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的权利。
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但也容易被滥用,造成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决定,但同时也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还建立了一套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制定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公民也拥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可以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申诉。
三、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对策。
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使用水平,避免滥用权力。
需要建立健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标准和程序,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错误。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和合理的关键。
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建立健全的执法标准和程序。
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程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进行规范和限制,保障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2.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建立独立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基于法律的规定、实际情况和自身判断,通过裁量性决定、灵活处理等方式,选择具体的执法措施和适用执法标准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涉及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对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易导致行政执法机关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
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的任性和不受制约,导致执法混乱和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
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和不公正。
由于没有具体的执法标准和规定,执法行为容易受到行政机关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执法机关或不同执法人员之间存在偏差。
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容易导致执法机关对公民的侵权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护。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使人们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破坏执法的信仰基础。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建立执法规则和标准化的执法行为,以及建立独立的执法监察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范围,限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滥用和任性执法的发生。
应建立和健全法律规定和评估机制,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操作规程,避免执法人员凭主观意志而行使自由裁量权。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减少因个人偏见和个人利益导致的执法不公和不规范。
社会公众也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参与。
通过建立公民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要加强对执法的宣传和教育,使公众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权益保护的方式,提高公民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的发生,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上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从以上的分类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
关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关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作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
然而,由于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也容易被滥用
或误用。
因此,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标准进行限制和规范,
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实现行政执法公正、高效的关键所在。
首先,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律定性和程序化原则。
即在行使自由裁
量权时,必须以法律为准则,将裁量的过程纳入法律程序中完成。
这样不
仅可以避免行政执法的滥用和超越,还能为司法审查提供更充分的材料和
依据。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可预测性和公正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虽然自由裁量权有
助于从具体情况出发对特定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理,但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
权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乱象横生。
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对自由裁
量权的使用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自由裁量权在特定情况下被正确地行使。
最后,要加强自由裁量权的教育和培训。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注重从根
源上规范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通过加强法律教育
和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执法能力,并增强其
对自由裁量权范围、标准和限制的认知和把握,从而更好地保障行政执法
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执法时所具有的自主裁决权限。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措施,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一些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对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应充分肯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积极意义。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存在,有助于执法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进行个案化处理,提高了执法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处罚,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法治性。
在执法中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也能够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更加高效、便捷,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我们应当看到其积极意义,保持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是有必要的。
与此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由于缺乏约束和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和案件进行片面、随意的处理,甚至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现象,导致执法不公正、不透明。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也有可能造成执法不规范。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根据个人喜好或者主观意识,对案件进行不公正的处理,这种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容易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在执法过程中慎重犹豫,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甚至出现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情况。
对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和规范化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管理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规范。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和规范化:应当明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
明确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自由裁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执法处理,从而避免滥用和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行政活动中扮演着独特而重要的角色,是现代行政不可缺少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给人们的正当权益造成潜在威胁且又难以加以有效控制的权力。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立法的滞后性。
行政行为所调整的对象是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具有广、多、杂、变的特点,并且受客观条件限制,人的理性和知识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在立法时预见所有的发展,进而对行政行为在所有情况下的所有处置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如果严格要求行政机关仅行使羁束裁量权,不可加入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那就很难驾驭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
因此,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这样就使行政机关具有一定得自由选择余地,及时的对变化中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使社会有序,健康的运行和发展。
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极有可能牺牲个别正义。
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谨慎地行使权力,这样就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相适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的情况,进而使每个案件都能获得正当、合理地解决。
三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和生命基础,正如经济分析法学大师波斯纳明确宣称的“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与行政事务日趋复杂化,面对千差万别的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在问题面前不致于束手无策,坐失良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可以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心得体会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体会裁量权自由行政执法规范你正在浏览的心得体会是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以为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和执法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更重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制度建设,并以完善的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保障。
今年7月份,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在自行对外公示的基础上将上述资料送县法制办上网公示。
首先,要完善行政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案件集体审理,以确保办案质量。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决定权,即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仅以价格行政处罚为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此大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只有通过集体依法审理,才能够做到定性正确,处罚确当,公正正当。
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我们一直坚持主办责任制、查审分离制、集体定案制、执法评议制和错案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职员依法行政的责任。
在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今天,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行政治理、行政执法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十分明确,即使实体方面是正确的,由于某一程序上操纵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
