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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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第二章案例讨论荷花号案

国际公法第二章案例讨论荷花号案

国际公法第二章案例讨论荷花号案荷花号”案案情简介: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处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碰撞。

“博兹一库特号”沉没,船上8名土耳其人死亡。

次日,当“荷花号”抵达伊斯坦布尔(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当局对这起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

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XXX一并以杀人罪在XXX提起开起刑事诉讼。

法院依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之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

法院对XXX进行了审判,并于1926年9月15日判决对XXX 监禁80天、罚22镑。

土耳其船长受到了较戴蒙稍重的刑罚。

XXX对土耳其当局审判XXX提出杭议,认为碰撞发生在公海土,XXX对XXX无权管辖,只有“荷花号”的船旗国法国才有权对他进行审判。

为了解决此争议,土耳其声明表示愿意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两国于1926年10月12日签订了特别协议,请求国际法院裁判土耳其对法国戴蒙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并请求法院在作出答复时指出应如何给予戴蒙赔偿。

请思考:1.土耳其对该案能否行使管辖权?2.法国政府是否有权对土耳其当局审判XXX提出抗议?1.依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一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克不及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划定规矩.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结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度的领土时适用的一样原则,因此,国际法没有划定规矩制止犯罪结果地国度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XXX固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形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XXX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法律热点案例讨论发言稿(3篇)

法律热点案例讨论发言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法律热点案例——XX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

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XX公司环境污染案不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我将结合案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却忽视了环境保护。

经群众举报,XX公司涉嫌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2. 违规排放废气、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物;3. 未能按规定进行污染治理,污染治理设施形同虚设;4. 未能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隐瞒污染数据。

二、法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X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公司违规排放废气、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公司违规排放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XX公司未能按规定进行污染治理,污染治理设施形同虚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治理,或者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估价3-2案例讨论二-移动电话

估价3-2案例讨论二-移动电话

案例分析1
• 进口商X从制造商 处购得一批清洁用浓 进口商 从制造商L处购得一批清洁用浓 从制造商 缩物, 为专利权所有人 为专利权所有人。 缩物 , L为专利权所有人 。 进口的浓缩物只需 用普通水稀释和零售包装等简单处理后在进口 国销售。 作为销售的一项条件, 除按要求支 国销售 。 作为销售的一项条件 , X除按要求支 付货价外还得向L支付使用专利浓缩物配制零 付货价外还得向 支付使用专利浓缩物配制零 售商品的专利费,专利费按制成品的销售价格 售商品的专利费, 而定。 而定。 试分析该专利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 价格? 价格?
案例分析2
• 进口商韦德公司为生产某种化工产品, 进口商韦德公司为生产某种化工产品,需 获得生产该产品的某项工序的专利权, 获得生产该产品的某项工序的专利权,进口商 向该专利所有人H以用该项工序生产的产品数 向该专利所有人 以用该项工序生产的产品数 量支付专利费。为了使用该工序生产该产品, 量支付专利费。为了使用该工序生产该产品, 需进口一台专门机器。在一项单独合同中, 需进口一台专门机器。在一项单独合同中,韦 德设计并向外国制造商E购买了一台这种专门 德设计并向外国制造商 购买了一台这种专门 机器。 机器。 当该机器进口时, 当该机器进口时,因专利工序而支付的专利 费是否构成该机器实付或应付价格的一部分? 费是否构成该机器实付或应付价格的一部分? 为什么? 为什么?
移动电话特许使用费估价案例
国内新世纪公司委托韩国B 国内新世纪公司委托韩国 B 公司签订产品开发协 协议规定: 议 。 协议规定 : B 公司为新世纪公司开发设计移动电话技 术方案,并向其提供移动电话芯片以及相关软件, 术方案,并向其提供移动电话芯片以及相关软件,所开发 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由新世纪公司和B 公司共同享有, 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由新世纪公司和 B 公司共同享有 , 双方 拥有各自所在国的专利权; 新世纪公司需向B 拥有各自所在国的专利权 ; 新世纪公司需向 B 公司支付技 术转让费150万美元;新世纪公司每销售一台安装有B 150万美元 术转让费150 万美元;新世纪公司每销售一台安装有B 公司 提供芯片的移动电话, 公司支付每台2 提供芯片的移动电话 , 向 B 公司支付每台 2 美元的第三方 美国C 公司) 许可费。 在协议中, ( 美国 C 公司 ) 许可费 。 在协议中 , 关于协议终止的条款 规定, 新世纪公司支付款项延期超过两个月, 规定 , 新世纪公司支付款项延期超过两个月 , B 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 新世纪公司、 公司和C公司之间相互独立, 终止协议。 新世纪公司、B 公司和C公司之间相互独立, 没有特殊关系。

