申请空域和航线本次新出台的《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与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下发,其中涉及的通用航空任务申请和审批、临时起降点的甄选、对于机场资源和航空情报资料的利用等条款,引起了关心通航业发展人士的普遍议论。

尤其是《规定》的第五条,提出除列出的涉及边境飞行、空中禁区飞行、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物探飞行、外籍航空器以及飞行员在未对外开放机场或空域飞行等9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这一条,被许多媒体解读成“突破了审批障碍这一低空开放的最大制约,对于通航产业发展来说是根本性的变革”。

谬哉。

这种误读,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区分“飞行任务”与“飞行计划”的概念。

除9种情况外,不需要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的是通用航空的“飞行任务”,而非“飞行计划”。

根据《规定》的第五条,在通用航空飞行实施前,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要求,所有飞行必须提出飞行计划,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飞行,否则可能产生飞行冲突等问题,影响飞行安全。

按照飞行计划申请的相关要求,通用航空在飞行前还是要进行空域和航线的申请。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01•【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3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31日)修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3号)现发布《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章,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产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43
航空器驾驶员指南-尾流和平行跑道运行
2015/7/6
AC-91-FS-2015-28
44
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指南-复杂状态预防和改出训练
2015/12/29
AC-91-FS-2015-30
45
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2016/6/12
AC-91-FS-2016-32
46
空中游览
2016/8/17
AC-91-FS-2016-33
2017.11.2
62
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2016/12/27
AP-183-FS-2016-01R4
63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2013/7/8
AP-83-TM-2013-01
64
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2015/4/27
AP-91-FS-2015-01
65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修订)
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
编号
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2016/3/28
CCAR-61-R4
2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8/1
CCAR-63FS
3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007/11/22
CCAR-91-R2
2013/11/15
AC-67-FS-2013-02
59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2017/9/19
AC-67FS-001
6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

通用航空飞行保障解析

通用航空飞行保障解析

通用航空飞行保障解析通用航空飞行保障涉及的单位多、部门多、协调复杂。

那么《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通用航空指挥保障机制,主动通报有关情况,及时掌握任务延误情况及原因,协调解决通用航空飞行的指挥和保障问题。

那么,下文是由为大家的通用航空飞行保障解析,欢送大家阅读浏览。

通用航空飞行的顺利实施,离不开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的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和合理安排,而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也非常重要。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要互相配合与合作,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协议,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效劳。

并要求优先安排对于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组织各类飞行活动,应当制定平安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方案组织实施,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并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

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应当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通用航空飞行所需航空情报资料,由飞行活动主体向民用航空局航空情报效劳机构申请订购。

通用航空企业需使用军用机场、军用航图等信息资料时,由民用航空局航空情报效劳机构统一向军队主管部门申领,经军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

涉密资料按照保密要求提供、管理和使用。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中特别指出,在执行需要审批的九种飞行任务时,其航空器应当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备有能够保证操作人员与军民航空管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掌握航空器位置的设备。

这样可使空管部门随时能够看到飞机所处的位置。

特别是在飞机飞到国境线附近时,一定要通过二次雷达看到飞机是否飞越了国境线,以免飞机非法进入别国境内,产生外交事件。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中虽然没有强调不需要审批的飞行任务是否需要配备二次雷达应答机,但是因为我国没有设立非管制空域,根据目前的管理要求,所有通用航空器依然需要配备二次雷达应答机等设备,以便能够随时沟通联络。

【干货】安全飞行,谨记空域申报流程

【干货】安全飞行,谨记空域申报流程

【⼲货】安全飞⾏,谨记空域申报流程写在最前⾯|飞⼿有话说飞⽆⼈机毕竟是项危险⼯作,⼀定要做好对⼀切负责的准备,⼀定要⼩⼼!⼩⼼!再⼩⼼!那么,这危险从何道起?让我们先花1分钟时间阅读以下三则新闻2016年5⽉28⽇,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因⽆⼈机在起降空域内活动,导致55个进出港航班延误。

同年10⽉,宁波发⽣⼀起⽆⼈机“⿊飞”失控坠落事件,砸中⾼速公路上的货车,致车内2⼈受伤。

2017年年初,深圳机场、四川绵阳机场、浙江萧⼭机场等各地先后发⽣了10多起⽆⼈机进⼊净空区,对民航客机造成起降障碍的事件。

2018年2⽉7⽇,北京某航空有限公司郭某等4⼈未经审批操纵油电混合动⼒⽆⼈机在河北省某地上空约1000⽶⾼度,对矿区进⾏航空测绘。

空军迅速掌握所在空域的异常情况,并派出战机与地⾯部队赶赴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进⾏处置。

