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工地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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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4篇)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4篇)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地安全文明建设的管理,确保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提高施工质量,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地实际,制定本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承建单位、分包单位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管理。

第三条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文明施工”。

第四条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的目标是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五条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设施、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安全教育等方面。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标识清晰、易识别、易操作、易达标准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工地出入口处应设置监控设备,确保进出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立相应的围挡,并注明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消防演练。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清晰指示危险区域、禁止区域,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章操作规范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禁止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所有设备必须达到或超过相关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三条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禁止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在施工现场严禁违规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保持工地整洁。

第四章岗位责任管理第十六条所有分包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职责。

第十七条工地安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和督促各个岗位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安全管理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各个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责任制履行职责,勇于制止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任何人员发现安全隐患都有权力制止违规行为,并报告相关安全负责人。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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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四篇)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四篇)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地建设管理,促进施工工地安全、文明、高效的建设,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地建设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科学管理、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工地建设管理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可控。

第五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严格培训和考核,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六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和职责,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设备和机械的检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和机械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第十一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或职责,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消防意识。

第十四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第三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制定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规范,推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十七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文明施工意识。

第十八条工地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考核制度,对文明施工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建设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项目质量,确保工程进度和工地环境卫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工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

第三条工地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具备合法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五条工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管,配合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环境。

第二章工地建设管理要求第七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置施工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备齐全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地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施工。

第九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

第十条工地建设项目应按照编制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确保按时完成工程,不得擅自延期。

第十一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二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供充足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工地建设项目应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工地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噪音、污染和扬尘。

第十六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建立和完善工地环境卫生制度,保持工地的整洁和清洁。

第三章工地建设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制定施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第二十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定期召开工地安全例会,交流工作经验和安全信息。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浙江省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筑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安全问题。

三、工地准备1.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工地勘察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

2.建筑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工地入口标志、安全警示牌等。

工地内应将施工区域、危险区域等明确划定并标明警示标志。

3.建筑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围挡、警示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

四、管理章程1.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勤于检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及时做出记录。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立即纠正并汇报给项目负责人。

2.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的工序和时间安排,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保障1.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室,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控人员。

安全监控人员应全天候对工地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等突发情况的处理办法。

同时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六、奖惩措施1.对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工地,责令停工整改,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优秀的建筑工地,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其他工地学习。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3个月以上。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满足以下要求:(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标化”、“文明”、“绿色环保”工地管理规定

“标化”、“文明”、“绿色环保”工地管理规定

“标化”、“文明”、“绿色环保”工地管理规定工地管理是指对施工工地进行组织、监管和协调的活动,旨在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高效、环境友好、文明整洁。

在当今社会,实施“标化”、“文明”、“绿色环保”工地管理已成为施工行业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阐述这些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标化”工地管理规定建筑工地的标准化管理是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重要手段。

为实现标化工地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1.施工工地的设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在适当的地点选址建设工地,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要求。

2.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工人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3.施工工地的质量管理: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工程质量的控制、质量验收和整改,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达标。

4.施工工地的进度管理: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明确各项工程任务和工期要求,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及时掌握施工进度的情况,进行进度调整和优化。

5.施工工地的设备和材料管理:确保施工工地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对设备和材料进行验收和检测,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二、“文明”工地管理规定文明工地管理是一种尊重环境、保护公众利益的管理方式。

它旨在减少建筑垃圾和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1.施工工地的环境整治:保持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的清洁整齐,清除垃圾、积水和建筑废弃物。

建立垃圾分类和利用制度,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2.施工工地的噪声和粉尘控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粉尘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如使用降尘设备、执行分阶段作业等。

3.施工工地的交通管理:合理规划施工工地的交通组织,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

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引导设施,引导车辆和行人有序通行。

4.施工工地的公共卫生设施设置:提供充足的公共卫生设施,包括洗手设备、厕所等,满足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日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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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工地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提高公司文明工地管理水平,牢固树立企业形象,并把“外塑形象”与“内强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巩固和发展公司“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取得的业绩,加大公司对文明工地管理力度,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坚持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原则,现根据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文明工地管理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文明工地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范围内所有的自营、联营工程。

组织机构:3、职责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职能要求,对文明工地的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协调。

3.1项目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各有关部门对创建文明工地的项目进行策划、检查、指导工作;联系省、市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对文明工地进行验收。

是创建文明工地的归口管理部门。

3.2安技监督管理处: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策划、指导工程项目的安全。

包括安全体系管理、脚手架搭设、施工用电、模板支撑、塔吊等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3.3工会:负责检查、策划、指导项目部对营造良好文明氛围及企业文化宣传。

