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天津医疗保险政策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疗保障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疗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津医保局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疗保障机制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86号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不断规范和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管理和服务,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8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疗保障机制通知如下:一、保障范围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医保定点三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具有精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以下简称“确诊患者”)。
具体标准和要求见附件1。
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保障标准(一)报销范围。
与严重精神障碍治疗直接相关且符合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报销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二)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确诊患者发生的门(急)诊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照我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报销比例执行。
(三)报销额度。
确诊患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年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单独计算,不与住院或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管理措施确诊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采取“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三定”管理服务,加强疾病跟踪管理,规范医疗费用报销,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27•【字号】津医保办发I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的通知津医保办发I2020〕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和便民服务举措宣传解读力度,切实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便利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局办公室对群众反映集中的医保政策、经办热点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了政策解答,形成答复意见。
现将《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各单位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落实最多访一次的工作目标,打通群众对政策咨询的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难心事。
望各单位、各处室、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群众反映集中的医保政策问题向局办公室反馈,我们将陆续推出热点问题答复意见,统一政策解释口径,规范答复标准,确保政策解释到位不走样,形成市、区各部门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工作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准确、全面的医保政策服务。
附件: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2020年1月27日附件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若干答复意见(二)一、经办服务类问题(10条)(一)急诊留观费用如何报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00号)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并转住院治疗(含转住院治疗前死亡的情形)前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可按照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二)参保人员住院是否有天数限制?我市职工医保并未设置15天住院时间限制,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可以长期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85号)

法规RegulationsI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各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下同)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经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下同)参保缴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二、个人参保缴费及待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天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天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哪些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3.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现在的天津医保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大类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生命的意思也越来越强,很多人都会购买医疗保险,如果生病住院,我们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作为一个天津市人民,如果生病就医,肯定想知道▲天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下面就来跟小编了解一下吧!▲一、天津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含社区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4、门急诊医疗费用。
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法: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⑵职工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退休人员支付:90%。
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⑶职工医疗保险大病起付标准: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
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包括住院+门诊慢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项目不再只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2.09•【字号】津医保局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10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9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宣传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人大立法计划,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2月11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能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现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快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以医疗保障之进全力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
二、宣传重点《条例》是我市民生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地方立法,为推动天津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各部门要结合《条例》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做好宣传贯彻工作,面向广大市民群众、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医保工作的干部员工详细介绍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重点围绕医疗保障领域落实国家和我市重大改革发展举措、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深入解读。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审计、民政、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第六条本市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鼓励、引导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工作。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天津大病医保的规定

天津大病医保的规定天津大病医保是指为了解决高风险、高费用的大病患者医疗保障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罹患严重疾病,需要长期高额治疗费用的患者。
下面将介绍天津大病医保的规定。
首先,天津大病医保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天津市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
居民参加大病医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天津市户籍居民需年满18周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已经连续缴纳本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24个月;非户籍居民需年满18周岁,连续在天津市居住满1年,且已经连续缴纳本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
其次,天津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主要涵盖大病门诊费用和大病住院费用。
大病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包括检查、化验、治疗、手术等费用,报销比例为80%。
大病住院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病种有所不同,一般在70%至80%之间。
再次,天津大病医保的费用支付规定。
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比例支付,其他医保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可以在不同补偿范围内累计计算,达到医保支付限额后,参保人员不再支付医保费用。
另外,天津大病医保还设有起付线和封顶线的规定。
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需要个人自行支付的费用额度,一般在5000元左右,具体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封顶线是指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费用累计达到一定额度后,医保基金将全额负担后续费用,具体标准也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
最后,天津大病医保还设有投保居民医疗服务机构的规定。
参保人员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更高。
如果选择非投保居民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会相应降低。
居民参保时需选择合作医疗机构,按照医保政策进行医疗费用报销。
总之,天津大病医保为患有严重疾病的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减轻了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通过以上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天津大病医保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障,提高了大病患者的就医满意度,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津医保局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26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3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9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政府令第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医疗保障局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局直属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协调议事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医疗保障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天津医疗保险政策
1、重大疾病有效救治
构建多层次大病保障体系重大疾病实行病种付费
重大疾病、罕见病不仅对患者个人,乃至整个家庭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
如何有效救治重大疾病,罕见病患者?
