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婚姻法案例解析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 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 ,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试述法律事实并点明要点(2)试述并分析法律关系(3)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4)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①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③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④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
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半的抚养费;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2、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
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
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
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
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试述法律事实并点明要点(2)试述并分析法律关系(3)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4)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1)不能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义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义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分析案例一:婚姻纠纷案件事实经过:甲士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他们一直过着平淡的生活,没有子女。
然而,在婚后五年的某一天,甲士突然发现乙女与丙士有染。
甲士对此深感背叛和愤怒,因此决定与乙女离婚。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当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出轨,对于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甲士有理由要求离婚。
建议:甲士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乙女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同时,甲士还可以要求乙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离婚案件中,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同意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划分。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经过:甲士作为房东,与乙士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位于市中心的房屋租给乙士使用。
然而,乙士在租赁期内多次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未经甲士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甲士对乙士的行为感到不满,因此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士返还房屋。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乙士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租金并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这给甲士造成了损失。
甲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士赔偿相关的损失。
建议:甲士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士赔偿相关损失。
同时,如果乙士一直拒绝搬离房屋,甲士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强制乙士搬离房屋。
案例三: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经过:甲士与乙士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士同意向乙士提供500个商品A,乙士同意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在交货后,乙士却拒绝支付货款并声称收到的商品A是次品。
甲士不同意乙士的主张,并要求乙士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并且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甲士提供的商品A确实符合合同约定,那么乙士没有权利拒绝支付货款。
婚姻法案例分析

1、夫妻关系案例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
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
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
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
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
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
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问题]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分析]1.不正确。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
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
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
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
由于难产,钟静的身体变得很不好。
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静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
高强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历来都是妇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
无奈之下,钟静来到妇联请求帮助。
[问题]高强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分析]有。
《婚姻法》第l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对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须注意:(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任;(3)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钟静因身体状况不好,根本不适合做节育手术,因而高强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标题】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正文】一、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张女士背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家小企业。
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争议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向来是比较麻烦的争议点。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商议一致,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但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判决。
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进行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和张女士分别拥有房产和小企业的50%的所有权。
结论: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双方应当商议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院判决。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维护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
二、典型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王女士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现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
原因:李先生出轨,导致离婚。
争议点:子女抚养问题。
分析: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两个子女,由此引起了抚养问题的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共同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最终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规定李先生可以探望子女,但不能申请抚养权。