以上是近年的三起未申请空域,⿊飞恶劣事件,因⼀⼰之错误造成航空管理的混乱,有时甚⾄是灾难。

所以申请飞⾏空域是安全作业的前提保障。

每次飞⾏都需要去空军申请空域吗?是的。

这听起来似乎很荒谬,但事实的确如此。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中华⼈民共和国飞⾏基本规则》、《通⽤空飞⾏管制条例》、《通⽤航空飞⾏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低空空域使⽤管理规定》等现⾏航空管理法律法规,航空摄影任务实施前办空域使⽤申请和审批⼿续,获得使⽤许可后⽅可实施。

⼀旦出事,相关执法部门就能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轻则没收⽆⼈机、罚款,軍则拘留、甚⾄有牢狱之灾。

向什么部门申请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飞⾏基本规则》规定,空军负责全国的飞⾏管制。

也就是说,中国的天都归空军管,任何在上⾯飞的东西,严格来说都要接受空军的审批和管理。

这是⼀个⼤的原则。

在此原则下,各地的飞⾏审批权落在相应的飞⾏实施地所在的部队⾝上。

(归属于00x部队管理,隐去部队编号)所需材料飞⾏计划书(单位名称、联系⽅式、⽆⼈机型号、起降点、任务性质、飞⾏区域、飞⾏⾼度、飞⾏⽇期、预计开始和结束时刻)飞⾏资质证明(涉及到对地观测地需要航测资质)飞⼿资格证书任务委托合同任务单位其他相关材料空域申请书(申请原因、申请事项、委托⽅、航空器信息、飞⾏时间、飞⾏地点、任务性质)公司相关资质证明申请流程某分区通⽤航空任务审批及飞⾏计划处置流程如下:获取飞⾏任务以及任务委托书;提前7天携带相关⽂件、材料x00x部队司令部办理审批⼿续;携带相应⽂件材料在民航XX (所在地)监管局运输处、空管处办理相关⼿续;携带获批复印件以及相应的⽂件材料在民航XX (所在地)空管分局管制运⾏部办理相关⼿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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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规定》将于12月1日开始执行,共十九条细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第四条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以执行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第五条除以下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一)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外交部审批。

(二)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须先通过相关渠道征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

(三)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审批;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不含台湾海峡地区和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空军审批,报相关军区备案。

进入上述地区或越过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森林灭火、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的,由所在飞行管制分区指挥机构(航管中心)审批并报军区空军备案。

(四)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进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军区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审批。

(五)凡在我国从事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军区审批;从事涉及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地理信息资源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六)我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飞行,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七)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

(八)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军用航空器进行航空摄影(测量)、遥感物探,以及使用总参谋部直属部队航空器或者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跨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总参谋部审批。

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在辖区内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相关军区审批;使用海军、空军所属航空器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海军、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审批。

(九)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批。

第六条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通常由飞行任务执行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商有关单位后办理批复。

第七条对申请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飞行任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任务性质、执行单位和机组人员国籍、主要登机人员名单,航空器型号、数量和注册地,使用机场(临时起降场),作业时间和作业范围,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3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第九条对越出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海上石油生产保障、海洋监测、海事巡航执法、海上救助勤务、海洋资源调查等飞行任务的审批,通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审批手续。

第十条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

临时起降场地的选择,必须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

第十一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临时使用军用机场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由管理该机场的军级单位审批,超过一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场管理单位按照《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收取保障费用。

第十二条已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机场,其机场数据信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军区空军备案。

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建设通用航空机场和带有固定设施临时起降点的审批,由国务院机场建设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通用航空飞行所需航空情报资料,由飞行活动主体向民用航空局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申请订购。

通用航空企业需使用军用机场、军用航图等信息资料时,由民用航空局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统一向军队主管部门申领,经军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

涉密资料按照保密要求提供、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其航空器应当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备有能够保证操作人员与军民航空管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掌握航空器位置的设备。

第十五条通用航空飞行的起飞、着陆标准由机长或者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气象条件和任务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军民航空管部门对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飞行,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用航空指挥保障机制,主动通报有关情况,及时掌握任务延误情况及原因,协调解决通用航空飞行的指挥和保障问题。

第十八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航空器在内地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参照外籍航空器实施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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