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交通肇事逃逸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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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司法实践
zhigong falv tian475400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 开封)
摘 要:伴随着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的发生,逃逸行为不 仅严重破坏了道路交通秩序,更使得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被害 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最终死亡。
关键词:逃逸行为;共犯;自首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述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定概念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行 为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对于被害人或受损财务未做进行及时 的抢救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事故现场,逃避 被追究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 任的行为。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 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 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2000 年 1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 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和第三款第(一)至 (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 本人接下来将要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 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在法学学理上,逃逸行为具有其本身的特性, 结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和含义,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的结构,分析如下: 1. 逃逸行为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 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就是对行为的客 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也就是 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 然有交通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 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行为人的交通行为在所 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 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仅导致一人重伤,并且又 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司法解释规定的 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 肇事后逃逸。 “逃逸”即逃跑,意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 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脱、躲避。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 主要表现是弃被害人于现场而不顾,从事故现场逃离。逃逸行 为并不仅仅限于自案发现场逃跑,其中将被害人自案发现场转 移到别处再逃跑,也成立逃逸。行为人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认识到自己可能撞了人,而置受害人于不顾从现场逃离,这是 前一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表现。但是如果行为人及时履行了对受 害人的救助义务,却逃避承担责任追究的,则不能认定为交通 肇事逃逸。 2.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与目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 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 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 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其实在实际生活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 其他方面,例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 逃跑。这类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 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区别 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再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因为 害怕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后果所导致的行为。但是毋庸置疑,行

浅析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过程中难点及对策(2)

浅析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过程中难点及对策(2)

浅析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过程中难点及对策(2)一、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特点及其成因总结近年来,笔者大队发生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归纳起来有以下特点:就车辆特征而言,报废车、摩托车、外地车以及未参加保险、无牌无证的车辆比较多;从发案时间而言,在夜间、雨雪天的居多;从案发地而言,城郊结合部、乡村道路和一些偏僻复杂的道路较多;从事故逃逸主体而言,酒驾、无证驾驶、摩托车驾驶人、外地驾驶员所占比例较大。

另外,导致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集中表现在:一是法制道德缺失。

少部分驾驶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交通法规缺乏敬畏感,平时行为比较放纵,一旦发生交通违法,首先想到的是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逃逸者的害怕心理。

有的驾驶员事故后,自知理亏,怕受到法律制裁;还有的困难家庭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特别是那些没有参加保险的个体车主。

三是侥幸心理。

夜间道路上车流量小,人员稀少,事故逃逸者认为没有目击者故而侥幸逃逸;再有在一些偏僻的乡村道路,因为没有设监控、卡口,事故逃逸者觉得交警部门难于侦破,便认为有机可乘而逃逸。

需要提醒的是,一些目击群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社会病态心理,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事故逃逸者的侥幸心理。

二、当前在侦破逃逸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笔者所在城市治安硬件设施建设的升级以及公安天网工程建设的推进,为全市公安交警侦破逃逸案件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手段,逃逸案件侦破率大大提高,2022年我们大队共告破逃逸案件29起,占整个交通事故逃逸案84%但在侦破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不足。

1、群众配合不够。

侦破逃逸案件的前提是个“快”字,有的逃逸案件发生后,往往因目击者不及时报案,造成没能及时布控、堵截而贻误战机,致使案件难以破案,甚至无法告破;同时办案人员在走访中,大多数群众采取消极对待,不愿提供或者不敢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3、合力协作不够。

目前交警管理体制以“块”为主,办案一般是单兵作战,有的逃逸案件发生涉及到跨县、跨市、跨省,需要有关沿线各个基层中队配合,有的案件通报后,一些跨区域的地方,由于平时联络少,即使联络后,堵截措施也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落实,使本可以堵截的案件失去侦破的时机。

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法律分析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性质及后果较为严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者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在不采取逃逸行为的情况下有可能免除刑事责任,而采取逃逸行为则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惩罚。

一、逃逸行为的性质和危害逃逸行为是指交通肇事后,驾驶人没有在合法的情况下立即停车,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离开现场拒不归来,或者隐瞒车辆行驶管理部门查证的真实情况,从而逃避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行为。