结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尾】1、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夫妻法定义务关系的行为。
财产分配:是离婚后双方分配夫妻一起拥有的财产的行为。
最佳利益:是指一个人的最大福祉和利益,应当尊重和维护。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XX夫妻婚姻纠纷案例解析

案例1:XX夫妻离婚争议事实经过: XX先生和XX女士于2010年结婚,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在婚后的几年里,他们的婚姻遇到了很多问题。
XX先生常常加班,而XX女士抱怨他不够关心家庭。
他们开始争吵,情感疏远,并最终导致他们对离婚产生了兴趣。
双方争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财务责任等问题。
律师解读:根据我对XX夫妻的情况的了解,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离婚已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他们采取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以降低情绪冲突的可能性。
他们可以通过参加调解或婚姻咨询来改善他们的沟通和理解。
此外,他们还应该咨询律师,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建议: 1.和平协商:为了避免矛盾升级和法律争端,XX夫妻应该尝试和平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咨询专业律师: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XX夫妻应该咨询一位有经验的婚姻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建议和指导。
3.参加调解或婚姻咨询:调解和婚姻咨询可以帮助夫妻改善沟通,增强彼此的理解和包容,为双方寻找共同的利益。
案例2:XX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事实经过: XX先生和XX女士在结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并将双方的名字都登记在房产证上。
然而,随着婚姻的矛盾加深,他们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他们产生了关于财产分割的纠纷,特别是关于房产归属的争议。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婚姻关系的终止,XX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由于双方都是购房的共同所有人,他们应该通过协商或诉讼来确定房产的归属。
建议: 1.咨询专业律师:由于涉及财产分割,XX夫妻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2.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他们可以自行协商财产分割的具体细节。
在协商过程中,他们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建议和指导,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诉讼救济:如果协商解决不了争议,XX夫妻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1

婚姻法案例分析1、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
2001年10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留下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陈大明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陈大明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肖志英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肖志英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答案(1)陈大明与肖志英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该房屋为陈大明婚前个人财产。
(2)“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的陈大明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陈大明。
《婚姻法》第18第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大明与肖志英两人虽已进行离婚诉讼,但其婚姻关系仍是存续,故肖志英于该期间继承所得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提肖志英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法律案例:婚姻无效纠纷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婚姻无效纠纷,当事人包括甲方李某和乙方赵某。
本案中,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的具体事件发生于2008年至2010年之间。
事件经过:2008年7月,李某与赵某在北京市某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合法婚姻状态。
然而,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李某发现赵某曾通过伪造材料取得了高等教育学历,并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此事实。
2009年5月,李某意识到赵某的家族财政状况存在问题,并且其在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李某多次向赵某了解相关情况,但赵某对此回避。
同时,李某还发现赵某曾与一位前任男友有不正当关系,这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于婚姻关系的怀疑。
经过一番查证和调查取证,李某于2010年1月提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赵某对此案表示异议,辩称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庭审理:该案件在2010年3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首先审查了李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赵某伪造的学历证书以及在家族企业中法律身份不明的证据。
同时,赵某也提供了一些对于婚姻关系的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婚姻中的忠诚和真诚。
经过多次庭审,法庭认为,李某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在结婚登记时隐瞒自己的学历问题,并且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此外,赵某与前任男友的不正当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婚姻的纯洁性。
法庭判决:最终,法庭裁定宣告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李某对于婚姻的信任和期望。
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婚姻应当被宣告无效。
律师点评:这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在法律上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首先,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否则可能面临司法追究。
其次,配偶间的隐瞒行为和不正当行为都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判决。
因此,在婚姻关系建立和维护过程中,诚实、信任和忠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最后,对于发现婚姻存在问题的当事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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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婚姻与继承法》婚姻法案例解析专业:班级:姓名:学号:.\1、案例:原告陈某(男)与被告林某(女)订婚,按照当地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28000元。
不久,原告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并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被告认为,原告给予的钱款是意愿赠予,现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名誉受到损害,且无工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解除婚约而被告不同意,原告是否需要诉请法院解除?:(1问)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能否予以支持?(2 )被告抗辩解除婚约导致名誉受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3日。
两人达成离婚协议次月6、案例:甲乙系夫妻,长期感情不和。
2007年32乙应在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甲所有,将房屋产权变更为甲一人所办理离婚登记后一个月内协助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
但离婚后乙迟迟不愿配合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甲能否根据离婚协议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问:1)假设乙事后撤销该协议,理由是:放弃房屋产权的表示是甲以举报自己违2(纪行为相威胁而作出。
如该事实为法院认可,则乙的诉请能否支持?)假设乙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以房屋归一方所有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撤3(销该协议。
能否支持?年王某从部队年王某与唐某结婚。
20061995:3、案例王某系军人,20岁入伍。
20万元。
