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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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违法行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井深大于10米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20—50平方米(含20、50平方米)并确认是为采矿做准备工程的罚款额为1—5万元。

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1)建井两个以上(含两个)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50平方米;(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5—30万元(含30万)(1)罚款额5—10万元;(2)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已采出矿产品价值30万元以上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1)越界10米以内,未采出矿产品的(2)越界10米以内,采出矿产品价值5万元以下(1)罚款额1—5万元;(2)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越界10米以上(含10米),采出矿产品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罚款额为5—10万元。

越界10米以上(含10米),采出矿产品价值5—30万元(含30万元)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的罚款越界10米以上,采出矿产品价值30万元以上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未勘查到矿体的罚款额为1—2万元已勘查到矿体的罚款额为2—5万元已勘查到矿体并造成矿体轻微破坏的罚款额为5—7万元已勘查到矿体并造成矿体严重破坏的罚款额为7—10万元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采出价值1—3万元(含3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出价值3—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4万元的罚款采出价值5—30万元(含30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的罚款采出价值30万元以上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的罚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含50万)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00%的罚款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以1-3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以3-5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以5-7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7-10万元罚款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处以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以1—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以3—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5-10万元罚款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报备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非法所得 50%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耕 地开垦费 0.1-0.5 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耕 地开垦费 0.5-1 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耕 地开垦费 0.5-1 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耕 地开垦费 1-1.5 倍的罚款。
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其他土地 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决定处以罚款的,处以土地 复垦费的 1-1.5 倍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 性用地的。
序号
违法类 型处罚ຫໍສະໝຸດ 据适用情形涉及基本农田的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 1 亩以下。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程度较轻, 面积在 1 亩以上 3 亩以下。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程度较轻,面积在 3 亩以上。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程度较重,面积在 1 亩以下。 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 盐渍化程度较重, 面积在 1 亩以上 3 亩以下。
3
违法占 用基本 农田毁 坏种植 条件
拒不履 4 行复垦 义务
序号
违法类 型
处罚依据
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 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耕地占 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 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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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违法行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井深大于10米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20—50平方米(含20、50平方米)并确认是为采矿做准备工程的罚款额为1—5万元。

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1)建井两个以上(含两个)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50平方米;(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5—30万元(含30万)(1)罚款额5—10万元;(2)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已采出矿产品价值30万元以上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1)越界10米以内,未采出矿产品的(2)越界10米以内,采出矿产品价值5万元以下(1)罚款额1—5万元;(2)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越界10米以上(含10米),采出矿产品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罚款额为5—10万元。

越界10米以上(含10米),采出矿产品价值5—30万元(含30万元)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的罚款越界10米以上,采出矿产品价值30万元以上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未勘查到矿体的罚款额为1—2万元已勘查到矿体的罚款额为2—5万元已勘查到矿体并造成矿体轻微破坏的罚款额为5—7万元已勘查到矿体并造成矿体严重破坏的罚款额为7—10万元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采出价值1—3万元(含3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出价值3—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4万元的罚款采出价值5—30万元(含30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的罚款采出价值30万元以上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的罚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含50万)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00%的罚款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以1-3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以3-5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以5-7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7-10万元罚款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处以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以1—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以3—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5-10万元罚款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报备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执法整改措施

执法整改措施

执法整改措施执法整改措施篇一:执法腐败整改措施篇一:行政执法领域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执法领域是指所有具有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

近年来,尽管各级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腐败现象的治理力度日益加大,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纪检监察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一、行政执法领域腐败现象的表现形式行政执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执法过程腐败。

这是由于一些执法部门和人员为了单位或个人利益,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而产生的一种腐败现象。

表现为:1、执法不严。

一些执法人员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利害关系的人执法较松,办“人情案”,不能做到对同样的违法行为用同一尺度执法,特别是对一些政府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处理。

还有的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性大。

2、执法不公。

一是对多个违法行为的处罚该并罚的不并罚,或只处罚一种违法行为;二是定性不准,处罚不当。

如对某些违法行为本应适用此类行政处罚而用彼类行政处罚,或不能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该从重的不从重,该从轻的不从轻,该免除的不免除;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罚款的幅度把握不准。

这些都使得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公平。

3、以罚代法。

当前一些执法单位特别是基层执法单位,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单位人员工资及经费得不到保障,这样,一些执法单位的执法目的就是为了收费和罚款,多数情况通过罚款代替执法,通过罚款一了百了。

4、大案小办。

领导干部或执法人员为了各种利益,故意将大案件化小或是不移送,或把一般程序的案件当做简易程序案件来办;对涉案金额大的案件,以及复杂疑难的案件不做深入调查,以查无实据来敷衍;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按法律程序及时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5、行政不作为。

一些执法者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以及对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

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基于公共行政学的视角

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基于公共行政学的视角

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基于公共行政学的视角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基于公共行政学的视角近年来,治理理论在中国学术界和政策制定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治理理论是指对于社会问题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协调和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治理理论的发展是对传统公共管理模式的一种超越和拓展,强调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互动,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从公共行政学的视角来看,治理理论在分析和解决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用性。