验光投诉案例分析(2)

验光投诉案例分析(2)

L +1.50DS
0.6+
旧镜:+4.00 DS OU 自诉可正常距离阅读
本中心验光近用镜配镜处方:
R +5.00 DS/+1.50 DC×90
L +5.50DS
阅读时必须放得较近方可看清 ,眼睛发胀
讨论 8
所给近用处方是起放大镜作用?还是 别有用途?
验光室前台己配备电脑焦度计,可 以快速准确测量镜片度数,验光时 建议花点时间测量顾客旧镜度数、 戴镜视力,与新处方做对比,确保 新配镜达到清晰、舒适效果。
比如: R +1.50 DS/+0. 50 DC×90 0.8
L +1.25 DS
0.8
可兼顾远\中距离使用
讨论 8
近视伴有老视的患者,配远用单光镜时足度 矫正近视,易出现中距离的难以适应,如:走 路或下楼梯时会出现视物变形. 如患者的 远用视力要求不高,可适当降低0.50DS或 0.75DS,中距离就较易适应.
1.0
戴镜无不适
讨论 1 :低度散光处方
1.年纪大的患者验光时,由于晶体硬化或 白内障的影响,常发现散光不稳定,予不 予以矫正?
2.客人以往戴镜无散光,小瞳验光或快速 散瞳验光新发现散光,特别是斜轴散光及 逆规散光时,怎样给配镜处方?如何进一 步检查?
案例3
男 4岁
无内 、外斜
首次于我院阿托品眼膏散瞳验光
0.6-
L - 0.50/+1.50×75 0.8-
复光处方: R PL/-2. 00×30 0.8
L -0.50/+1.00×75 0.8
复诊时医生又认为结果与1年前差别较大,开单阿托品散瞳
讨论 5:散瞳方法问题

案例2 我的孩子这么小 也要买票吗?

案例2  我的孩子这么小  也要买票吗?

案例2 我的孩子这么小也要买票吗?H景点全园实行一票制,成人票价为每人140元,1.2—1.4米的儿童实行半价,1.2米以下的儿童免费,对65岁以上老人也实行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门票政策实行按身高及年龄来确认的政策:(1)身高低于1.1米(不含1.1米)的儿童免票。

(2) 身高1.1—1.4米(不含1.4米)的儿童购半价票。

(3) 身高1.4米以上(含1.4米)的儿童购全价票。

(4) 年龄在65岁以下的游客购全价票。

(5) 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至69岁的老人凭身份证购买半价票。

(6) 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凭身份证免费入园。

(7) 残疾人士入园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这一门票政策,身高成为是否享受优惠票政策的关键因素。

而因为身高问题所引发的争论也并不少见。

这样的争执常常可见于以下几处:首先,是景区入口处,检票服务员工常因那些身高处于临界点的儿童的真实身高是低于或者高于临界线而和孩子的父母争执不下;此外,在园区内有一些特殊的游乐项目,因为项目本身对身体素质有一些特殊要求,外在条件表现在对参与游玩者的身高有所要求,由于服务不当也容易引起争执。

