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及其必要的限制_1
行政法中自由裁量权

现代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实践证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确实对法治政府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因为自由裁量权存在着行使不当或被滥用的可能性,对行政主体而言,既要有所授权,又要有相应的控权,而要真正地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深刻地认识和分析。
一、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从法学意义上说,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从政治学意义上说,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体现。
其存在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由于社会的剧变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任何一部法律,无论如何周密,都不可能穷尽规范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更不能规范未来的变化。
同时,从立法技术看,由于立法机关受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这就使法律规则不可能事无巨细、完备无遗。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恰恰可以弥补立法之缺陷。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发挥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能动性现代行政涉及的问题不但面广量大,而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专业性、技术性极强,而法律、法规是一般的、静态的规则,加之法律语言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特征,因此,法律只好规定一些原则、弹性条款,可供选择的措施以及上下活动的幅度等,以便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于具体事实的过程中,凭借自己对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的理解,以及根据客观事实选择相应法律条款,在此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现代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行政事务繁杂,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对复杂多变的行政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决断,以保持各种社会关系的连续性和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如美国学者古德诺所言,现代社会管理中许多事情必须留给行政人员去酌情处理,使行政机关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规范化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规范化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自由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在行政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规范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合理性与规范化两方面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探讨。
行政裁量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合理性体现在行政裁量权的基础上有法律约束,该权力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
合理的行政裁量权有助于行政机关实现对社会事务的解决,促进行政效力的发挥。
行政裁量权相对灵活,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决策,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更容易做出公正、公平的决策。
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化是必要的。
规范化是指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上的限制。
通过规范化,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随意决策的情况。
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化可以提升行政机关的决策水平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同时,规范化还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减少行政机关的任意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
应加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明确行政裁量权的界限和行使方式。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和约束。
通过明确的权责分工,有效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
再次,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加强培训教育,使其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更加准确、公正。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规范化还需要考虑特定情况下的适用。
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行政裁量权可能需要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以适应快速变化的情况。
但即便如此,必须确保灵活性与权益保护的平衡,避免过度行使权力导致滥用。
总之,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与规范化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既要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规范限制,以保障公正、公平的行政决策。
合理性和规范化的结合有助于行政裁量权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近年来,行政裁量权被广泛讨论和关注。
作为政府官员在办理事务时进行决策和裁决的一种权力,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是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政府官员在履行公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对特定事务做出决策和裁决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特点是具有自由裁量性、宽泛性和异质性。
自由裁量性意味着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政府官员可依据自己的判断、经验和价值观作出决策,而不受具体的制度规定和程序限制。
宽泛性则指行政裁量权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财政、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领域。
异质性体现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结果可能不一致,即不同官员在同一案件上可能做出不同的裁决。
二、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的必要性尽管行政裁量权具有某种必要性,但过度或滥用行政裁量权可能导致官员的个人意志对决策的过分干预,增加行政不确定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合理限制与控制行政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合理限制与控制可以确保公平与公正。
行政裁量权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约束,可能会因为官员的个人喜好、偏见或腐败等原因导致决策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合理限制与控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或过度行使会导致官员在决策过程中缺乏严谨性和效率,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和推进。
最后,合理限制与控制是保障法治的需要。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可以加强法治原则在行政活动中的体现,确保政府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限制与控制的途径为了合理限制与控制行政裁量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加强立法规定与监督。
通过制定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边界和行使的条件,限制政府官员的主观判断和决策自由。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合理性

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进行裁决的权力。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权的自由裁量性质,一些人对其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本文将论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并阐述其重要性和限制。