包括文明教育和宣传娱乐等。

3.4行政卫生处:检查、指导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

包括办公环境和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等环境工作。

3.5公安科: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治安、防火、环保等联防工作。

3.6项目部:负责编制文明工地的规划书,并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文明工地的申报、验收。

按照文明工地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办公环境、文明氛围等五个部分进行实施,是文明工地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

4、申报程序4.1符合文明工地基本要求的工地,工程已经批准开工后,在±0.00前,由项目部按照以下程序向工程所在市、地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创建办)提出申请。

4.2市、地创建办对申报创建文明工地的工程进行基本条件审核,经市、地创建办登记备案签章后,一式三份报省创建办登记备案后返还二份,做为文明工地验收的必查文件之一。

4.3登记备案的文件如下:(1)填写陕西省文明工地登记备案表,并经市、地创建办登记备案盖章;(2)本工程的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3)创建文明工地计划书;(4)本企业和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5、申报条件5.1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面积为:(1)、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8000m²以上;(2)、宝鸡、咸阳、汉中市城市规划区内6000 m²以上;(3)、其他城市规划区内5000 m²以上;(4)、同一个项目经理部在同一个工地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面积可以叠加计算。

5.2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按照陕西省建设新技术重点推广应用目录,15层以上的工程为6项,8 - 14层的工程为5项,七层以下的工程为4项。

陕西省建设新技术重点推广应用项目详见附录一。

5.3建筑技术装备水平:对在规定区域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地,以及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未使用微机计量和塔吊,10层以上建筑未使用施工电梯的工地,一律不得参加省级文明工地验评。

5.4深基坑必须采用支护技术,15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必须采用整体提升脚手架或型钢悬挑架,新型模板支撑体系,垂直提升设备限位、报警装置。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建筑机械使用必须认真实施强制性标准条文。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遏制不合格用品流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

5.5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凡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未使用计算机及规定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施工管理的,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5.6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主体结构必须合格,且安全达到优良标准。

5.7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参照执行。

5.8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省级文明工地评比,对已授予省级文明工地的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

5.8.1施工期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火灾事故的;5.8.2工程主体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的;5.8.3在省级以上组织的安全检查未达标的;5.8.4发生重大治安扰民事件,影响较大的;5.8.5工地脏、乱、差,管理工作明显放松的。

6、验收程序对达到下列条件的工地由各市、地创建办向省创建办提出验收省级文明工地的书面申请报告。

6.1已备案登记的工地;6.2经市、地验收,已达到市、地级文明工地标准;6.3主体工程基本完成;6.4经市、地对照省级文明工地标准打分,总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单项得分达到该项最低分值以上;6.5项目部向公司项目管理部提出预验报告,公司项目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检,填写省级文明工地自验报告表,方可向省申报验收。

7、文明工地实施内容7.1 施工现场管理规范7.1.1围挡(1)围墙的设置:根据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5]62号文件要求,工地四周围挡墙应设置成文化墙,高度不得低于1.8m,旅游景点及市区主干道统一为2.5米。

240厚砖墙,内外抹灰,刷白色涂料,上顶部30公分宽的刷浅蓝色油漆,下底部刷30公分宽的水泥浆,墙顶部用枣红色琉璃瓦盖顶,总体要求应稳固、整洁、美观。

内容要求积极健康,不得用于商业广告。

具体内容可根据工地周边环境自行设计图案,如各种书画作品、名胜风景、建筑图形等。

(2)大门制作:门高为2.米,宽4.5米,角钢焊接铁皮包面,底色为白色,门上为白司徽、深兰底,陕西三建字样为深兰色;应规范、牢固、整洁、美观。

门墩高3米,宽0.77×0.77米,砖砌外粉,颜色为白色,两门墩间距为4.5米,上部为四棱台锥形的仿古造型。

(3)门卫:建立门卫制度并认真执行,门卫履行职责并建立登记,门内要求设置保安岗楼,保安人员穿制服,戴白色手套,对出入人员要敬礼。

(4)单位牌子制作规范,牌面清晰、整洁。

7.1.2场容场貌(1)现场道路:应硬化平坦,并与场地有区分,道路设计合理,并畅通、整洁,无积水、起泥、起土。

道路两侧应设置花盆,或者种植花草,形成绿色环保通道。

(2)排水沟的设置:楼周围应设置排水沟,深度不得小于10公分,宽度不得小于30公分,沟用砖砌成后,粉刷光滑平整,坡度不得小于2‰,保证沟内不得有积水现象。

沟上口应用铁蓖加盖(铁蓖必须刷防锈漆)。

工程施工的废水、泥浆应经集水井统一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3)材料堆放: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位置分类堆放整齐。