首先,治理理论突出了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协作与互动。

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以政府为中心,强调政府的权力与责任。

而治理理论则通过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使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这一特点恰恰符合了中国实际情况,中国政府面临着庞大的人口、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全球化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与互动愈发重要。

其次,治理理论注重社会参与和民主化的实践。

在治理理论中,社会的参与和民主的决策过程被视为理想的治理模式。

过去的公共管理模式一般缺乏对社会参与的重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仅限于政府的一言堂。

然而,治理理论则通过推动社会参与以及多元利益的协调,使决策更加符合社会各方的期望和利益。

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进行改革开放已经逐渐承认了社会各界的参与权利,一系列的民主制度和政策措施被引入,以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

而治理理论的理念恰可在中国的实践中提供参考和影响。

再次,治理理论强调系统化和协同性。

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往往将公共事务分割为不同的部门和职能进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和协调。

相比之下,治理理论注重系统性思考和整体性研究,强调各部门之间的互动和协同。

这种理念在中国在实际中尤为重要。

中国政府庞大且复杂,部门间的协调与整合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治理理论为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工具和方法,使各部门能够更好地协同工作,提高政府的绩效。

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

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

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新时代背景下,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执法素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一、深刻认识法治意识的重要性1.法治意识的内涵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信仰和遵循,包括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等。

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石,是全体公民、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2.提升法治意识的必要性(1)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全体公民、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法治意识,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法治意识,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执法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提高执法效能的关键因素。

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法治意识,有助于提高执法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的具体措施1.加强法治教育(1)深入学习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宪法,领会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2)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行政执法人员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原则和精神,提高法律素养。

(3)强化法治观念。

通过法治教育,使行政执法人员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树立法治信仰,自觉遵循法治原则,维护法治权威。

2.规范执法行为(1)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执法权力,坚决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等问题。

(2)完善执法程序。

建立健全执法程序,明确执法环节、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3)规范自由裁量权。

合理界定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确保执法公正。

广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广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土地管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或措施1 非法占用土地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1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2 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目录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2、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5-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5-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7、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8、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9、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1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1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使用的1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14、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14-1、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14-2、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14-3、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14-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14-5、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1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1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1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19、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20、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1、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22、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23、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2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5、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26、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27、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28、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29、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30、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31、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32、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33、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34、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35、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36、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37、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发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40、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41、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42、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43、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4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45、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4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47、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48、矿产资源勘查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49、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50、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51、违反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52、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53、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54、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55、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6、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7、采矿权人未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58、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59、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60、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61、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62、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63、汇交人未按规定报送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6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64-1、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4-2、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65、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6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67、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68、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69、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70、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71、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72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73、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界标的74、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75、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76、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不按要求向管理单位如实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77、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7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8-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7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79-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79-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79-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80、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81、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82、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83、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84、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85、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86、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87、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88、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擅自采集标本、化石等破坏地质遗迹的89、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活动的;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的90、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采矿、取土、削坡、爆破、过量开采地下水或者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的91、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9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92-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92-2、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9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9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95、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96、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97、测绘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98、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99、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100、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101、不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罚102、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103、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104、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105、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106、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107、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108、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109、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110、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111、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112、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113、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114、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115、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116、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117、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118、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119、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120、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121、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122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123、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124、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125、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126、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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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及其治理
作者:曹凌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要行政裁量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因此对于行政裁量及其治理进行研究可以为规范和正确运用行政权力提供理论性的保障,有利于推进行政法治化。

本文着重分析了行政裁量存在的必要性以及行使行政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弊端,最后结合当今现实提出了针对行政裁量的弊端进行治理的路径。

关键词行政裁量存在必要性弊端治理路径
作者简介:曹凌昊,武汉大学法学院, 2013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50-02
一、行政裁量概述
(一)“行政裁量”的提出与发展
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在《行政法之原则》一书中首次提出“行政裁量”这一概念。

美国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司法自由裁量》一文中提到应当从司法裁判角度来解读法官通常所运用的“强弱裁量”的观点①,此后,行政的“自由裁量”这一新兴概念才逐渐引起学者关注。

美国行政法学家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形象地指出,如果将需要进行研究的行政法制度比作一个庞大建筑物中等待修理的旧屋顶,对行政法制度中规则一端的研究则是在加固屋顶中不可能渗漏的地方,而对裁量一端的研究却少有人问津进而造成了屋顶的大窟窿,因此他呼吁,研究行政法制度,应在方向上出现结构性变革,并形成新的研究视角转而更加注重研究“裁量”。

②如果要实现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方向转变的目的,那么就应该从主要关注行政法律规则的研究并强调行政行为的严格控制,逐步转入到在行政治理事业中更加强调对行政裁量的研究,并且将其放在与行政法律规则的研究同等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和部门愈发重视对于行政裁量的研究和治理,并初步取得了成效。

