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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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近年来,勤工助学政策在中国高校越来越普遍,为学生提供了一种通过工作来减轻经济负担的机会。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勤工助学政策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学习环境。

一、勤工助学政策的背景学生勤工助学政策的实施旨在帮助家庭条件较差的学生减轻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通过勤工助学,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一定的工资,以支持自己的学习和生活。

二、收益与责任的平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应该在保障学生合理收益的同时,明确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学生应当合理安排劳动时间,遵守工作规定,认真对待工作。

三、工作机会的公平分配学校应该建立一个公平的工作机会分配机制,确保每位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勤工助学。

通过公平的分配机制,可以避免因特定学生获得更多工作机会而引发的不公平现象。

四、薪酬标准的公正学生勤工助学的薪酬标准应该公正合理,遵循劳动法律的规定。

考虑到学生的劳动性质和工作压力,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可以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五、工作内容的适度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应该适度,既不能过于繁重,影响学习,也不能过于简单,无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工作经验。

六、保障学习的权益学生勤工助学不能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进程。

学校在制定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时,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需求,保障他们的学习权益。

七、管理部门的责任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这个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学生,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调整管理规定。

八、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生勤工助学应当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九、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学生勤工助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应该公平透明,能够客观评价学生的工作表现。

通过绩效考核,可以激励学生更加努力地工作。

十、建立学生互助平台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学生之间可以通过互助平台分享工作经验、解决问题。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学生完成学业的同时,参与校内或校外的工作,通过工资或奖励的方式来减轻经济压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各高校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

本文将从如何制定规定、规定的内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管理制度的优化等方面展开回答。

第一部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原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的制定需要明确其目的和原则。

其目的是规范学生的工作学习行为,提高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效果。

制定规定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等,保证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规定的内容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勤工助学的种类和范围,明确学生可以从事的工作种类和从事工作的范围。

其次是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规定学生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资待遇的标准。

还包括工作地点和劳动保护,明确学生可以选择的工作地点,并保障学生的劳动权益。

最后是勤工助学的管理方式和考核标准,明确管理部门对学生工作的监督方式和考核标准。

第三部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定的出台可以使学生了解到勤工助学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方式,避免了管理的随意性。

其次,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学生在工作中面临不合理待遇或违法行为。

最后,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部分:规定的改进和优化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勤工助学,规定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

首先,可以引入学生代表参与规定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充分倾听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使规定更加适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其次,可以与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合作,提供更丰富多样的勤工助学岗位,满足学生的需求。

同时,可以建立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勤工助学的各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总结: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效果、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学生困难,培养学生诚实劳动、自立自强,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推进资助育人。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助发[2018]232号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注册专科学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过程、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处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部和用工部门共同承担管理任务,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勤工作,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对参与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与指导、咨询与服务工作。

注重岗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助育人功能。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八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岗位。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根据各处室、系部申请情况设置。

1.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以学年为周期,时间为每年12月1日到下一年11月30日。

原则上用工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时间为每年10月份,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部门资助工作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于每年10月20日前统一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分管领导审批(根据工作开展,具体时间以学生处通知的为准)。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范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范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读书期间通过参与一些兼职工作来获取一定的收入,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同时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如工作安全隐患、工资拖欠等。

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下面将分十二个小节展开回答。

一、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审核学校应对招聘学生的用人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此外,学校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情况,确保学生的安全。

二、明确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学校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工作协议,明确学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应与学生的专业相符,既能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又能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机制学校应与用人单位共同确定学生的工资标准,并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机制,确保学生的工资及时发放。

避免出现工资拖欠或不按时发放的情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学校要求用人单位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学生的工作安全。

用人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范,并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五、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待遇和保障。

同时,也要要求学生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及时了解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六、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宣传教育学校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七、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反馈机制学校应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反馈机制,定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生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不断改进管理措施,提高学生的满意度。

八、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协调学校要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向家长介绍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情况,解答家长的疑虑和关切。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合法的、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不损害本人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提供和创造学生勤工助学条件,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并依法保护学生依靠诚实劳动所获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勤工助学学生。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有权向学校申请勤工助学基金。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和相应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影响自己学业任务的完成。

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五条勤工助学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勤工助学活动应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组织、审批、派遣,用工单位负责指导、管理和验收。

第六条校内各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也不得同意学生参加对其身心健康存在明显或潜在伤害或危害的特殊行业、岗位、工种等的劳动,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勤工助学。

第七条参加勤工助学的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的内容为参与本校助教、助研、助管,以及实验室、图书馆、后勤服务等。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用工单位提出,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予支付报酬。

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学校允许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应符合学校关于学生团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及学校统组织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勤工助学活动,向全校学生公布。

学生要求参加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安排。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岗分校内和校外两种。

校内勤工助学岗主要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提供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校外拓展的助学活动。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第六条每学期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计划,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初审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试复审,确定聘用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生接到上岗通知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上岗介绍信,凭介绍信和学生证到相应单位报到。

第八条学生到用工单位报到后,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九条校内各用工单位要指派专人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相应义务。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及完成任务的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困难和矛盾,维护学生利益。

第十一条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一次“勤工助学优秀个人”。

第十二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勤工助学一一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爱的精神风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的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互相结合,努力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具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归属学生处领导。

主要职能:1.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有关部门应尽可能预留适合勤工助学的岗位,原来雇请临时工完成的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学生来承担。

2.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金。

学院内岗位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中心制表审核后,报学院财务主管领导和部门发放。

3.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活动。

4.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心出现的问题。

6.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7.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的年度计划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8.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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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理工〔2005〕88号
厦门理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总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与保障机制,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适度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总务处、院团委、财务科、保卫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不得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学生参加未经学校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各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勤工助学的资格审查、岗位设定、公
示、工资审核、发放及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考核落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成长;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报送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

对于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学生,可酌情扣罚工资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六条勤工助学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2、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3、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4、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5、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勤工助学对象与岗位:
1、家庭经济困难、努力学习,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获得相应报酬的全日制在校生。

2、辅导员助理一般由高年级优秀学生担任。

第八条学生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人只能安排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经本人向系内申请、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安排两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学业成绩较差或本学期受到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者;
2、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3、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状况者。

第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与传销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用人单位应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并及时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

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因勤工助学旷课,按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到勤工助学办公室
办理登记手续,勤工助学办公室应严格审核其法人和从业资格,并与其签订《厦门理工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由学校推荐给用人单位录用。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有特长、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勤工
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应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并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六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每小时不得低于8元。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学
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内支付。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受劳动法等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及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系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提出申请,报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

各系必须确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为了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学校每年划拨专款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经费,计划勤工助学的岗位、人数和报酬。

第二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于开学初安排就绪,由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后公布,经学生本人申请、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审查,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公示后确定勤工助学人选。

第二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工资参照标准:
1、临时岗位:以小时计酬,每小时8元。

2、短期岗位:学生每周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时间控制在8小时以内,每小时8元。

3、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工资100—260元。

4、辅导员助理:按月计酬,每月工资150—260元。

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完成质量,确定学生当月实际获得的勤工助学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完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以上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主题词:学校勤工助学规定
抄送:各系团委财务科有关部门
厦门理工学院 2005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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