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标识牌(标牌制作尺寸按标识规定),内容填写要规范、整齐。

各类砖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得超过2米。

砂石料堆放的场地要用混凝土硬化,并用砖墙分隔,砖墙高度80公分以上,内部粉刷光滑平整,中间要设置分割墙,标牌清晰、整洁。

其它设施料应分类堆放整齐,挂牌标识清楚。

架管使用前必须刷防锈漆。

构配件、钢筋原材料、半成品应分类堆放,统一标识,需设置棚子的一定要搭设规矩(钢筋棚的搭设见标识标准要求)。

水泥存放应搭设水泥库房,并按规定高度进行堆放,底部要有防潮措施,四周距墙面距离不得少于30公分,水泥库墙面内外要粉刷,外墙面必须刷白,标识牌应挂在醒目的位置。

木料的堆放点要求通风良好,10米内不许有明火,并应设置足够成套的消防器材。

其它易燃的材料如油漆应单独存放于库房内。

(4)、现场平面布局合理,开工前需将平面布置图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5)、施工做到工完场清。

施工面的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垃圾要求用塑料桶加盖储存运输到指定的位置,不得将楼内的垃圾从楼上扔下,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卫生。

(生产与生活垃圾应分类堆放)(6)、楼面材料归类合理放置,楼面、施工层堆料严禁超标。

7.1.3标牌、标识(1)、大门处“六牌一图”齐全整洁,尺寸统一、位置得当、醒目。

(2)、施工区域标志牌醒目,进出口、临边、危险作业点应设置警告、禁止、提示标牌。

(3)、危险区域禁令明显,仓库、配电房、木工棚、危险品存放点、现场火源处,管理制度、禁令标志、隔离措施齐全完善。

(4)、机械设备应设置操作规程牌,并应注明操作责任人,规程牌位置合理、制作规范。

(5)、临街、楼面设置有文明礼貌标语牌。

(6)、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挂牌上岗,着装统一。

(7)、钢管、栏杆、踢脚板等防护设施色标清楚,符合要求。

(8)、砖墙、混凝土墙、混凝土柱子、电器箱(盒)的表面,平整度应进行标识,标识内容齐全、清楚醒目。

(9)、楼地面预留的管线盒,高度应统一控制在10~15公分,其周围应用专用木盒子进行保护。

7.1.4作业条件环境保护(1)、地面固定作业按规定搭设工作棚。

工作棚的安全高度、采光、通风等符合要求。

(2)、专用的机械设备应搭设防雨棚。

(3)、控制施工现场污水、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并具有相应措施,不得造成污染、公害。

(4)、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定点堆放,堆放地点应合理、有标志。

(5)、出入口应有洗车台和环境监护栏。

7.1.5防火、防爆、防毒(1)、易燃、易爆材料应分类、分仓库存放,仓库建筑、位置应符合要求。

(2)、防火、防爆、防毒管理措施健全,责任落实到人,消防措施到位,消防器材数量足够、并不得失效,位置合理、标志醒目。

现场明火作业应办理许可证、有标志、有责任人。

(3)、受压容器处于安全状态。

氧气瓶、乙炔瓶应有安全帽、防震圈、放置正确、稳固,并有足够安全距离及防护措施。

(4)、生活用火安全、无隐患。

(5)、工地有吸烟室,位置合理、布点应足。

(6)、防毒有措施。

对有毒材料应建立保管、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并对有毒作业采取通风及个人保护措施。

7.1.6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1)、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应经上级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规定审批签字、能指导施工,并应认真执行。

(2)、管理人员有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

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上岗证齐全、有效。

7.2施工安全达标7.2.1安全管理(1)、安全保证体系有效发挥作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人员并认真执行。

(3)、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并认真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严格考核。

(4)、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工程分部、分项安全交底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应强。

(5)、特种作业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证件齐全、有效。

(6)、编制事故预控措施,并针对性强、落实有效。

(7)、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7.2.2脚手架与平台(1)、脚手架搭设形式符合施工要求。

15米以上建筑不得使用单排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不得使用钢管。

15层以上建筑应使用整体提升架或悬挑架。

(2)、材质符合规范。

(3)、搭设质量达到规程要求。

(4)、设计、计算、检查、验收符合规范及要求。

架体基础、结构拉结、立杆、大横杆间距、接头、扫地杆、小横杆、剪刀撑设置、脚手板铺设均应达标。

(5)、转料平台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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