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量刑标准,并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违法行为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1. 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社会发展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法律不可能预见和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
因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能够灵活应对各种不同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种灵活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2. 保障法律公正性和效率性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和个案处理,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同时,自由裁量权还能够提高处罚的执行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 促进社会风险预防和防范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除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还可以预见和考虑到违法行为对社会的潜在危害。
通过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防范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虽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需要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避免滥用权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1. 法律的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透明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保持透明公开。
对于相同违法行为,应该采取一致的处理方式,避免出现歧视性和不公正的情况。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其运行过程中,一方面它有利于执法者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对其运作如果缺乏有效的规制将极易导致行政相对方权益受到损害。
在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张已不可阻档,在我国当前处于依法行政建设责任政府的时代大背景下在探讨如何在赋予行政主体充分、必要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控制很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公正司法控制一、行政自由裁置权存在的必要性首先,由于行政主体面对的是不断发展变迁,问题层出不穷的社会,依靠立法很难对所有社会问题做出全面准确的预测。
为了让行政主体能够机动灵活的、面对各种社会现象,高效果断的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赋予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关系产生的问依据法律的精神或原则来权衡轻重利弊进行裁决行政主体在处理的方式方法上应有一定自由选择的余地。
同时,法律法规也应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加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能适当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拥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优点的同时存在滞后性的缺陷。
面对不断发展而日趋复杂的社会,法律往往显得僵硬而滞后,许多新事件的发生,法律无法预见的,这就要求立法的时候,必须给行政权留有适当自由裁量空间。
二、行政自由裁置被滥用的可能性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经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行政人员的素质跟不上行政法治要求,由于行政裁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完全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法院也无权干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属性是必将成为其被滥用的基础。
“由于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范围,这种范围是必需的,但也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提供了可能。
”[1]当行政行为人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法律却无法对其纠正,必将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导致:1)行政裁量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目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进行。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行使着自由裁量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权限,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的决策权与裁量权。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处罚数额和审理程序等,以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的灵活性和效率。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是法律的授权。
法律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这个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还受到行政法律原则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虽然重要,但也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受到以下方面的限制:1. 法律约束: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程序等要求,确保处罚合法有效。
2. 公平原则: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公平原则,不能片面地对待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到各方利益,平衡处罚的严厉程度和社会效果,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3. 适度原则: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适度,不能过轻或过重。
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数额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情况等因素进行权衡,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不陷入过度扩大处罚的情况。
4. 限期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限期原则,即要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尽快作出裁决,避免耽误当事人正当权益。
5. 裁量权的复核和救济机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后,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救济。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措施的过程,是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这种自由裁量权被称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发生因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而引发的群众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违法违规手段对待当事人,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定义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建议、加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借鉴国际经验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规范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作为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增强公民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推动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法化。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研究可以促进政府机构内部的职能分工与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上的拓展和深化,更在于对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定义和特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权力。
其特点主要包括:1. 灵活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调整执法措施,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2. 快速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提高执法效率,快速处理案件,保障社会秩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及控制

指法 官自由裁量权。由于古代 各种法律 ,系的不完善 , 本 使得法官在审
理, 在适用方法 、 方式等方面有一定的主观自由选择的余地。 因此 , 这
