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堂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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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

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他们共同努力打拼,共同积累了一定的财产。

然而,由
于感情破裂,他们最终决定离婚。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小明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而小红则认为应该平分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共同财产应当平分,而个人财产则由各自所有。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小明和小红平分共同财产,各自所有个人财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

小芳在婚姻中遭受了丈夫的家庭暴力,她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根据婚姻法,家庭成员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违法的。

小芳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对丈夫进行家庭暴力保护令。

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并对丈夫做出了限制令,保护了小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子女抚养。

离婚后,小明和小红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了分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进行协商解决。

小明和小红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他们决定共同抚养子女,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这样的做法不仅保障了子女的权益,也维护了离婚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婚姻法在处理家庭纠纷和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婚姻法的实
施不仅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尊重家庭成员的权利,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发展。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增加大家对婚姻法的了解,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关于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

张某在外地期间,李某独自承担家务及抚养孩子的责任。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张某经常在外地以工作为由拒绝回家,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李某认为,张某长期在外地,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具备离婚条件;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二)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年幼,法院应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需求,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四、判决结果1. 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2.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李某分得房产、车辆及存款等;3. 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条件、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法律讲堂婚姻纠纷案例(3篇)

法律讲堂婚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却时常发生。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起离婚诉讼案例,探讨婚姻纠纷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如何维护家庭关系。

一、案例背景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与乙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认为乙缺乏责任心,经常在外应酬,忽视家庭;乙则认为甲过于依赖家庭,缺乏独立自主的精神。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成因(1)性格差异:甲与乙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双方难以相互理解和包容。

(2)沟通不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有效沟通,未能及时解决矛盾,导致问题积累,最终引发离婚诉讼。

(3)家庭责任缺失:乙在外应酬较多,忽视家庭,导致甲产生不满,认为其缺乏责任心。

2. 处理方式(1)调解: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后,首先尝试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理性沟通,分析矛盾根源,寻求共同点。

经调解,甲与乙达成和解,同意维持婚姻关系。

(2)判决:若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本案中,若甲与乙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判决离婚。

3. 维护家庭关系(1)加强沟通:夫妻双方应保持良好沟通,学会倾听对方意见,尊重彼此差异,共同解决问题。

(2)承担家庭责任:丈夫应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妻子和孩子的需求;妻子也应学会独立自主,关心家庭。

(3)学会包容:夫妻双方应学会包容对方缺点,相互支持,共同进步。

三、总结婚姻纠纷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纠纷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如何维护家庭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加强沟通,承担家庭责任,学会包容,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夫妻,珍惜婚姻,关爱家庭,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生活。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婚姻(3篇)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婚姻(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在婚姻生活中,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本篇法律讲堂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解析婚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分析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能否离婚?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结婚前,李某患有遗传性疾病,但未告知王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患有遗传性疾病,十分痛苦,要求离婚。

王某能否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

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在本案中,李某未如实告知王某其患有遗传性疾病,属于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

因此,王某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但是,在本案中,王某提出离婚请求时,已经过了撤销婚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离婚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王某未在一年内提出离婚请求,因此,王某不能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

二、案例分析二:婚后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请求离婚?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外出轨,十分痛苦,要求离婚。

张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李某能否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出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符合离婚的条件。

但是,离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能证明其出轨是由于李某的过错,如家庭暴力、冷暴力等,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张某的过错,判决不予离婚。

三、案例分析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案情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婚姻法小案例

婚姻法小案例

婚姻法小案例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它对个体和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婚姻关系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需要依靠法律的力量来加以解决。

本文将以一些小案例为例,探讨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案例一: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小明和小芳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拥有许多财产,但由于婚姻关系出现破裂,他们决定离婚,并希望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应当协商分割,如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根据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判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的贡献和共同生活期间的情况来确定财产分割比例,保证分割的公正合理。

案例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小红和小明是一对夫妻,他们育有一子一女。

然而,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小红提出了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通过考虑父母收入、抚养费用、子女的生活需求等因素,判决小明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案例三:家庭暴力的处理小杰和小丽结婚多年,但小丽在婚姻中遭受到了小杰的家庭暴力。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家庭成员有权不遭受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有权要求制止家庭暴力并得到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小丽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侵害。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小杰需要停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保护小丽的个人安全。

案例四:婚姻无效的判决小华和小玲在没有满足法定婚姻条件的情况下登记结婚,他们的婚姻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未满足法定婚姻条件的婚姻应当宣告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小华和小玲的婚姻无效,并各自恢复到未婚状态,避免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婚姻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保障了婚姻双方的权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婚姻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不足,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婚姻法案例分析[1]

婚姻法案例分析[1]

