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1]

合集下载

“三违”处罚细则(三篇)

“三违”处罚细则(三篇)

“三违”处罚细则《三违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强化员工对待工作、生活、安全、纪律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三违”行为是指职工在单位、工作、生活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风纪律、职业操守等行为。

第三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应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三违行为分类和处罚标准第五条三违行为的分类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操作设备不符合规程等行为。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失职、懒散、敷衍塞责,迟到早退,旷工,违规借调私用单位资源等行为。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指职工在工作或生活中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尊重他人权益,对上级领导和同事不礼貌,散布谣言,造谣传谣等行为。

第六条对不同的三违行为,处罚标准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轻微者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要求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道歉;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第七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处理程序如下:1. 通知:单位应当及时向违纪人通知其违纪行为,并约定时间进行听证。

2. 听证:违纪人有权申请听证,单位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违纪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相关内容。

3. 处理决定:单位应当结合听证会情况,依据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定,并向违纪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4. 不服申诉:违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组织提出申诉。

三违处罚标准

三违处罚标准

三违处罚标准三违处罚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级严重三违,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或罚款800—1000 元;情节恶劣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1、因三违造成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井下供电出现老鼠洞、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而继续操作电气设备者。

5、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6、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7、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8、随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风流紊乱的责任者。

9、瓦斯浓度超过3%没有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的主要责任者。

10、随意停止局扇运行造成瓦斯积聚的责任者。

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

12、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而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13、瓦检员空班漏检情节严重者。

14、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15、放炮不设警戒或放炮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其他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责任者。

16、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30 分钟以上、一个盘区停风60分钟以上,且影响区域最高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的责任者。

17、放炮、烧焊、割煤、打锚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责任者。

18、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的。

19、在煤仓上下口附近或井下烧焊不检查瓦斯、不放空煤仓造成瓦斯事故的责任者。

20、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21、偷盗火工品者。

22、空顶、超空顶作业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23、斜巷提放车辆不设警戒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主要责任者。

24、斜巷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者。

25、副井跑车、主井蹲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6、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及瓦斯利用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三违”处罚规定

“三违”处罚规定

“三违”处罚规定1、“三违”界定。

根据危害程度界定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典型“三违”,严重“三违”,违反规定给予对应处罚。

(1)轻微“三违”,按5-30元处罚。

(2)一般“三违”,罚款50元,联保人员各罚30元。

季度内个人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三违”的,按典型“三违”处理。

(3)典型“三违”,罚款100元,联保人员各罚60元,进行“五谈五过关”,并按安全抵押金办法处罚。

(4)严重“三违”,罚款200-400元,进行“八谈”,待岗3-6个月,联保人罚款200元,并按安全抵押金办法处罚,联系点单位主要领导罚200元。

(5)单位当月“三违”人次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3%以上的,每超一人单位正职罚款50元,累计考核。

当班集体“三违”(3人次以上),扣发责任单位管技人员兑现金额的50%;管技人员违章作业(指挥),按典型“三违”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和电视采访。

(6)实行“三违”积分考核,轻微“三违”积3分、一般“三违”积5分、典型“三违”积15分、严重“三违”积30分。

半年内积30分按严重“三违”论处,做待岗处理,积15分按典型“三违”处理。

(7)党、团员、群监网员、管技人员“三违”的加重处罚。

(8)“三违”人员必须在《违章人员通知单》下发2日内到安监处报到,拖延1天加罚50元。

(9)加强对“三违”人员的帮教管理,以典型案例、现身说教、亲情感召、反“三违”大讨论等多种形式开展帮教。

基层单位主管技术员以上人员,要与“三违”人员进行“一对一”帮教。

典型“三违”过“五关”(分管矿长帮教、纪委及团委工会帮教、党支部书记帮教、协安会帮教、亲人帮教),严重“三违”过“八关”(分管矿长帮教、党支部书记帮教、班长帮教、联保人帮教、群安组织帮教、亲人帮教、妇女协安帮教、安监部门帮教)。

典型以上“三违”人员,每季度由职教办组织,集体办班学习三天,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帮教后月度内再次发生“三违”的,给予帮教人罚款50元。

(10)基层单位要建立“三违”人员档案,重点管理时时帮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三违”是指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消防安全和违反环保规定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

这些“三违”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三违”处罚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违反工作纪律1. 未经批准私自调休:首次将作出口头警告,再次实施将进行书面警告,第三次违规将受到罚款并扣除相应的失薪。

