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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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

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

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裁判摘要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原告:李金华,男,49岁,上海恒隆达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迎勋北路。

被告:上海立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巨鹿路。

法定代表人:施佳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金华因与被告上海立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融典当公司)发生典当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31日,原告将一批K金饰品当给被告,当期一个月。

当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续当,被告口头答应却不办手续。

2004年3月12日,原告在被告逼迫下签署委托拍卖承诺书。

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撤销委托并赎回当物,被拒绝。

此批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按照规定所有权并不因绝当而转移,当物并不因绝当而由质押物转变为“抵债物”,原告仍是当物的所有权人。

原告履行债务,被告应返还当物。

法律没有赋予被告自行委托拍卖绝当物品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请求判令被告允许原告赎回当物。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编号为31275134的当票(当户联)一份,背面印有典当须知,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典当法律关系;2、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当物已由被告占有;3、2004年3月12日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逼迫原告同意委托上海万融拍卖公司拍卖当物;4、2004年3月30日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明确向被告提出赎回当物的要求,并告知被告已提起诉讼;5、2004年3月30日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不同意拍卖当物,具函万融拍卖公司,要求撤销拍卖委托,并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当期届满后,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

2004年2月29日,原告给被告开具二张金额各为37450元的支票。

被告将支票解进银行后,被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回。

原告开具空头支票,表明其已无能力续当或赎当。

按照双方约定,超过回赎期,该批当物即成为绝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6年 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6年 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6年第82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年(卷),期】2017(000)004【摘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总页数】5页(P19-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6【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J],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号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门关 于建立 更 紧密 经贸 关 系的安 排 >补充 协 议七 》 ,现就 《 中外合 作音 像 制 品分 销企业 管 理办法 》( 文 化 部 、商务 部令 第 2 8号 )作 出 如下 补充 规定 :


允 许香 港 、澳 门永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公 民依 照 内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内地各
根据 《 国务 院办公 厅关 于做好 规章 清理工作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 国办 发 ( 0 0 8号 )的要 2 1  ̄2
尚未构 成犯罪 的行 为负有直 接责任 的保险公 司董
事 、监事 和高级 管理人 员和其 他责任人 员 ,由中
国保 监会 或者 当地 派 出机 构 区别 不 同情况 给予警
国务 院公报 2 1 1 0 1・ 5
部 门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公 告
21 0 0年 第 9 6号
为规范 出 口加工 区 内企业 进 口旧机 电产 品 ,现决 定废 止 海关 总署 与商 务部 ( 外 经贸 部 )联 合 发 原

5 】
国务 院公报 2 1 1 0 1・ 5
部 门文件
二 、香 港 、澳 门服 务提供 者在 内地设 立音像 制 品分销企 业 的其 他事项参 照 《 中外合作 音像制 品分
销企业 管理办 法 》执行 。
三 、本规定 自 2 1 0 1年 1 11起 施行 。 月 3
中 国保 险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令

项修 改 为 “ 销负 有直 接责任 的保 险公司 高级 撤
二项修 改为 “ 受到撤 销任 职资格 的行政处罚 的” 。 二 、对规 章之 间不协调 的规定 作 出修 改 ( )对 《 资保 险公司管 理条例 实施细则 》 一 外 ( 保监 会令 ( 0 4 4 )作 出如下修 改 : 20] 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有关问题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有关问题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有关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7.13•【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1月22日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

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05年2月3日发布2005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经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1月10日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税率调整为12.45%,其他日本公司的税率调整为60.02%。

2006年3月9日,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称该公司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更名为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INC.),并请求由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

根据调查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

对有关更名申请,调查机关通知了原申请人。

国内产业作为原申请人提交了有关评论意见,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对评论意见进行了答辩。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股权已被并购,名称也已经发生变更,且更名前后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供应、生产设备、销售客户以及经营管理未发生变化。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10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发布《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8年第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200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总计83个8位HS编码(含154个10位HS编码)。

本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
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三)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三)
113
含有编码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与清单中所列微生物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是指与清单所列微生物有关的下列特殊序列:
3002904010
a.该序列本身或通过其转录或翻译产物会给人、动植物健康带来明显危害;
b.通过插入或整合,该序列能增强清单所列微生物或其它任何生物体对人、动植物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能力。
3002909091
93
海蜗牛毒素(芋螺毒素) Conotoxin
3002909091
94
篦麻毒素Ricin
3002909091
95
蛤蚌毒素Saxitoxin
3002909091
96
志贺氏毒素 Shiga toxin
3002909091
97
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 Staphylococcus aureus toxins
142
气溶胶发生器
符合140、141项条件
(七)、相关技术
143
相关技术
用于开发、生产第一部分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或生物双用途设备的技术。
137
手套箱
具有与三级生物安全柜类似标准。
8414609012;8414809052
138
层流罩(柜)
垂直流密闭通风柜,具有与三级生物安全柜类似标准。
8414609013;8414809053
139
气溶胶吸入(感染)箱
带气溶胶发生器的,用于致病性微生物、毒素的气溶胶攻击试验,且容量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
130
冻干设备
24小时凝冰量大于等于10千克且小于1000千克,并可蒸汽消毒。
8419399010
131
正压防护服

