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心里分析
逃逸责任问题分析报告

逃逸责任问题分析报告逃逸责任问题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当一个人或者一方违反法规或者合约规定,并具有责任时,他或者她选择逃避承担责任的行为。
逃逸责任问题在各行各业都存在,不仅对受害方造成了损失,也对社会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报告将对逃逸责任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缓解和解决逃逸责任问题的建议。
首先,逃逸责任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个人的不诚信和缺乏责任感。
在当代社会,人们常常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以逃避责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现代社会的法规和合约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导致逃逸责任问题容易发生。
例如,一些法规和合约在惩罚和赔偿方面缺乏明确和有效的规定,给一些违规者提供了逃避责任的机会。
其次,逃逸责任问题对社会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逃逸责任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企业和个人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威胁到市场的正常秩序。
其次,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容易陷入维权困境,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此外,逃逸责任现象还会削弱公民的法治意识,导致社会风气的恶化。
针对逃逸责任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缓解和解决。
首先,完善法律和合约制度,明确追究逃逸责任的标准和程序,并加大对逃逸责任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逃逸责任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
其次,加强教育宣传,提高个人和企业的责任感和诚信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的普遍准则。
最后,扩大社会监督,倡导公众参与逃逸责任问题的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力量。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有效举报的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总之,逃逸责任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上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教育和加强监管,才能逐步减少逃逸责任问题的发生,为社会创造更加公平、诚信的环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后的心理疏导与帮助

交通事故后的心理疏导与帮助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突发事件,对于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者来说,往往会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和困扰。
因此,提供恰当的心理疏导和帮助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后的心理疏导与帮助的途径和方法。
一、事故后的心理反应交通事故常常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冲击,引发各种心理反应。
例如,当事人可能会出现焦虑、恐惧、内疚、愤怒、失眠等症状。
目击者也可能感到紧张、惊恐、无助等。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心理反应及其特点:1. 冲突感和焦虑:事故当事人常常会感到内心的冲突,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产生怀疑和迷茫,同时他们也会出现与事故相关的焦虑症状,如不安、紧张、担心事故的后果等。
2. 后悔与自责:当事人往往会在事故发生后产生后悔与自责的情绪。
他们可能会反复回忆事故瞬间的细节,并责怪自己或他人,埋怨自己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
3. 恐惧与恐慌: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驾驶或乘车会产生恐惧感。
恐惧情绪可能会加剧,导致当事人回避交通工具,甚至出现恐慌发作的症状。
4. 抑郁和悲伤:事故后,当事人可能会陷入情绪低落、悲伤的状态。
他们可能因为事故引发的损失而感到沮丧,有时甚至表现出抑郁症状。
二、心理疏导的意义与目标面对交通事故后的心理困扰,进行心理疏导与帮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心理疏导是通过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和沟通,为其提供情感支持、信息解读和思维重建等方面的援助。
其目标主要包括:1. 减轻情绪困扰:通过启发当事人积极情感表达、情感调适和情绪宣泄,减轻其焦虑、愤怒、压力等负面情绪带来的困扰。
2. 辅助问题解决:提供信息支持和解读,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引导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3. 促进思维重建:帮助当事人从另一个角度去认识事故,改变其对事故的认知方式,重建积极、健康的认知结构。
4. 复原力培养:启发当事人发现自身的心理与情绪资源,激发其内在的积极力量,增强应对挑战和逆境的能力,从而实现更好的心理适应和复原。
三、心理疏导与帮助的途径和方法1. 倾听与支持:倾听是心理疏导的第一步,理解当事人的情感和困扰,为其提供情感支持。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趁无人注意,乘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或弃车逃离现场的逃逸现象屡见不鲜。
为什么交通肇事者不顾法律尊严、不顾他人生命安危,铤而走险踏上交通逃逸严重交通违法的不归之路呢?笔者现结合鹿寨县的一些交通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分析和针对性开展预防工作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例案例一: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X 月 X 日 X 时 XX 分许,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23 线由寨沙镇往鹿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949KM+850M 处,与对向由曾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
发生事故后王某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据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交通肇事逃逸,王某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并被司法部门追究刑责。
案例二:违法载客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陆某某等7 人,由东往西行驶至鹿寨县城地交桥上坡路段时,车上乘客陆某某由车厢尾部摔倒在地面上,造成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四天后死亡。
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司法部门同时也对刘某某追究刑责。
案例三:超载、疲劳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纪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往鹿寨方向行驶至国道323 线龙江村路段时,撞对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
发生事故后纪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被民警迅速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纪某某驾车存在超载、疲劳驾驶以及肇事后逃逸,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认定纪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

浅析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行为摘要:在近年来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高逃逸率成为这一类案件的特点,探索这一背后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
