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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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肇事逃逸认定标准

最新肇事逃逸认定标准

最新肇事逃逸认定标准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停车等待处理,而是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因此,对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最新的肇事逃逸认定标准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最新肇事逃逸认定标准。

首先,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应该包括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

行为要素主要指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停车等待处理的义务,而是擅自离开现场。

结果要素主要指肇事逃逸行为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了损失。

这两个要素是认定肇事逃逸行为的基本依据,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其次,最新的肇事逃逸认定标准应该考虑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肇事逃逸行为,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其危害程度显然更大。

因此,最新的认定标准应该对不同情节的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分类,对于危害程度更大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再次,最新的认定标准应该充分考虑证据的确凿性和客观性。

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肇事车辆的损坏痕迹等。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认定,以确保司法公正。

最后,最新的肇事逃逸认定标准应该强调法律的严格适用和社会的监督参与。

只有严格适用法律,对肇事逃逸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类似行为的发生。

同时,社会应该积极参与监督,对于发现的肇事逃逸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综上所述,最新的肇事逃逸认定标准应该充分考虑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证据的确凿性和客观性、法律的严格适用和社会的监督参与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对肇事逃逸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有效惩处。

只有如此,才能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交警对肇事逃逸认定

交警对肇事逃逸认定

交警对肇事逃逸认定
每年我国发⽣的交通事故是⾮常多的,⽽交通事故也是致死亡最多的⼀类安全事故,发⽣交通事故造成⼈员伤亡的,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交警对肇事逃逸如何认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交警对肇事逃逸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逃离现场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中下列⽤语的含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为。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之⽇起三⽇内,当事⼈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逃离现场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停车留下、未立即报警或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而是擅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肇事逃逸行为,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肇事逃逸进行准确定性的认定。

下面将介绍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首先,肇事逃逸的认定需依据现场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车辆损坏情况、伤者情况等。

这些现场证据可以为肇事逃逸的认定提供重要依据。

其次,肇事逃逸的认定还需依据相关人员证言。

事故现场可能有目击者或者被害人,他们的证言对于肇事逃逸的认定非常重要。

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收集目击者或被害人的证言,以确定肇事逃逸的具体情况。

此外,肇事逃逸的认定还需依据车辆信息和监控录像。

现代交通管理系统普遍配备了监控摄像头,可以记录车辆的行驶轨迹和车辆的具体信息。

通过查阅监控录像,可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信息,为肇事逃逸的认定提供重要线索。

最后,肇事逃逸的认定还需依据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肇事逃逸的行为界定、责任追究等。

相关部门在认定肇事逃逸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肇事逃逸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依据现场证据、相关人员证言、车辆信息和监控录像以及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只有严格依法认定肇事逃逸行为,才能有效打击肇事逃逸行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行为,为社会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交通逃逸是指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逃离现场或者不停车接受现场勘查、询问的行为。

交通逃逸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因此需要对其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下面将就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交通逃逸的认定需考虑是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而肇事者故意逃逸,那么可以直接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而如果只是造成财产损失,认定标准则需要更加细致和严格,需要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距离、逃逸时间、逃逸动机等因素。

其次,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和故意性。

如果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并配合现场勘查、报警等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无逃逸行为。

而如果肇事车辆故意逃离现场,并且采取掩盖车辆身份、销毁证据等行为,那么就可以明确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另外,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应当立即停车,保持现场,协助现场勘查和处理。

如果肇事车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可以依法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最后,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在认定交通逃逸行为时,需要充分依据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确保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合理解释和情况,以避免对无辜的误认定。

总的来说,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后的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特征、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证据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下,才能准确、公正地认定交通逃逸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

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

逃逸的认定标准

逃逸的认定标准

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如下: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当今社会交通肇事犯罪越来越多,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高发犯罪。

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有许多争议的地方。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认定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含义1.1学者观点关于肇事后逃逸的含义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种:一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三是指事故当事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四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

我们认为,上述几种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

第二、四种观点中用了”私自”一词不够恰当。

因为就违法的逃跑行为而言,私自逃跑是与允许逃跑相对而言的。

因为并不存在允许逃跑的情形,所以用私自一词来界定逃跑不够恰当。

第一、二、三种观点都把逃逸定义在逃离现场上,这使得逃逸适用的范围过于窄小,不利于惩治犯罪。

如果肇事人把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害怕承担责任而逃跑。

根据立法精神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只把范围界定在事故现场上则会使肇事者逃脱法律的追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能把逃逸的范围只界定在逃离现场上。