逃逸行为性质恶劣,其会对社会治安、整体道德、秩序等方面产生重大伤害。

首先,逃逸行为容易导致伤人事故的受害者不能及时获得急救救助,因而酿成重大后果;其次,逃逸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导致法律制度无法得到充分贯彻,影响了社会稳定;最后,逃逸行为严重污染道德风气和社会风气,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二、逃逸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者应当履行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肇事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并经过交警立即现场处理,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如果肇事者采取逃逸行为,则需要承担更严厉的后果。

首先,逃逸行为会导致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停车等候处理。

如果逃逸,交警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涉及面包车、货车、客车、危化品车等商业车辆的,交警部门还可以对其强制暂扣驾驶证或立即暂扣车辆等措施。

其次,逃逸行为会导致民事赔偿。

如果逃逸行为造成了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肇事者逃逸,被害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诉讼并获得赔偿。

最后,逃逸行为会导致刑事追究。

如果交通肇事者采取逃逸行为,其行为将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罪问题及对策 (1)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罪问题及对策 (1)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罪问题及对策
提纲
论文摘要
前言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逃逸的性质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基本情况分析
(三)逃逸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研究
(一)救助义务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
三、逃逸行为的具体认定
(一)逃逸行为的构成条件
(二)逃逸是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
四、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研究
(一)交通肇事逃逸中的共犯问题研究
(二)交通肇事逃逸中自首的问题研究
五、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立法的完善
(一)国外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经验借鉴
(二)在我国刑法典中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想
六、总结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趁无人注意,乘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或弃车逃离现场的逃逸现象屡见不鲜。

为什么交通肇事者不顾法律尊严、不顾他人生命安危,铤而走险踏上交通逃逸严重交通违法的不归之路呢?笔者现结合鹿寨县的一些交通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分析和针对性开展预防工作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例案例一: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X 月 X 日 X 时 XX 分许,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23 线由寨沙镇往鹿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949KM+850M 处,与对向由曾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

发生事故后王某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据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交通肇事逃逸,王某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并被司法部门追究刑责。

案例二:违法载客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陆某某等7 人,由东往西行驶至鹿寨县城地交桥上坡路段时,车上乘客陆某某由车厢尾部摔倒在地面上,造成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四天后死亡。

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司法部门同时也对刘某某追究刑责。

案例三:超载、疲劳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纪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往鹿寨方向行驶至国道323 线龙江村路段时,撞对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

发生事故后纪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被民警迅速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纪某某驾车存在超载、疲劳驾驶以及肇事后逃逸,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认定纪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

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几点浅见

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几点浅见

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几点浅见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几点浅见当前,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既严重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给公安交管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很大困难。

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增加了社会矛盾,更是造成当事人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有效遏制和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为群众出行创造一个畅通、有序、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是我们需要认真思索的问题之一。

在此,笔者结合当前全省正在开展的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专项行动,立足基层交警大队工作实际谈几点个人浅见:一、侦破肇事逃逸案要紧把三个“关键字”:快、细、广一是“兵贵神速”,突出一个“快”字。

我们常说,时间就是效率,对侦破逃逸事故来说,时间更显重要。

能否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以最快的速度展开调查,对有效侦破是很关键的。

所以,在侦破肇事逃逸事故上就要求我们做到出警快、锁定肇事车车型快、追缉布控快。

我们大家也许有感受,当逃逸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最需要的是什么。

那就是希望我们的民警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在第一时间去抓住肇事者,从而主持公道。

而如果我们出警迟缓,甚至于“不作为”。

贻误了“战机”,那群众看起来,就是没有责任心,没有群众观念,这与我们的工作宗旨也是完全背道而驰的,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更是成了一句空话。

二是全面勘察,紧扣一个“细”字。

“细”是现场勘查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侦破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重要手段。

任何逃逸事故都会在现场留下一些痕迹物证,这些痕迹有的明显,有的则是不明显的蛛丝马迹;物证有的是车辆保险杠、反光镜等较大的物体,有的则是一些微小的散落物,发现并研究这些痕迹物证是认定肇事车车型、颜色、走向、事故形态的基础,这就要求现场勘查人员要在“细”上下功夫,要做到现场勘查细、调查走访细、讯问询问细,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特别是现场遗留的的东西,哪怕是一个毫不起眼的碎片,也可能就是破案的重要关键点和突破口。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及处罚探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及处罚探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及处罚探析
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二条的
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
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而逃跑的行为。

