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所应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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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具有的自主决定的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时所享有的自主权力,以保证其在行政实践中具有独立运用法律的能力和灵活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要遵守一定的法定、原则和限制。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裁量空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空间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时所具有的自主权力范围,通常包括决定的内容、方式、时机等。

2. 裁量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应遵守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等。

3. 裁量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限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必须遵守的限制条件,如法律的约束、公共利益的要求等。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事实认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首先需要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进行认定,以便后续的决策和裁量。

2. 权力行使: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裁量。

3. 裁量结果:行政机关根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结果,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或处罚决定。

4. 追踪和评估: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后,需要对行政决策或裁量的效果进行追踪和评估,以便及时纠正和改进。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和统计数据,可在需要时作为参考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具有的自主决定的权力。

- 裁量空间: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时所具有的自主权力范围。

- 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应遵守的原则。

- 裁量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主裁量权时必须遵守的限制条件。

行政法下行政裁量权的界定

行政法下行政裁量权的界定

行政法下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引言: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办理具体行政案件时所拥有的自由决定、自由选择的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行为事项进行选择、评价和决策的权力。

在行政法体系中,行政裁量权是重要的行政权力之一。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界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法下行政裁量权的界定进行探讨。

一、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源泉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源泉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宪法中对行政裁量权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军事人员、军事组织、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公务人员不得违抗、抵触、拒绝执行决定、命令或者指示,或者不得凭主观意识确定是否履行”。

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规范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范围和程序等,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行政裁量权的界定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可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方面,行政裁量权是有限制性的,它不是一种完全自由的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依法行使,不能随意滥用或逾越法定权限。

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边界。

另一方面,行政裁量权又是相对宽松的,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间。

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律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判断和选择。

这种相对宽松的行政裁量权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

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原则、公正原则和适当原则。

首先,合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使用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合理公正地对待公民和组织。

行政机关在进行决策时,必须充分搜集和审查相关证据,确保裁量决策的合理性。

其次,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裁量决策的公正性。

最后,适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目标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决策。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与必要性[内容提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理论上的基础。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欲加重要。

因此完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存在,对促进社会长足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自由裁量权原因[目录]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1 行政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理解2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的认识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及基础(一)、社会根源1、服务行政的必要性2、社会关系的复杂性3、提高行政效率之必然(二)、法律的根源1、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2、法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3、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与高度概括性,抽象性。

4、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不周全性(三)、法律对社会生活和存在的理论根源三、后记[正文]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不仅体例在法学理论的繁荣外表上,更重要的是对于行政实际的重要意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对提高行政效率可谓鞠躬尽瘁。

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能产生并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有着各方面原因的,也是社会的需要。

但诸多学者对其认识不尽一致,学界对此的讨论颇多。

出现了当前对这一问题热烈探讨。

文章与书籍也颇多。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与理解1、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的认识可谓莫衷一是,诸多学者的解释也不尽一致。

其中,对于概念的理解与定位也有很大的差异,多学者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来表达。

但有一部分学者并不同意用‚自由裁量‛这样的表达,1[①]这主要是受德,日行政法的影响。

他们还有人认为使用‚行政裁量‛这一概念可能会形成权力的失范,2[②]因而反对使用‚自由‛二字。

笔者认为,对于某项内容的认识主要在于理解其内在涵义,并领会其精神主旨,从而指导实践而并非根据其字面意思理解,运用于实践。

因此这样担忧是不必要的。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_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行政活动中扮演着独特而重要的角色,是现代行政不可缺少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给人们的正当权益造成潜在威胁且又难以加以有效控制的权力。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立法的滞后性。

行政行为所调整的对象是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具有广、多、杂、变的特点,并且受客观条件限制,人的理性和知识存在局限性,不可能在立法时预见所有的发展,进而对行政行为在所有情况下的所有处置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如果严格要求行政机关仅行使羁束裁量权,不可加入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那就很难驾驭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

因此,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这样就使行政机关具有一定得自由选择余地,及时的对变化中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使社会有序,健康的运行和发展。

二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实现一般正义的同时极有可能牺牲个别正义。

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谨慎地行使权力,这样就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相适宜而不公平地分配利益的情况,进而使每个案件都能获得正当、合理地解决。

三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和生命基础,正如经济分析法学大师波斯纳明确宣称的“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与行政事务日趋复杂化,面对千差万别的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在问题面前不致于束手无策,坐失良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可以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执 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执 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行政执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也带来了一系列需要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判断,自主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首先,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法律无法对所有可能的情况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

行政事务纷繁复杂,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只能设定一般性的原则和框架,而具体的操作和判断则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其次,行政效率的要求也促使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每一个行政决策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详细规定进行,那么行政过程将会变得极为繁琐和缓慢,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社会问题。

然而,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限制,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可能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约束,可能会出现基于私利、偏见或者不当目的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另外,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还可能导致行政行为的不公正和不一致。

