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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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包括以下几种:
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分类。

2. 约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裁量余地为标准进行分类。

3.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进行分类。

4. 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进行分类。

5. 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进行分类。

6.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其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

7.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

8. 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依据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进行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原则、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行为方式、方法等则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确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法定形式要求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法定形式即可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限制条件对行政行为
所作的划分。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加了特定条件的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附加任何特定条件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行为分类

⾏政⾏为分类
1.⾏政⾏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抽象⾏政⾏为是⾏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政⾏为,如⾏政规范性⽂件包括⾏政⽴法,决定,命令等;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为.如具体⾏政处罚决定,⾏政强制执⾏等.
2.⾏政⾏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羁束⾏政⾏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政⾏为.⾃由裁量⾏政⾏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为⽬的,⾏为范围等做⼀些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式等留给⾏政机关⾃⾏选择,决定的⾏政⾏为.
3,⾏政⾏为已有⽆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要式⾏政⾏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式或形式进⾏的⾏政⾏为.⾮要式⾏政⾏为是指法律未规定⼀定具体⽅式,⽽允许⾏政机关⾃⾏选择的⾏政⾏为.
4.⾏政⾏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政相对⼈先⾏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政⾏为与应请求⾏政⾏为.
5.⾏政⾏为以有⽆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政⾏为与⽆附款⾏政⾏为.
6.⾏政⾏为以其对⾏政相对⼈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政⾏为与不利⾏政⾏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

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

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试析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的适用——自由裁量抑或羁束性行为

试析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的适用——自由裁量抑或羁束性行为

试析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的适用——自由裁量抑或羁束性行为李文波;黄卫东【摘要】核定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其法律依据是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对于一经确立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否再进行核定,即事后核定,虽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亦有规定,但执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的疑惑.文章从核定征收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纳税人权益保护、税负公平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核定征收作为税务机关的一种羁束性行政行为,其事后核定具有合法性,其解决的主要是课税要素的定量问题,并不必然影响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期刊名称】《税收经济研究》【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4页(P83-86)【关键词】核定征收;羁束行政行为;纳税权益;税负公平【作者】李文波;黄卫东【作者单位】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地方税务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一、问题的起源某建设工程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按资质经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室内外装饰等,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经过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09年的两次纳税评估,主管分局对该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未曾做过改变,仍确认为查账征收。

稽查局在检查中认为该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且成本资料严重缺失、费用凭证不全,因此改变了对该纳税人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按建筑业应税所得率10%进行了核定,将该案件作为重大税务案件报市局审理。

在上述案件中,困惑税务机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该纳税人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被主管分局认定为查账征收,稽查局在检查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直接按照核定征收方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否妥当?如稽查局对查账征收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行为不妥当,对该企业进一步实施检查,应采取何种方式?其二,假设该企业2010年度共预缴了1000万的企业所得税,2011年经汇算清缴为800万元。

举例说明羁束行政行为

举例说明羁束行政行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举例说明羁束行政行为篇一:对药品监督管理中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认识关键字: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行为羁束性裁量性行政法学中将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进行,没有自行斟酌,选择,裁量的余地。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在药品的监督管理中同样也存在着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裁量性行政行为之分。

本文将对其中较典型的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裁量性行政行为作简要的分析。

首先,看羁束性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即是一种羁束性行政许可行为。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首先要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而且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药监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同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适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时,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适格的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可见,法律法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药监部门在执法时不能自行斟酌,自由裁量。

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所谓的⾏政⾏为是执⾏法律的⾏为,任何⾏政⾏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政⾏为。

那么哪些⾏为是属于⾏政⾏为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政⾏为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所谓内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内部⾏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政组织内部产⽣法律效⼒的⾏政⾏为,如⾏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政命令等。

所谓外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政⾏为,如⾏政许可⾏为、⾏政处罚⾏为等。

划分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的意义在于:第⼀,内部⾏政⾏为适⽤内部⾏政规范,因⽽也只能⽤法定的内部⼿段和⽅式去进⾏;⽽外部⾏政⾏为适⽤于社会⾏政等外部⾏政法规范,因⽽能够采⽤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段和⽅式去进⾏。

第⼆,对于内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外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第三,内部⾏政⾏为不得适⽤⾏政复议程序和提起⾏政诉讼,⽽外部⾏政⾏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政复议程序和⾏政诉讼程序。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所谓抽象⾏政⾏为,是指以不特定的⼈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的⾏为,如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

