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0〕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20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
安定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85元提高到5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65元,其余6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28元提高到471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1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由年人均4020元提高到4428元。
其中: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到4428元、4200元);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保持不变,仍然执行84元和58元的补助标准(即年补助水平分别为1008元、696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74元提高到901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6元提高到576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月人均提高20元),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提高到1440元、2640元、3840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有关情况说明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有关情况说明《关于对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有关情况说明县纪委:我叫侯强,现**镇办事处副主任,分**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我分管该项工作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2013年6月经组织部任命,本人担**镇办事处副主任,同月被组织安排到信访局挂职锻炼半年。
2014年1月回到城镇办事处后,根据本单位安排,由我分**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但该项工作仍由原分管副主任李富怀和主管领导负责,直到同年4月才将该项工作正式移交给我。
自我正式接收该项工作至今,一直沿用过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确定的模式办理该项工作,同时为了保障该项工作正常运转,我曾多次建议主要领导报请并催促民政局批准,尽快给城镇办事处民政所派驻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但至今该民政所未正式成立,也未配备工作人员,致使应由民政所承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县纪委在对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没有具体的机构和具体人员去落实该项工作。
而我办为了广大城镇低保居民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在民政局多次催促报送相关报表的情况下,只好暂时抽调2名临时工作人员开展民政所的工作,但这2名工作人员受身份限制,加之不是专职的民政人员,在边学边干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县纪委盂纪通[2015]1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使低保工作落到实处,我办将继续催促民政局尽快给我办民政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同时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如民政所人员及其它方面配备仍不到位,我办(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计划将民政所的工作全面移交民政局低保中心,我办及社区会全力配合该中心开展工作。
同时根据职责,我办及社区将随同民政局低保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对低保户财产的入户登记和走访工作。
特此说明城镇办事处:侯强2015年3月20日。
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几个问题

需要 是人 类需 要体 系 中最基 本 、 最重 要 和 最 需要 优 先 满 足 的那 些 需 要 。最低 生 生 活 保 障标 准是 以“ 会 认 社
理论政策依据 , 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的衡量标准都是社会认可的一般生活水平 , 只要某些人或群体的生活低 ∞ ∞∞ 2 9 低保标
于社 会认 可 的一 般生活 水平 , 么他们 就处 于相对 和绝对 贫 困的状况 中 。总体 来说 , 那 绝对 贫 困的标准 比较容
易界 定 , 而相对 贫 困的标准 较难界 定 。我 国 目前社会 救 助的 瞄准机制 采取 的绝 对贫 困 的标 准 , 绝对 贫 困问 待
查研究和科学方法测定 的; 二是统一性。一个行政 区域 内只有一个保障标准 , 全体居民在保障标准面前一视
同仁 , 体现 了无歧 视原 则 ; 三是权 威性 。最 低 生活保 障标 准是 由政府 组 织制 定 和调 整 , 通 过规 范 性 文件 或 并 法令 形 式 向社 会公 布 的一项 政策 规定 , 具有 法 规 的效力 和权 威性 。
2 内 涵 .