[场景一]H景点人口售票处,一个三口之家高高兴兴地准备买票。

父亲对售票服务窗口内的服务人员说:“买两张成人票。

”售票服务员目测了一下孩子的身高,对孩子的父母说:“您好,我们景区实行优惠票制度,如果您的孩子身高在1.1米以下,您可以享受免票政策,请这位小朋友到这里来测量一下身高吧。

”母亲急忙说:“我儿子不到1.1米,还差一些。

”服务员微笑着指引方向,请小孩子去测量身高。

小男孩蹦蹦跳跳到了测量仪器上,测量结果显示,他的身高,刚好过了1.1米线。

服务员礼貌地对他的父母说:“您的孩子已经超出1.1米了,需要购半价票,两张成人票一张儿童半价票,共350元。

”母亲似乎看起来很不情愿,说:“你们这尺寸会不会不准,我们前几天刚在家里量过,没到1.1米啊。

我的孩子这么小?也要买票吗?”说话之间去看孩子的父亲,很希望得到他的支持和帮助。

无领导小组讨论十大经典案例(2)

无领导小组讨论十大经典案例(2)

无领导小组讨论十大经典案例(2)无领导小组讨论案例篇7-8案例篇7:成功的领导者是怎么样的?做一个成功的领导者,可能取决于很多的因素,比如:善于鼓舞人能充分发挥下属优势处事公正能坚持原则又不失灵活性办事能力强幽默独立有主见言谈举止有风度有亲和力有威严感善于沟通熟悉业务知识善于化解人际冲突有明确的目标能通观全局有决断力请你分别从上面所列的因素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重要和最不重要的因素。

答题要求:首先,给你5分钟时间考虑,然后将答案写在纸上,亮出来。

接下来,你们几位用30分钟时间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并在结束时拿出一个一致性的意见,即得出一个你们共同认为最重要和最不重要的因素。

然后,派出一个代表来汇报你们的意见,并阐述你们作出这种选择的原因。

如果到了规定的时间你们没有得出一个统一的意见,那么你们每一个人的分数都要相应的减去一部分。

无领导小组讨论案例篇8-10案例篇8:办公室主任你选谁?(深建行LGD面试题)董事长要选择一个办公室主任,你觉得谁最合适?1、薛宝钗2、贾母3、王熙凤4、林黛玉案例篇9:是什么决定成败?(重庆选调LGD面试题)有人说细节决定。

也有说战略决定成败。

请问:你同意上述哪个观点?并陈述你的理由。

答题要求:(1)主考官提出问题后,第一名考生可用2分钟时间思考,可拟写提纲。

(2)每位考生按抽签顺序每人限2分钟依次发言阐明自己的基本观点。

(3)依次发言结束后,考生间可进行自由辩论;在辩论过程中考生可更改自己的原始观点,但对新观点必须明确说明。

(4)辩论结束后,考生将拟写的发言提纲及草稿纸交给考务人员,考生退场。

案例篇10:是什么导致腐败?近年来,消极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社会舆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导致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很多,有人把它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1)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由于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高,贫富差距拉大,造成“笑贫不笑娼”等畸形心态;(2)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诱发了“一切向钱看”,导致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泛滥;(3)国家在惩治腐败问题上,政策太宽,打击无力;(4)精神文明建设没跟上,从而形成“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5)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民主制度与法律法规不健全;(6)十年动乱时期,国家穷、人民穷,腐败现象少。

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案例一>(一)案情及现场简介死者:黄某,男,39岁。

某县渔民。

黄平时有爱占小便宜习惯和偷摸行为。

1961年7月31日清晨,被发现死在距他家约2华里的河中。

头顶有创口数处。

距尸体约40米处有死者家的小船一条,船上堆有新砍的高梁,船舱边有少数飞溅状的血迹,河对岸3块高梁地里的高梁有被新砍的现象。

当地公安局根据调查,初步分析是死者在偷他人的高梁后被人用蔑刀之类的锐器砍伤头部后又投入河中溺死。

时经半月调查无进展,又有人检举其要有男女作风问题,使案情趋于复杂,要求法医开棺验尸。

(二)开棺验尸所见尸体已严重腐败。

头顶部皮肤可见紧密相连的3条创口,走行与前正中线平行,长度为5—7cm,创角较锐,但有的呈撕裂状,创缘亦较整齐,有的创缘两侧伴轻度的擦伤和挫伤;创壁不很平整,但亦无明显的组织间桥。