2. 迟到早退:首次将被警告,再次将被降级或调薪。

如果频繁迟到早退将被开除。

3. 缺勤:不请假擅自离岗或旷工,首次将受到严厉警告,再次违约将受到降级或调薪,第三次将被开除。

4. 懈怠:工作中无精打采、办事不力,首次将受到书面警告,再次实施将被降级。

5. 与同事发生争执:将被警告。

如果无法解决冲突,将会被调离工作岗位。

二、违反消防安全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首次将停工整改,并面临罚款。

如果无法整改,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2. 在生产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将停工整改,并面临罚款。

如果无法整改,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3. 未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电箱等设备:首次将面临警告,再次将停工整改,并面临罚款和严重的责任。

4. 进行危险作业:首次将停工整改,并受到严重的警告。

如果频繁出现此类违规行为,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环保规定1. 未在规定的时间清理垃圾:首次将受到警告并罚款。

如果频繁违反,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2. 擅自排污:首次将受到警告并罚款。

如果无法严格限制污水排放,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3. 未及时整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首次将面临警告,并进行整改。

如果无法严格遵守规定,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注意事项:1.以上处罚措施主要是针对个人,对于企业如出现违规,将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2.本处罚细则中的具体规定随时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3.以上处罚措施是以个人为单位,对于团队、部门以及全体员工来说,将按照集体处罚的原则进行。

在企业中建立科学、严格的“三违”处罚细则,不仅有利于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正常运转,还有利于规范员工各方面的行为和工作纪律。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4篇)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4篇)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一、引言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矿山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某矿建立了“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制度,并且排除一些常见的分段语句,力求简洁明了。

二、背景某矿自成立以来,一直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然而,由于人为违规、操作疏忽等原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员工行为,遏制违规行为,某矿制定了“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三、“三违”处罚制度1. “三违”定义“三违”是指员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2. “三违”分类(1)一般违章指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违反行为,如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防护器具等。

(2)重大违章指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违反行为,如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未经过相关培训进行危险作业等。

(3)严重违章指对安全技术规范的违反行为,如操作设备时无视操作规程、擅自修理、改装设备等。

3. “三违”处罚原则(1)一般违章一般处理前3次一般违章由工地主管人员进行口头警告,第4次一般违章由责任人书面警告,超过4次一般违章将被记入考核记录。

(2)重大违章追究责任重大违章行为一经发现,责任人会被书面警告,并将被纳入考核记录。

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重违章按严重程度处罚对于严重违章行为,责任人将被停职、降级,影响岗位晋升。

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将受到解雇或法律追究。

四、“三违”考核制度1. 考核内容(1)勤上工按时到岗、按时下岗,不迟到、不早退。

(2)安全技术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设备时不出现安全事故。

(3)安全交底不仅要求员工清楚理解岗位任务,还要让员工了解此任务带来的安全风险。

2. 考核指标(1)每次违章行为将扣除相应的分数,达到一定扣分标准将受到惩罚。

(2)每月对各区队的考核成绩进行汇总,评选表现优异的区队。

五、优化改进1. 开展安全培训定期举办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违章行为的发生。

“三违”处罚制度

“三违”处罚制度

“三违”处罚制度
,是指针对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的行为,采取的一种处罚制度。

根据中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如果企事业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被视为“三违”,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如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防护措施等。

2.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者没有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措施。

3.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未按照安全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未按照安全许可证要求进行操作等。

对于“三违”行为,企事业单位通常会被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对首次或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提醒企事业单位注意安全生产。

2. 罚款:对严重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罚款金额。

3. 停产整顿:对危害较大、且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直到整改合规。

4. 撤销安全许可证: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撤销其安全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

“三违”处罚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企事业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企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5篇)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5篇)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指挥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违”行为的辩识“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条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队站、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5、安全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处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党群宣传部门和商情信息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7、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在开展的“安康杯”、“五标”素质工程、“女工身边无事故”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三违”处罚制度

“三违”处罚制度

“三违”处罚制度
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

在中国,这一制度主要应用于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高风险行业和环境敏感地区。

根据“三违”处罚制度,一般将违规行为分为三个等级: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重大违法。

对于不同等级的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力度也不同。

轻微违法一般会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一般违法则会进行罚款、停工整顿等惩罚措施;重大违法则可能面临比较严厉的处罚,如撤销执照、吊销营业资格等。

此外,在企业中,还通常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以加强对员工违规行为的管理和惩罚。

这些制度旨在维护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法律法规的遵守,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环境。

总之,“三违”处罚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治,促进企业的合规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违现象汇总及责任追究补充意见(讨论稿)矿属井下单位、各业务科室、矿副总以上领导:现将收集的“三违”现象及补充追究意见网发,请组织人员讨论完善后,将修改意见与3月10日前网发安检科或跟班带班网点。

