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
民事再审开庭听证申请书模板

民事再审开庭听证申请书模板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系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开庭听证的申请书,具体事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因财产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胜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遂向贵院提出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继而原告提出再审申请。
二、再审申请理由
1.事实证据不清
原告认为,在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案件中的部分事实证据并未得到充分审查,导致对案件真相的把握存在一定的盲点。
因此,请求再审时能够对案件涉及的所有事实证据进行再次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2.法律适用错误
在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法院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偏颇。
因此,请求再审时能够重新解读相关法律条文,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三、再审开庭听证请求
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原告请求贵院能够安排再审开庭听证,允许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再次辩论和申诉,以充分表达双方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证据材料
1.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2.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
五、附言
综上所述,原告诚恳希望贵院能够审慎考虑原告的再审申请,安排再审开庭听证,以便充分审查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原告愿意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并尊重法院的最终裁决。
特此申请。
原告(签名):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申请复查初核办案探讨

民事申请复查初核办案探讨作者:刘文峰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5期摘要: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126 条规定了民事申请复查制度,并规定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核。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初核办案,主要包括接收、初核、释法说理等环节。
接收環节需要明确申请复查的对象、申请人范围、申请复查的有限性、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初核环节需要明确初核对象和重点、初核方式、初核报告(表)的制作、移送复查条件、决定不予复查、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案卷的归档,释法说理环节需要明确责任落实的时机和形式等问题。
对上述问题的探讨,有利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初核与民事检察部门复查的顺利衔接,有利于提高初核办案质量。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申请复查办案实务2021年8月1日修订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民诉监督规则》)第126条增设了民事复查制度,最高检对民事申请复查办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围绕《民诉监督规则》第126条的理解与适用,逐步形成了接收、初核、移送、复查等为基本环节的制度框架。
初核,作为民事申请复查案件的新增办案环节和控申检察部门的新职能、新任务,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明确,笔者拟通过本文对初核办案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关于民事申请复查案件的接收接收,是指控申检察部门对民事申请复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接收的活动,主要由信访接待人员在“窗口”接访、办信等过程中实施。
接收环节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有:(一)关于申请复查的对象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对生效裁判的监督,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均是重要内容。
但笔者认为,复查制度仅适用于对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而且其针对的对象是生效裁判法院同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从反向排除来说,复查制度不适用于四类案件及其决定:一是针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二是针对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三是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其他决定,如再审检察建议、终结审查决定;四是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起诉和受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案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三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二)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行政再审申请应当在何时提出?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第五条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一)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三)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法[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法[2008]122号)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一、发回重审(一)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及申诉复查听证制度

增 加社会公众 对 司法 活动的公 信度 。现 存的 问题 是 :
1 .对法律 的程序意义认 识不 足 在 观念层面上 ,中 国轻 程序现象 源于对 民事诉讼 程 序意义 的认识不 足 ,以及程 序公正观 和程序正 义观 的欠
申请再 审及 申诉 复查听证 制度是指人 民法 院对 当事 人提 出 申请 再审及 申诉的案 件 ,在再 审立案阶段 ,或 叫 复查 阶段 ,通 知双方 当事人到 场 ,围绕 申请 人或 申诉 人 的事实 与理 由,发 表 申请或 申诉与答辩 意见 ,依 法作出 是 否再 审立案的 审查制度 。申请再案 、申诉复查 听证 制 度是近年 来审判方 式改革 的必然趋 势和结果 ,最 高人 民 法院充 分肯定 了申请再 审、申诉 复查 听证制度 的有益探 索 ,认为该 制度简便 、实用 ,增 加 了复查 的透 明度 ,在 实践 中取得 了积极 的 审判 效果 与社 会效 果 。 …但 在 理论 界与司 法界 ,对 申请再 审及 申诉 复查 听证还存 在认识上 的误 区 ,一种 观点认为 ,复查 听证 制度的实行会 影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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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该案件 时有贪 污受 贿 ,循 私 舞弊 ,枉法 裁判 行 为的 。 人 民法 院对不符 合前 款 规定 的 申请 ,予 以驳 回。 民事 ”
诉讼 法若干 问题 的意见 的司法解 释第 2 6条也 规定 ,人 0
序上 的革 命 ,它 立 足 于 审判 程 序 的 最 基 本 的 法 律 价
查案件 的效率 ,听证制 度加大诉讼成 本 ,会 给当事人增 加负担 ; 一种观 点认 为 ,对复 查程 序 的加 强 和完 善 , 另
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暂行规定

