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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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基于法律的规定、实际情况和自身判断,通过裁量性决定、灵活处理等方式,选择具体的执法措施和适用执法标准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涉及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对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易导致行政执法机关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

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的任性和不受制约,导致执法混乱和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

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和不公正。

由于没有具体的执法标准和规定,执法行为容易受到行政机关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执法机关或不同执法人员之间存在偏差。

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容易导致执法机关对公民的侵权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护。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使人们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破坏执法的信仰基础。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建立执法规则和标准化的执法行为,以及建立独立的执法监察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范围,限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滥用和任性执法的发生。

应建立和健全法律规定和评估机制,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操作规程,避免执法人员凭主观意志而行使自由裁量权。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减少因个人偏见和个人利益导致的执法不公和不规范。

社会公众也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参与。

通过建立公民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要加强对执法的宣传和教育,使公众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权益保护的方式,提高公民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的发生,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论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存在价值与实际应用中的控制

论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存在价值与实际应用中的控制

论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存在价值与实际应用中的控制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政府组织和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几乎都有行政法的涉及。

因此,现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权力的迅速扩张,行政权力扩张的表现是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

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艰深理论问题,而且也是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探讨如何适当地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试从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要性及如何有效的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从各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一般而言,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第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既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 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卜孟姣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5期【摘要】加强行政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的必需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

但是,要想实现行政法治,就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因此,正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不断地加以完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权利滥用;司法审查;监督体系行政裁量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具有侵蚀性和扩张性,如果不能有效对其控制,必然会出现权力的滥用或者异化的情形,不可避免出现损害个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的情形。

正确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主观能动性,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弥补立法的不足,保障个案处理的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一)法律规定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很多,但大都过于宽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范围和幅度细化不够,有的法规只规定了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处罚种类未做规定,且法律条文的“弹性”较大,又缺乏相应的细则和立法解释。

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没有详细规定。

(二)实践中存在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存在滥用的现象。

如行政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时附带要求开发商为其提供免费住宅,或者车管所征收车辆规费时加收各种附加费等。

这种滥用表现为:一是裁量行为有失公平公正,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二是裁量超过法定限度;三是行政违法和不作为。

(三)司法审查机制存在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它不可能彻底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的问题。

在我们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概述。

在首先介绍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其次讨论了其范围和限制。

接着分析了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

在强调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重要性,呼吁加强法律对其监管,以及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通过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旨在建立起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更有效控制机制,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司法审查、规范化、监管、审查机制1. 引言1.1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下,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判断并依法采取相应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容易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使。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法律和司法两个方面。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包括对行使权力的限定和规范,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则是实现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框架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决策和裁量的权力。

这是行政机关因应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多样化的情况所必然具有的一种权力,也是行政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在特定的法定框架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行使权力的一种权利。

在处理各种具体案件时,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从而做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决定。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范围和内容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约束。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随意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使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受到行政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和权力过程中所拥有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力让行政机关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各种复杂的行政情境,提高行政效率,但它也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权力滋长等问题。

因此,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以保证其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裁量决策来完成具体工作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在行使该权力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

首先,由于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完善,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许多盲区和漏洞。

其次,一些行政机关以“行政方便性主义”的名义,将自由裁量权与不合理的利益诉求纠缠在一起,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

再者,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权力过载”的情况,滥用职权,从而伤害了公众利益。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疏忽,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下面将从立法、政策和实践三个层面,探讨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1、完善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条件。

制定出更加明确和具体化的法律规定,保证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法律规定和国家管理机构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合法、公正、公平和便利的管理政策和政策目标。

此外,还需要完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标准,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滋长。

2、强化内部监管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管。

行政机关应该设立专门的职务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从经济角度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

从经济角度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

从经济角度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一、引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特殊权限。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从经济角度论述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经济与法律控制,旨在探讨如何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避免滥用权力、保障公平正义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的经济意义。

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变化,调整行政行为以应对经济变化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

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挑战。

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扰乱市场秩序,打击经济发展。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经济主体的利益,阻碍经济繁荣。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行使可能导致行政成本和政府干预增加,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对经济的不利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经济与法律控制措施。

从经济上来说,可以通过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拓宽市场空间,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可以加强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法律方面,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行使条件,并加强司法监督,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还应当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全面监督。

五、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挑战,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需要采取相应的经济与法律控制措施,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合理合法,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的可能性问题分析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的可能性问题分析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的可能性问题分析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构成了行政权的主体,并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判断现代行政特点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所起到的实际作用。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有其现实的必要性,目的是防止其被滥用。

从这一层面上说,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就是有效管理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可能性作者简介:王吉,黑龙江省庆安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54-02行政自由裁量权属于现代行政法的范畴,对其具体概念的界定有很多的观点,每一种观点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都有着一致的倾向,都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的主体依据特定的权限,在实际的行政权力比较缺乏的情况下行使的一种权力。

从这一角度来说,可以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如下定义: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在实际的应用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的主要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二是自主选择性;三是相对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现实中使用的意义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权,它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现实的使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为行政管理实现快速化与高效化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家权力的具体构成主要有三部分,依次是立法、司法、行政。

立法通常是统治阶级依据其自身的意志,针对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最大特点是比较严谨和周密的。

所以在具体权力行使的过程中,立法权的周期比其它权力形式的周期要长,这是为了达到更加科学严谨的效果。

行政管理工作的范围比较广阔,需要解决各种类型的实际问题,且在实际的应用中有着很大的变化性,这种变化性是现有的法律所不能预料到的。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本文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和自由。