安检科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集团“三基三抓一追究”管理原则,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安全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井下各单位全体员工。

第2章经济处罚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条有下列不规范行为之一的,除战线按照自主管理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责任者离岗培训3天。

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自救器或穿化纤衣物入井的;2.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的;3携带尖利器物乘车、乘罐无防护套的;4乘人车不挂防护链或身体露出车外的;5.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6.穿着破烂衣服或坦胸露体入井的;7.乘坐架空人车来回晃荡或携带超重物品乘坐架空人车,影响正常运行的;8.带队入井人员不持旗或人员行走不排队、单独行动者不走人行道或不经过桥跨越皮带的;9.上岗期间阅读与本岗位安全、技术知识无关书籍、报纸的;10.班中把帽斗、自救器、矿灯自行脱下的。

第四条有下列三违行为之一的,除战线按照自主管理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责任者离岗培训5天。

1.新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上岗作业的;2.副井上井口负责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未严格执行检身制度的;2.应交接班岗位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未导致事故);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4.管理人员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5.对岗位内容不能做到应知应会、岗位描述不清、未按手指口述程序操作的;6.轨道或斜巷运输期间行人的;7.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的;8.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入井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9.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参与施工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后未履行签字手续的;10.管理人员、专职安检人员、瓦检评估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

第五条管理干部有下列三违行为之一的,除战线按照自主管理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视情况,对管理人员给予离岗培训处理。

1.考核当月单位违章违纪、不规范现象超出3人次(含3人)的,队长、书记轮流离岗培训3天。

2.单位发生7-10级(含7级)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队长、书记轮流离岗培训3天,现场第一责任者离岗培训5天。

3.单位现场工程质量连续3个小班低于最低达标分数线或考核当月5个小班低于最低达标分数线,队长、书记离岗轮流培训3天。

4.机电、运输设备等因存在严重隐患被矿责令停产、停运的,责任单位的队长、书记离岗轮流培训3天;被集团责令停产、停运的,责任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分管机电的副职、直接责任者各离岗培训5天;5.采、掘工作面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矿下发《安监(检)人员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的,现场负责人离岗培训5天,责任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轮流离岗培训3天。

6.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未导致事故),责任者离岗培训5天;7.现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被瓦检评估员、专职安检人员、矿管理人员擦查处,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拒不整改的,离岗培训5天以上;8.现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一旦被查出或被举报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所产生后果外,责任单位的队长、党支部书记各轮流培训5天,现场第一责任者离岗培训10天。

9.工程开工或设备安装无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责任单位的队长、党支部书记轮流培训3天,批准施工人员离岗培训5天;10.专职安检人员、瓦检评估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查处的,离岗培训5天。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解除劳务合同)处分、并离岗培训1个月;责任人所在班组的管理人员离岗培训10天;责任人所在单位的队长、党支部书记轮流离岗培训5天;责任者战线领导离岗培训3天。

1.职工酒后入井、班中睡觉、擅自脱岗导致事故或出现重大隐患的;2.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人身事故或导致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3.井下扒车、蹬钩、跳车,乘坐非乘人皮带、刮板输送机等严重违章的;4.职工因本人违章作业导致他人受伤的;5.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整改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继续组织生产、施工的;6.带电搬迁设备或高突工作面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直接责任者的;7.事故发生后有弄虚作假的;8.不按规定执行干部跟班、带班制度,带班、跟班者空岗的;9.隐患整改复查验收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主要隐患未处理到位而予以验收合格的。

10.对工作中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的安监(检)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寻衅报复的。

11.井下烧焊不按规定编、审安全技术措施的或井下烧焊不按措施进行作业的;12.带电检修作业的;13.绞车司机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斜巷跑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供电系统不按规定定期试验、整定、检修造成严重后果的。

16.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甩掉电气保护装置运行的;17.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未经处理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18.防爆电气产品不按规程规定查验入井的;19.检修不按规定停电、验电、放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的;20.电气开关跳闸后,未找出原因而恢复送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节采煤第七条采煤机司机有下列三违行为之一的,除战线按照自主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直接责任者离岗培训3天。

