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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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围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布范围广泛但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大多限于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尚未纳入试行范围导致应交利润收入偏低产权转让收入存在漏项且不符合公平原则影响了试点企业的缴纳积极性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吴少贝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青岛市审计局 文章编号:t009-4202(2012)01-056_01
摘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的重要方式,是对国有资本加强监管和考评的重要 手段。本文在同顾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有资本预算制度 一、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发展阶段 I.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阶段。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 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这一概念。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将国有资产 经营预算作为复式预算的一个部分被提出。 2.国有资本金预算阶段。1998年中央政府机构调整,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入财政部。财政部再次提出,要改 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初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 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并明确赋予预算司研究 和编制国有资本金预算的职责。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阶段。2002年,人大宣布将原国 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 分职能整合起来,成立一个单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国资委),由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入职责。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立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制度”。随后,2005年的“十一五”规划进一步要 求“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06年的政府工作 报告更明确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制度”。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结束了国有企业13年“不 向政府分红”的历史。同年12月中旬,财政部和国资委制 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作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配套措施。决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从2007年起进行试点,2008年开始实施。 二、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问题 经过三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 策法规、组织保障和预算指标、报表体系,制定了基本的业 务流程,实现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收益收缴两方面的 突破。但也应看到,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 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目标相比,我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在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 1.收入收缴范围不完整,没有全面、完整地反映出资 人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我围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布范围广泛,但目前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试行范围大多限于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市政府 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尚未纳入试行范围, 导致应交利润收入偏低、产权转让收入存在漏项且不符合公 平原则,影响了试点企业的缴纳积极性。 让方未按约履行合同,存在较大损失风险。如挂牌交易信息 披露不全面,致使该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不能最大限度 地征集受让方;在签约前未能认真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商 业信誉等情况,致使对方以履约能力受限为借口拖欠支付剩 余款项;合同违约条款表述不严密以及未对合同履行过程进 行有效监督等。 4.企业盈利能力差异较大。利润收入依赖少数企业。 纳入预算范围的企业盈利状况差距较大,盈利大户主要 集中在少数几家企业,其他企业或微利或亏损,国有资本经 营收益处于对少数企业依赖的局面。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公共预算缺乏有效衔接, 公共预算仍然对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利于市场经济体 制的建立和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公共预算 缺乏有效衔接,对于企业的资本性投入未全部纳入国有资本 经预算,存在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时对企业进行 再投入的问题。 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大多按照谁E缴就通过项目 形式返还给谁的原则拨款,不利于发挥预算的统筹和调节功 能。 对于预算单位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大多通过支出 预算返还给原始出资企业,导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只有规 模,没有可用财力,也无法发挥通过支出预算引导国有经济 进行战略性调整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对策 针对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 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以充分发挥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的重要作用。 1.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结合国有产权登记对国有企业数量、运行和盈利状况, 进行今面摸底调查,将各类应缴企业尽快纳入预算管理,做 到应收尽收。在收益收缴时应充分考虑其法人财产权及实际 分配能力,同时要做好相关企业的财务制度衔接。 2.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与绩效管理。 加强预算支出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确保企 业按照规定用途有效使用预算资金。改进国有企业的资本经 营预算和绩效管理,促进提高企业整体盈利能力和水平,逐 渐摆脱资本经营收益依赖少数企业的局面,不断提高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管理绩效。 3.进~步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 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控制和监 督,增强产权交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受让企业资信调 查,强化风险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公共预算的有效衔。 逐步实现国家将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持优势企业 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资金支出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的目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国资委、教育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资办、民航局、贸促会、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有关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关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三、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3〕191号)执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四、请各预算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交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的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分类表财政部2014年4月17日附件: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分类表第一类1中国烟草总公司第二类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0中国华电集团公司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5国家电网公司1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1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7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1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8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第三类16中国铝业公司3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7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31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18中国黄金集团公司32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9宝钢集团有限公司3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20鞍钢集团公司34东风汽车公司2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3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2中国化工集团公司36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23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37中国西电集团公司24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38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25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39中国南车集团公司26中国航空集团公司40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7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41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8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42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29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4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44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65中国中钢集团公司45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66中国中丝集团公司46华侨城集团公司67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47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68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48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69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49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70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50中国盐业总公司71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51中国中纺集团公司72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2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7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53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7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54中国工艺(集团)公司75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55中国轻工集团公司76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56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77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7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78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8中国中化集团公司79华润(集团)有限公司59中粮集团有限公司80南光(集团)有限公司60中国五矿集团公司81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61中国保利集团公司82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62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83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63珠海振戎公司84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64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5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第四类86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91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87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9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88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93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89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94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90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95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96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109中国电影集团公司97机械科学研究总院110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98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111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99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112教育部所属企业100北京矿冶研究总院113贸促会所属企业10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14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企业102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115卫生计生委所属企业10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116国资委所属企业104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117体育总局所属企业105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118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06中国冶金地质总局119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107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文化企业10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第五类12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121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结束——。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与预算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与预算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随着2007年央企资本收益收缴预算的试行以及2008年全国各省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与预算管理的全面展开,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与支配已经进入全面实质操作阶段,各地均制定了相关试行条例。