创底可见颅骨骨膜,骨膜下的顶骨有与创口走行一致的线状骨折一条,长4cm,右侧顶骨距人字点3cm、紧靠矢状缝右侧有一凹陷性骨折,其骨折片宽2cm、长3cm,右缘较整齐,左缘呈锯齿状。

此外,于左顶部、右颈顶及右颞枕部还见三条线状骨折,分别为12cm、14cm和4cm。

脑实质已腐败液化,不能分辨有无挫伤和出血。

气管及细小支气管内壁附有较多泥沙,说明最后是因溺水而死。

其它部位未检见明显损伤和异常。

(三)讨论题1.根据头部损伤情况,分析其头皮及颅骨损伤的种类和形成机制。

2.试推断形成头部损伤的致伤物的种类、性状及特点。

3.试分析案情性质是自杀,他杀还是意外?55 <案例二>(一)案情及现场简介死者:韩某,女,42岁,某研究所干部。

1969年11月15上午7时骑自行车自家中来研究所上班。

上午10时5分找其开会时,发现她死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尸体附近有较多血迹,遂向公安局报案。

现场在该研究所生物楼二楼14号房间,门未关。

尸体斜行仰卧于房内一壁柜与茶几之间,右上肢伸直紧贴于体侧,左手屈曲内收置于胸前,两手握拳状,两手背血迹左手多于右手。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二:一次不欢而散的谈话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二:一次不欢而散的谈话

案例一一次不欢而散的谈话汪大伟正和下属李明春谈话,这是对李明春迟到和缺席的第二次警告。

李明春争辩道,在同事中,他的工作做得最多。

汪大伟知道李明春是一名很好的员工,但不能容忍他违反公司的制度。

汪大伟:小李,你知道今天早上为什么叫你来吗?上个月我们谈论过你的问题,我想你一定会改进。

但当我检查月度报告时,我发现你又迟到了四次,并且多病休了两天。

这说明你根本不把我们的谈话当回事。

小李,你的业绩很好,但态度不佳。

我再也不能容忍这种行为。

李明春:不错。

我知道我们上个月谈过,我也努力准时上班,但是最近交通非常拥挤。

工作的时候我是十分投入的,你应该多注意我的工作效率,与我们组的老王相比,我的工作量要大得多。

汪大伟:现在不关老王的事,而是谈你的问题。

李明春:不,应该谈老王和其他几个同事的事。

我比大多数同事做得好,而我却在这里接受批评,这不公平。

汪大伟:小李,我承认你的工作很出色,但公司的制度也很重要。

你平均每个月迟到四五次,你不能总这样。

我该怎样处置你?我真的不愿使用正式的警告,你知道那意味着什么吗?李明春:是的,我了解问题的严重性,我想我会更加注意,但我认为我比别人工作努力,应有所回报。

汪大伟:好的,小李。

如果没有了这些问题,你的出色业绩会得到回报的。

如果你想挣更多的钱或被提升,你应按时上班,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李明春:好的,我认为你是对的。

但是,对于你这样的处理方式我仍持保留态度。

汪大伟:小李,随你选择。

如果你下个月的记录仍不好,我会使用正式警告。

李明春:好的,但我还是认为不公平。

讨论:1、汪大伟找李明春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谈话结果如何?为什么?3、假如你是汪大伟,你将如何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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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万奖励该不该给——老板的允诺是否可以收回案情:李刚专科毕业后被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录用为临时工作人员。

由于他是学工程设计的,为此单位安排他在工程设计部给那些高级设计人员做些辅助性工作,但是由于他的虚心、踏实,加上工作的便利使他的个人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2003年1月,公司决定向南方拓展业务。