抽象⾏政⾏为包括两类:⼀类是⾏政⽴法⾏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另⼀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件的⾏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的其他规范性⽂件的⾏为。

所谓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具体⾏政⾏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或组织,或者某⼀具体社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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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行为的概述
行政主体的作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事实 行为
行政行为 民事行为
第一节 概念与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主体要素——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职权要素——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 的行为 主观要素——行政主体的意愿 后果要素——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 为
5、处分性(意思表示+法律关系变动)
三、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 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 特定的人或事项为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 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 针对特定人或事项采取具体措施,且对特 定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
1、设定权利义务

2、变更权利义务

3、消灭权利义务

即消灭既存法律地位,废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认定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 确认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
4、确认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效力的内容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所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约束 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在法律上推定其合法有 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予以承认和尊重,而不得否 认与拒绝。 公定力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与行政行为是否真正合 法没有必然联系。公定力是一种对世权,不但对行政主 体与相对人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机关、组织 或个人同样有效,均应予以遵守或服从。
1、开始(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指行政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 律效力。一般是针对当场行为和法律另有 特别规定的紧急行为,此种情形下的行政 行为成立与生效同时形成。
送达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文书依法送达 给行政相对人后生效。


公告生效。采取公告或宣告的方式使行政 行为开始生效。主要是针对那些难以通过 送达方式生效的情形所采用。

第二节
一、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 与效力
是行政行为如何对一定的权利义务或法律事实进行处理以 及由此产生的影响。 权利义务的设定,能够使行政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以及行 为对象与他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 即相对人原来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 对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4、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主动采取和作出为标 准所作的划分。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仅在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主体依照法 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 为是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依 照法定职权即可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以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为标准划分为行政 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 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条件作为补充为标准划分为独立 行政行为和补充性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由相对人受领为标准划分为受领行政 行为和非受领行政行为。




相关概念——行政事实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其 职务有关的、不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为目 的的行为。 典型形式: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亡, 刑讯逼供,暴力行为

二、特征

1、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2、公共性
3、单方性(行政合同例外)
4、强制性(行政指导例外)

这一划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 这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种划分,也是法 律制度所采用和确认的一种划分方法,首 先,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划分抽象行政行为 和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论上对 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基本 思路之一。
2、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这是依照行政行为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外 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 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 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 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划分的意义:采取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内部行政行为的主 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所以,某些具有内部行政行 为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外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不可随意变更。 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和行为相对人服从、遵守行政 行为。 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依法有 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得到实现的效力。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与终止
附条件生效。指对行政行为的生效附一定 条件时,该条件达到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 效。 (附时间条件)

2、终止(效力消灭)

期限届满 所附条件消失 任务完成 对象消灭 法律依据被废止或撤销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
一、成立要件

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区别于 其他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其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 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以行政主体单 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取得相对人同意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达到不 同目的而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成立的行政行为,这主要是 指行政合同行为。至于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为达到同一目 的而联合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其实质亦是单方行政行为, 是单方行政行为的特殊形式而已。

二者区别标准有:其一,对象是否特定。其二,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将来要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 行为针对已发生的事项。其三,抽象行政行为是 一种规范,具有假设推定及普遍适用性,而具体 行政行为是一种处理决定,具有现实、确定及具 体、特定适用性。其四,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反复 适用,而对具体行政行为只适用一次,不具有反 复适用的效力。
(一)条件



任务完成;
情势变迁……
(二)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因为法律依据变化、情势变迁而废止,给 相对人造成损失的,适当补偿



不合理。
(二)法律后果

原则上溯及既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 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如果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过错导致,承担赔 偿责任;如果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导 致则由其本身承担。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继续发 生法律效力,但对以前的效力不予否定。 法律依据变化;
(一)条件


不可能实现的行政行为……
(二)法律后果

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 相对人任何时候可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 其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任何时候可宣布其无效。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是指由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有权机关作 出撤销的决定或判决,从而使其失去法律 效力。 不合法;
(一)条件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依照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 划分。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 主体没有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 仅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或在 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自主作出的 行为。 划分的意义:其一,在行政权领域中,对不同种类的行政 行为的要求不同。其二,在行政诉讼中,对不同种类行政 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同。其三,有利于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和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其精神和要求的理解、掌 握。
1、行政权能的存在(资格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
3、法律效果的存在(法律要件)
4、表示行为的存在(形式要件)
二、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程序和内容合法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是指行政行为自开始就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 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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