同样的情况在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可能会得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这将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为了限制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其合理、公正地行使,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边界进行明确的规定。

通过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减少模糊和不确定的条款,让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有明确的依据和准则。

其次,建立健全的行政程序制度至关重要。

严格的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循一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应当规定明确的调查、听证、告知等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者,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

内部监督机制如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惩罚性决定,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手段。

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的标准。

首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便确定合适的处罚种类和程度。

这种自由裁量标准既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自由裁量权,也要求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必须慎重、公正、合理,不得随意滥用职权,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遵循法治原则。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违法乱纪。

自由裁量标准要求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随意裁量,必须依法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程度。

同时,行政机关在裁量时还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和预防作用。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在裁量时需要充分考虑处罚对社会的影响和预防作用。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需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起到震慑效果;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则可以适当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以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

因此,自由裁量标准要求行政机关在裁量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综合考虑处罚的社会效果和预防作用。

最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

行政机关在裁量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范,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界定与合理适用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界定与合理适用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界定与合理适用近年来,行政法领域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备受关注。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决策,依法自主决定行政行为的力量。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界定和合理适用一直是学界和实践界争论较多的议题。

一、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恰当地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自由裁量权的界定首先需要考虑到行政机关在特定环境下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应当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并且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底线。

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用即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实践经验和公正原则等一系列因素进行合理权衡,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实践中,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权利平衡:自由裁量权不应被滥用为违背公共利益、滥用权力的工具,而应权衡当事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确保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当事人的权益。

2.预见性和可预测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提供明确的标准和规则,使当事人能够预见行政机关的决策和处理结果,从而减少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

3.公正与透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证公正性和透明度,尽量避免个人偏见和歧视。

同时,为了实现透明度,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自己的决策依据和程序,接受社会和监督的检查。

4.监督与追责: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和追责制度,以保证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监督可以来自内部机构,如行政审查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也可以来自外部机构,如独立的监察机构或者法院。

三、自由裁量权界定与合理适用的挑战在实际操作中,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与合理适用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将自由裁量权作为滥用权力、打击异己或处理个人恩怨的手段,导致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决定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方式。

这是一种相对灵活的权力,旨在使行政机关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罚。

一、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原则在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处罚方式和程度的权力。

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处罚活动中的灵活性和裁量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度,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等级性原则: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行政机关应对处罚种类、程度进行评估,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裁量。

3. 警示性原则:行政处罚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还应具有预防和警示作用,通过适当的处罚形式对公众起到警示作用。

二、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和限制自由裁量权并非没有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遵循以下界限和限制:1. 法定界限:虽然自由裁量权具有灵活性,但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底线。

2. 实质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关联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确保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不能滥用权力或者违法行使权力。

三、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进行合理评估,从而确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

2. 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 监督和公正: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程序公正原则,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和监督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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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所应考虑的因素
1890年英国的Esher法官在其审理的R.v.St.Pancras案中指出:“行政机关必须公正考量申请案,不应考虑法律上所不应考量之事项。

假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已考虑不该考虑之因素,则此裁量为违法无效。

”此后,“正当考虑”这一审查标准开始在各国行政审判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依此标准,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遗漏了应当考虑的事项或者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事项,则裁量行为不合理;如果不合理很明显,或者性质比较严重,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则法院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正当考虑”标准在我国行政审判中的应用,在观念上并无障碍,但对于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应当考虑的事项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笔者认为,行政裁量所应考虑的事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寻找。

一、在法律规定中寻找
有些法律条款本身就明确规定了适用该条款所应当考虑的因素。

比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违法者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时,必须要考虑违法者是否属于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再比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举行听证的问题上需要考虑两个事项:一是许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二是许可是否涉及第三人重要利益。

有时,法律规则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结合该法或者相关法的其他条文,可以推导出应当考虑的事项。

比如,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该条规定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决定是否批准围垦河流时应当考虑的事项并未写明,但是从水法总则当中可以确定,省级政府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事项:一是是否有利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二是是否有利于防止水害;三是是否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有时法律规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应当考虑的事项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比较抽象,亦或者不够充分。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需要从法律之外寻找可资凭据的因素来界定应当考虑的事项。

这些因素概括起来不外乎事理和情理。

二、到事理中寻找
所谓事理,又称事物性质或者事物本质。

按照事理,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与行政目标具有内在联系的事项,不应当考虑与行政目标没有内在联系的事项,否则将有可能构成违法。

比如,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外貌和身高未作出规定,某地政府要求报考公务员的男性身高须在170厘米以上,女性须容貌端庄。

由于一个人能否胜任公务员工作与其是否达到170厘米以上、外貌如何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地方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明显不合事理。

在不同的案件中,事理可以体现为不同的内容,但从渊源上讲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科学依据。