不过巧的是,公司首选的第一站却是李刚自小生活的那座城市,由于那里要进行旧城区改造,对部分工程要进行招投标,为此公司决定由董事长冯元亲自带队南下参与此次招投标活动,并拟成立一个“嘉华”公司来专门完成这项工作。

而李刚作为工程设计部的人员也随着南下,回到了自己久别的家乡。

由于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这以前的主要活动范围基本上都在北方,公司的设计理念也基本上偏重于北方的文化、地理特征,所以冯元他们参与的“第10号”地块招投标工作一开始就受到了挫折。

提交的设计方案草案一开始就被招投标办公室给否决了。

接下来一段时间内如果不能提出更加成熟、合理的方案,很可能就会无缘这次招投标活动。

正当冯元和他的设计班子人员陷入困局时,李刚找到了冯元要求尝试一下。

冯元经过慎重的考虑决定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答应了李刚的请求,并且告诉他如果他的方案能够中标,就破格聘用他为该项目的经理;另一方面要求其他的设计人员还要继续按照既定计划进行。

在亲朋好友的大力帮助下,加上李刚非常熟悉当地的文化生活习惯,很快一套全新方案就出炉了,并且得到了公司的一致认可,并且以公司名义提交了上去。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将收到的所有方案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而由李刚主持设计的那套方案获得了最高的民意支持。

就这样,2003年5月冯元他们就如愿以偿的获得了“第10号”地块的合作协议。

不久冯元便以嘉华公司的名义同李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期限自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并且聘任李刚为该项目负责经理。

同时嘉华公司的成立筹划也开始进入到实质性阶段。

2003年7月底,冯元为表彰李刚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的突出贡献,以嘉华公司的名义给李刚出具了一份“本公司‘第10号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经理李刚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不仅争取到了项目,而且还节约了费用,降低了成本,为此决定在该项目完成后奖励其人民币五十万元整”的书面奖励承诺书。

2004年5月,经过将近一年的筹备工作,嘉华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冯元任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刚仍然担任该项目的经理,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展运营工作。

此后,嘉华公司一直处在顺利的发展过程中。

2005年5月底,李刚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和李刚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李刚也继续在那里上班,仍然是该项目的负责人。

2005年11月底,嘉华公司单方面通知李刚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李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能很好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解聘通知和莫明其妙的解聘理由,李刚有些不知所措。

接下来他通过再三的申请要求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均遭到公司的拒绝。

经过多次努力未果之后,李刚也只好接受这个现实,但是既然公司决定和自己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应当给自己一定经济补偿。

当他找到单位时单位只答应多给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5000元,而对所谓经济补偿不予认可,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他。

当李刚将当初冯元给他签发的50万元奖励承诺书拿出来要求兑现时,又遭到了他们的拒绝,公司方面称这个奖励承诺书是公司董事长冯元在嘉华公司成立前以个人名义签发的和公司无关。

而冯元在2005年9月份时已经回到公司总部了,并且现已不是嘉华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所以李刚要想获得这50万元只有去找冯元要,公司对此事不会承认的。

无奈之下,李刚只有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1)要求嘉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整;(2)要求嘉华公司原董事长冯元履行相关的承诺,即支付承诺的奖励金50万元整。

鉴于两起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机关做出仲裁裁决,支持李刚的关于要求公司给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是对李刚请求冯元支付奖励承诺金的请求,仲裁机关认为冯元只是作为原公司的董事长不具备劳动仲裁的主体资格,因此对李刚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驳回申请。

对于这个仲裁结果嘉华公司当时表示服从,愿意支付这15000原经济补偿金。

而李刚对仲裁驳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服,决定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元兑现这个奖励承诺。

恰在这时,远在北京的冯元派人找到李刚,告诉他不要再继续告冯元了,这样的话对李刚不会有什么好处的。

因为当初冯元签署这个奖励承诺书时是以公司董事长的名义签署的,钱应当由公司支付,只要李刚撤诉或转诉嘉华公司,冯元愿意为李刚出庭作证打赢这场官司,保证他拿回这50万元。