同年年底,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得转业,获得自主择业补助费20 万元的一半。
)唐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1(:问.\4、案例:2003年初袁伟父母出资50万元以袁伟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袁伟名下。
同年年底袁伟与王芳登记结婚。
2004年两人用积蓄装修了房屋,用去10万元。
2008年王芳遇车祸致残,得到伤残补助金25万元。
出于对王芳将来生活的考虑,其父母出资30万元,以王芳的名义购置商铺一间,用于出租,以租金贴补生活。
现袁伟提出离婚,两人为上述财产的性质发生争议。
问:(1)袁伟名下的房屋性质如何?(2)王芳取得的伤残补助金性质如何?(3)王芳名下的商铺性质如何?5、案例,某甲(男)已婚,有一子。
2003年4月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在当地结识未婚女青年某乙。
甲男隐瞒了自己已婚的身份与乙女交往,半年之后,两人到乙女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5年6月,甲某遇车祸不幸身亡,甲妻得知后赶来办理丧事,乙女才知道甲男原来已经结婚多年。
甲男留下遗产约50万元,甲妻与乙女因继承这笔遗产而产生纠纷。
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男与乙女的婚姻登记无效。
乙女认为自己系未婚身份,且不知甲已婚,属无过错方,应当享有配偶继承权。
问:(1)无效婚姻当事人已经死亡,他人还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假设法院支持甲妻的请求,某乙不服,可否提起上诉?(3)对甲妻与乙女之间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可否调解?(4)宣告婚姻无效后,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是否享有配偶权利?.\6、案例:小王和小罗是恋人。
2005年5月,小罗得到一个出国留学的机会。
临行前,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约定等小罗学成回国后结婚,否则小罗应向小王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小罗父母还赠予了价值2万元的首饰给小王作为彩礼。
2008年10月,小罗学成回国,小王提出尽快办理结婚登记,小罗则以自己在国外已有新恋人为由予以拒绝,并提出解除婚约,同时要求小王返还自己。
父母赠予的首饰。
小王则表示,除非小罗支付5万元补偿,否则不同意接触婚姻。
问:(1)如果小罗不同意支付5万元,婚约能否解除?(2)如果婚约解除,小罗能否有权要求小王返还首饰?7、案例:于某(女)与李某(男)于2003年结婚。
此前,于某有过一次婚姻,前夫因病去世。
与前夫生有一男该江某。
于某与李某结婚时带江某和李某共同生活。
2006年11月,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于某死后,李某将江某送到于某的父母处生活。
在支付了几个月的生活费后,李某以自己是继父,对江某没有抚养义务为由,停止向于某的父母支付江某的生活费,于某的父母由于收入微薄,独立抚养江某比较困难,多次找到李某协商由其继续抚养江某,均遭李某拒绝。
于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李某应否履行对江某的抚养义务?.\8、案例:刘某(女)与李某(男)于1988年结婚。
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1993年3月,李某外出打工,从此再无音信。
刘某独自靠微薄7的工资抚养两个子女,日子过的很困窘。
1998年5月,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原告李某死亡,同年12月法院作出相应判决。
2001年3月,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杨某,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2001年6月,李某突然回到家中。
发现刘某与杨某的交往后便加阻止。
刘某争辩说自己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即告终止,所以他有权与杨某自由恋爱。
但李某认为,二人的婚姻关系自他重新出现自行恢复,所以刘某与杨某之间属婚外恋。
双方各执一词,纷争不断。
问:(1)本案该如何处理?9、案例。
1990年5月,刚满19岁的孟丽与25岁的男青年谢涛未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同生活,1990年8月,孟丽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留下存款1万元及l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有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入该私房居住。
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再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
自1995年起,谢涛长期在外地工作。
夫妻感情日趋冷淡。
2004年3月,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
且获利的3万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个情况。
2004年5月,谢涛从朋友处知道这事十分生气。
遂要求孟丽交出该款。
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离婚,但双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孟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该归自己所有,谢涛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问:(1)法院是否受理孟丽的离婚请求。
(2)争执的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清偿?.\10、案例: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产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爱人一套家用电器,2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
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
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
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
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
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
张某不同意离婚。
问:(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11、案例: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6月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当时甲23岁,乙19岁。
因乙未达法定婚龄,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03年乙育一子。
2006年3月,为给儿子办户口,甲.乙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
问:(1)甲,乙之间婚姻关系何时确立?(2)设甲,乙未补办结婚登记,则两人之间的关系如何?.\12、案例:钱某,男、34岁、某单位职工。
刘某,女、31岁、某单位职工。
钱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5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03年1月结婚。
2005年生于一女。
2006年钱某单位破产。
钱某下岗,在刘某的支持下开了文印公司,由于钱某经营有方效益很好。
但此时钱某业务上与蒋某(女)关系密切。
多次有越轨行为,妻子多次进行劝说。
无济于事。
2008年2月。
刘某以钱某违反新《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和蒋某侵犯其配偶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责令两人停止不正当关系,赔礼道歉,判令蒋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问:(1)刘某的请求法院是否支持?(2)如果二人离婚刘某的救济途径是什么?13、案例:1992年2月1日,王有民(25岁)与李丽芳(23岁)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1994年2月王有民母亲去世,王有民继承房屋一套。
2004年王有民外出打工很少回家,2006年李丽芳以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问:(1)王有民与李丽芳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为什么?(2)李丽芳要解除与王有民的关系应通过什么途径?(3)王有民你继承的得房屋的性质如何?.\14、案例:七旬退休老教授黎先生通过征婚广告结识中年妇女虞某,两人交往7年,但最终因虞女士的拒绝,未能成婚。
于是黎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虞女士返还21万元“恋爱费''即两人恋爱期间黎先生花费在虞女士身上的相关费用。
虞女士认可两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但对黎先生曾用去21万元''恋爱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
问:(1)如黎先生能够举证恋爱期间确实为虞女士用去21万元,能否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要求返还?(2)假设黎先生有证据证明两人曾约定:如不能结婚,则虞女士应当返还黎先生支出的恋爱费用,则黎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15、案例:王甲(男 25岁)与李乙(女22岁)是表兄妹。
2008年5月8日。
王甲与李乙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人员于两人之间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两人表示,只要允许他们结婚,保证结婚后不生育。
问:(1)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登记是否有依据?(2)能否以不生育作为允许近亲属之间结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