但作为一项试行的新制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与预算仍然在相关法规、企业制度、财政制度等相关方面存在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资本收益的收缴和预算支配两个方向对国有资本收益相关制度进行思考,进而对我国正在试行的国有资本收益相关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资本收益收缴;资本预算管理一、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与预算的历史和现状国有企业资本收缴并不是一个新的领域,从我国建国以来,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一直在实行,直到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时,考虑到企业承担的沉重历史包袱,暂停向企业收缴利润。

而近年来,经过一系列改革。

国企已经从总体上走出困境。

统计显示,2003-2006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由3006亿元增加到7547亿元,增长151.1%。

但1994年以来,国企。

包括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国企,从未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

此时,国家向国有企业收取投资收益,就有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的现实意义。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决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起进行试点,2008年开始实施。

同年12月中旬,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源型国企上缴利润的10%;一般竞争性国企上缴5%;军工、转制科研院所国企暂缓3年上缴或者免交。

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预算管理的问题分析(一)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问题分析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收多少?怎么收?交给谁?但具体来说,资本收益的收缴过程中还有很多细节问题值得注意。

1、分红率的依据缺失。

“从企业角度来说。

收多少就是分红率的问题”,对于《暂行办法》规定的5%、10%,应该说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问题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问题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问题提要随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状况、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不断改善,利润分配模式也应该随之改进。

而作为“过渡措施”利润留存企业的办法却十几年没变,显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本文就《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从不同方面论述收益上缴的合规性及实际操作中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产权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并于2007年12月11日印发实施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

终止了1994年以来,大部分国有企业不向政府上缴税后利润的现状,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收益收取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详细界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内容、性质和收取单位;规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和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以及收取单位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内容;明确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程序、减免方式,以及监缴措施等实施内容。

一、国有企业上缴收益的必要性1、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是由国家的双重职能所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两种权力,即政权与财产权。

这两种权力以及相应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行使,都必然要求通过与之相适应的方式参与社会纯收入的分配,从中获得一部分经济利益作为政府各种权力运行的物质基础。

政治权力以税收方式参与分配,而财产所有权则以获取税后利润来参与社会纯收入的分配。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身份及与之相对应的职能适当分离,只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法定所有者这一根本原则不变,国有企业的资产无论是在初建时财政投入的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其产权及其收益都应属于国家。

2、所有制上的理论依据。

从所有制层面上讲,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属于公有制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则应为全民带来利益。

一个国有企业使用了国有资本,主要是为该企业职工提供了就业、生存的条件,并不是所有人都享受了该部分国有资本带来的好处,因而他的净利润未分配之前,只体现了作为该企业利益的集体性,只有企业将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上缴财政之后,纳入公共预算,用于公共服务、提高全民福利时,才能恢复其本来面目——全民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入包括:(一)资产处置收入。

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股权)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对外投资收益。

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被投资经济实体分配的股利、红利、利润等。

(三)资产租赁收益。

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益。

(四)对外担保收入。

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第三方以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五)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的主管机关,负责国有资产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取得国有资产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收入的具体缴库手续。

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国有资产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具体缴库手续。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缴库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执收项目编码,按省财政厅统一规定,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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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

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在向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5):(一)第一类10%;(二)第二类5%;(三)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第十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

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商国资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国资委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在收到国资委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二)国资委根据财政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财政部向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据财政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依据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四)财政部在收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中国烟草总公司凭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亿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六条对中央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财政部、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息、股利)申报表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5.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补充说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答记者问2007年12月26日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

财政部同时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下称《预算编报办法》)。

日前,就收益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收益收取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收益收取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

界定了《收益收取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及其试行范围,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内容、性质和收取单位;规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和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以及收取单位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内容;明确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程序、减免方式,以及监交措施;规定了《收益收取办法》的执行时间。

问:《收益收取办法》的试行范围是什么?答:目前,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5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

鉴于上述企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大小不一、涉及行业众多等情况,为保证《收益收取办法》能够规范、有序、顺利地实施,目前先选择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试行单位。

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这部分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鉴于2006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作为试点,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

问: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是如何确定的?答: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称《意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

目前大部分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

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既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缴比例,也不宜一对一谈判,一个企业一个比例。

因此,《收益收取办法》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即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

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以“适度、从低”为原则。

按照这个原则,《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考虑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其他项目数额相对不大,采取全额收取的方式,其中: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全额上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收益只是针对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

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计入一级企业的当期损益不单独收取。

问:应交利润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答:《收益收取办法》规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为企业应交利润基数。

除此以外,不另外规定扣减项目。

问:国有资本收益采取什么收取方式?答:《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方式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向国资委、财政部同时申报上交;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按照复核结果向财政部驻申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财政专员办)下发收益收取通知,国资委按照财政部复核结果向申报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企业依据财政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国资委下达的收益上交通知办理交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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