律师也向李刚提出了类似的建议,李刚仔细想想仲裁时申请被驳回的理由,最终决定转诉嘉华公司追讨这50万元奖励金。

嘉华公司则认为(1)冯元董事长对李刚做出的奖励金承诺是在公司成立前所签署的,又系公司原董事长冯元的个人行为,属于冯元的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2)即使该奖励金是由公司原董事长冯元以公司名义签发给李刚的,但我们认为奖励承诺是一个附条件的书面承诺,即李刚必须在干完整个项目后才能获得该奖励金,而李刚在公司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很好的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被单位辞退,已不在公司供职,未完成其应当履行完的工作,所以不具有享受该奖励金的资格,公司基于此不予支持该50万元奖励金是合情合理的。

庭审过程中,原公司董事长出人意料的出现在庭审现场,并且一再强调自己当初签发的奖励承诺书是以公司的名义作出的,以此表彰李刚在招投标过程中为公司做出的突出贡献。

所以他认为这笔奖励金应由嘉华公司来出。

最终法院认为,冯元签署奖励承诺书的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并且对于嘉华公司方面认为的该奖励承诺书为附条件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承诺书上的约定的在项目完成后支付只是一个履行期限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履行条件的问题。

最终法院判定嘉华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李刚该笔奖励承诺金50万元整。

在收到判决书后,嘉华公司没有上诉,现已执行完毕。

问题:1、本案中,用人单位嘉华公司在与劳动者李刚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刚向单位要求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答:(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况: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公司已不正当的理由开除的(不正当开除指没有违反公司的能够达到开除条件之规章制度,一般公司员工守则都会很清楚记录哪些违纪可以构成公司开除。

如有劳动者自己认为是不正当开除但用人单位给出理由在公司规章制度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仲裁在离职后60个工作日都可以提出)2,劳动合同期限到,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不予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本案中李刚的情况就是后者。

李刚的合同已到期,公司和李刚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李刚也继续在那里上班,仍然是该项目的负责人。

接着,该公司单方面通知李刚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李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能很好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其后李刚再三的申请要求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均遭到公司的拒绝。

李刚的情况符合我国法规中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嘉华公司在与劳动者李刚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本案中,李刚与嘉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期限自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但实际上李刚是自2003年1月开始为该公司工作,2005年11月底被解雇的,也就是说李刚的在嘉华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是2年10个月,也就是说李刚向单位要求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于法有据的。

2、冯元作为嘉华公司成立的发起人,是否可以以还未实际存在的嘉华公司的名义签署奖励承诺书?2003年1月,公司决定向南方拓展业务,为此公司决定由董事长冯元亲自带队南下参与此次招投标活动,并拟成立一个“嘉华”不久冯元便以嘉华公司的名义同李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期限自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并且聘任李刚为该项目负责经理。

同时嘉华公司的成立筹划也开始进入到实质性阶段。

2003年7月底,冯元为表彰李刚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的突出贡献,以嘉华公司的名义给李刚出具了一份“本公司‘第10号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经理李刚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不仅争取到了项目,而且还节约了费用,降低了成本,为此决定在该项目完成后奖励其人民币五十万元整”的书面奖励承诺书。

2004年5月,经过将近一年的筹备工作,嘉华公司正式注册成立.为正确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四条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拟设立的公司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从发起人设立公司到公司正式成立,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的公司雏形,称为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公司的最终目的在于设立一个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它与设立后的公司密不可分。

发起人,是指为了设立公司通过发起协议组成的团体其权限范围是与公司设立有关的行为,在此权限范围内发起人可以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如签订合同等等。

不同情况下合同权利与义务由谁承担首先要弄清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首先从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的关系来看。

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发起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领导部门活动,履行设立义务。

当公司合法成立时,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便不存在。

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其实际是同一的,所以,发起人因设立行为所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归属于将来成立的公司。

如果发现发起人有不当行为,应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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