1.采煤机司机启动采煤机前不瞭望、不喊话或不发出信号的;2.采煤机司机单人操作采煤机的;3.采煤机司机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而不及时停机的;4.发生冒顶、片帮和遇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5.采煤机检修、处理故障或进行交班时不切断电源、不摘掉离合器的;6.综采支架工因操作不当,造成液压支架不接顶的;7.综采支架工对煤壁片帮、空顶超过规定未进行维护的;8.综采支架工对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未及时处理的;9.综采支架工不负责任,导致液压支架零部件不齐全或不完好的;10.综采支架工,对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第八条综采工作面两巷维修工有下列三违行为之一的,除战线按照自主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直接责任者离岗培训3天。

1.控顶区内提前回柱的;2.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3.单体液压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支护的;4.无人观山进行回柱放顶的;5.未清理好退路进行回柱放顶的;6.隐患未处理而进行回柱放顶的。

7.支柱未进行编号管理、未实行拉线打柱的;8.采面端头未按规定架设特殊支护的;9.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10.采面备用梁柱及材料数量不足的;11.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未穿柱鞋的;12.同区段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未制定安全措施的;13.采面上、下出口高度达不到规定的;14.两巷单腿棚、倒悬臂梁超过规定的;15.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柱的;第九条综采维修工、液压泵站泵工、小绞车司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战线按照自主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直接责任者离岗培训3天。

1.转载机、运输机刮板缺失率、损坏率超过规定的;2.不按检修周期检修机电设备的;3.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采面刮板输送机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4.采煤工作面停止运转的机电设备、开关在检修、处理故障和交班时未打到零位并闭锁的。

5.泵站司机,对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继续操作的;6.泵站司机误操作,出现乳化液有杂质或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7.信号装置不齐全进行运输作业的;8.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掉道的;9.无安全措施运输超重、超宽、超长设备的;10.操作完毕,设备安全设施不恢复到安全位置、电气开关不打到零位或不闭锁的。

第十条综采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战线按照自主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单位队长、党支部书记轮流离岗培训3天。

1.开采上分层不按规定铺网的;2.采面倾角大于15度未采取防倒柱措施的;3.采面未按规定进行支护质量检测或顶板动态监测的;4.采面采高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5.无施工措施牌板或牌板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不能指导施工的;6.采面老塘悬顶面积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7.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造成瓦斯聚积、不采取措施的;8.采面遇地质构造等情况没有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节开拓掘进与巷道维修第十一条掘进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战线按照自主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直接责任者离岗培训3天。

1.不按规定敲帮问顶,空帮、空顶或无专人观山作业的;2.不按规定布置和安装锚杆、锚索,或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3.锚杆螺帽不用专用工具紧固的;4.架棚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5.砌碹施工临时棚距超过规定的。

6.砌碹巷道重缝、干缝、瞎缝超过规定,壁厚不够或充填不实的;7.喷浆厚度、砼配比不符合规定的;8.初喷、复喷循环进度不符合规定的;9.锚喷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洒水养护的。

10.抬棚不按规定架设的;11.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的;12.炮掘架棚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装置的;13.架棚巷道超空顶距不使用临时支护的;14.U型钢支护巷道架棚不使用专用工具、人扛或利用不规范方式架设的;15.巷道较高,人员站在搭建平台作业或高凳上作业不使用保险带的。

第十二条使用掘进机、耙装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战线按照自主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直接责任者离岗培训5天1.开动掘进机、耙装机前不瞭望、不喊话、不发出信号的;2.掘进机无前照明灯和尾灯或耙装机作业前方无良好照明设施的;3.掘进机停机后不闭锁、不打开离合器、刨头不落地的;4.掘进机非操作侧,未安设紧急停止运转按钮的;5.耙装机不按规定使用支撑或两侧没有护绳栏、防护网的;6.耙装机钢丝绳打结或断丝、断股超过规定的。

7.未切断掘进机、耙装机电源,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或掘进机、耙装机机活动范围内人员没有撤出而开机的;8.移动、安装耙装机利用耙斗卷扬机自拉自吊的;9.上山施工安设导向平轮无可靠固定装置的;10.上、下山施工使用耙装机无防止机身下滑措施或下山施工未在工作面上方设置防跑车装置的;第十三条掘进工作面及巷道维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战线按照自主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直接责任者离岗培训5天1.独头巷道维修安排由里向外或多处同时作业的;2.撤换支架前,工作地点支架未加固的;3.架设或撤换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4.倾斜巷道维修时不停止行车的;5.斜巷吊车无可靠防止矿车下滑措施而作业的;6.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的;7.回风巷道维修时,防瓦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进风巷道或斜巷、轨道巷道维修未落实防皮带、车辆运行伤害措施的;第十四条掘进工作面由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战线按照自主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责任单位的队长、党支部书记轮流离岗培训3天。

1.无施工措施牌板或牌板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不能指导施工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