笔者认为,逃逸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1.主观方面:首
先肇事者应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这是认定逃逸主观方
面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如果肇事者的行为虽然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而其本人并不知情,也就构不成逃跑的故意。

其次肇事者有逃避法律追究
的故意。

这种故意应当是直接故意,即肇事者作出的行为是在积极追求逃
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则不构成逃逸。

2.客观行为主要
表现为三个方面:(1)逃离:包括驾车逃离或弃车逃离,驾车逃离既可以是肇
事者本人驾车,也可以是其他同车人驾车。

(2)场所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逃
逸规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因此,逃离场所应当是没有限制的,不能仅仅局限于事故现场。

(3)时间的
限定:逃逸应当发生在事故发生以后至公安交警部门对其第一次讯问这一
时间段内。

3.主体:逃逸的主体即为交通肇事的主体,一般是指交通肇事者。

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

浅析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行为摘要:在近年来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高逃逸率成为这一类案件的特点,探索这一背后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

一幕幕悲痛教训的背后有更多需要我们去思考的东西。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道路交通安全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将法条分为三个部分,其中有两个部分对逃逸行为做出了规定,足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刑法对此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1全年在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四十余起交通肇事的案件中近半数的案件存在逃逸行为,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对受害者的求助以及案件的及时侦破。

一、肇事司机逃逸的原因探求导致肇事司机逃逸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

从心理状态方面考虑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有:1、基于恐惧的原因这里的恐惧来自多个方面,有对肇事行为后果的恐惧,有对后果可能引起的法律制裁的恐惧,也有来之受害者家属报复的恐惧等等。

来之法律层面上的恐惧,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知识的缺乏所引起。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其有着不同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是共同预谋犯罪、重大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

而交通肇事罪是比较典型的过失性犯罪,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往往在没有逃逸行为的情况下,肇事者事后认罪态度较好而且积极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检察机关往往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因恐惧引起逃逸的行为则比肇事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刑法对其打击的力度当然也会很大。

交通肇事行为其实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危害。

而在肇事以后逃逸行为则违反了三种义务性规定:即肇事后积极求助伤者的义务、报警的义务和保护现场的义务。

基于肇事行为这一先前行为,法律赋予肇事者更多的法定义务,对这种法定义务的违反则是对刑法保护的法益的又一次侵害,侵害程度更大,这也是刑法重点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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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在 山区县城已侦破 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现 , 肇事 者酒后驾车 、 超速行驶 、 无证驾驶 、 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
为是 引发 交 通 事 故 的重 要 因素 。
( ) 件 侦 办 的艰 难性 三 案

当一个人 自控能力不强或者在利益驱使等情况下, 这种潜 意识就会膨胀, 进而形成侥幸心理下的侥幸行为。 侥幸心理是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普遍心理, 别当交通 特 事故发生在行人稀少 , 光照条件不好, 过往车辆不多, 电子 监控等物防措施 不明显 的地方时, 肇事者的侥幸心理会显
肇 事 者 发 生交 通 事 故后 逃逸 , 者及 财 物 得不 到 及 时抢 救 , 伤