一幕幕悲痛教训的背后有更多需要我们去思考的东西。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道路交通安全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将法条分为三个部分,其中有两个部分对逃逸行为做出了规定,足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刑法对此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1全年在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四十余起交通肇事的案件中近半数的案件存在逃逸行为,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对受害者的求助以及案件的及时侦破。
一、肇事司机逃逸的原因探求导致肇事司机逃逸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
从心理状态方面考虑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有:1、基于恐惧的原因这里的恐惧来自多个方面,有对肇事行为后果的恐惧,有对后果可能引起的法律制裁的恐惧,也有来之受害者家属报复的恐惧等等。
来之法律层面上的恐惧,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知识的缺乏所引起。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其有着不同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是共同预谋犯罪、重大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
而交通肇事罪是比较典型的过失性犯罪,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往往在没有逃逸行为的情况下,肇事者事后认罪态度较好而且积极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检察机关往往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因恐惧引起逃逸的行为则比肇事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刑法对其打击的力度当然也会很大。
交通肇事行为其实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危害。
而在肇事以后逃逸行为则违反了三种义务性规定:即肇事后积极求助伤者的义务、报警的义务和保护现场的义务。
基于肇事行为这一先前行为,法律赋予肇事者更多的法定义务,对这种法定义务的违反则是对刑法保护的法益的又一次侵害,侵害程度更大,这也是刑法重点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要原因。
交通肇事_因逃逸致人死亡_问题研究

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这种思路明显与立法者增加该规定的出发点 于原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使得该问题的罪过形式变的相对简单起
相悖,而且这种为了解释法条而随意发挥其想象力并任意扩大某一词 来,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形和传统刑法理论的束缚,其罪过形
语的基本内涵的做法,也与当今我们所推崇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式仍然是理论研究中的重点。目前国内刑法学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
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人 对死亡的心理态度可能包括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这一点是没有疑问 的。但这并不是说逃逸致人死亡能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情形,能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不能包括在本条文内。正如王作富教授指出,行为 人对逃逸结果持放任态度,不一定改变交通肇事罪整体的过失性质, 但也不否认这种不作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不能据此认定行为 人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⑥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肇事 人对逃逸致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但仅凭此还不足以成立故意杀 人罪,还需要有其他原则限制,比如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不作为构 成犯罪的等值原则以及排他性支配原则等等。这种过分依赖行为人 主观方面的动机或对结果持放任态度的情况来判定行为的性质的方 法并不可靠。
其次,其与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也相悖。《解释》第 3 条规定,“交通运 亡的罪过形式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
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
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 成。③该观点认为肇事人将他人撞伤后,这一行为导致产生救助被害
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 表述不规范,“流血过多”是从死亡的原因上进行表述的,并不能说明
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现状 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绪论道路交通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基础。
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更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必要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人口的相对集中和增长,加上汽车拥有量近年来呈大幅上升趋势,交通的繁忙和拥挤随之加剧,由此带来的交通事故总量亦呈上升的趋势,交通事故已跃升为当代社会突出的社会问题,“事故猛于虎”,有识之士呼吁:道路交通整治和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刻不容缓!那么,如何有效管理道路交通这把“双刃剑”,在大力发展经济和享受快捷交通的同时,尽量避免交通事故,减少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增加幸福指数,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在众多的大大小小交通事故中,最让交通管理者头疼和受害者心痛的莫过于交通肇事者的逃逸。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案件无法处理;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及法律追究的行为。
现实中有相当多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观上出于逃避法律制裁之目的,抱着侥幸心理,置受害者生命安危于不顾,或伪造现场或驾车逃离现场,尔后偷偷整修车辆,毁灭证据,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加重伤情甚至死亡,也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给社会管理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这是一种情节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
针对当今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的现状,本文特从道德、法律及管理的角度作一番深入的探讨。
案件频发触目惊心一、先来看几宗交通肇事逃逸的典型案件案例1:2008年5月20日,在郴资桂高等级公路塘溪隧道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勘查,除发现一辆被撞翻的斗车和几条斗车轮胎与地面的搓印及少许碎片外,再无它物;现场群众反映,伤者躺在公路边排水沟里,生命垂危,已被好心群众送往医院抢救,肇事司机已逃之夭夭,没有目击证人。
交通肇事逃逸主观方面的原因
交通肇事逃逸主观⽅⾯的原因交通肇事逃逸主观⽅⾯的原因主观⽅⾯的原因主要指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即肇事驾驶员的原因,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为的发⽣,主观⽅⾯的原因具有主导作⽤,直接导致⾏为的发⽣。
1、法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淡薄是指道路交通主体对于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不了解、不清楚,发⽣交通肇事⾏为后,不知所措。
这⾥不仅包括驾驶员⽽且还包括车辆的售票员、车辆的所有者以及车辆的随⾏⼈员。
这是导致交通肇事逃逸⾏为发⽣最重要的主观原因。
发⽣交通事故后,⼤部分逃逸者并不知道逃逸⾏为会加重⾃⼰的肇事量刑情节,甚⾄有的驾驶员认为逃逸⾏为只是道德⾏为,与违不违法⽆关。
⽽同车⼈怂恿与纵容其逃逸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对相关法律规范的不了解、不清楚。
在这样⼀个法律观念淡薄的氛围中,如何能够起到法律法规应有的震慑作⽤!2、职业道德⽔准低下《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即抢救受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也是为⼈的起码标准,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很多⼈⽆视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发⽣交通事故以后,不是积极主动地抢救受害者,保护现场,报告交通警察,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千⽅百计地为⾃⼰考虑,故意驾车逃离现场,甚⾄为了逃脱罪责,采取破坏现场,将受害⼈移离现场故意杀害。