高连欢说,《意见》明确要研究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
在现有保障体系基础上,针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疾病、罕见病,实
行病种付费,通过谈判等方式,将特种药品纳入保障范围,建立精
准保障制度。
同时探索利用部分基金结余,托底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减少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2、保障困难群体医疗救治
全额补助困难群体参保加强对特别困难群体的保障
高连欢说,对于困难群体的医疗帮扶,主要从4个方面着手。
一是全额补助困难群体参保,重残、低保、以及其他各类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据测算,上述各
类群体共涉及44.62万人。
二是提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筹资和保障水平,筹资标准由低档850元调整为中档1080元,住院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预计涉及20.63万人。
三是加强对特别困难群体保障。
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当中的的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按高档1380元筹资,政府全额补助,并享受相应的医
保待遇。
共计9.6万人。
四是加强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职工医保,由单位缴费或政府补助参保。
3、完善医保报销
调整医保门诊住院报销起付线门诊医保额度跨年积累
以往,一些市民为了凑够“门槛费”,会进行一些不必要的门诊消费行为,造成浪费。
为了不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本市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政策,扩大居民门诊报销范围,由目前只在一级医院报销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
调整职工和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起付线:目前,本市职工医保门诊起付线为:在职职工和不满60周岁退休人员800元、不满70周岁退休人员700元、满70周岁退休人员650元;居民医保门诊起付线统一为500元。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连续1年、2年、3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转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200元、300元,这样调整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减少不必要的门诊消费行为。
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目前,本市职工医保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是800元、1100元、17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分别是270元、350元、500元。
《意见》规定,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患病住院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不收起付线。
按照2015年数据测算,预计增加住院支出1.6亿元,惠及约15万人,人均减负1040元。
这样调整有利于促进门诊减少不必要的医疗,并加大对住院的保障力度。
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未达到最高支付额度的(职工医保为5500元、居民医保为3000元),差额部分可转移到本人以后年度的住院最高支付额度中(职工医保为35万元、居民医保为18万元),并逐年累加计算,只增不减。
例如:参保职工当年发生门诊费用1000元,剩余的4500元额度累加到以后年度的住院额度中,计算后为35.45万元。
第二年发生门诊费用为500元,剩余的5000元额度累加到以后年度的住院额度中,计算后为35.95万元。
这项政策惠及所有参保人员。
这样调整,有利于缓解年底门诊突击购药问题,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大病保障水平。
规范门诊药店报销比例:自2017年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在定点
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确定为65%和50%。
4、缓解年底突击购药问题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70%划入社保卡可自主提现
医疗保险处处长高钟生说,目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和
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为
了缓解年底突击购药,抑制社保卡外借和药品倒卖等非法行为,本
市将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能。
将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的70%按月划入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
员自主用于补偿个人就医时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这将惠及405万人。
尤其,提高个人账户大病保障能力。
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可申
请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需要提醒的是,市民提现前,应到社保卡的发卡银行激活其金融账户功能,为安全起见,应设置安全密码。
这项服务10月份实施,10月底或11月初,就可实现提现功能。
5、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
推广实行门诊按人头付费制度住院按病种付费制度
据介绍,目前,本市已经实行了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实现了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对结节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急性单
纯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等102个住院病种探索了单病种付费;在天津
市南开区三潭医院、海洋石油总医院等6家二级医院、南开区向阳
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6家社区医院和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1家医疗集团试行了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覆盖
人数近万人。
按此思路,《意见》中明确了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具
体措施,即深入实施医保基金总额管理制度、加快推广门诊按人头
付费制度、积极实行住院按病种付费制度。
6、加强医保管理服务
建立信息管理体系糖尿病送药上门服务
目前,本市建立了“一库、一网、一卡”的信息管理体系。
还将加强医保数据库标准化建设,建立医保服务协议信息管理系统,完
善医保服务机构、医师药师、药品、诊疗项目等基础数据库。
强化
医保智能审核,全面推动门诊、门特、住院诊疗信息由医疗服务机
构实时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智能审核。
拓展“互联网+”在医保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实施糖尿病等慢
性病送药服务试点,鼓励有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网上售药、送药上门,实现便民服务。
目前,本市试行的糖尿病送药上门服务,已经
有1.4万人自愿加入。
此外,还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办理人力社保各项事务的唯一合法凭证,严禁借出、借入和非法倒卖。
7、加强医保监督管理?
加强医保实时监控多部门联动严查骗保等违法行为
加强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功能。
规范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实行医保门特病鉴定管理,建立门特鉴定中心和复查中心,杜绝虚假门
特登记,并推行门特病患者定点就医和分级诊疗机制。
建立医保诚信制度。
按照社会诚信建设要求,构建医保诚信系统,对医保相关方实行诚信管理,逐步实现医保诚信管理与市场主体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银行征信系统对接,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
动管理机制。
公示医保就医诊疗信息。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定期公开医保定点服务机构、医师(药师)、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引导群众就医。
加强部门联动与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医保欺诈骗保行为
举报投诉,发动群众进行社会监督。
探索建立医保风险储备金制度。
结合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每年从当年度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作为风险储备金,用于
应对人口老龄化导致医疗费用不断增长、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等
情况。
8、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还会实施吗?
继续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均纳入保障范围
据介绍,自2001年开始,本市建立实施了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
险制度。
凡是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人员均纳入意外险的保障
范围,保险费分别从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资金中筹集,参保人个人不缴费;凡是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
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按照标准赔付。
制度运
行5年来,总支出金额达到15亿元。
今后,将继续深入实施意外伤
害附加保险制度。
9、京津冀医保协同发展
津冀两地已签署《备忘录》下一步实现医疗保险机构互认
目前,天津市人社局与河北省人社厅共同签署了《共建津冀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工作备忘录》,将从六个方面共同建设“津冀两地跨
省市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平台。
下一步将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
战略部署,深化医疗保险管理合作,实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同时,健全异地就医协查机制,相互提
供信息核对及协查服务,协同做好双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10、控制医疗费过快增长
引导转变医疗机构发展模式促进公立医院改革
过快增长的医疗费用,给市民就医造成了不小的经济负担。
如何有效控制过快增长的医疗费用,备受关注。
市人力社保局总经济师
高连欢表示,《意见》明确要继续做好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促进公
立医院综合改革、支持分级诊疗和“医养结合”等工作,通过医保
基金分配、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报销、医师多点执业、付费方式改革、信息化建设、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具体措施,实现“三医联动”,
目标是引导医疗服务机构转变发展模式,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