它既是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的必要工具,也是行政法治原则下的一种重要权力形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其自由性和主观性,往往容易引发滥用和误用,从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控制,既是保障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以及现有法律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文章将首先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和评价,揭示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误用的主要表现和成因。

接着,文章将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审查和强化行政内部控制等方式,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体系。

文章还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中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这一概念源于西方行政法,尤其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紧密相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是对传统行政法严格规则主义的一种回应,旨在适应现代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涉及几个核心要素。

它是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时拥有的决策自由。

这种权力是法律授权的,意味着它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被赋予的。

再者,行政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自由选择和行为方式,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适宜的决定。

这种权力是有限度的,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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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
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弊端。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控制问题,长期困扰着世界各国,成为行政管理领域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在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探讨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行政权;自由裁量;存在问题;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如同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不仅为充分发挥行政权的能动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施展的空间,也为行政权能动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合理的标准和合法性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如果不正确行使或者滥用,又完全可能构成对个案正义的一种潜在威胁或直接的危害。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就在于裁量,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就在于通过法治解决行政裁量的问题”。

①近几年接连发生的大量矿难事故、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收容审查案,2004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2005年发生的“齐二药”假药案,2006年发生的上海社保基金案,2007年发生的广东佛山九江大桥被撞断案、周正龙假虎照案,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等等,无不说明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所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后果。

笔者认为,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越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超越了法定的幅度、条件或范围,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权力限度。

它有两种情况:一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乙类行政职权,严格意义上这叫“无权”。

如2002年,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制定绩效考评百分制文件,大力鼓励干警创收。

在不到两年时间内,通过非法罚款、非法没收、收取保证金等手段,罚款近2000万元。

②另一类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甲类行政职权,但超过了法定的范围。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只有
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罚款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派出所却常常会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甚至更多数额的罚款,这就是“越权”。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虽然是在法定的权限范围之内裁量,因出于某种不合法的动机,故意不正当行使权力,而做出显失公正的违法的行政行为。

例如某行政机关在批准土地使用许可时,要求开发商为该行政机关免费提供若干套住宅,以解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紧张问题;又如某车管所为了给职工多发奖金,在对车辆征收规费的同时,加收不应征收的各种附加费;再如工商局工作人员要求摊位位置较好的张某将其摊位换给他的熟人,张某不从,于是他就将张某的百货店予以查封,并贴上封条。

(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具体表现为行政处罚畸轻畸重。

由于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者是行政人员,行政人员难免有理解法律方面的局限性及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如一些公安人员在处理治安行政案件时,考虑到加害人是自己的亲戚或领导的家属,而对其作出畸轻的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

(四)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有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保护行为。

对于这两类行为,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是哪种情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

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人在,如工商人员对符合条件申请营业执照的行政相对人故意拖延办理;又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行政相对人不及时出警,从而使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后果。

此外,在行政机关行政裁量过程中,还大量存在行政不作为或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存在程序瑕疵的问题。

前者如安徽省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后者如杜宝良交通违章巨额罚单案。

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因为到菜市场卖菜,在同一地点累计被“电子眼”拍摄到105次违反交通规则,罚款10500元,违章计分210分,而当事人竟对此浑然不知。

③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就在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裁量过程中应当履行执法告知义务而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笔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必要的,国家必须承认它的存在与作用。

然而,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与控制,没有监督与控制的权力必将导致滥用和专制。

因此,我们既要强调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也不能忽视由于其被滥用而带来的负面效应。

笔者认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我国行政立法由于尚未形成统一法典,行政立法体制多元化,规范性文件成千上万。

在繁多的行政立法中,大多授予行政主体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且规定笼统,粗疏有余,细密不足。

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是要加强立法解释。

立法者应尽量制定或完善细密、详备的规则,在不能修改大法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有权制定法规的人大要逐步加强立法解释职能,从而避免出现太大的裁量空间。

二是要完善程序立法。

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行政程序难脱自由裁量权的影子,但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立法规范适当的程序,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而使权力行使为公共所瞩目。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能有比较详尽的程序法典,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大大减少。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指人民法院依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目前,司法审查的范围仅局限于“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两个方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发展,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一部分尚未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也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程序。

④一是要扩大司法机关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

不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要受司法审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同样也要接受司法审查;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个案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法院也应当进行司法审查。

二是在草拟行政程序法典过程中,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进行界定,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为司法机关在司法审查程序中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救济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可以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三)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领导对下级公务人员或专门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约束和引导。

⑤笔者认为,要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落实行政复议制度。

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级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行政复议只针对具体自由裁量
行为。

二是要落实执法检查制度。

这是检查主体主动了解被检查对象的执法情况并及时纠正其不当自由裁量行为的法律制度。

三是要落实审查批准制度。

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以起到预防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作用,属于事前控制。

四是要落实考核惩戒制度。

行政控制主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如发现其有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则按规定进行惩处。

三、结语
笔者认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除了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外,还可以采用其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如注重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执法能力,树立行政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执法为民意识。

同时,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

当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们不可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一步到位,而必须循序渐进,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改正不足,不断提高和完善。

因此,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周佑勇:《行政裁量的治理》,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121页。

②杨小君编:《重大行政案件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8页。

③杨小君编:《重大行政案件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2页。

④丛彦国:《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2010年6月15日访问。

⑤汤东:《论行政自由裁量权》,,2010年6月1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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