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减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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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受理通知书

最低生活保障受理通知书

最低生活保障受理通知书尊敬的受助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关注。

根据您之前的申请,我们已经审核核实了您的个人信息,并确认您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

特此通知您,您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已经受理成功。

根据相关规定,您将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保障标准,并在每个月的指定日期,按时领取救助金。

我们将会根据您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将救助金直接打入您的银行账户,请您务必确保提供的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请您在每个月规定的领取日期前,准时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进行领取。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到场领取,请提前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积极协助您解决问题。

为了确保申请的公平公正,我们将定期对您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请您在接到我们的通知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以保持您的资格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

如有发现您提供的信息不实,我们将有权取消您的救助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请您注意保管好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避免信息的泄露和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如有变更,请及时向我们提供更新的信息,以保证救助金的正常发放。

最后,我们真诚地希望您能够通过我们的帮助过上更加稳定和优质的生活。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更多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日期:尊敬的受助人: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关注。

根据您之前的申请,我们已经审核核实了您的个人信息,并确认您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

特此通知您,您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已经受理成功。

首先,我们非常重视您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您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将严格保密,并且仅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发放救助金。

我们将尽一切可能确保您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请您放心。

根据相关规定,您将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保障标准。

根据您所在地的居住情况,救助金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生活费用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我们将在每个月的指定日期,按时将救助金打入您提供的银行账户,请您务必确保提供的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青政[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政〔2013〕18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现将《青龙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3年4月17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城关社区管理办公室)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城关社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辖区范围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
养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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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
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518元调整为2900元。

同时,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额要达到低保标准的60%以上。

该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667元调整为6506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148元调整为3614元。

该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结束——。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9•【字号】许政[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05]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九日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为低保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管理机关)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审批管理机关委托,可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及对象第五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确定。

我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年人均收入700元,对年人均收入不足700元的实行差额补助。

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2024年7月城低保家庭保障金发放情况公示

2024年7月城低保家庭保障金发放情况公示

根据城市低保政策规定,每年都要对符合条件的城低保家庭发放保障金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量。

下面是2024年7月份城低保家庭保障金发放情况的公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城低保家庭每月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保障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本月发放的保障金总额为300万元,平均每个家庭可领取2000元左右的保障金。

在本次发放中,我们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核了每个家庭的申请材料,并通过考察、审批等程序确认了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

在发放过程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首先,我们设置了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对每笔发放的款项进行严格记录和监管,确保资金不被挪用或浪费。

其次,我们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将发放的款项通过银行实时转账到家庭的银行账户,避免了现金发放可能引发的风险。

再次,我们加强了对家庭使用资金的监督和跟踪,定期回访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保障金被用于改善家庭生活条件。

最后,我们还组织了相关培训活动,帮助家庭提高理财能力和就业技能,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保障金改善生活状况,重返社会。

通过本次发放,我们希望能够有效帮助城低保家庭渡过难关,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和自我发展能力。

同时也希望借此机会引起社会对城市低保家庭的更多关注和关爱,让他们能够获得更多支持和帮助,实现更好的生活。

感谢社会各界对城低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城市低保家庭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府〔2020〕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府〔2020〕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8日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三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精准救助,及时施救;(四)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依规;(五)以人为本,应保尽保;(六)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市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等因素,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1个月内制定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最低的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调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杭政[2006]1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区或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

三、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统计、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落实必需的工作经费。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6.29
•【字号】金政发〔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通知
金政发〔202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稳步提升困难群众收入水平,持续加大兜底“提低”力度,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规定,现就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8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050元/月调整至1100元/月。

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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