当然,上述各种观点也有合理之处。

有些观点从履行法定义务出发来定义交通肇事后逃逸,这是与我国立法相符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

这些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将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从”不作为”这个方面看,把交通肇事后逃逸同不履行法定义务结合起来是合理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

如果各⽅协⼒,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警⽅侦查案件需要投⼊巨⼤的⼈⼒和物⼒,⽽肇事者将⾯临⼗分严厉的惩罚,这⼀切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

今天店铺⼩编带你来了解⼀下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为什么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前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经常需要⾯对的难题,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从⼼理学⾓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理:恐慌⼼理:事故发⽣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选择逃逸;畏罪⼼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事故⽽受到法律追究,因⽽⼼理压⼒增⼤,导⾄其当时⼼理第⼀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侥幸⼼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

⼀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击者,从⽽铤⽽⾛险。

就算有⽬击者,有些肇事者利⽤当前社会上⼀些⼈“多⼀事不如少⼀事”的⼼态,⾃信⽬击者不会去揭发的⼼理,认为⽬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信⼼理,从⽽选择了逃离;对⽴⼼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理,认为就算⾃⾸也⽆济于事;⾃我保护⼼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

为了逃避这些,⾸先选择的就是逃逸。

还有事故不严重,但害怕经济赔偿的畏惧⼼理:肇事车辆⼿续不合法,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事后赔偿超出⾃⾝能⼒,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脆⼀⾛了之。

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造成了极⼤的危害,⽽且肇事司机不履⾏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形成了新的违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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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的争议,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处理带来了难度。

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中的逃逸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求教同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逃逸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

目前就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看,对“交通肇事逃逸”,有三个规定:一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是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综合分析以上三方面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应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简单明了。

但是,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形式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公安机关关于逃逸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实际操作中会因客观归罪造成打击面过大的结果,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因此,司法解释符合了我国刑法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要求,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实践中,逃逸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是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但是从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案例分析,并不是所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都是逃逸行为,个案客观情况存在差异性,不能一概而论。

如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而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是司法实践中急需加以探讨的问题。

如,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中,他们都强调自己主观上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或者事故发生后他都已报警,这些情况应该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的逃逸。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要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通过证据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证,把嫌疑人主客观方面的表现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才能对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的逃逸作出正确认定。

从法理上分析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三大特征:①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仍然逃离事故现场。

②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③在客观方面,当事人必须离开了事故现场。

当然,离开事故现场应当包括准备离开和已经离开、包括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和遗弃车辆离开现场。

对此,笔者对如何在逃逸的三大特征的框架下对具体的驾车或者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何种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逸的故意,阐明自己的观点。

1.行为人对事故发生的主观明知程度和事故发生后事物的客观状态上进行判断。

即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仍然逃离事故现场。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犯罪嫌疑人以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为由进行辩解,犯罪嫌疑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的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事发时车辆客观状态予以确认。

往往交通肇事案件中,直接表现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据不是很多,主要是其本人的供述和事故相关证人的证言。

对此,在审查案件时,除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还要着重通过其他的证人证言对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判断。

如,嫌疑人甲某驾驶小货车,副驾驶座上乘坐乙,在超越一辆同向丙驾驶的三轮车过程中,与三轮车发生刮擦,致使乘坐三轮车的丁跌倒在地,后被甲车后轮碾压致死。

乙听到碰刮声和感觉车辆颠簸,问甲是不是出事故了。

甲从倒车镜上看到车后倒地的死者和三轮车,称没有刮擦,是三轮车自己操作不当翻车,故没有停车查看,驾车离开现场。

在审查嫌疑人甲对事故发生时认知程度,乙某供述说当时好像听到物体倒地的声音,虽然甲当时觉得可能是自己的车子撞的,但是他当时心存侥幸,并没有停车。

而证人乙某的证言和一位目击者证言,有力地驳斥了甲所谓辩解的车子没什么碰撞颠簸的感觉,作为车辆驾驶者的一般常识,行经路面排列的细小颗粒状减速道钉车辆都有明显的感觉,况且本案中肇事车系从一个成人身上碾压而过,却辩解车子没有反应。