权, 应当由中央政府决策 、承担和管理 ; 属于地方政府公共事务的事 权 , 由地 方 政 府在 中央 统 一政 策 许可 范 围内 自行 决策 和 承 担 , 归 应 划 地方政府管理 。 同时, 为了避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 间事权 的博弈还价, 各级政 府事权 的划分 不能 由政府 以文件形式 对 作原 则规定, 而应当由国家最 高权 力机关 以法律 形式来规范; 其次, 本着财权和事权相一致的原 则,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收入 。 凡是关 系
律所 不能调整 。要制定新的法律又需要时间 , 有一定 的迟缓性 , 即使
有新 的法律的与之相应出现。 在实施过程 中也会出现新的问题 , 使行 政立法 不可能对行政活动的每 一个环节 , 做出事无巨细 , 洋尽无遗的 全面规范 。这样 , 为了保 证行政管理的快速高效 , 上需要为行政 客观
府组织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 限也不断扩大 ,行政机关享有的 自 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由此产生新的现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权力的
迅速扩张 , 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 。从而导致 自由裁量权被
( ) 二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现在行政管理的客观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 会生活中会出现越 来越多 的现象为现有法
随着社会科技 和现代经济的发展 , 使得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大 , 政
判实践中无法可依 。但 为了例行职责 ,就赋予了法官司法 自由裁量
权 。 代 民 众信 奉 君 权神 授 . 主 是天 之 骄 子 , 古 君 明辨 各 种 是 非 。 权 凌 君 驾 于 司 法权 之 上 是 自 由裁 量权 产 生 的 另 一历 史 根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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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及其必要的限制
一;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有必要先对其行使主体做一分析。
行政权作为一种权力,它是一种资格的体现,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公共契约。
是人民权利让度的表现,是人民的权利造就了行政权。
权力的产生必然要求有主体,而从权力的来源必然可以推出行政权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分离。
所谓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就是指行政权的所有者,即谁是行政权的实际享受者;所谓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就是行政权的行使者,即谁是行政权的实际行使者。
(1)古往今来各个国家的权力可以说都是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相互分离的。
我国的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作为权力的一部分,当然也是属于人民,人民是行政权的实际所有者。
同时我国的宪法也规定了由各级行政机关来作为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来行使国家的行政权。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或者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由别的机关,组织,社会团体行使行政权,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权的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分离,必然要求归属主体给予行使主体必要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用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可以看做是归属主体为了取得一定的收益的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归属主体所要取得的收益(满意的行政行为),可以由行政权的行使主体自由选择方式去实现。
所以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科学的概念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
(2)随着社会发展的专业化,技术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行政权的强化和扩张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的趋势。
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的扩张,但是这也必然导致和法治精神的背离。
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行政自由裁量存在的合理性,以利于在新的时代里取利去弊。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分析:
1;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的法律规则的非完备性
法律就是一种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的总称。
所以成文法要求制定者可以遇见未来,未雨绸缪。
古典主义法学家门心中的完美的制定法在历史的实践中就从来都没有出现过。
证明了这种梦想的非现实性,其中的原因我想主要是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和阶段性,导致了立法者也是生活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中的人,他的一切的知识,技能都是有一定的局限的,所以他们不可能遇见未来,法律从制定出来的时候;就已经过时了,就说明了这一点。
再由于社会事物的复杂性,和一定时期内的不可认知性,但是社会关系和社会事物不会因无法律调整而
不起诉,新的法律关系也不会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不去产生。
所以只有允许自由裁量的存在,才可以在此基础上,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条件,打下基础。
这也就是所谓的实践性的立法。
也只有这样才可以解决“有敏感的立法者,也无敏捷的立法者。
”(3)的矛盾。
具体到行政事物中,做出行政行为的行使主体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基础上做出一定的抽象的行政立法行为,来补充立法的不足;而且也可以在多种行政行为的可行的方法中自由的选择,作出更加的符合行政权归属主体本意的各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2;解决法律在现实中的普遍公正和个别不公正的矛盾需要
公正是法律的存在的基础,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打保票说她可以绝对的实现普遍的公正。
正如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所言:“在稍微具体的适用法律的时候,他对个别的人是不利的,错误的,而对另一些人也可能是有利的,正确的,法律也有可能因为条件而成为恶法。
”(4)法律规则在现实中面对复杂多变的事物和各种性格的人,会显的苍白无力。
如何解决这对矛盾,我想只有通过自由裁量才可以。
具体到行政事物中,比如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理》第74条的规定,醉酒驾车的,在罚款的处罚上,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就可以在1-200元的范围内自由裁量去实现公正,如果是几个人同时醉酒开车就不能有的罚50,有的罚150.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公正。
3;法律语言表达的局限性
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载体的和表现形式。
这一点在成为法中可以得到更好的体现。
但是由于法律语言的作为语言自身的局限性导致了一些法律在对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达上的障碍。
语言是来源于实践的,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发展和更新自己的,古人用的好多的法律;语言在现在的法律学者都不一定可以理解,何况是在我国现今法律执法者的素质本来就不理性的现实中呢。
“我们语言的丰富和微妙程度还不足以反应自然现象在种类上的无限性,自然力的结合与变化以及一个事物向另一个事物的逐渐演变。
”(5)正所谓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的要求,所以作为一部制定的比较完善的法典,经历上百年的历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上百年后的执法者如何去具体的理解和操作这些法律。
这就必然要求执法者在探求立法者的原义的基础上对法条做的合理的自由扩张或者是限制解释。
具体到行政事物中行政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在作出抽象的行政解释立法的时候应该探求立法者的本意,在此基础上做出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
4;现实行政诉讼更需要自由裁量
由于现代的行政法的发展比较晚,尤其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民告官的实践是在最近的十多年内才提出的。
而当代的行政事物的繁多变化频率的加快,人们的认识,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还不成熟,行政性
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必然要求行政行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加大。
根据立法技术的一般原理,法律规定的详略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
法律所作规定越多、越详备,法律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就越小,因此在传统的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出现了遵循行政先例的特点,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发展和推进行政立法和执法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