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 自由栽量 权在运 用 中 存 在 的 问题
滥 用 自由 裁 量 权
在 行 政 管 理 运 行 过 程 中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本 应 以 国 家 和 人 民 的利 益 为 重 .
国 防 、外 交 、 生产 、生 活 、福 利 、教 育 政 机 关 来 选 择 。 等 各 个 领 域 。 由于 行 政权 涉 及 领 域 的 幅 度 的 自由 裁 量 权 不 断 扩 大 行 政 管 理 的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裁 量权 .在 行政执 法 中具 有现 实意义 。
1 元 的 罚 款 :何 种 情 况 下 处 以 1 万 元 万 0 其 工作 人 员 在 行使 行 政 自由裁 量 时 出 的罚款等 等 。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几种情形 现 的 一 种 偏 差 ,它 不 仅 侵 犯 了 公 民 、法 原 则 的 自由 裁 量 权 人 或 其 他 组织 的合 法 权 益 ,也 有 悖 于 所 谓 的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 是 指 在 原 则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指 法 律 、 法 行 政 机 关 及其 工作 人 员依 法 行 政 的 宗 行 政 管 理 活动 中作 为 行 政执 法 主体 的 规 对 相 应 管 理 事 项 只 规 定 了 处 罚 的 原 旨。在实践 中.行 政机 关行使 自由裁量 行 政 机 关所 拥 有 的 ,可 以根 据 具体 情 则 ,既没有规 定处理 的种 类 也 没有 规 权 是否 适 当 ,行 政处 罚是 否显 失公 正 . 况 和 自己的意 志 自行判 断 、选 择 、采取 定 幅 度 .甚 至 有 的连 处 理 与 否都 没 有 首 先 .从 相对 人 的行 政违 法 行 为对 社 最 为 合 适 的 行 为 方 式 的 权 力 。 从 我 国 规 定 . 只 规 定 了 对 违 法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会 危 害 程 度 大小 来 认 定 ,行 政 处 罚 是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政 执 法 来 看 .我 国 “ 以处理 “ 可 .但 究 竟 如 何 处 理 却 不 清 否 显 失 公 正 .行 政 违 法 行 为对 社 会 危 行 政 机 关 及其 工 作 人 员 拥有 较 大 的 自 中 害 程 度 大 小 .是 行 政 处 罚轻 重 的 主 要 由裁 量 权 ,主 要 体 现 为 下 列 几 种 形 式 : 楚 。 如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八 十条 规定 :“ 依法 收 回国有 土地使 依 据 ,轻 微 性 质 的 违 法 行 为 重 罚 .或 者 严 重 性 质 的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轻 罚 . 都 是 种 类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指 法 律 、 法 用 权 .当 事 人 拒 不 交 出 土 地 的 .临 时使 显 失 公 正 ;其 次 . 是 从 同 一 行 政 案 件 规 对相应 管理 事项 作 了较 明确 的规定 . 用 土 地 期 满 拒 不 归 还 的 , 或 者 不 按 照 中 ,对 同样 责任者给 予不 同的处 罚 ,也 仅 留给 了行政 机 关 以较 小 的裁量余 地 。 批 准 的 用途 使 用 国有 土 地 的 ,由县 级 属 显失公正 。我 国宪法规 定 “ 法律面前 行 政 机 关对 行 政 相 对 人 作 出处 理 时 . 以上人 民政 府 土地 行 政 主 管部 门责 令 人 人 平 等 “ 根 据 这 一 原 则 .对 每 一 个 , 可 以在 法 定 的 种 类 内酌 情 选 择 处 置 。 归还 土地 .并处 以罚 款 “ 。第八十 一 条 公 民 、法人 或其他组 织违 反法律 、法 规 如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规定 :“ 自将农 民集 体所 有土地 的使 擅 的行为 . 节相 同的 ,原 则上应 给予 同 情 第 2 条规 定 . 4 有下列 行 为之一:扰乱 文 用 权 出 让 、 转 让 或 者 出 租 用 于 非 农 业 样轻 重 的处 罚 ;再次 .从 同一行 政案件 化 、体 育等 大型群众 性活动秩 序 的 .处 建设 的 ,由 县级 以上 人 民 政府 土 地 行 中 ,对不 同责任者给 予 同样的处 罚 ,在 警 告或 者 2 0元 以下罚 款 ,情 节严 重 0 政 主管 部 门责令 限 期 改正 .没 收 违 法 同 一 行 政 案 件 中 违 法 行 为 人 为 两 人 的 ,处 五 日以上 十 日以下拘 留 ,可 以并 所得 ,并 处罚款 。像这样 的规定 在很 多 或 两人 以上 ,应 当根据违 法 的性质 、情 处 5 0元 以 下 罚 款 。但 是 《 安 管 理 处 0 治 节 轻 重 等 因素 分 别 予 以处 罚 ,而 行政 罚 法》 却 没 有具 体 规 定何 种 情 况 下 处 法规 中随 处可 见 ,最终 该 罚 多少 款全 机 关 却不 加 区 别 ,都 处 以同 样 的行 政 警 告或罚款 :何 种情 况属于 情节严 重 : 留 给 行 政 机 关 酌 情 自 由裁 量 。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执法时所具有的自主裁决权限。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措施,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一些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对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应充分肯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积极意义。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存在,有助于执法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进行个案化处理,提高了执法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处罚,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法治性。
在执法中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也能够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更加高效、便捷,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我们应当看到其积极意义,保持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是有必要的。
与此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由于缺乏约束和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和案件进行片面、随意的处理,甚至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现象,导致执法不公正、不透明。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也有可能造成执法不规范。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根据个人喜好或者主观意识,对案件进行不公正的处理,这种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容易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在执法过程中慎重犹豫,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甚至出现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情况。
对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和规范化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管理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规范。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和规范化:应当明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
明确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自由裁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执法处理,从而避免滥用和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尊敬的领导:我们团队在最近对国家行政裁决工作进行了一番深入的调研,通过多方面的采访、调查和分析,以期为行政裁决工作的提高和完善提供有力的参考建议。
现将调研报告汇报如下:一、行政裁决工作基本情况1、行政裁决是指当事人对政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后,由行政裁决机关进行裁决的过程,其主要方式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签订行政和解书、颁发行政裁决书、举行听证会等方式。
2、当前行政裁决工作中,各地区行政裁决机关逐渐实行了区县两级管理体系,同时也加强了对行政裁决机关的绩效考核和监督。
3、行政裁决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行政裁决工作存在的问题1、行政裁决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因裁决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2、部分行政裁决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由于人员素质、经验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行政裁决质量参差不齐。
3、行政裁决机关的裁决效率与质量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且由于流程不规范、程序复杂等因素,裁决时间长、周期长。
4、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行政裁决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导致裁决结果不一、申请人难以获得统一标准的对待。
三、提高行政裁决工作的建议1、建立健全行政裁决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增加实体与虚拟建设,统一裁决标准和规程,提高行政裁决结果一致性。
2、加强行政裁决机关内部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增加对实际操作的经验训练和练习,提高行政裁决质量。
3、推进行政裁决流程的规范化,建立独立、专业的行政裁决职能机构,对行政裁决机关内部的科技及信息化建设予以支持和科技配备。
4、进一步优化行政裁决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强行政裁决的宣传推广和普及教育,让更多的公民及企业了解和认识行政裁决的相关制度,迅速推进有关改革与建设。
结语:行政裁决是政府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提高行政裁决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重要的义务和责任。
2019年行政执法调研报告4篇_调研报告_

