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常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全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作出如下规定。
一、强化规划引导与约束1.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各地加快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突出产业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优化。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村镇工业集中区、低效工业园区等片区用地的整治提升工作,引导工业用地集中集聚集约发展,保障工业用地发展空间。
2. 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布局。
积极研究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布局规划,完善工业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明确配建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集中商业服务业、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邻里中心综合设施及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促进共享共用,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经充分论证后,确有必要且具备条件的,经市、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在单一地块内规划确定混合用地的规模和比例。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常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预算法》要求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精神,以依法依规履职、完善财政工作制度和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为主线,明晰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模式,增强责任约束,不断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科学化、规范化、效益化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基本原则目标导向。
坚持政府专项资金服务我市发展战略目标的基本定位,突出以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重点,体现公共财政的理念,发挥政府调控功能,集中财力办大事。
权责对等。
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职能边界和协作关系,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政府专项资金分工协作机制。
分类管理。
根据项目不同属性和要求对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分类,构建与之相匹配的差异化管理模式,提升管理的精准性和效率性。
注重绩效。
推进事前绩效评估,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健全绩效管理成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3.目标任务通过改革探索,逐步健全政府专项资金设立与退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审计监督、绩效管理等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外资利用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进一步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4日常州市进一步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外贸外资工作,帮助企业稳订单、保市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一、加大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的支持力度,坚守欧美市场,开拓东盟市场,加力“一带一路”市场,扶持比例由50%提高至70%。
鼓励重点流通型外贸企业积极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更高比例的补助。
支持企业参加省商务厅2020年贸易促进计划线上国际展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的,鼓励企业借助目的国当地相关企业工作人员现场替代参展,尽可能挽回展位虚空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如企业在疫情响应前已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对展位费的损失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二、稳定外贸企业在手订单。
鼓励企业在做好防控工作前提下保障进出口合同顺利履约。
对于可能产生的延期交货情况,鼓励企业与主要客户做好沟通交流,引导企业尽力争取,稳定在手订单。
对外贸企业应对疫情面临的困难问题,建立服务协调机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鼓励企业对接国外需求,按照相关国际标准生产产品,扩大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出口。
三、扎实做好招商引贸工作。
大力引进跨国公司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物流中心等新增长点,引导重点企业外贸回流,充分发挥重点外贸流通企业孵化和带动示范作用,带动更多企业开展外贸业务,千方百计培育外贸新增长点。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常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7日附件:2022年常州市“科创中国”试点工作要点2022年,常州“科创中国”试点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国科协和省科协关于“科创中国”的部署要求,紧扣“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定位,大力实施“532”发展战略,坚持会地联手、市区联合、部门联动,进一步聚焦重点、汇集资源、赋能产业、开放协同,促进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多方融合,推动技术、人才、资本全要素聚集,努力把常州建设成为“科创中国”试点“先锋”城市,为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产业中轴”作出积极贡献。
一、聚焦平台建设,开展“区域创新”提升行动1.引进落地高端创新平台。
紧扣“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加强与中国电工技术、机械工程、检验检测和汽车工程、自动化等5个国家级学会联系对接,重点推进溧阳市设立“智能无人装备产业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金坛区蜂巢能源建设“常州新能源院士协同创新中心”,武进区建设“常州工业机器人联合体”,新北区新创碳谷创建“国家碳纤维复合材料检测中心”、“长三角碳纤维及复合材料技术创新中心”,争创“江苏省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技术创新中心”。
新增市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含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省产研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15家。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8号),为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有明确目标任务的项目,在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既包括技改、创新等建设项目的验收,也包括活动、服务类项目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项目验收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推荐单位”)配合省工信厅进行项目监管和验收,承担省工信厅委托的项目验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对项目资金额超过300万元(含)、影响面较广的项目,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验收;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验收。
第四条省工信厅建立项目验收全流程网上监管系统,提高验收管理效率。
省工信厅综合规划处负责项目验收的综合协调,项目资金主办处室代表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掌握项目资金拨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延期情况、验收情况等信息。
第二章项目合同和跟踪第五条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项目任务书(以下统称“合同”),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任务目标、绩效目标、实施期及其他相关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在江苏省工信系统大数据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监管系统”(网址:http://221.181.145.5:8090/cjpt)上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提交项目半年和年度书面总结(可与季度进展合并编制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常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9日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授权市财政局发起设立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
市财政局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政府基金主要来源为整合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第四条政府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有效利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集聚融合,创新政府产业扶持方式,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五条为提高政府基金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分别设立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政府基金监督委员会和政府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监委会、咨委会)。
第六条管委会为政府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其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二)审定政府基金的投资计划、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三)选聘监委会和咨委会成员;(四)审定政府基金年度报告;(五)审定子基金设立及出资计划;(六)审定子基金的管理办法;(七)审定子基金的清算方案;(八)对政府基金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九)协调解决政府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2023年常州市科技支撑计划