最低 生活 保 障标 准 反 映着生 存权 的实 现程 度 , 最 低 生活 保 障行 政 的 出发 点 。如 何 实现 对 生存 权 的保 是
障, 首先就体现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上。从理论上说 , 生存权的性质制约和决定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性 质 , 低生 活保 障标 准反 映着 生存权 的具体 实现 程 度 , 最 是最 低 生 活保 障 制度 的关 键 , 右 着 是否 进 行保 左 障及保 障 的程度 如何 的 问题 , 其适 当与 否直 接关 系 到最低 生 活保 障制度 的有 效性 。 最 低生 活保 障标 准界 定涉及 社 会福 利诸 多基 础理 论 与社 会政 策框架 议题 , 中最 直接 、 其 最基 础 、 重要 、 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
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一)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604元(217元/人/月)。
(二)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五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604元,五保生活补助金2196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724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604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2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市内四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
五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140元(95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900元(75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600元(50元/人/月)。
(二)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市内四区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随着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同步调整,数额等同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
(三)城市低保家庭中三胞胎以上家庭补助标准市内四区三胞胎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每户180元,四胞胎以上每增加一个,每月每户增补180元。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芜政办秘〔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4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元/人/月、1079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65元/人/月、579元/人/月、7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76元/人/月、386元/人/月、58元/人/月。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200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9‟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落实“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给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 19号)等有关规定和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60元;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
保障标准提高后,取消定额保障,在全市统一实行差额保障。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400元;2、瓦房大政发〔2009〕27号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2100元;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保障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不变。
三、城乡低保资金财政分担比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对保障资金的承担比例不变。
同时,2008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确定发放的各类临时性补贴(城市每人每月30元,农村每人每月20元)停止发放。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加 强领 导。试点省要切实加 强领 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 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试点工作JI 刑 开展。
(二)抓好 宣传 。试 点省要积极组织开 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宣传,使全社会特别 是广大林农群众更 加清楚 地掌握造林补贴 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 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陛。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 可 以采 用基本生活 费用 支出法 、恩格 尔系 数法或消费支 出比例法。
(一)基本 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 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 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 =必需食品消费支出 +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 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 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 摄人量(见附件 1)、相应食物摄人量(见附 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 品类生 活必需 品支 出根据调查数据 确定维 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 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 出数额 。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 合当地实际 ,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 乡居 民人均 消费支出 、城镇居 民人均 可支 配收入 、农 民人均纯收入 、城乡低收入居民
(三)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 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 和会计核算工作 ,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 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严 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 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 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东政办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通知(二OO八年十月十日东政办发〔2008〕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物价上涨与低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一)联动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标准。
1.以年度为周期,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上涨幅度超过5%(含5%)时,启动联动机制。
挂钩联动低保标准=现行标准×年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2.以季度为周期,当低收入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超过10%(含10%)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下一季度及时向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一次性补贴标准=一个季度低保费×(上季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100%)。
联动机制启动后,若需补贴标准未超过现行的因物价上涨临时补助,仍执行现行标准。
若超出现行的因物价上涨临时补助,执行联动机制挂钩联动低保标准和一次性补贴标准。
(三)资金来源。
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现行城乡低保各级分担比例落实。
(四)工作程序。
物价、统计、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联动机制顺利实施。
物价部门负责对统计部门提供的低收入价格指数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符合启动条件时,应及时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提出具体启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资金,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制度分类施保制度是对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病、重残、计划生育、特困户及鳏寡孤独人员(不含农村五保对象),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视其情况适当增补救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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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
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
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
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
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
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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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
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
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
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
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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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保标准计算依据
(一)依据《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计算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南府办〔2017〕19号)要求,“十三五”期间,南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
综合考虑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提出的南宁市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城化的工作部署,建议2018年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4000元/人·年,平均增长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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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提高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南宁市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同城化的工作部署,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城区(开发区)600元/人.月,县480元/人.月,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不调整城区(开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情况下,将各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8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与城区(开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一致。
(三)因消费支出比例法计算出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增幅过高,因此不使用此方法计算今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的规定,应使用消费支出比例法(农村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原农村低保标准占其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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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使用此方法计算出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增幅过高,不符合《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各地在研究制定当年农村低保标准时,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
”的要求。
因此,此次不使用消费支出比例法计算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四、提标后各级负担资金
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经与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对接,自治区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其中,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50元,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190元,并按照该补助水平下拨2018年下半年自治区对我市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
1-3月,南宁市七城区、三个开发区有城市低保对象4958人,发放城市低保金777.9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535元;有农村低保对象27154人,发放农村低保金1667.7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204元。
五县有城市低保对象2595人,发放城市低保金261.1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332元;有农村低保对象95547人,发放农村低保金5067.5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176元。
根据自治区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的要求,结合各县(区、开发区)今年1-3月的实际补助水平。
经测算,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后,预计将有8202人享受城市低保(其中,城区(开发区)4958人,因不提标人数维持不变;县3244人,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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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增加649人),有146359人享受农村低保(其中,城区(开发区)30956人,比3月增加3802人;县115404人,比3月增加19857人)。
2018年4-12月,自治区、市级、县(区)级财政城乡低保资金负担情况如下:
(一)自治区负担23089万元;
(二)市财政负担637万元。
(三)县(区)财政负担637万元。
(具体详细资金见附件)
综上所述,建议提高南宁市城乡低保标准,新的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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