禁止进口商品

禁止进口商品

禁止进口商品一、定义禁止进口商品是指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停止进口的商品等。

禁止进口商品监管证件代码为“9”。

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监管证件代码为“6”。

二、适用范围(一)国家基于下列原因,禁止有关货物、技术进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

5.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

(二)《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管理的货物如下: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包括: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包括以下旧机电产品: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过热水锅炉、家用型热水锅炉、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炼焦炉、放射性废物焚烧炉、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心电图记录仪、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闪烁摄影装置、病员监护仪、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管状金属针头、缝合用针、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听诊器、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内窥镜、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透热疗法设备、输血设备、麻醉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医用α(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其他α(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X射线管、X射线影像增强器、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电视电子游戏机、投币式电子游戏机、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其他电子游戏机、发动机、车类。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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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标 签】商务部公告【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03-05-12【实施时间】2003-05-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1000.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美国公司 1.美国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83%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25%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83%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 LTD):10% 2.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13% 3.其它韩国公司(All Others):76% 日本公司 1.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54% 2.日本V-tech株式会社(V-Tech Corporation):50%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TAIYO VINYL CORPORATION):32%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 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70% 5.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KANEKA CORPORATION):62% 6.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115%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 KaustiK):34% 2.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Company《SAYANSKCHIMPLAST》):67% 3.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82% 台湾地区公司 1.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China General Plastics Corporation):15%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 3.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3%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27%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3年5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2年3月1日,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29日,原外经贸部调查主管官员约见了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原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原外经贸部还通过其他途径将立案公告及申请书公开部分送交给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对原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

截至2002年4月17日止,美国信科有限公司、韩国LG化学、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家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韩国、日本的政府代表分别约见了原外经贸部有关官员,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次调查的观点和意见。

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原外经贸部,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原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和抗辩。

原外经贸部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2年5月8日,原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

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

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

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原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其中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作为贸易商提交了说明。

另外,在答卷公司中,华夏塑胶(中山)有限公司作为台湾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单独提交了答卷,韩国株式会社LG商事(LGInternational Corp.)和株式会社韩华(Hanwha Corporation)分别作为(株)LG化学和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出口代理商单独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三)损害调查 1、成立调查组和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组成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接受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时间内,有18户境外生产者、2户境外出口商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已知的4户中国大陆主要进口商均未参加应诉。

前来应诉的公司向原国家经贸委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国家经贸委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4月1日和5月10日,分别向中国大陆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境外生产者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收回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9份,境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5份,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0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和进行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4月16日召开了本案申请人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2002年7月至8月,听取了部分境外生产者的陈述意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的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5、中国大陆产业 原国家经贸委依法对本案用于产业损害评估的中国大陆企业的代表性进行了审查。

中国大陆5户申请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35%.在中国大陆产业中,除申请企业外另有14户企业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支持本案调查的声明,这14户企业2001年产量合计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7.1%. 为了更全面考察中国大陆产业受损害情况,原国家经贸委除对中国大陆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外,增加了对支持本案调查的天津化工厂、齐鲁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东南电化集团公司4户企业的调查。

上述9户企业(以下简称被调查企业)2001年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调查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情况。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原外经贸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进口税则号39041000项下的聚氯乙烯。

该产品是由氯乙烯聚合而成的高分子化合物,是一种热塑性树脂。

以聚氯乙烯为基料,与稳定剂、增塑剂、改性剂等多种助剂混合,经塑化和成型加工,可制造出用途广泛、性能优良、多种多样的塑料制品,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农业、日常生活、包装及电力、公用事业等领域。

该被调查产品的详细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聚氯乙烯 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 化学结构式:(CH2-CHCL)n 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规格:聚氯乙烯纯粉 制造工艺: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主要分为电石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

电石乙炔法是用电石制乙炔,与氯化氢制氯乙烯单体,聚合成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是乙烯直接氯化、氧氯化制二氯乙烷,裂解得到氯乙烯,聚合制成聚氯乙烯。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耐热制品、机箱、硬制片膜、日用百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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