2023年常州市科技支撑计划(原创版)目录1.2023 年常州市科技支撑计划简介2.2023 年常州市科技计划(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发展科技支撑)拟立项项目的公示3.常州市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 年 -2025 年)4.常州市 2023 年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5.2023 年常州市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及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申报正文2023 年常州市科技支撑计划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社会发展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近日发布了 2023 年常州市科技计划(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发展科技支撑)拟立项项目的公示,以鼓励和引导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在 2023 年常州市科技计划中,应用基础研究和社会发展科技支撑是两个重要方向。
应用基础研究主要关注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以提高科技创新源头供给能力;而社会发展科技支撑则着眼于推动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科技对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常州市将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与此同时,常州市还印发了《常州市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 年 -2025 年)》,旨在进一步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现代产业体系。
该方案提出,常州市将建成省技术交易市场区域分中心 1 家、行业分中心或工作站 5 家以上,培育 30 家以上示范技术转移机构,全市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 450 亿元。
这将有力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为常州市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常州市还设立了 2023 年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针对在常州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地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常政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3〕2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2023年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7日2023年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关于打造长三角生态中轴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常州的实施意见》、《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大专项行动方案》以及省下达的《常州市2023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书》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年度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2023年,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打造更多具有常州特色的“绿色示范”,全市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全市PM2.5浓度不超过31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0.0%,臭氧污染得到初步遏制;地表水国考、省考、市考断面优Ⅲ比例分别达80%、92.2%和92.4%,国考、省考断面优Ⅱ比例分别达35%和47.1%,市考以上断面消除劣V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高质量实现太湖治理“两保两提”目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3%,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重点工程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氨氮累计减排量5207吨、4856吨、3993吨、225吨。
生态质量指数持续提升,林木覆盖率达26.8%,湿地保护率达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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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办公室日期:2011-07-21 访问次数:752 次字体:【大】【中】【小】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常经信综合〔2011〕202号
常财工贸〔2011〕6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支持全市工业经济向新兴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明确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常州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主题词:转型升级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7月13日印发共印40份
常州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常州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向新兴产业转型升级,特设立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围绕“企业升级、产业集聚、平台建设”,引导企业“产业转型、创新发展、质量提升、装备升级”,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
(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项目:鼓励传统产业改
造提升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延伸产业链,进入新兴产业
领域。
申报条件:新兴产业产品当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销售收入30%以上。
(二)创新能力建设示范项目:依托企业技术中心,
建设较为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
验证平台、行业公用监测中心等综合性基础设施。
申报条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2年以上,当年研发经
费占销售收入3%以上,当年软硬件设施和人才引进等投入300万元以上。
(三)高成长型和行业小巨人示范企业:着力培育一
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大的
骨干企业。
鼓励企业向“专精特新”和规模发展转型,不断
提高市场占有率。
申报条件:(1)企业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入库税收
同比增幅超过50%,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单个
产品销售位列国内同行业前5名或省内前2名,占市场份
额1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四)高端装备提升示范项目:对照国家《重大技术
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计,
突破关键技术,开发生产高性能和高质量的重大成套装备、关键零部件、重大改进换代产品等。
申报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行业领先,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五)质量攻关示范项目:重点推动拥有名牌产品的企业开展质量改进活动,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开发新产品,并在提高质量水平的同时,实现节能减排、装备更新和安全生产,大幅提升名牌效应。
申报条件:企业当年质量攻关经费投入300万元以上,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国际标准,产品合格率达行业先进水平。
(六)产业集群建设示范项目:推进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用地集约的新兴产业集聚示范区,提高集聚功能和效应。
申报条件: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级以上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示范区;承办、协办和组织参加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组织的经贸交流合作活动2次以上。
(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加快中小企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提升、
市场开拓等综合服务能力,满足企业共性需求。
申报条件:(1)中小企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省、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中小企业星级公共服务平
台(服务中心、创业基地),或受省、市经信委(中小企
业局)委托开展的培训、管理咨询等公益性服务。
(2)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产业
集群和中小企业相对集中区域建立的开放式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公共技术服务,上年度服务平台软硬件投
入200万元以上。
(八)生产性服务业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工业设计、
现代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与制造业联动发展,
提高制造业增值和营销能力。
申报条件:(1)为制造业提供工业设计、第三方物流服务,有效提升企业利润和综合竞争实力,技术人员、服
务企业数量、主营业务收入等综合实力列行业前5名。
(2)
当年参加省、市政府主办的各项展览会、展销会和展示会
2次以上。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每个企业(机构)财政引导资金原则上支持10-100万元。
同一项目,凡当年已享受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向所在区经信局(经发局)申报。
区经信局(经发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上公示。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
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
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