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强化审判监督,规范我省法院对民事、经济、行政再审申请审查听证的程序,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复查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对再审申请的听证,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织进行。
第三条审查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的范围第四条对再审申请是否听证,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当事人申诉明显无理的,经合议庭评议,可不经听证直接予以驳回。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的再审申请应当重点听证:(一)以新证据为申请再审依据,经确认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和实体处理改变的;(二)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可能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的;(三)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追加第三人承担义务、享有权利错误的;(四)原判事实不清,必须重新认定案件事实的;(五)其他原因必须听证的。
第六条原判认定证据正确、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或者实体处理错误的案件,不须听证。
第三章听证的提起和运作第七条需要进行审查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初步审查后提出建议,报审判长决定。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有必要听证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确定听证后,应当书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内容、时间和场所。
第九条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予以销案处理。
销案处理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被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不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中止听证或者进行单方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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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试行)
为准确、及时立案审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规范听证程序,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申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复查听证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复查听证的适用范围与原则
1.复查听证是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进行的审查。
复查听证应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答辩意见,组织对申请再审的关键证据进行必要质证,以决定提起再审或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除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外,一般先采取复查听证。
复查听证应当在进入再审程序前进行。
3.复查听证由法官或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主持。
4.复查听证应通知诉讼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必要时,法官或合议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5.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6.复查听证遵循公开、平等和依法调解的原则。
二、复查听证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7.复查听证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申请再审人可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8.复查听证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证据交换。
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对方所掌握并用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新的证据,以保证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9.申请再审人应对自己申请再审的再审请求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0.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严格履行诉讼义务,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11.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的,应受法律制裁;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复查听证前的准备
12.申请再审人应在申请再审时将再审申诉书、原审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证据(含原审证据、新的证据)等相关材料附目录提交人民法院,并按本案当事人数量提供申诉书、新证据副本,
在本院立案中心办理申诉材料交接手续。
13.当事人拟在复查听证中出示新的证据的,应在目录中简要说明其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当事人拟出示的原审证据,应在证据目录中简要说明证据内容、证明对象、原审质证及认证情况。
14.新的证据是指一审、二审或原再审庭审结束后收集、提供的证据。
15.申请再审人拟出示新的证据的,应在申请再审时提交。
16.人民法院于听证前应尽可能将再审申诉书、申请再审人拟在听证中出示的证据材料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将听证时间、地点、主持听证人员书面通知或通知各方当事人。
17.申请再审人经通知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复查听证的,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其他当事人、第三人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复查听证的,视为对复查听证权利的放弃,人民法院可对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放弃复查听证权利的当事人申请复查听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复查听证的操作
18.复查听证调查阶段。
由申请再审人陈述申请再审的理由及再审请求,再依次由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答辩。
19.复查听证质证阶段。
根据申请再审的关键情节、新的证据,组织质证。
20.复查听证认证阶段。
复查听证主持人应根据调查、质证情况,对申诉理由成立或不成立,新证据真实性认识一致或不一致,申诉请求是否超过原审请求等作出认定,并记录在案,作为是否提起再审的依据。
21.复查听证调解阶段。
复查听证主持人在认证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法进行调解或执行和解。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抓紧制作再审裁定书或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五、复查听证案件的处理
22.复查听证结束后调解或执行和解不成,合议庭应及时进行评议,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依法定程序提起再审;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六、附则
23.本规则在试行中,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依司法解释或新的规定执行。
24.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