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低保XX证明范文低保证明写

低保XX证明范文低保证明写申请书:XX镇XX政府民政办:申请人:XXX,系XX县XX镇XX村委会X村X对村民,(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 ___:xxxxxxxxxxxxxxxxxx。
事由:xxxxxxxxxxxxxxxxxx为此,特向xx镇xx政府 ___门提出申请,望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为盼,减轻家庭负担,望批准!此致敬礼申请人:xxx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
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
县级 ___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参考:标题:证明正文:兹证明我村村民***,男(女),年龄**岁,职业,(身体状况,有无劳动能力),家庭状况:家庭人口*人,(各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职业,身体状况,有无劳动能力等),年家庭收入****元,人均***元,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已纳入农村居民最低保障。
低保证号:特此证明***村委会(年月日)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
低保证明书范文

低保证明书范文农村低保证明书范文申请书 XX县XX镇XX村委:我叫XXX,性别,XXXX年XX 月XX日出生,民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组。
因我们夫妻二人年老多病,妻子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您们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
于是几经思考,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批准我的低保申请,向我伸出援助此致敬礼!申请人:***年月日怎样写村级低保证明范文:标题:证明,正文:兹证明我村村民***,男(女),年龄**岁,职业,(身体状况,有无劳动能力),家庭状况:家庭人口*人,(各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职业,身体状况,有无劳动能力等),年家庭收入****元,人均***元,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已纳入农村居民最低保障。
低保证号:特此证明.***村委会(年月日)简介: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
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主要特点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
拓展资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对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的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这项制度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仅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进行小规模的探索和试验。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后,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迅速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
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低保审核审批低保审核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基本要件);三类人员: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居民(全额发放);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失业救济期)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③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原则: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非农业居民家庭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的;③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期)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④在职在岗人(下岗)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就(养老保险金)、退休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⑤居民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均按其劳动实际收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⑥特殊救济对象;家庭收入构成:①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其他劳动收入;②继承、接受赠与、利息、红利、特许权收入;③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失业救济金、保险金;④其他合法收入;申请: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据实填报家庭收入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证明。
有关单位要据实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市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的;③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④特殊救济对象;农民家庭纯收入构成:①各类种植业收入;②各类养殖业收入;③各类劳务收入;④养老金、退休费;⑤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⑥其他合法收入;注: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纯收入。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20修正)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实施日期】2020.10.2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3年12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2019年1月3日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在本市市区内居住的,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以及依法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月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年计算。
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差额救助、分类施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保障、社会帮扶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救助体系。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核查、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庆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庆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庆政办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庆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庆政办发〔2013〕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第三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局为城乡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社会救助工作局负责全市城乡低保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乡镇(街办)负责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综合测评、民主评议、审核工作。
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搞好本辖区城乡低保的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公示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城乡低保制度应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和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遵循应保尽保、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和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
第五条建立城乡一体、资源共享的低保信息系统,健全完善跨部门、多层次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财政、审计、监察、人社、统计、卫生、物价、公安、房管、住建、残联以及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第六条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第七条城乡低保标准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
享受低保证明

篇一:《享受低保证明》附件一证明兹有我县乡(镇)村学生,身份证号,系享受城乡低保家庭户成员,低保证号,自年月至年月享受低保待遇,每月元。
特此证明。
(盖章)年月日篇二:《低保证明》低保证明兹有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居委会)居民之子(女),现就读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院学号身份证号。
该生家庭因,属于农村(城镇)低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时间为年月。
特此证明!县(市、区)民政局2020年月日注本格式供参考,各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时,应包括上述内容。
学生家庭只有在2020年1月开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时才能享受政府的保费补助。
篇三:《低保证明》附件2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备注本表需如实填写,相关部门签章后,原件有效(复印件或传真{享受低保证明}.件均无效)。
篇四:《低保证明》证明兹有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居委会)居民之子(女),现就读于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系)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该生家庭因属于农村(城镇)低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时间为2020年9月—2020年9月。
{享受低保证明}.特此证明!{享受低保证明}.2020年月日{享受低保证明}.注本格式供参考(可直接使用),各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时,应包括上述内容。
学生家庭只有在2020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时才能享受政府的保费补助。
篇五:《低保证明模版》{享受低保证明}.证明兹证明(职高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为,其家庭(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称呼))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享受(城市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证编号为,属于建档立卡的低保家庭。
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审核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篇六:《低保证明怎么写》{享受低保证明}.低保证明怎么写证明xx-x,性别、民族、年龄,参加工作时间,收入情况、身体状况如何,以上各项条件基本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
最低收入证明

最低收入证明(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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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云民发〔2021〕234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通知各州、市民政局: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云民发〔2021〕222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3日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适用于告知承诺制)一、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二、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低保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低保经办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低保申请。
四、适用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五、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