进一步证实了甲某当时对事故发生是明知的,驾车逃逸的主观上采用一种放任的态度。

在法庭,甲交代当时抱着侥幸心理能逃则逃,虽然当时听到了响声,但是没有停车。

就本案中,分析嫌疑人甲某的行为,证实其主观意图与其驾车逃离现场是统一的,又有现场相关证人证言的证实,因此,应当认定甲当时对事故发生是明知的,而不顾被害人的生死擅自驾车逃离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

又如,陈某在行驶过程中,与迎面而来的摩托车相撞,撞击时将自己的车挡风玻璃撞坏,而陈某佯装不知,仍然驾车离开现场。

在本案,虽然陈某矢口否认其不知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事实,但是由于根据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当时都是应当采用必要的措施进行查看的,而作为司机不顾当时已经发生肇事事实的现实,强行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故意。

2.从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上来进行判断。

审查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逸的情节,也可以从嫌疑人事发时的行为表现上进行认定。

从而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逃逸故意,一是有无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二是有无立即报警的行为;三是有无嫌疑人见发生了肇事,致他人劝阻于不顾驾车逃跑、弃车逃跑等行为。

作为肇事者事故发生后,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救治并报警,主动配合交警部门查清事故的原因这是法律规定肇事者应尽的义务,如果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行为人既不救治又不报警,反而弃车或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就可能涉及逃逸。

如,王某驾驶超载变型拖拉机未注意安全,倒车过程中碰撞车后的摩托车,致使摩托车驾驶员被当场碾压致死。

王某虽在事故发生后有报警行为,但因害怕受到法律的惩处,遂弃车而离开现场,并将自己手机电板拿掉,伪造手机没电无法联系的事实。

后于次日上午到交警部门投案。

本案中,虽然其报案在前,但是由于在报案后,又产生了逃避法律惩处的心理,客观上采用弃车逃跑的行为,符合逃逸的主客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王某为交通肇事逃逸。

3.从对事发后行为人对现场相关证据的态度来进行判断。

交通肇事发生后,对肇事者所要求的职责之一就是要保护现场,分清责任。

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逸的故意,也可以从他对现场的态度上进行判断。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隐瞒证据、破坏现场后等行为逃离现场的,应当认定其有逃逸行为。

如,尹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途径人行横道线时未减速行驶碰到杨某,后将杨某送至医院后遂驾车逃离,在途中将肇事车牌拆下丢于江中,并将肇事车藏匿,企图掩盖罪证。

后因心里害怕,在其家属的劝导下,向侦查机关投案。

此案中,虽尹莱事后有投案的情节,但是行为人在投案之前已经具备逃逸的全部构成要件,对尹某仍然要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司法实践是比较复杂的,不是所有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都是逃逸行为。

若表明行为人本身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动机,对这一类行为并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观的要件,如,刘某系某工程队的一位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在一次运输拌料的过程自西往东经十字路口的时候,由于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碰撞了自南往北骑摩托车的章某,致使章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考虑到死者可能系其工地所在地村民,害怕家属的殴打,遂弃车离开事发现场返回事故路段不远的工地,将该事故向工地领导作了汇报,领导指示他不要乱动,等候处理。

当公安机关找他时,他确实正在其宿舍里等候公安人员。

因此,本案中,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没有逃逸的故意,故对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但是在现实中,如何判断当事人逃离现场是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似乎有难度。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甄别:如当事人因害怕挨打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在逃离事故现场的途中或逃离事故现场后立即打电话报警,承认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辆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准备立即赶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或已直接赶到公安机关等候处理的,即不能认定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

又如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边把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一边打电话报警明确表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也不能认定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

相反,逃离事故现场后不立即打电话报警,或虽立即打电话报了警但没有特殊理由不积极主动赶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即应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

另外,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这里的逃避法律追究应理解为肇事者本人为逃避刑事法律追究在逃离事故现场后不积极主动去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现实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出现肇事者本人逃离了事故现场,然后其家人去到公安机关表示愿意进行民事赔偿的情况。

对此,笔者认为,因肇事者本人惧怕受到刑事追究而不主动到案,尽管其家人积极到案并愿意进行民事赔偿,仍应将肇事者本人的行为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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