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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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

2023年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

2023年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城市居民相对较为富裕,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仍然较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了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

二、基本原则1. 全面覆盖:将城乡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够享受到保障政策的好处。

2. 公平公正:制定公正合理的标准,按照家庭人口、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各类人群都能够公平获得保障。

3. 精准扶贫:将扶贫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对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

4. 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500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 家庭人口少于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60%。

b. 家庭人口超过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70%。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可享受其他相关扶贫政策的优惠。

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200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 家庭人口少于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

b. 家庭人口超过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70%。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可享受其他相关扶贫政策的优惠。

四、保障措施1. 经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定金额的月度生活补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医疗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免费体检、免费医疗救助、门诊慢性病补助等。

同时,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素养。

3. 教育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子女提供教育保障,包括免费教科书、免费校园环境改造、免费午餐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 [0 2号 2 1 ]8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 调整工作的意见
各 区县 ( 自治县 ) 民政 府 , 政府 有关 部 门 , 人 市 有关 单 位 :
为认 真贯 彻 落实 市委 三 届九 次 全委会 《 于缩小 三个 差 距促 进共 同富裕 的决 定 》 民政部 、 关 和 国家 发展 改
四、 立社 会救 助标 准正 常 调整 机制 建
( ) 整 时限 。从 2 1 一 调 0 2年起 , 乡低 保 、 市 “ 城 城 三无 ” 农 村 五保 等 社会 救 助标 准 原则 上 于 每年 1 、 0月 1 日调整 一次 。标 准调 整 周期 内 , 若遇食 品价格 上涨 , 物价 联 动机 制发 放 临时生 活补 贴 。 按 ( ) 整 幅度 。从 2 1 二 调 0 2年起 , 据 我市 上 年度 城 乡居 民人 均 消费 支 出增长 幅度 同步调 整 社会 救 助 标 根 准, 确保 保 障水 平与 人 民生 活水 平 同步增 长 。 同时 , 年缩 小 区域 差距 和 城 乡差距 ,0 3年 消除社 会救 助 标 逐 21
倍 以 内确定 。
( ) 市“ 无 ” 农 村 五保 人 员供 养 标 准制 定 。为确 保 各项 救 助 制度 保 障标 准 的有 效 衔 接 , 三 城 三 和 城市 “ 三
无 ” 农 村五 保人 员供 养 标 准分别 按 照城 乡低 保标 准增 长 幅度 和 区域差距 缩 小程 度 同步测 算制定 。 、
的提高 定期 调整 社会 救助 标准 。
( ) 三 坚持规 范性 原 则 。制 定 和调 整社会 救 助标 准严格 遵循 有关 政 策规定 和程 序规 范 , 确保公 开 、 正 和 公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2•【字号】长府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低保标准(一)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75元提高到4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330元。

将城区城市分类施保对象中孤老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30%;孤儿(18周岁以下)、优抚对象、重残、幼儿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25%;一般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成员、70周岁以上老人(不含80-89周岁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人)、其他在校学生(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10%提高到15%。

(二)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5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22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400元提高到1500元。

(三)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原标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76元至475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

(四)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

(五)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范围:户籍在我市城区及经济开发区、净月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汽车开发区、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的非农业居民。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

第三条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的原则;(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第五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长民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19〕34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为切实增强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性、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18号)、《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9〕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低保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认定低保对象,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按户保障、差额救助、分类施保”的保障方式。

(一)落实“收入豁免”政策。

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因病支出较大“支出型”贫困家庭、重残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就学的家庭,人均收入分别按当地低保标准200%、100%、50%扣减,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扣减后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扣减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家庭中重病患者或重残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1.明确“因病支出较大”条件。

因病支出较大是指家庭成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2014年9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科学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市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一)申请人资格严格按照豫政〔2013〕5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为准确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新迁入户口的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

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1.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机动车辆、房产、公积金、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其它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以及非生产经营性动物、宠物。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平均每人每月6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85元,平均补差暂不调整。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低保标准。

同时,同步提高城乡特困对象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执行,并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

此次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1152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3152元。

二、执行时间以上两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新标准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补发工作。

三、经费来源(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的剩余部分,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特困人员供养提标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各县(市、区)要搞好提标所需资金测算,及时调整补充财政预算,确保调标资金足额保障。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标工作要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民生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17号)文件中关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有关内容以此文件为准。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2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

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

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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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

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

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
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坚持规范性原则,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要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可以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

(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调查数据确定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出数额。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二)恩格尔系数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上年度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的确定方法同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即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摄入量(见附件1)、相应食物摄入量(见附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合当地实际,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对测算得出的低保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消费支出比例法。

已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城乡低保标准的地区,可将此数据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比较,得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再次计算城乡低保标准时,可直接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此比例。

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
四、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一)精心组织。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权限,成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表。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二)科学测算。

工作小组要综合使用统计数据、监测数据和调查数据,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科学测算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统计数据是指当地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所得,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主要包括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最低收入家庭恩格尔系数等;监测数据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监测的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清单所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调查数据是指未纳入当地统计和监测,需要工作小组通过抽样调查获得的数据。

(三)规范程序。

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由工作小组或其成员单位联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工作小组或民政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

(四)加强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和调控作用,注意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试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总队)等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辖区内相对统一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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