在价格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再次,要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我们坚持强化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不断地反腐倡廉,努力保持***员的先进性。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情况,对具体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合理而恰当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但是,若自由裁量权过度使用或滥用,就会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为强、腐败蔓延等问题,从而影响行政效能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既尊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利,也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
首先,保护公平正义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关键。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律和正义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大众的利益。
行政执法需要保持公正和公平,避免歧视和任意性,着重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权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完善法律标准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法律体系也必须与时俱进。
在制定法律标准时,应有必要反映社会需求和公众意见,确保法律规定的刚性程度,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形成“法外之地”。
同时也应鼓励行政机关开展自我完善,通过培训、考试、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强在制定具体功能规范上的能力,规范职工行为,加强内部纪律。
第三,加强监督制约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保证。
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权,应加强相关监督,强化制度、机制和人员的监管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管。
在设立监督制约的机制上,应建立法律标准的审查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第三方监督相结合的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受到监督和制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根据特定情况进行衡量,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决策。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应照顾追求公平与效率,通过程序性规则来确保自由裁量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应按照制度化程序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制定严谨、合理的行政执法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法律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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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
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
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
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
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
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
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
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
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
”[3]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任何的权力都可能导致滥用,事实上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裁量权引起的争议也比比皆是。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行政主体不遵守有关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而事实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于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行政活动,也不可能对各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尽管人们希望法律在授权行政活动时加以明确具体的、防止行政恣意规则来限制自由裁量,但是实际上自由裁量已经成为必要并且还不断扩张,不管怎么说,作为一种权力,不加以限制势必会造成滥用。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必要性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但在运用这种手段的同时,又带来以下弊病:第一,由于裁量具有一定的自由幅度,这种自由的权力使行政官员的主观能力作用大大地扩展,因此,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有演化为人治的危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治精神,在行政主体自身形象被损害的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行政主体挑战法律权威的滥用职权行为,其最大的危害正在于它使社会公众丧失了对法律与政府的信任。
而这种信任正是建设法治国家最为需要和宝贵的。
第二,自由裁量权要求执法者的政策水平要高,至少应当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合理作出裁量,这与目前中国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普遍偏低形成矛盾。
第三,由于裁量的自由性,往往造成近似的案件由不同的人处理而明显不同,从而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使国家的法治统一受到损害。
第四,合理或适当原则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但由于“合理”、“适当”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而容易造成执法的不合理、不适当,甚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说:“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
所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正如孟得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自由裁量权能够存在,不仅因为它具有必要性,也因为它具有公正性,能够适应各种具体情况,丧失公正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必将灭亡。
控治并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是保障其存在的绝对要求。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监督模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监控过程中,要同时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美国法官弗兰克福特曾指出:“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就是对专制的认可。
”而要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走向“专制”,则显然仅靠传统行政法上的合法性控制是远远不够的。
要将行政合理性原则提升到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同等重要的位置。
合理性不但要求最高效率和最大效益,要求行政机关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佳的结果,以最适宜的方式达到既定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要合乎法的原则、目的、本意和精神等等。
实际上,合理性原则所涉及的是更深层次的合法与否的问题,是对行政法治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也正因为这样,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难以截然分开的。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
按照阶段的不同,可以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模式分为三部分:(一)事前控制。
所谓事前控制,是指在行政主体具体运用自由裁量权之前,着眼于立法阶段,对自由裁量权作出明确的界定。
对于法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公务员借助立法意图、立法目的所进行的进行自由裁量,应当在立法中将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尽量成文化、明确化,尽可能做到准确把握这些意图和目的,避免歧义和模糊。
同时,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极为必要的。
此外,应将对抽象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也纳入到立法环节。
从理论上和行政立法的实际来看,抽象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
(二)事中控制。
也就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执法环节上所作的控制。
其主要方式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一定的程序上的限制,给予相对方一定的程序上的权利。
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具有现实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立一部统一、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首先,能够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运作,保证行政效率。
其次,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
再次,能规范行政权的合理行使,有效遏制行政腐败的发生。
正如王明扬先生所言:“行政机关掌握巨大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公平而且有效率。
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程序。
从抽象的观点来说,实体法是基础,处于首要地位,程序法是执行,处于次要地位。
然而从实际观点来说,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不良效果。
”(三)事后控制。
也就是对合法权益被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侵害的相对方的事后救济。
可以分成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审查。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我国司法审查主要仍局限于合法性的审查,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看,自由裁量行为原则上不进入行政诉讼的视野,相应地,合理性原则就仅仅只是一项行政法原则,而不是一个诉讼法原则,但我们知道,在现有的各种救济手段中,司法救济是最为公正有效的,求得司法救济事实地成为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寄以希望的最高方式。
因此,再一次强调,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极为必要的。
第二,行政复议。
这仍旧是我国目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第三,行政赔偿。
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所导致的不当行政行为,无疑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
从法理上讲,有损害就应有赔偿。
如果行政机关不予赔偿,就会使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判决缺乏物质保障,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就不能落到实处。
因此,有必要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之中。
第四,注重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
有权就有责,追究因过错所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事后救济的关键。
“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发展的重要特征和趋势。
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和滥用,对行政法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监督,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行政滥用职权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是多元化的,立体的,综合的。
本文从立法控制、行政机关自身控制、司法控制、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只有综合各种措施,才能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但本人限于学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把握得恐不准确,提出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的措施等观点也难免限于浅陋,不足之处敬请各位老师不吝赐教,使我能在今后的学习中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钻研。
相信通过学界的不懈努力,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让有权机关采纳并进行有效控制,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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