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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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课堂案例分析
一、无效婚姻与事实婚姻案
[案情]1995年2月,20岁的陈艳(女)与21岁的潘强经人介 绍相识,双方互有好感,很快决定结婚。当时潘强尚不到 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潘强欺骗陈艳说其已满22周岁, 并在双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婚后,潘强在外工作,陈艳在家操持家务。1997年9 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潘强以结婚时自己尚不到 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并 以婚后主要是自己挣钱的理由,要求婚后的存款全部归其 本人所有。
[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32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双方感情破裂 ,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 年的。”而且男方也同意离婚,所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关于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是否应承担问题法院如此判决也是 有法律依据的,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 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 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丽进 行人工授精手术时,均由王平陪同,显然是同意的,所生 女儿应视为婚生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 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 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 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王平应当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潘强的诉讼请求有两个:一是请求宣告其婚姻无效;二 是请求对其同居期间的存款全部确认归其本人所有。对前 一个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对第二个诉讼请求,法院 应当受理。并根据其同居的事实判决存款归双方共有,并 对该存款进行分割。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案
[案情] 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 被告:梁忠梅,女,27岁。 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 ,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8月30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 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 Ⅰ 级(植物人,无 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 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 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要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 梁忠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四、女儿诉父母支付学费案
[案情] 原告谭某18周岁,是被告谭某某与王某某的女儿。谭某1998年 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经过一年的补习,又参加高考但仍未考上 。这时有民办大学招生,每年学费5 000元。谭某决定报名,并要谭 某某、王某某交学费。谭与王均是工厂工人,虽然有些积蓄,但是在 女儿补习时已用完。最近工厂效益不好,王又内退,两人的工资减少 ,平时的生活费、教育费已很拮据,一下拿不出5 000元。另考虑到 大学四年,学费合计2万元,还要负担生活费,确实难以承受,于是 谭与王商量,提出要谭某先找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既可以参加 自学考试,也可以参加函授学习。谭某认为父母不支持自己学习,离 家出走,到同学家居住,并起诉要父母支付学费。 问:谭某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 理由。
六、解除收养关系赡养纠纷案
[案情]宋晓川,男,35岁,工人。宋晓川3岁时被宋林 和王敬夫妇收养,一直由其二人抚养成人,后参加工作。 1990年,宋晓川知道了自己身世后,与养父母的关系逐渐 冷淡,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经他人调解无效。宋晓川与 宋林和王敬夫妇通过协商,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此时,宋晓川的生父黄某找到宋晓川,要求宋晓川每月付 其赡养费50元。宋晓川拒绝,黄某便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宋晓川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有没有义务赡养其生 父黄某?理由是什么?
讲评:
(1)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 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本案中,崔京被收养时,其父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 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 法律后果。送养时,崔京已成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因此是 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的。
五、收养纠纷案
[案情] 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 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 下,崔的父母于l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 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 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7年,崔 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7年 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 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8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 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 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讲评:
宋晓川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没有与生父黄 某达成恢复父子关系的协议,宋晓川对黄某不承担赡养义 务。 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 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恢复,已 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讲评:
• 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 •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 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 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 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 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 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2)《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 年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 商确定。 (3)在本案中,宋晓川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并 没有与其生父黄某就恢复父子关系问题达成协议,因此根 据本案的事实和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宋晓川不承担 对黄某的赡养义务。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潘强能否主张婚姻无效?陈艳能否主张事实婚姻?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讲评:
(1)潘强能否主张婚姻无效?陈艳能否主张事实婚姻? 潘强不能主张婚姻无效,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仅仅是同居关系。 陈艳不能主张事实婚姻,因为1994年后我国不承认事 实婚姻。
三、离婚时人工授精子女如何处理
[案情] 张丽与王平于1995年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 过医院检查,发现王平因病不具有生育能力。2002年,二 人一同到医院为张丽进行了二次人工授精手术,不久,张 丽怀孕于2003年生下一个女儿。但此后,双方经常为家庭 琐事打架吵嘴,而且双方性生活也不协调,感情日惭冷漠 ,以至二人分房而居二年,分居期间女儿随张丽生活, 2006年张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 儿,要求王平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300元,开庭时,王平 同意离婚,但认为女儿与其无血缘关系,不是自己所生, 不愿承担抚养费,抚养费应由张丽自行承担。 •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张丽抚养,王平承 担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至。
[审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 ,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 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 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 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 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离婚,但又不 尽力照顾原告,努力争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下 : • 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 • 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 付子女抚养费50元,从1994年7月起付至田雨18 岁止。 • 宣判后,梁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 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 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
二、近亲结婚
• 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 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 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 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 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 ,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 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 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 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 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 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2)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 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 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 人送养孤儿应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 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 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本案中,崔晓生夫妇在依法宣告死亡后,崔京的祖父 母即成为其监护人。在不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 崔京的祖父母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可直接送养崔京,他们 符合《收养法》第5条、第13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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