2019年行政执法调研报告4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按照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志斌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城建环资委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调研组,于3月31日至4月1日,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工作汇报,实地查看了青工路便民市场、富强南路人力市场、鞍山道五四市场、学府道市场的清理整顿情况以及东宝明胶西侧、和平三队、昌福村、三道沙河村、和平市场等地违法建设的拆除情况,并与市人民政府交换了意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牛俊雁、副秘书长刘程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了调研活动。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为适应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需要,我市于XX年3月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行使城市规划、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以及部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三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市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探索执法管理体制机制,依法履行城管执法职能,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做出了积极努力。
特别是今年以来,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这个目标,强化落实创卫任务,全面履行市区两级城管执法职能,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主要体现在:(一)建章立制,理顺体制,城管执法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市执法局成立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包头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包头市店招设置和迎街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包头市社会市面商店展示、促销、文化、体育、庆典仪式和宣传活动管理办法》、《包头市城区道路公共场地分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对规范和完善城管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确立了“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确定了城管执法职能和两级执法主体,明确了市执法局与市规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的执法职能衔接问题。
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摘要:行政自由裁量的“自由性”和“封闭性”特点决定了它更易受权力、金钱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被滥用,这将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平。
本文在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滥用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
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
它有如下二个特征: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
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
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
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一环,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不公正的行政处罚结果,影响了行政效率和社会公平。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研究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定依据多为授权性法律规定,且权力较为集中,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甚至可能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
有必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研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公正。
本文旨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规范建议,并提出监督机制,旨在为相关立法和执法实践提供参考,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进程,促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规范研究建议,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维护行政法治和公平正义,促进政府执法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通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规范建议,有助于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提供参考,同时为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督机制提供理论支持。
通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可以促进法治建设和行政改革,提升政府执法效率和公信力,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有机结合。
1.3 研究意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实施中的重要一环,其规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问题有助于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促进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有效减少处罚不当和乱处罚等问题,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研究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行政自由裁量的概述•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现状分析•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对策与建议•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01行政自由裁量的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包括在事实方面、性质方面和救济方面,具有自主性、合理性和伦理性。
行政自由裁量是一种“灵活”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时所表现出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行政自由裁量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行政自由裁量具有法定性、自主性和合理性的特点。
自主性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有选择余地,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职权。
法定性是指行政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不能违反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合理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裁量应当合理、公正、符合情理,不能过于偏激或任意妄为。
根据行政自由裁量的具体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罚方式和幅度。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给予许可、给予何种许可以及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等。
行政强制自由裁量: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强制方式和程序等。
行政处理自由裁量: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理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等。
其他行政行为自由裁量:除了上述几类常见的行政自由裁量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
行政自由裁量的分类02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现状分析1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现状2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包括调查、论证、听证、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应当明确,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范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的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1-5市场监管大索■琰行玟此罚自由栽1私问数兮祈啟对策蚵究居明峰摘要:如何规范、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目前,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基准不具体、不透明、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等问 题,应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基准,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考核导向 作用,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更加规范、透明。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基准公开透明规范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自由”的权力,各级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使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与否、处罚幅度如何等往往取决于执法者的主观态度和能 力,难免出现行使不到位,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具体不透明为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市场监管 总局及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出台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