从最开始的浙江金华裁量基准试验,到湖南省政府严格作出规范行政裁量权指示,再到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通知,从以上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越来越自觉主动地通过在制定裁量基准、强调提高执法水准质量等方面做出努力,在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廉洁、公正、高效、文明”的政府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行政裁量”在面临中国转型期急剧变革社会现实所表现出的力不从心的情况,以及与行政裁量这一概念本身和制度运作所需要的基本的和高标准的行政法制度实践、规则之治理念、程序正当观念和健全的诉讼制度等现实缺失,严重影响行政裁量在中国实际存在状况和具体运作。

(二)“行政裁量”的概念
在比较德国法与英美法中研究行政裁量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之处,并对我国当前有关行政裁量研究现状分析,周佑勇教授指出:“所谓行政裁量是指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同一事实要件的处理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选择的权力,并不包括对该事实要件的评价判断。

”③从以上权威观点可以看出,行政裁量的核心特征就是法律性和选择性,即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要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法无明文规定时行政裁量不得违背立法目的,损害法律公正;另外,行政裁量是在法律授权下的选择性活动,具体包括选择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选择如何作为等。

二、行政裁量存在的必要性
王名扬教授在《美国行政法》一文中对授予行政主体广泛裁量权的必要性作了详细分析,主要提出以下六点理由:第一,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三,现代行政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的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第五,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第六,制定一个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


上述对于行政裁量存在必要性的分析主要考虑到行政裁量在达到“实质法治”的行政效果方面的作用,并且这其中更多地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应对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行政活动立法工作的滞后性等。

以上行政法理论连带实践回答了承认行政裁量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而在行政时间过程中,就要求将行政裁量切实予以落实,使得行政裁量真正服务于行政法治事业。

三、行政裁量的弊端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行政裁量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同时也必然存在弊端。

在适用行政裁量权的同时,我们不能对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视而不见,否则适用行政裁量的结果很有可能违背我们希望其造福社会的良好初衷。

戴维斯在此问题上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然而每有讴歌裁量的事实,就会伴有裁量危险的事实。

只有当正确运用的时候,裁量方才是工具,就像一把斧子,裁量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

”⑤行政裁量的两面性要求我们尽可能地防止行政裁量可能出现的弊病,做到在应对行政裁量时“既不要过分强调裁量的必要性,也不要过分强调其危险性;要同时强调裁量的必要性和危险性”。


行政裁量的弊端就在于,行政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裁量的核心,其一旦被滥用,不仅无法造福于社会,还必将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检验。

”⑦韦德也说:“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

”⑧根据逻辑推导以及我们对于现实社会的认知,裁量权的滥
用是确实存在的。

另外,行政执法者法律素质低下导致裁量错误、执法者出于私立违规裁量等也是行政裁量弊端之所在。

四、行政裁量的治理
行政裁量权滥用及其他行政裁量的弊端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很多学者开始意识到行政裁量的治理势在必行,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1. 杨建顺教授主张在传统制度框架下,发挥传统制度的积极功能来构建规制行政裁量具体机制,即一是强调充分行使立法权,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细化法律的规定,使法律更加明确具体,尽量实现与具体事实的一一对应,严格压缩行政裁量的空间,规范行政裁量行使的程序机制,强化立法解释以严格制约行政裁量权的具体行使;二是加强行政法制自身建设及相关配套制度构建,如完善公务员制度与提高公务员素质,行政内部控权机制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程序性要求、自我控制提高行政裁量行使的质量,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行政备案制度,扩大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新闻媒体对行使裁量过程的实际监督;三是强调发挥司法机关对行政裁量的统制功能,通过司法审查来纠正不当裁量,恢复到行政关系的原有状态,并重新作出合法合理的裁量行为;四是通过以权利抗衡权力和以舆论监督权力两种方式对行政裁量实施社会控制。


2. 王锡锌教授认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即通过规则的命令控制模式、通过原则的指导控制模式、通过程序的竞争控制模式、通过监督的审查控制模式。

因而,控制自由裁量的实际目标则应当是将自由裁量的行使引向“理性化”。

行政自由裁量“失衡”和滥用情形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控制技术无法实现控制目标,控制行政自由裁量需要从单一控制模式转向复合控制模式。


3. 周佑勇教授提出系统的行政裁量治理思路,即由规范主义控权模式向功能主义建构模式转变,并注重做好四项基本内容,“其具体要求是在法定、均衡和正当等行政法原则的统制之下,通过行政规则对行政裁量范围的适当限定,通过均衡性利益衡量对行政裁量的实体构建,通过实质性利益沟通对行政裁量的过程建构,司法审查技术的跟进和完善”。

综合以上学术观点,我们不难看出,行政裁量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中国行政现代化过程中,仅仅采取单一的治理理念、模式或者手段都不可能实现治理行政裁量的目的。

我们应当具体分析行政裁量在中国存在的必要性和特定弊端,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化的行政裁量治理道路。

注释:
①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②⑤⑥ [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③周佑勇.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④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⑦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⑧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⑨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监督.法学研究.2004(1).
⑩土锡锌.行政自山裁量权控制的四个模型兼论中国行政自山裁量权控制模式的选择.北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0卷第2辑.
周佑勇.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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