事理经常存在于科学之中,如果裁量行为在科学上能够
找到依据,则必定可以令人信服。

比如,某甲跳楼自杀,未当场死亡,在警察处理现场过程中,某甲的母亲请求警察用警车将其子送医院治疗,警察要求某甲的母亲等待120急救车进行救护,但120急救车由于交通堵塞未能及时赶到,致使某甲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某甲的母亲遂起诉公安局不作为并请求赔偿。

法院如何评价警察的拒绝行为呢?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但是在医学上可以找到评判标准。

按照医学常识,高空坠楼的人即使未当场死亡,也极易发生筋骨断裂现象,此非专业人士所能处理,某甲的母亲要求不具备专门医学技能的警察将其子用警车送入医院系强人所难,警察对此请求予以拒绝是合乎事理的。

需要注意一点,科学依据不仅仅限于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及其定律。

比如,在英国一个判例中,Poplar市政府根据市政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市政府有权在必要范围内雇用员工,并有权发给市政府认为合适之薪金”的规定,确定了政府雇员的工资数额,地区审计员认为工资数额过高,系超额开支,并据此决定追回雇员工资的超额部分。

判断雇员工资是否过高,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最后按照经济学上的价值定律作出了判决,其中称:“市政府受雇人薪资之决定必须参考既存之劳动条件,如恣意而为,将逾越裁量之范围。


第二,逻辑。

事理经常通过逻辑推理展现出来。

在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工人何某在上班铃声响后、进入车间之前,先到厂区内的厕所小便,因厕所潮湿而滑倒并摔伤脑部致死。

按照工伤认定的规定和有关政策,只有与“完成工作任务有关”的伤亡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而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则是何某的死亡是否与“完成工作任务有关”。

法院恰恰就是通过逻辑方法的运用对这一问题作出判断。

首先,法院从劳动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之规定,推导出企业负有为劳动者提供饮水设施、淋洗设备、盥洗设备、卫生间等生产辅助性设施的义务,并进而推导出在上班时间使用这些设施包括基于生理需要上厕所的行为系与“完成工作任务有关”的大前提。

然后,法院提出何某上厕所系基于生理需要的小前提。

最后,法院得出了何某上厕所摔伤致死与“完成工作任务有关”的结论。

第三,事物的重要特征。

在一起规划行政案件中,涉及到水上餐船是否属于受规划法调整的建筑的问题,法院最后从餐船是否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入手作出判断。

该餐船本是一艘经过船舶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船只,但动力装置已拆除,船上建起三层楼房用来经营饭店,固定在岸边,并有排污设施。

法院认为,餐船属于受规划法调整的建筑,因为餐船更多地体现出建筑物的特征,而不是船的特征。

三、到情理中寻找
所谓情理指的是道德和风俗习惯。

有时,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可以推导出要求行政机关考虑某种道德或者风俗习惯的结论。

比如,按照草原法,在赋予地方政府在草原上指定行车路线的裁量权时,并未说明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无视已有的习惯路线而另开新路,不过按照该法关于保护草原和草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性规定,地方政府在指定路线时,应当优先考虑已有的习惯路线,不得没有任何理由就另行开辟新的行车路线,占用国有或者第三人合法使用的草场。

否则,地方政府批准行车路线的行为就可能因不合情理而被认定为违法。

如果从法律原则性规定中无法推导出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某种道德或者
风俗习惯的结论,只要道德和风俗习惯与行政裁量有关,且并非落后的道德或者陋习,也应当予以尊重。

比如,在一起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中,工商管理法规对于手电筒属于小百货还是五金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某工商机关以某一经营范围为小百货的个体户经营手电筒属于超过经营范围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把手电筒当做小百货系当地已行之多年的交易习惯,工商机关无视该交易习惯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违反了合理性原则。

情理的运用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情理具有地方性,它与不同国家、社会、地方的具体情形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一处不合情理之事,在另一处可能就是合情合理的;反之亦然。

比如在英国,曾有一个老师因为染了红头发而被学校辞退,法院以不合情理为由撤销了学校的行为。

但如果在一个比较保守的国家或地区,情况可能完全相反。

二是情理具有时代特征。

还以英国一个案件为例。

本世纪初的英国社会对于电影这种新鲜事物在道德上持一种比较警惕的态度。

1932年的《星期日娱乐法》将星期日开放使用电影院合法化,并授权核发执照的主管机关在核发准演执照之同时可以附加“其认为适当”的限制条件。

本案原告史塔夫郡Grumont电影院的经营权人,向有权核发准演执照的被告机关提出准予星期日开放使用电影院的申请,被告审核结果是准予星期日开放,但有下列条件:15岁以下之孩童,不论是否有成人陪同,均不准入场。

原告因而起诉请求法院宣告此项附加条件是不合理且逾越权限的。

但是法院未支持原告的主张,认为“无人敢言孩童的福利及身心健康非主管机关应列入考虑之因素”。

假设这样的案件发生在当代,被告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之所以有这样的差别,原因就在于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道德标准发生了改变。

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对此不可不察。

最高人民法院·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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