如2020年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 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0年1月,江苏省市 场监管局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则(试行)》等。
但相关规定普遍存在原则性强,内容过于宽泛,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明细化不够,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等问题,且均以情节是否严重为衡量 标准,使办案人员难以合理运用。
例如,《指导意见》提出,“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 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 低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 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 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 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 的30%部分”。
以商标法为例,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 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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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
,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
鉴于以上问题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以及它对经营者权利义务
的重大影响,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谈谈看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一种“机动”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
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
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
类的自由选择。
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
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
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
处罚法》第42条第2
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
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
这说明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
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
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
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
的,因为国家公共事务纷繁复杂,具体情况千变万化,立法不可能预见复杂的社会事务
,所以,法律(作广义的理解,以下同)在许多条款中只能作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
定,这一方面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实现管理目标。
但是,自由度如此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它的隐含要求的。
其中核心的要求有两条,一是依法行政,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
较高素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维护法治的目的。
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自由”属性来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
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极大的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信义,也是对法治
社会的破坏。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是否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明确原则。
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控制确立和遵守一定的
基本原则。
在西方国家,常常根据所谓“法律精神”等理论,通过具
体的判例等形式提
出一些执法、适法的原则来认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合理。
例如,美国、法国通
常认定的不适当的自由裁量行为有:行政行为的目的不是公共利益;符合公共利益但不
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别目的;程序滥用等。
还有学者提出,一个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行
为应符合以下原则: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理由应是合理的;据以作出决定的理由应与授
权的目的有直接的关系;公务人员应没有偏私;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之间应保持一
定的连续性。
参照一些学者的观点,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中必须明确三条原则:一是正当原则,即行政行为符合立法原意,使行政主体能够根据
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唯一正确、合理、公正的选择和判断,保障社会公
众利益。
如果为不正当的目的、动机去行使,则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比如出于个人好
恶、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考虑了当事人的“背景”、“关系”和照顾情面等不应考
虑的因素等等,毫无疑问,与立法原意是背道而驰的。
二是平等原则,
即“同等情况同
等对待”。
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
素而歧视或优待某些人。
首先要做到在认定事实上人人平等对待,即在事实的性质、情
节、后果的确定上要求体现人人平等,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特殊身份或与自已的特殊利
害关系而有所区别。
其次还要求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上贯彻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得因与
行政相对人的特别关系而故意规避、曲解、误用法律和法律原则。
三是先例原则,即行
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要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同一类事件的认定和处理要有
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
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处理前后不一致,与
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不相容,对被处理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公民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活
动的预测,总是以“同样的事以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如何处理的”为标准和参照系,
遵循惯例和先例也就成为公平行政的基本要求。
基层执法部门对每类事件确定一个相对
统一的标准,减轻、消除地区内差别对待。
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可
逐步建立参照先例
制度,由国家总局定期编发本系统内的各种典型案例,供执法时参照,平衡不同地区间
处罚的巨大差异。
当然这些标准或先例不是绝对的,并不妨碍执法主体在说明特殊理由
的前提下做出例外裁量。
四是比例原则,即“责罚相当”。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杜绝畸轻畸重的行政处罚。
比例原则还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裁
量的具体手段和裁量的目的相协调、相适应,比如说,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
施的,就不应采取,否则就是手段过量。
五是程序原则,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和保证,事实也证明许多自由裁量权的不正确行使往往与程序相伴随,因此还必须严格
遵守各项程序规则,认真履行告知、听证、职能分离(调查取证与案件审理相分离)、
回避、不单方面接触等制度,确保自由裁量权在公正程序的轨道内运行。
为了防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
裁量权变成一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
(包括立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
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
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
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2、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
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经营者合法
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3、要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
对说不出理由、理由
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现在行政执法
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