当 前 山 区 交通 肇 事 逃 逸 的 现 状
可能会酿成更大的损失, 同时 , 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 精神
高 度 紧 张 , 易形 成 二 次 事 故 。 极
笔者对所在的 山区县城区近三年来发生 的交通肇事逃 逸案进行统计,0 9年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 l 起 ,0 0 20 0 2 1 年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 1 , 0 1 1 1 3起 2 1 年 至 O月, 已发生交 通肇事逃逸案 2 起 。 9 数据直接表 明, 山区县城每年发生 的
二、 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要原 因 交通肇事逃逸现象 目前呈 』升趋 势, 二 对他人和社会造 成极大的危害 , 其原因有 以下几方面:
( ) 幸心 理 一 侥
证者 、 老驾驶 员均有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行 为; 其次, 肇事车 型无规律 性, 摩托车、 小车 、 大车均有发生 ; 再次, 生交通 发
般情况下 , 肇事者逃离现场后 , 大多都对肇事车采取
清洗 、 理 等方 法 对 痕 迹 物 证 进 行湮 灭 。 控 设 备也 不 完 善 , 民警 取 证难 度 较 大 。
【 收稿 日期】2 l一 l一O O1 1 6 【 作者简介】彭 国斌 , 湖北咸丰人 , 男, 咸丰县公安局活龙派出所。
交 通 肇事 逃 逸 案 的绝 对 数呈 上 升趋 势 , 且表 现 出 以下 特 点 :
( ) 车路 的 不确 定 性 一 人
除 了上述两点危害, 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还会造成社会 心理恐慌 。尤其是公众见发 生的逃逸案件久不结案 时, 会
主 观 认 为 事故 没 人 管 , 从而 对 公 安机 关 逐 渐 失去 信 任 , 民 使 众 安全 指 数 降低 。 此 同 时 , 通 肇 事 逃 逸 者 一 旦逃 逸 , 于 交 可
・ 1 47 ・
彭 国斌 : 区交通肇 事逃 选 浅析 山
得更加突出, 一些 驾 驶 员就 会 在 这种 心 理 支配 下 选择 逃 逸 。 ( ) 避 责任 二 规 肇 事 者 选 择 逃 逸 的最 重要 的原 因就 是 规 避 事 故 责 任 ,
彭 国斌
( 咸丰县公安局 活龙派出所 , 北 咸丰 4 5 0 ) 湖 4 6 0
【 摘
要 】 通肇事 逃逸 存在 人 车路的 不 确定性 、 事原 因的 多样 性 、 交 肇 案件侦 办的艰 难性 、 社会 危 害的严 重性 等特
点, 由于没有得到有效防治 , 已经成为 3今社会的一种顽症。在农村地区, - ' 农用车辆和 乡村公路管理薄弱, 部分农民 因财力有限盲 目购买陈旧价廉安全性能差的车辆 ; 有些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维修保养 ; 超载超速 、 无证驾驶、 酒后驾驶等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 , 导致肇事逃逸案件频发 。 【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 现状; 原因; 措施
能为他人所 效仿 。甚至有 的肇 事者会将逃逸 的过程 当成
“ 验 ” 授 给 他 人 , 响极 坏 。 经 传 影
从 已发 生 的 案 件 分析 看 , 发生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的人 车 路 呈 不 确 定 性 。 首先 , 逸 者 并 无 特 定 群 体 , 驾 驶 证 人 员 、 逃 无 有驾驶证人员,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领 驾驶 非 初
目前 , 通 肇 事逃 逸 案 件在 山区 道 路上 时有 发生 , 也 是 目 交 这 前 交 通 管 理部 门管 理 工 作 的 难 点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规定:在 “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 驾驶人应 当立即停车, 护现 保 场; 造成人员伤亡的,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 受伤人员 ,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 ”
肇 事 逃 逸 案 的 道路 现 场 无 规 律 性 , 县道 、 村 道 、 市街 道 乡 城 等各地段均有发生。 ( ) 事 原 因 的 多样 性 二 肇
所谓“ 侥幸心理”指偶然地 、 , 意外地获得利益或躲过不 幸的心理活动 。心理学研究表明, 侥幸心理 是人 的本能意
识 , 种 心 理 反 映 在 人 们 的各 种 思 维 活 动 中 。 常 情 况 下 , 这 通 侥 幸心 理 只 是 一种 潜 意 识 , 不足 以支 配人 的行 为活 动 , 是 但
【 中图 分类 号 ] 3 . D6 1 5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号 】6 3 3 12 l)6 17 3 17 —29 (020 一O4 一o ( ) 四 社会 危 害 的严 重 性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 发生交通事故时擅 自逃 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 民事、刑 事、 行政责任无法确定 , 目的在于推卸、 其 逃脱责任的行为。
21 0 2年 6月
湖北 警官 学 院学报
J u a f Hu e i ri f Poie o r lo b iUnvest o lc n y
J n . 01 u e2 2
第 6 总 第 19期 期 2
N o 6 e . o. 2 . S rN 1 9
山 区交通 肇 事逃 逸浅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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