这不仅是严重的违法⾏为,也是⼀种极不道德的⾏为。
3、逃逸⼼理错综复杂发⽣交通肇事特别是严重交通事故后,肇事责任者往往存在以下⼏种⼼态,促成了肇事逃逸的发⽣。
⼀是畏惧⼼理。
怕承担严重民事赔偿责任,怕受刑事处罚,怕影响⾃⼰的前途和家庭等。
⼆是侥幸⼼理。
出事后见伤者昏迷,失去知觉,除死伤者外再⽆他⼈,死⽆对证,硬着头⽪驾车逃逸。
三是⽭盾⼼理。
事故发⽣后,伤者昏迷不醒,如不及时抢救有⽣命危险,⾃⼰将伤者运送医院后,谎称⾃⼰不是肇事者,借机脱⾝⽽去,这种⼈内⼼尚有同情伤者,不愿造成更加严重后果的⼀⾯,⼜有不愿负责赔偿的⼀⾯,处于⽭盾⼼态。
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是侥幸心理
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是侥幸心理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侥幸心理所有参与交通活动的人都希望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但是,道路上天天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交通事故发生,有些甚至车毁人亡,惨不忍睹,原因何在呢?当然,发生交通事故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说路窄、路差、弯急、坡陡、车辆故障、恶劣气候等诸多因素都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
但是,上述均不是主要的因素,引发交通事故最主要的还是人的因素,也就是说道路上众多血淋淋的交通事故,都是因为交通参与者太多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
交通违法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已是众所周知。
那么,既然大家都知道交通违法行为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为什么交通违法行为总是屡禁不止呢?因为就有那么一些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参与交通活动时心存侥幸心理,才酿成了许许多多的人间悲剧。
解剖侥幸心理,分析安全隐患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往往过分地高估自己的判断力,并幻想和希望事情往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
其实,事物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我们应该严格服从和顺应这种规律。
假设买彩票中奖率和车祸的发生率均为十万分之一,心存侥幸心理的人会觉得自己的运气好,这十万分之一的中奖机率可能会落到自己头上,因此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去购买彩票;但是到了车祸问题上,有些人觉得这十万分之一的机率实在太小了,根本不可能会碰到自己身上,于是就有成千上万的人敢去冒这个险。
带着这种侥幸心理,道路上形形色色的交通违法行为就频频出现,交通事故也就不可避免了。
这些心存侥幸上路的交通参与者,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机动车驾驶人方面:有些机动车驾驶人认为自己技术高超,多少年来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开起车来忘乎所以,横行霸道。
虽然有时会险情频发,也能化险为夷,有惊无险。
因此以为自己不但经验丰富,而且运气很好,他们想:闯红灯、违章载客不一定会被交警查到;弯道超车对面不一定会有来车;未戴安全头盔或未系安全带开车不一定会翻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一定会出事故;有些酒后驾车者,以为自己酒量好、胆子大,多喝一点也不会醉;有些人认为自己开的是某某大领导或某某大老板的车,交警查到了也不敢对我怎么样;有些刚考出来不久马路新手,他们不知天高地厚,以为开了几天车就很了不起。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AbstractKeywords: escape behavi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scape behavior;Death Caused by Escape; independent crime II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
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
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研究价值(一)有利于预防和惩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日趋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撞事故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4.9%。
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从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交通肇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采取了相应举措,而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针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由于其肇事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有种害怕和抵抗法律处理的心理。
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导致更多人民财产和人民安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正因如此,交通肇事中对逃逸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
预防事主们的逃逸行为,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及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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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心里分析
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
如果各方协力,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警方侦查案件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肇事者将面临十分严厉的惩罚,这一切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经常需要面对的难题,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心理:
恐慌心理:事故发生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心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而选择逃逸;
畏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压力增大,导至其当时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
侥幸心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又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铤而走险。
就算有目击者,有些肇事者利用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自信目击者不会去揭发的心理,认为目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而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自信心理,从而选择了逃离;
对立心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任心理,认为就算自首也无济于事;
自我保护心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
为了逃避这些,首先选择的就是逃逸。
还有事故不严重,但害怕经济赔偿的畏惧心理:肇事车辆手续不合法,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心事后赔偿超出自身能力,害怕受到法律追究,干脆一走了之。
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一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肇事司机不履行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又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
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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